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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2022-10-11 来源:钮旅网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颜世航 (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北京1 00872) 摘要:农业保险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来说,应是农业风险分散的重要工具,对于推动农业体制改革,保障农业在 生产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效的保障。但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陷入了困境。其突出矛盾表现在广大农民迫切需要农业保险 的保障而各商业保险公司却不愿涉足该领域。本文从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入手,论述农业保险存在的必要性,详细分析农业 保险在我国发展前进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业体制改革;政府支持;再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重要作用 农业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现代农业承受 着自然风险、社会风险、经济风险的威胁,这严重影响农业的可 持续发展。我国农业风险机制的脆弱性是由多方面因素造成的, 这种状况客观需要创建一种转移分散风险、分摊经济损失的风险 管理机制,由此现代农业保险应运而生。农业保险的发展,对保 障农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推动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无疑具有重要 的理论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1.农业保险对农民个人的影响。农业保险可以使投保农户在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后及时得到经济补偿,农业保险可以 通过转移和分散风险,以赔偿支付的方式保障农民生活的稳定。 2.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的影响。农业保险有助于保障农业生 产过程的持续稳定。它可以使大额的不定的农业风险损失,转化 为小额的固定的农业保险费的缴纳。 3.农业保险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在我国,农业是国民经 济的基础,其波动是引发国民经济周期波动的重要因素。因而农 业保险在直接促进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健康稳定发展的同时,也间 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 同时,农业保险的介入是农业生产能够正常进行,会使农产 品的供求状况平衡,进而影响社会其他阶层人们的正常生活。 二、当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 1.农业保险的有效需求和供给不足。农业生产和经营风险的 客观存在,必然形成对农业保险的巨大需求,但目前我国农业保 险的有效需求不足。 2.资金来源渠道单一。目前,农业保险基金主要来自于保户 缴纳的保险费,而农业保险费率相对于保户的农业收入而言是很 高的。而投保农业险会导致农户收入出现持续走低的趋势,在农 户收入减少的同时,农村公共品供应的弱化将使农户隐性负担逐 步增长。这种单一的、不稳定的来源渠道也是农业保险实践不成 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农业保险的发展面临资金短缺、人才匮乏、技术薄弱的矛 盾。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扶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的资 助,但政府的支持是有限的,农业保险将面临资金不足的矛盾。 与此同时,我国目前农业保险在理论研究上也相对滞后,在实践 中发展缓慢。更重要的是,我国保险业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干扰 一直处于保险人才奇缺的现状。 4.我国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尚未成熟。我国以往的农业保 险由于缺乏适当的再保险安排,使得风险过于集中在保险经营主 体自身。而国外农业保险经营普遍有再保险机制的支持,特别是 避免特大自然灾害对农业和农民的影响。 .138・_C中h ess up出 三、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对策 1.加快农业保险经营体制的改革。农业保险应当建立多层保 险与风险分担、政府与市场共同参与的农业保险和风险防范机 制。目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症结在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同 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扶持性之间的矛盾。应及时把农业保险业务从 商业保险公司中分离出来,成立政策性的农业保险公司 2.加1夹农业保险的相关立法。农业保险法是开展农业保险业 务的保证和依据。而我国目前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对农业保 险予以扶持,因此,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立法,用法律的形式明 确农业保险的地位、作用和性质。这对规范我国的保险市场,对 不同性质的保险活动加以区别管理,逐步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 制,加强对农业的支持,加强农村市场经济的基础建设,进而促 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将有重要的意义。 3.加大国家政策支持与财政扶持。作为对农民遭受天灾的补 偿,农业保险一定要由国家财政来扶持,但在具体实施中要量力 而行。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际经验,我国应尽快建立财政支持 型农业保险体系,包括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经济手 段以及其他技术支持来发展农业保险。 4.筹资渠道多元化。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筹资渠道过于单 一,因此,国家应加大对农业保险以及财政补贴的力度。另外, 对与农业相关联的产业可征收一定标准的农业保险税。农业保险 基金的投放重点应是促进和保护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时向受 灾保险对象提供帮助。同时,根据各类险种和险别的承保对象、 承保责任、赔付方法、赔付金额等特殊的规定性,对农业保险基 金的各类风险基金要分别管理、专项使用。 5.再保险。农作物再保险对进一步分散农作物保险风险是非 常必要的。我们要利用再保险体系支持农业保险,以财政收入补 贴农业保险的费用和经营亏损。再保险体系的建立,可提高农业 保险经营主体的积极性,增加手续费收入,增强经营主体的内控 制度。经营农业保险的主体应当建立同中国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 业务,中国再保险公司作为国家独资公司通过再保险方式,代行 国家支持农业保险的职能。 参考文献: [1]胡炳志.刘子操:保险学,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 [2]郭晓航:农业保险,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1 994. [ ] 我国应尽快建立农业保险体系,保险研究,2002年6月 [4] 稳健开展农业保险・中国保险,2002年5月 [5]财经观察:谁为农业保险撑起“遮阳伞”,中国经济时报,200 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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