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调查的目的意义及方法:
近年来,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的斗争取得了重大的成绩。从如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移送起诉的刑事案件来看,重大刑事案件逐年呈下降趋势,但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始终占移送起诉案件的前列,且此类案件往往缘于因为一场小小的民事纠纷,由于当事人文化程度低、法制观念淡薄,而导致暴力案件或命案的发生。许多刑事案件是由于民事纠纷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转化而成。由于此类案件涉及面较广,处理不妥,矛盾发展到一定程度,辅之以必要的条件,就会激化,将直接影响基层社会的稳定。为此,针对这种现象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相应对策,对维护农村社会安定稳定,营造和谐的社会环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本次专业调查的方法是采用访谈法、文献法和抽样调查法。
二、民事纠纷转为刑事案件的现状以及特点。
据统计,2004年如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共移送起诉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35起39人。其中故意伤害案27件28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有25件25人,占此类案件的92.59%;投毒、纵火案5件7人,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有4件5人,占80%。据此,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结论:如东县2004年破获的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有91.42%,属于“民转刑”案件的多达32件。通过调查发现上述“民转刑”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1、从32件案件的嫌疑人的身份来看。为农民的有17人,占56.67%,排第第一位;其次是无业社会闲散人员的6人,占20%;排第三位的是私营企业业主、个体劳动者为4人,占13.33%;其他的为3人,占10%。
2、从嫌疑人的性别来看,男性嫌疑人有27人,占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作案成员的90%;女性嫌疑人为3人,占10%。
3、从嫌疑人年龄来看,以中青年为主。其中20岁至30岁的有11人,占36.67%;31至40岁的14人,占46.67%;41岁至50岁的3人,占10%;50岁以上的有2人,占3.33%。
4、从嫌疑人的文化程度来看,以初中以下文化的为主。其中小学文化的有15人,占50%;初中文化的12人,占40%;高中以上文化的3人,占10%。
三、32件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的原因分析。
1、“婚外情”严重作崇。在上述27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因婚外恋而导致家庭内外部矛盾激化,最后导致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有4起,涉案犯罪嫌疑人4人,约占13.33%。婚外情,虽然早已被我国《婚姻法》和社会道德观念所否定,但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大量的婚外情现象仍然大量存在,这种现象虽然没有形成社会的主流,但它对我国农村的治安状况和社会稳定却造成了极大的威胁,轻则家庭破裂,重则家破人亡。
2、亲属之间的伤害案件较多。在我县2004年移送起诉的35件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中,属于家属之间发生的有6件,占18.75%。此类案件主要起因在于家庭家族成员间为财产分配、家庭琐事的积怨矛盾长期得不到及时解决,导致矛盾激化,酿成不顾手足亲情的自相伤害。
3、邻里之间界址纠纷增多。邻里之间的界址纠纷虽然由来已久,但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农村生产经营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趋势之后,此类纠纷也呈现出急速增长的态势,一些农民受小农意识的影响,遇到利益冲突时,不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正当的途径解决,而往往采取“私了”的方法处理矛盾,最终却因为一些后遗症得不到妥善的解决而导致矛盾激化,此时人们就会一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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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行的采取简单、粗暴、违法的过激行动,最终酿成刑事案件。据统计,在上述移送起诉的35件故意伤害、投毒、纵火案件中,因通道、宅基地使用权等相邻界址纠纷引发的有13起,占总数的40.63%,此类案件在所有“民转刑”案件中所占的比例也是最大的。
4、心胸狭窄,法制观念淡薄。在涉案的30名犯罪嫌疑人中,小学文化的15人,占50%。初中文化12人,占40%。高中以上文化的有3人,仅占10%。通过调查发现当中大部分人由于缺乏必要的法律、道德文化、政治思想教育,不知道相互理解、尊重的重要性,心胸狭窄,遇事缺少克制和谦让,加上法制观念淡薄,最终导致犯罪的发生。
5、社会协调措施不力。有些伤害案件的发生,虽然有一定的偶发性,但大部分还是表现出一定的必然性。如果农村基层组织或民调组织能够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及时发现,司法机关及时介入干预、解决问题,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那么此类“民转刑”案件就会少了很多。事实也证明,目前农村基层组织,特别事村一级组织,自身的法制观念就不强,责任心涣散,工作精力不集中,对一些邻里、家庭纠纷总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听而不闻,视而不见,最终使一些嫌疑人在心理上有一种错误感觉:这些事是我自己的事,不要外人来管,更何况连村干部都不管的事,何必去找法律,太麻烦了!
四、预防和减少“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对策建议。
1、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要结合“四五”普法,通过正确的舆论引导和深入细致的法制,道德教育,广泛开展遵纪守法的法制宣传,把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文明水准作为出发点、切入点和落脚点。
2、搞好犯罪预防,实行综合治理。除了通过法律严惩这种特殊预防外,还要加强对农村,特别是广大农民的犯罪预防宣传教育,从源头上进行堵漏和防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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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领导,认真落实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建立起乡(镇)派出所检查、村(居)委会监督、民调组织教育这种三位一体的社会防范网络,把农村暴力犯罪杜绝在萌芽状态,努力实现家庭安宁、社会安定。
3、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针对“民转刑”案件发生的原因多起源于民间纠纷、矛盾,特别在农村显得尤为突出的严峻形势面前。进一步深化人民调解制度改革,发挥民调组织的民间性、自治性的优势,规范人民调解行为,特别是在经济欠发达、群众综合素质现对较低的农村地区建立健全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就显得十分迫切。
4、提高基层调解人员业务素质,积极运用民事调解制度解决纠纷。基层调解组织是担负着人民调解政府职能的部门,应积极应对形势的发展,转变思想观念,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变坐等纠纷上门为积极主动地深入群众,做到及时发现问题,查清问题,正确予以解决。
5、慎用缓刑。刑事立法设立缓刑制度虽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教育和惩戒作用,但本人认为,在当前的农村有相当多的弊端,原因有二:其一,对嫌疑人来说,虽因伤害他人被法院审判,但最终因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而被判处徒刑宣告缓期执行,对他们来说,失去的只是部分金钱,名誉和自由并没有因此受到多大影响,因此并不能受到深刻的教育;其二,容易给其他旁观群众造成一种误解,即伤人可以拿钱抵罪,可以不受法律的制裁,从而起不到教育和震慑作用。
6、采取有效措施,惩治犯罪,保护人民。当前的农村暴力犯罪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益,而且也严重危害了社会治安。各级司法机关,要充分认识到治安形势的严峻性和复杂性,要时刻绷紧“严打”斗争这根弦,紧紧依靠法律,采取得力措施,严厉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通过特殊预防,遏制暴力犯罪高发的势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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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日期:200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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