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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023-11-06 来源:钮旅网


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降低损失,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公司正常的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的公告》、《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大食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依据GB/T27341-2009 GB/T27342-2009和GB12693-2010标准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分级

按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较轻食品安全事故(V)五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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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特别严重,产品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水平的;

(3)发生跨地区(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件,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理的。

1.3.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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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件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食品安全事件。

1.3.5 较轻食品安全事故(Ⅴ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轻食品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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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造成伤害人数30人下,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2)给消费者饮食安全带来较严重危害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

2.1食品安全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公司成立以总经理为总指挥,以总经理和质量安全负责人为副总指挥,总经办、生产部、品保部、研发部、安全生产部、物流部、采购部、负责人为成员的指挥中心,人员组成如下:

总指挥:XXX

副总指挥:XXX

成员:XXX

2.2各部门职责

2.2.1总经办负责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各部门工作,汇总信息,报告、通报情况,与企业外部部门及时汇报,对外宣传。

2.2.2生产部根据指挥中心的要求,配合其他部门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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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事故后果,分析事故动态,搞好预测预防。

2.2.3物流部负责安全事故中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处理、报告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2.2.4指挥中心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应急处理建议和工作报告等。

2.2.5各车间、总经办负责对各车间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加强对生产的各个环节安全的管理;积极做好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普及;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排查和其它工作。

3、检测、预警、分析

3.1预警

3.1.1总经办主动收集企业内部检验发现的、消费者投诉的、国家检验机构检测的及国家发布的与企业相关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分析整理后,汇报指挥中心。

3.1.2生产部组织有关人员对公司活动、生产和服务过程中可能对食品安全造成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进行调查、识别,初步判定其可能发生的场所和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

3.2检测

3.2.1品保部和化验室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进行验证;根据需要对涉及食品安全的有关操作规范,车间卫生,人员健康状况,水、能源和其他基础条件的安全供给等进行不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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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分析

3.3.1总经办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验证的结果进行分析,提出合理的处置意见。

3.3.2生产部对可能发生影响环境的紧急情况和潜在事故的特点进行分析,配备必要的应急准备设备、设施和物质保障。

4、应急处置程序

4.1事件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后,各部门应在第一时间汇报指挥中心,指挥中心接到汇报后在最短的时间内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2应急响应

4.2.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时,指挥中心应立即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同时排查此次产品生产所用原料、辅料及包装物的名称、数量、生产厂家,以及其它产品是否使用此批原辅料或包装物,若有使用,使用产品的质量状态,生产产量及发货范围;品保部立即排查此批原辅料是否有理化指标的检测,以往的供应厂家的质量及理化指标检测情况;同时排查此批产品所用包装物、原料是否有变化;排查生产环节的各项生产记录,还原当天生产情况;通过以上排查,初步判断出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并对怀疑因素进行进一步的判断。对怀疑因素和环节,进行至少三种或三次以上的重复性试验,通过试验,确定质量事故发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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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找出质量事故的原因时,物流部要立即与职能部门沟通后,如确认此批产品有回收的必要,应对产品进行回收。回收时,按发货区域、发货数量及日期批次进行回收,回收后按正常退货程序进行退货。产品退货后,积极对退货产品进行观察。最终对产品实行报废处理。

4.3预案启动

指挥中心在报告事故发生地卫生行政部门后,立即启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4调查、处置

4.4.1指挥中心通知各部门保护好现场;停止不安全食品的生产,通知物流部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或有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不安全食品或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食品。

4.4.2对已经确定的不安全食品进行制定召回计划。

4.4.2公司可能发生的事故和紧急情况发生后,品保部、总经办应会同相关部门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针对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

4.5责任追究

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分清责任,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有关责任人,进行相应的处罚,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由国家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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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总结分析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各部门应及时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指挥中心,研究制定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措施。

5、应急演练

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同时完善应急预案。

6、附则

6.1术语

6.1.1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6.1.2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6.1.3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

6.1.4食品添加剂,指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6.1.5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指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用的纸、塑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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玻璃等制品和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涂料。

6.1.6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指在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机械、管道、传送带、容器、用具、餐具等。

6.1.7用于食品的洗涤剂、消毒剂,指直接用于洗涤或者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6.1.8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6.1.9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6.1.10食物中毒,指食用了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6.1.11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6.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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