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准备养殖场地、场地基本建设设施等。 第三条、销售方式 甲方负责按照茶盘洲镇的市场价回收乙方养殖出的成品野生青蛙,当市场价低于 10 元时,按照 10 元的价格进行回收。 第四条、附则 1. 甲乙双方合作期限暂定为一年 2. 未涉及到的有关事宜经双方协商可另行签订合作协议。 3 .本协议自甲乙两方共同签字之日生效,即具有合同约束力。 4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两方各执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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