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五部分: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续) 4.个人因购买和处置债权取得所得的计税方法 个人通过招标、竞拍或其他方式购置债权以后,通过相关司法或行政程序主张债权而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通过上述方式取得“打包”债权,只处置部分债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1)以每次处置部分债权的所得,作为一次财产转让所得征税。 (2)其应税收入按照个人取得的货币资产和非货币资产的评估价值或市场价值的合计数确定。 (3)所处置债权成本费用(财产原值),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次处置债权成本费用=个人购置“打包”债权实际支出×当次处置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打包”债权账面价值(或拍卖机构公布价值)。 (4)个人购买和处置债权过程中发生的拍卖招标手续费、诉讼费、审计评估费以及缴纳的税金等合理税费,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扣除。 【例题•单选题】中国公民吴某购买“打包”债权实际支出为40万元,2019年3月处置该债权的40%,取得处置收入25万元,在债权处置过程中发生评估费用2万元。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A.1.20 B.1.40 C.1.56 D.1.80 【答案】B 【解析】吴某处置“打包”债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25-40×40%-2)×20%=1.40(万元)。 5.个人拍卖除文字作品原稿及复印件外的其他财产,应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如不能提供合法、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按转让收入额的3%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拍卖品为经文物部门认定是海外回流文物的,按转让收入额的2%征收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关链接】作者将自己的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拍卖取得的所得,按照“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单选题】关于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扣除的财产原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拍卖受赠获得的物品,原值为该拍卖品的市场价值 B.拍卖通过拍卖行拍得的物品,原值为该物品的评估价值 C.拍卖祖传的藏品,原值为该祖传藏品的评估价值 D.拍卖从画廊购买的油画,原值为购买该油画时实际支付的价款 【答案】D 【解析】选项A:拍卖受赠获得的物品,原值为受赠该拍卖品时发生的相关税费;选项B:拍卖通过拍卖行拍得的物品,原值为拍得该物品实际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选项C:拍卖祖传的藏品,原值为收藏该拍卖品而发生的费用。 6.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 【解释】财政部、国税总局、证监会分别在2014年10月31日和2016年11月5日联合下发《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有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投资人 内地个人沪港通税收政策 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第1页
深港通税收政策 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自税法(2019)考试辅导
投资者 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2016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12月4日止,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联交所上市股票,按照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税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投资上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香港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市场通过沪港通买卖上交所上市A股投资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增值者(包税 括企通过沪港通买卖、继承、赠与上业和交所上市A股,按内地现行税制个人) 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投资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 通过深港通买卖深交所上市A股取得的差价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通过深港通买卖、继承、赠与深交所上市A股,按照内地现行税制规定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例题•单选题】某内地个人投资者于2015年5月通过沪港通投资在香港联交所上市的H股股票,取得股票转让差价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下列有关该投资者股票投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6年) A.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B.股息红利所得由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C.股息红利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D.股票转让差价所得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案】B 【解析】选项AD: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C: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H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股公司应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出申请,由中国结算向H股公司提供内地个人投资者名册,H股公司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非H股的股息红利”由“中国结算”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 7.个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个人所得税规定(★★★) 【解释】从2015年4月1日起,将个人以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投资的实际收益,由一次性纳税改为分期纳税的优惠政策。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主要规定梳理: (1)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税项目 属于同时发生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行为。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投资行为不涉税。 (2)计税依据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①转让收入 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②扣除项目 资产原值:非货币性资产原值为纳税人取得该项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支出。纳税人不能提供相关证明资料,不能准确计算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进行核定。 合理税费:是指纳税人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过程中发生的与资产转移相关的税金及合理费用。允许扣除的税费必须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相关,且具有合理性。 例外情形:对以股权投资的情形,股权原值的确认等问题按照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3)收入确认 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第2页
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4)申报与缴纳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5)纳税地点
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情形,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6)被投资企业的报告义务
被投资企业也应将纳税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本企业取得股权和分期缴税期间纳税人股权变动情况,分别于相关事项发生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例题•多选题】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以下关于纳税地点的表述正确的有( )。
A.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B.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C.纳税人以机器设备投资的,以其居住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D.纳税人以发明成果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答案】ABD
【解析】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8.几个与财产转让所得相关的规定
纳税人收回转让股权P300(三十三)——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变更登记,转让行为结束后,解除原合同退回股权视为另一次转让,前次转让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不予退回。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因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P297(二十九)
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例题】李四在2017年投资30万元与A公司联营某品牌销售,2019年1月,由于A公司违规经营,该销售无以为继,李四收回投资款28万元,A公司还支付李四违约金3万元和补偿金2万元,假定没有发生投资和撤回过程中的相关税费,李四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答案及解析】
应纳税所得额=28+3+2-30=3(万元) 应纳税额=3×20%=0.6(万元)。
第六部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几个特殊规定:
①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仍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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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1.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一般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基本规定是收入全额计税。
(2)特殊规定:自2015年9月8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税负为10%);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也按上述政策执行。 2.关于“次”的规定
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储蓄存款利息,自2008年10月9起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四)其他规定
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题1·多选题】以下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 A.个人对外借款取得的利息
B.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住房 C.股份有限公司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购买汽车 D.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答案】AC
【例题2•单选题】中国公民王某于2018年9月起以6万元的资金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某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10000股。2019年2月,该上市公司宣布实施每股0.8元的分红决定,王某在3月将上述股票以7万元的价格转让,王某上述行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0 B.800 C.2700 D.2800 【答案】B
【解析】王某上述行为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0.8×50%×20%=800(元)。 3.关于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规定P305(四十)
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释1】本政策执行范围仅限于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股东应纳个人所得税,不执行此项政策,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
【解释2】政策范围内的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解释3】分期纳税的政策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缺乏现金收入的能力状况。如果股东转让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在股东转让该部分股权之前,企业依法宣告破产,股东进行相关权益处置后没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于初始投资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尚未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不予追征。 【注意】教材新增内容: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以现金或股份及其他形式取得的资产评估增值数额,应当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城市合作银行负责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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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第七部分:偶然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关于“次”的规定,是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二)适用税率
偶然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三)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每次收入额×20%
【注意辨析】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处理。
1.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与企业销售直接挂钩的礼品赠送、折扣折让: (1)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2.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赠送礼品与销售不直接挂钩,带有随机、额外、偶然的特点: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教材未更新)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教材未更新)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题•多选题】张某在足球世界杯期间参加下列活动所获得的收益中,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有( )。(2014年)
A.参加某电商的秒杀活动,以100元购得原价2000元的足球鞋一双 B.为赴巴西看球,开通手机全球漫游套餐,获赠价值1500元的手机一部 C.参加某电台举办世界杯竞猜活动,获得价值6000元的赴巴西机票一张
D.作为某航空公司金卡会员被邀请参加世界杯抽奖活动,抽得市价2500元球衣一套 【答案】CD
【解析】选项A: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B: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C: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选项D: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八部分:与个人所得税计税相关的政策规定
(一)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新增) 1.个人捐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的资金和物资支出可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额扣除。
2.对受北京冬奥组委邀请的,在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期间临时来华,从事奥运相关工作的外籍顾问以及裁判员等外籍技术官员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测试赛赛事组委会支付的劳务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参赛运动员因北京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测试赛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征免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
雇员律师分成收入扣除办案费用支出后,与工资薪金合并征税,办案费用支出在律师当月分成收入的30%比例内确定。
兼职律师从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不再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以收入全额(取得分成收入的为扣除办案支出费用后的余额)直接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的外币收入折合成人民币的换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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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2019)考试辅导 第五章+个人所得税法
1.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美元、日元、港币的,统一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上述三种货币的基准汇价计税。
2.个人取得的收入和所得为其他货币的,应当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主要外币的汇价套算,按照套算以后的汇价计税。套算公式为:
某种货币对人民币的汇价=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价/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该种货币的汇价 3.个人在报送纳税申报表时,应当附送汇价折算的计算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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