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xx
诉书
性别:男 1988年4月29日生 汉族, 职业:xxxxxx科技有限公司工程师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丰台区xx庄路xxxxxx号麒麟金阁xxxx 手机:156xxxxxxxx
被告:刘帅
性别: 男 1993年4月28日生 汉族, 职业:无 身份证号码:X
住址: 河北省张家口市赤城县赤城镇育才路88号 手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退还()房租2146.67元;退还房屋租赁押金700元;退还()
网费153.33元;退还(8.02.04)卫生费212元;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租赁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1400元,以上共计4612元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2017年3月30日原告 赵果志 与被告(二房东) 刘帅 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所租房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三星庄园2号院1号楼603室),并约定每月支付租赁费用700元,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收取租金()700元/月x3月=2100元、押金700元、网费 (2017.04.05) 50元/月x 6月=300元、卫生费(2017.04.05-2018.02.04)30元/月x 10月=300元。
2017年06月05日和2017年06月0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被告收取()三个月租金共计700元/月x3月=2100元
2017年06月30日晚,原告出差回到北京,发现603室门上张贴的三星庄园物业下达的搬离通知,通知上写明:“该房屋2017年6月30日房租
已到期,已于6月11日至6月30日多次通知,至今未搬走,已过交房期限,现将该房屋收回,请于7月1日前搬离完毕……”7月1日下午,房东王女士(电话:135)更换了603室防盗门门锁并再次催促搬离,7月2日早8点左右,房东王女士和物业(电话:)梁先生一起到603室再次催促租户搬离,在此情况下,原告与其他两户租户于7月2日搬离该租住处并于此后通知了被告。
在搬离后,原告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多次向被告催讨未退还的租金押金等欠款,被告以房东和其发生纠纷未退还被告租房押金和“并非被告要求租户搬离,是租户自行搬离”为由,对归还租金等款项一事拖延推诿,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
2017年8月10日,原告告再次电话向被告催讨租金、押金等欠款,被告拒绝承认所欠款项,并恶语对待,挂断电话后拒接电话。至此,被告在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拒绝退还多收取的租金、押金、网费、卫生费等款项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贵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丰台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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