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支持农业企业发展政策摘编一:财政扶持政策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甘发〔202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甘政办发〔2020〕11号)、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统筹加强脱贫攻坚的若干意见》(甘脱贫领发(2020)6号)等精神,现将在财政、金融、税收、用工、用地、用电等方面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主要优惠政策整理如下。
一、财政扶持政策
1.各级财政要统筹整合涉农资金,对连续3年稳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户就业、带动贫困户脱贫的龙头企业给予支持。对以订单收购、股份合作等方式带动合作社或者贫困户的龙头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其中带动5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50户以上贫困户的,省级财政贴息4个点,带动10家以上合作社或者带动100户以上贫困农户的,省级财政贴息5个点,最高贴息100万元。(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2.58个贫困县每县每年新组建或者引进1—2家龙头企业,每家龙头企业吸收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占用工总量的30%以上,按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小,投资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补50万元,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奖补100万元。对贫困户以土地等资产、到户产业扶持资金入股龙头企业的,按一定比例进行奖补。(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3.设立“甘肃省贫困户种养产业综合保险”,龙头企业作为投保主体的,保费按省财政补贴40%、市县财政补贴40%、企业自缴20%分摊。(甘政办发〔2018〕122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
4.对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每户奖励30万元,认定为国家细分领域“行业小巨人”企业每户奖励50万元。(甘办〔2018〕8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财政部门
5.省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优先投向防疫药品、医疗设备、物资器械、研发平台、科技攻关和应急医疗救治设施、隔离设施、“菜篮子”产品生产等疫情防控急需的项目和企业。省级相关部门统筹现有各类涉企涉农专项资金,对复工复产、扩产扩能的中小微企业给予适当补贴。(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科技、工信、人社、财政、市场监管部门
6.根据研发投入实际情况,统筹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现有专项经费,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科技、财政、卫生健康部门
7.鼓励中小微企业参与省内重大项目建设。省内重大项目招标中不得限制和排斥中小微企业参与招标,不得将企业规模、业绩和性质作为资格审查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中标;省内重大项目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可以分包的项目,优先分包给中小微企业,在设备材料采购中优先使用中小微企业合格产品;按合同优先支付中小微企业
款项,不得拖欠。(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工信、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部门
8.鼓励就近吸纳农民工就业。统筹使用就业补助和扶贫等资金(不包括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贫困县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实行吸纳用工补贴政策。企业、扶贫车间、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吸纳本地贫困劳动力且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3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5000元/人标准给予生产经营主体一次性奖补。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对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农业农村、财政、发改、扶贫部门
9.建立鲜活农产品季节性收储机制。在疫情期间,设立省市县专项收储加工资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做好肉、蛋、奶和粮食等农产品收储加工,给予收储加工专项贷款及利息补贴、增信担保,确保鲜活农产品市场供需平衡。(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农业农村、商务、扶贫部门
10.鼓励发展冷链物流。以我省草食畜、优质林果、高原夏菜、马铃薯、中药材、现代种业等重点产业为支撑,鼓励支持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设施。对库容10000吨以上的冷链物流设施补助标准从140万元提高到220万元。针对农村水果、蔬菜卖难问题,支持乡村库容100-1000吨中小型保鲜库建设,库容100吨奖励15万元,每座保鲜库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买冷藏车给予一定补贴。(甘发
〔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商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
11.给予省外转移企业运费补贴。对新引进大量吸纳就业的各类企业、经认定的扶贫车间(含东西部帮扶省市在我省创建的扶贫车间)跨省区调用原料和成品的运输,对其运输费由省市县三级按50%给予补贴。(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部门
12.加大省外转移企业税收奖励。进一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大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若干措施》,凡来我省投资办厂(包括扶贫车间)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商务、人社、财政、扶贫部门
13.加大突出贡献者奖励。统筹使用省级财政安排10亿元高质量奖励资金和1万亩土地指标,对疫情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企业、项目给予奖补和贴息支持。(甘发〔2020〕5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部门
14.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承租国有企业和国有单位写字楼、商铺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商户和中小微企业,以及入孵入驻各类各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的小微企业,采取“一合同一议”的办法,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鼓励大型商业企业、创业园、创业就业基地(园区)、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入孵入驻的小微
企业和商户进行房租减免,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疫情期间,国家级、省级创业就业孵化示范基地(园区)为入孵入驻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和商户减免房屋租金达3万元以上的,给予孵化基地房租减免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总额的70%,最高不超过20万元;所需资金从2020年度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中列支。(甘政办发〔2020〕11号)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国有资产、财政、人社、科技、工信、机关事务部门
15.积极吸引和鼓励支持东西协作及外省区在我省深度贫困地区设立扶贫车间,扩大生产规模,对经过认定的各类扶贫车间跨省区运输原料和产品产生的费用按50%给予奖补;凡来我省投资兴建扶贫车间、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对新增地方留成税收(5年内)给予等额奖补。( 甘脱贫领发(2020)6号 )
政策落实部门:各级人社、扶贫、财政部门
16. 培训经费使用与实现就业挂钩,支持企业、扶贫车间开展在岗培训,鼓励培训机构积极开展线上培训,确保培训一人就业一人。对各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中介机构有组织输转贫困劳动力,表现突出的,给予奖励。用工企业吸纳就业人员的培训费,通过就业补助资金等直接奖补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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