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关公务车辆管理,提高公务车辆使用效益,节约经费,确保运转有序和行车安全,按照上级机关关于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机关公务车辆,是指机关从事公务活动的用车。
第三条 车辆管理的内容包括车辆日常管理、调度与使用、维修与保养、车辆费用管理、驾驶员管理等。
第四条 机关车辆管理坚持有利工作,集中安排,统一调度,注重节约,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机关公务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严格车辆管理。固定车辆驾驶人员,不得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及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自行承担,车辆行驶必需的相关随车证照(资料)由驾驶员负责妥善保管。
第七条 严格控制车辆运行费用,切实加强车辆用油管理。车辆管理人员准确掌握每台车的耗油情况,持公务卡统一到指定加油站加油。一般情况下不得用现金加油,否则不予报销。
第八条 严格执行公车使用登记制度。局办公室统一印制《机关公务车辆出车登记表》(以下简称《出车登记表》),每台车辆均要建立出行记录台账。驾驶员根据安排的出车任务如实填写《出车登记表》(出车事由、地点、里程等),并经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九条 严格执行车辆回单位停放制度。正常上班时间,未外派公出的车辆必须停放在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单位停放的,需经因工作需要使用该车的局领导同意,但必须确保车辆的安全,如出现车辆损坏、丢失等情况,一切经济损失由驾车人员自负,同意该车在外停放的局领导承担相应责任;周五下午下班后至星期日,机关所有公务车辆必须回单位停放(局领导因工作需要用车时,驾驶员到单位开车,用完后立即将车开回单位停放);法定节假日期间,除值班车辆和应急执法车辆外,其他车辆须封存停驶。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私驾。禁止将公车用于婚丧喜庆、休闲度假、探亲访友等非公务活动。机关驾驶员不得公车私用,一经发现并证实,由驾驶员自行承担所有费用,并作为聘用人员次年是否续聘的依据之一。驾驶员公车私用两次以上(含两次),是正式职工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是聘用人员的,直接解聘。机关干部职工(含离退休职工)确因生病等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车管人员灵活掌握。 第三章 调度与使用
第十一条 正常作息时间,车辆由局办公室统一调度合理安排。 如遇重大活动或特殊情况,由局办公室应急调度。 第十二条 规范车辆使用,有效管理机关公务用车 1、日常办公用车管理
节约公务车辆运行成本,尽量减少车辆外出次数。 2、长途用车管理
长途用车是指因工作需要到市外的用车。为减少长途行车安全隐患,节约能耗和费用,严格控制长途用车。因特殊情况确需长途用车的,经分管办公室的局领导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车辆。
3、应急(执法)用车管理
应急用车主要是指因处置突发事件、开展紧急行政执法行动以及发生其他应急状况时的用车。为保障应急工作用车,正常作息时间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节假日及正常作息时间以外的应急用车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第四章 维修与保养
第十三条 驾驶员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应当勤检查、勤维护,按时进行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机关车辆只能在本单位指定的厂家进行(因公出差等特殊情况除外)维修保养;指定厂家无法完成的维修项
目,由车辆管理人员提出申请,经办公室负责人、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到其他厂家维修。
第十五条 车辆管理人员负责对维修项目和质量进行监督,统一负责全局所有车辆年审。 第五章 车辆费用管理
第十六条 车辆相关费用报销必须实事求是,一经发现并证实乱报费用等违反规定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车辆维修、保养,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同时签字后方可进行;车辆维修、保养费用定期结算,由车辆管理人员每季度或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费用报销由车辆管理人员统一办理报销。
第十八条 机关公务车辆因工作需要产生的停车费、过路费等费用,由驾驶员填制费用报销单,经车辆管理人员、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报销。严禁大手大脚,损公肥私,经核实属弄虚作假从中谋利的,从严从重处理。 第六章 驾驶员管理 第十九条 对驾驶员的要求
1、加强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驾驶技能。
2、爱岗敬业,任劳任怨,听从统一调度,服从工作安排。无出车任务时,应坚守工作岗位,自觉遵守单位作息时间。
3、禁止在工作时间内或公务接待活动中饮酒或酒后驾驶公车。
4、遵章守纪,文明行车,严格执行交通安全法规。 5、注重形象,做好服务。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维护单位形象和利益。
6、车辆管理人员、驾驶员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7、驾驶员须严格执行单位的请销假制度。休假期间,须将车钥匙交车辆管理人员保管。
第二十条 驾驶员出差补贴严格执行单位的统一规定。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因公出车,如发生交通事故,依据交警部门的鉴定结果,按照责任的划分及形成的后果等情况,承担相应责任;驾驶员因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等原因受到处罚的,一切责任自负;未经安排私自出车发生的交通事故,形成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个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不服从管理,多次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正式员工依据机关工作人员的相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临时聘用人员给予诫勉谈话直至辞退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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