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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

2022-08-22 来源:钮旅网
第1章 金融、资产管理与投资基金 第一节 金融市场与资产管理行业

一、金融与居民理财

1.所谓金融,简单来讲即货币资金的融通。 居民是社会最古老、最基本的经济主体。

2.理财指的是对财务进行管理,以实现财产的保值、增值。目前,居民理财主要方式是货币储蓄与投资两类。

3.货币储蓄是指居民将暂时不用或结余的货币收入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一种存款活动。

储蓄的特征是其保值性。

4.投资是指投资者当期投入一定数额的资金期望在未来获得回报。 二、金融市场

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机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两大运作载体 (一)金融市场的分类

1.按照交易工具的期限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1)货币市场又称短期金融市场,是指专门融通一年以内短期资金的场所。主要解决市场参与者短期性的周转和余额调剂问题。

(2)资本市场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指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有价证券为交易工具进行长期资金交易的市场。

①广义资本市场包括: 一是银行中长期存贷款市场;

二是有价证券市场,包括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②狭义资本市场专指中长期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

2.按交易标的物分为票据、证券、衍生工具、外汇和黄金市场等 (1)票据市场按交易方式主要分为票据承兑市场和贴现市场。票据市场是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主要是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发行和转让流通的市场。 (3)衍生工具市场是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市场。

(4)外汇市场是指各国中央银行、外汇银行、外汇经纪人及客户组成的外汇买卖、经营活动的总和。

外汇市场包括外汇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

(5)黄金市场是专门集中进行黄金买卖的交易中心或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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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国际储备资产之一,在国际支付中占据一定的地位,因此黄金市场仍被看做是金融市场的组成部分。

3.按交割期限分为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

(1)现货市场的交易协议达成后在两个交易日内进行交割。由于现货市场的成交与交割之间几乎没有时间间隔,因而对交易双方来说,利率和汇率风险很小。

(2)期货市场的交易在协议达成后并不立刻交割,而是约定在某一特定时间后进行交割,协议成交和标的交割时分离的。

(二)金融市场的构成要素

1.市场参与者主要包括政府、中央银行、金融机构、个人和企业居民。 首先,金融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是储蓄转化为投资的重要渠道。 其次,金融机构充当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和中间人等多重角色 第三,金融机构作为机构投资者具有支配性的作用。 2.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是金融市场上进行交易的载体,最初被称为信用工具 (2)金融工具一般具有广泛的社会可接受性,随时可以流通转让 3.金融交易的组织方式

(1)交易所交易方式:有固定场所的组织、有制度、集中进行交易的方式 (2)柜台交易方式:在各金融机构柜台上买卖双方进行面议的、分散交易的方式

(3)电信网络交易方式,即没有固定场所,交易双方也不直接接触,主要借助电子通信或互联网络技术手段来完成交易的方式。

三、金融资产与资产管理行业 (一)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是代表未来收益或资产合法要求权的凭证,标示了明确的价值,表明交易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和债权关系。

2.金融资产一般分为债权类和股权类金融资产两类: (1)债权类金融资产以票据、债券等契约型投资工具为主 (2)股权类金融资产以各类股票为主。 (二)资产管理与资产管理行业

1.资产管理一般是指金融机构受投资者委托,为实现投资者的特定目标和利益,进行证券和其他金融产品的投资并提供金融资产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2.资产管理具有以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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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参与方来看,资产管理包括委托方和受托方,委托方为投资者 (2)从受托资产来看,主要为货币等金融资产,一般不包括固定资产等实物资产。

(3)从管理方式来看,资产管理主要通过投资于银行存款、证券、期货、基金、保险或实体企业股权等资产实现增值。

3.资产管理行业功能和作用:

(1)资产管理行业能够为市场经济体系有效配置资源,使有限的资源配置到最有效率的产品和服务部门,提高整个社会经济的效率和生产服务水平。

(2)通过资产管理行业专业的管理活动,帮助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 (3)资产管理行业创造出十分广泛的投资产品和服务,满足投资者 (4)资产管理行业还能对金融资产合理定价,给金融市场提供流动性,降低交易成本,使金融市场更加健康有效,最终有利于一国经济的发展。

4.资产管理行业界定

(1)资产管理广泛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期货等行业,但是具体范围并无明确界定。

(2)从公司层面来看,美国资产管理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和专业资产管理公司三类。

四、我国资产管理行业的状况

1.我国传统的资产管理行业主要是基金管理公司和信托公司 2.近年银行、证券、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纷纷开展资产管理业务 3.各类机构广泛参与、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交叉融合、分处不同监管体系所形成的既相似又不同的混业局面,是我国目前大资产管理的现状。

4.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行业的范围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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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业统计数据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15年3月底,我国境内共有基金管理公司96家,其中合资公司46家,内资公司50家,共有取得公募基金管理资格的证券公司7家,保险资管公司1家。

第二节 投资基金

一、投资基金的定义

1.投资基金是资产管理的主要方式之一,是一种组合投资、专业管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2.投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既可以是金融资产,也可以是房地产、大宗能源、林权、艺术品等其他资产。

3.投资基金主要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基金运作中的主要当事人。

二、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别

1.投资基金按照资金募集方式,可以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两类。 2.投资基金按照法律形式,还可以分为契约型、公司型、有限合伙型等形式;按照运作方式,还可以分为开放式、封闭式基金。

3.人们日常接触到的投资基金分类,主要是按照所投资的对象的不同进行区分的。

(一)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投资基金依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将分散在投资者手中的资金集中起来委托专业投资机构进行证券投资管理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主要是在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上公开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货币、金融衍生工具等。

3.证券投资基金是投资基金中最主要的一种类别,又可分为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种类。

(二)私募股权基金

私募股权基金(PE)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三)风险投资基金

风险投资基金(VC),又叫创业基金,投向于那些不具备上市资格的初创期的或者是小型的新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股票上市转让股权而收回资金,采用私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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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冲基金

1.对冲基金原意为“风险对冲过的基金”,它是基于投资理论和极其复杂的金融市场操作技巧,利用杠杆效用,承担高风险、追求高收益的投资模式。 2.对冲基金一般也采用私募方式,广泛投资于金融衍生产品。对冲基金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初的美国。

3.经过几十年的演变,对冲基金的操作策略已经要比最初诞生时利用空头对冲多头风险的方法复杂很多倍,但人们还都习惯于称这类基金为“对冲基金”。

(五)另类投资基金

1.另类投资基金,是指投资于传统的股票、债券之外的金融和实物资产的基金,如房地产、证券化资产、对冲基金、大宗商品、黄金、艺术品等。 2.另类投资基金一般也采用私募方式,种类非常广泛,外延也很不确定,有人将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对冲基金也列入另类投资基金范围。

第2章 证券投资基金概述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与特点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1.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不特定投资者的资金汇集起来,形成独立财产,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托管人进行财产托管,由基金投资人共享投资收益,共担投资风险的集合投资方式。

2.运作方式

基金管理机构和托管机构分别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一般按照基金的资产规模获得定比例的管理费收入和托管费收入。如图2-1.

图2-1基金运作关系图

3.证券投资基金的本质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间接透过基金管理人代理投资的一种方式,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资产管理,以期得到比自行管理更高的报酬。 4.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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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美国被称为“共同基金”,

(2)在英国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 (3)在欧洲一些国家称为“集合投资基金”或“集合投资计划”, (4)在日本和台湾地区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基金”。 5.证券投资基金界定

①本书论述的“证券投资基金”,非特别指出均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亦简称为公募基金,下文不再说明。

②共同基金从广义上泛指美国的证券投资基金,但是狭义上共同基金专指开放式公司型的投资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特点 (一)集合理财、专业管理 (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除分级基金外都是按照投资比例分享收益的;除

基金合同规定管理人收取浮动管理费或业绩报酬外都是按固定比例收取管理费。 (四)严格监管、信息透明 (五)独立托管、保障安全 三、基金与其他金融工具的比较 (一)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差异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

(1)股票反映的是一种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者购买股票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

(2)债券反映的是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者购买债券后就成为公司的债权人;

(3)基金反映的则是一种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就成为基金的受益人。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

(1)股票和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实业领域;

(2)基金是一种间接投资工具,所筹集的资金主要投向有价证券等金融工具或产品。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

(1)通常情况下,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品种; (2)债券是一种低风险、低收益的投资品种;

(3)基金是一种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的投资品种。 (二)基金与银行储蓄存款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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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质不同

(1)基金是一种受益凭证,管理人只是受托管理投资者资金,不承担投资损失的风险。

(2)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2.收益与风险特性不同

(1)基金收益具有一定的波动性,存在投资风险;

(2)银行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投资者损失本金的可能性也很小。 第二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与参与主体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1.基金的运作包括基金的募集、基金的投资管理、基金资产的托管、基金份额的登记交易、基金的估值与会计核算、基金的信息披露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在内的所有相关环节。

2.基金的运作活动从管理人的角度看,可以分为基金的市场营销、基金的投资管理与基金的后台管理三大部分。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参与主体

基金市场的参与主体分为基金当事人、基金市场服务机构、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三大类。

(一)基金当事人包括持有人、管理人与托管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基金投资者,是基金的出资人、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

(2)我国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分享收益,分配清算财产,转让份额,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查阅资料,诉讼,其他权利。 2.管理人

管理人最主要职责就是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负责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管理人在基金运作中具有核心作用;在我国,管理人只能由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 3.托管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资产必须由独立于管理人的托管人保管。托管人的职责主要体现在基金资产保管、基金资金清算、会计复核以及对基金投资运作的监督等方面。在我国,托管人只能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担任。 (二)基金市场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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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服务机构:管理人、托管人既是基金的当事人,又是基金的主要服务机构。

2.其他机构主要包括基金销售机构、销售支付机构、份额登记机构、估值核算机构、投资顾问机构、评价机构、信息技术系统服务机构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基金监管机构和自律组织 1.基金监管机构

基金监管机构通过依法行使审批或核准权,依法办理基金备案,对管理人、托管人以及其他从事基金活动的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其在基金的运作过程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2.基金自律组织

(1)证券交易所是基金的自律管理机构之一。我国的证券交易所是依法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法人。一方面上市基金通过证券交易所募集和交易,必须遵守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另一方面证券交易所对基金的投资交易行为承担着重要的一线监控职责。

(2)我国的基金自律组织是由管理人、托管人及服务机构于2012年6月7日成立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此前,我国基金行业的自律组织一直隶属于中国证券业协会。

三、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

基金投资者、管理人与托管人是基金的当事人;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自己的专业服务参与基金市场;监管机构则对基金市场上的各种参与主体实施全面监管。

图2—2是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运作关系图。

第三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形式和运作方式 一、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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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证券投资基金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公司型基金则以美国的投资公司为代表。

(二)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区别:

1.法律主体资格不同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成立。契约型基金持有人大会赋予基金持有者的权利相对较小。 3.基金营运依据不同

(1)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营运基金;公司型基金依据投资公司章程营运基金。

(2)公司型基金的优点是法律关系明确清晰,监督约束机制较为完善,但契约型基金在设立上更为简单易行。

两者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法律形式的不同,并无优劣之分。 二、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一)依据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1.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或者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这里所指的开放式基金专指传统的开放式基金,不包括ETF和LOF等新型开放式基金。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发展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起源与早期发展

1.世界上第一只公认的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及殖民地政府信托诞生在1868年的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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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基金真正的大发展却是在美国。1924年成立的“马萨诸塞投资信托基金”被公认为美国开放式公司型共同基金的鼻祖。

3.1933年美国《证券法》要求基金募集时必须发布招募说明书,对基金进行描述。

4.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要求共同基金的销售商要受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监管。

5.1940年《投资公司法》和1940年《投资顾问法》是美国关于共同基金的两部最重要的法律。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美国及全球的普及型发展

1.在1970年以前,大多数共同基金是股票基金,只有一些平衡型基金在其组合中包括一部分债券。

2.1971年,第一只货币市场基金建立,货币市场基金提供比银行储蓄账户更高的市场利率,并且具有签发支票的类货币支付功能。 三、全球基金业发展的趋势与特点

(一)美国占据主导地位,其他国家和地区发展迅猛 (二)开放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流产品 (三)基金市场竞争加剧,行业集中趋势突出 (四)基金资产的资金来源发生了重大变化

个人投资者一直是传统上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但目前已有越来越多的机构投资者,特别是退休养老金成为基金的重要资金来源。在近30年中,美国共同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壮大与退休养老金的快速增长紧密相关。

第五节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历程

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发展线索 其一,主管机构从人行过渡为中国证监会;

其二,监管法规从地方行政法规起步,到国务院行政条例,到《基金法》及配套规则;

其三,基金品种从不规范的老基金到规范的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和基金创新产品;

其四,基金成为家庭金融理财工具时的主要对象。 二、我国基金业发展阶段

(一)萌芽和早期发展时期(1985—1997年)

1.199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国内第一家投资基金——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简称“淄博基金”)正式设立,并于1993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成为我国首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基金,该基金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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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型封闭式基金,募集规模1亿元人民币,60%投向淄博乡镇企业,40%投向上市公司。

2.探索阶段存在三个问题:

一是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基金普遍存在法律关系不清、无法可依、监管不力的问题。

二是“老基金”资产大量投向了房地产、企业法人股权等,因此实际上可算是一种产业投资基金,而非严格意义上的证券投资基金。

三是“老基金”深受90年代中后期我国房地产市场降温、实业投资无法变现以及贷款资产无法回收的困扰,资产质量普遍不高。 (二)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发展阶段(1998--2002年)

1.1997年11月当时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规范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2.1998年3月27日设立“基金开元”和“基金金泰”,

3.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4.2001年9月,我国第一只开放式基金——华安创新诞生

5.2003年年底,我国开放式基金在数量上已超过封闭式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形式,

6.2002年12月,首家批准筹建的中外合资基金公司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

(三)行业快速发展阶段(2003—2008年) 1.基金业绩表现异常出色,创历史新高

2.基金业资产规模急速增长,基金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 3.基金产品和业务创新继续发展

4.基金管理公司分化加剧、业务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 5.强化基金监管,规范行业发展

(四)行业平稳发展及创新探索阶段(2008年至今) 1.放松管制、加强监管

2.基金管理公司业务和产品创新,不断向多元化发展 3.互联网金融与基金业有效结合 4.股权与公司治理创新得到突破 5.专业化分工推动行业服务体系创新 6.混业化与大资产管理的局面初步显现

第六节 证券投资基金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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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中小投资者拓宽投资渠道 二、优化金融结构,促进经济增长 三、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四、完善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

第3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类型 第一节 证券投资基金分类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分类的意义

1.对投资者而言:科学合理的分类有助于投资者加深对各种基金的认识与风险收益特征的把握,有助于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选择与比较;

2.对基金公司而言:基金业绩的比较应该在同一类别中进行才公平合理; 3.对基金研究评价机构而言:基金的分类则是进行基金评价的基础; 4.对监管部门而言:明确基金的类别特征有利于对不同基金的特点实施更有效的分类监管。

二、基金分类的困难性:

1.基金产品创新从未停止,没有任何一种分类方法能够满足所有的需要,不同分类方法之间还存在重合与交叉。

2.基金分类:

(1)美国投资公司协会将美国的基金分为33类。

(2)我国2004.8.8《公募基金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将我国的公墓基金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以及基金中的基金等类型。

三、基金分类标准和分类介绍 1.根据法律形式分类

(1)契约型基金:依据基金合同设立的基金,我国目前的基金就是这种类型。

(2)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法设立,美国的基金主要就是这种基金。 2.根据运作方式不同

(1)封闭式基金是指经基金份额总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基金 (2)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总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的基金

3.根据投资对象不同

(1)股票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2)债券基金:基金资产80%以上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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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币市场基金:以货币市场工具为投资对象;

(4)混合基金:根据证监会基金分类的标准,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但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规定。

4.根据投资目标不同

(1)增长型基金:是指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较少考虑当期收入的基金,主要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一般而言,增长型基金的风险大、收益高;

(2)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的基金,主要以大盘蓝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的风险小、收益低;

(3)平衡型基金则是既注重资本增值又注重当期收入的一类基金。平衡型基金的风险、收益则介于增长型基金与收入型基金之间。

5.根据投资理念不同

(1)主动型基金:是一类力图取得超越基准组合表现的基金;

(2)被动(指数)型基金:并不主动寻求取得超越市场的表现,而是试图复制指数的表现。一般选取特定的指数作为跟踪的对象,又被称为指数基金。

6.根据募集方式不同

(1)公募基金特点: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和宣传推广,募集对象不固定;投资金额要求低,是一种小投资者参与;接受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

(2)私募基金: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面向特定投资者募集发售的基金。 7.资金来源和用途的不同

(1)在岸基金:是指在本国募集资金并投资于本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易于监管。

(2)离岸基金:是指一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组织在他国发售基金份额,并将募集的资金投资于本国或第三国证券市场的证券投资基金。

8.特殊类型基金

(1)系列基金(伞形基金):多个基金共用一个基金合同,子基金独立运作但可以进行相互转换;

特点:第一,简化管理,降低成本;第二,强大的扩张功能

(2)基金中的基金:是指以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为投资对象的基金。2014.8《公募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80%以上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基金为基金中的基金;

(3)保本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保本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障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基金; (4)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TF),是一种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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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TF产生于加拿大,发展成熟于美国;一般采用被动式投资策略跟踪某一标的的市场指数,具有指数基金的特点。

(5)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申购赎回,又可以在场内(交易所)进行交易和申赎的开放式基金。是我国本土化的创新,一般不会出现大幅折价交易的现象。

(6)QDII基金:在一国境内设立,经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2007年我国推出了首批QDII基金。

(7)分级基金是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子份额,并可将其中部分或全部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第二节 股票基金

一、股票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适合长期投资;

2.风险较高、预期收益也较高; 3.提供了应付通货膨胀最有效的手段。 二、股票基金与股票的不同

1.股价随时变动;股票基金每个交易日只有1个价格;

2.股价受成交量的影响;股票基金价格不受申购、赎回的数量的影响; 3.股价高低的合理性可以作出判断;不能对股票基金净值的合理性进行判断;

4.单一股票风险较大;股票基金由于采取投资组合,风险相对较低。 三、股票基金的类型 (一)按投资市场分类

1.国内股票基金以本国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投资风险主要受国内市场的影响;

2.国外股票基金以非本国的股票市场为投资场所,由于币制不同,存在一定的汇率风险;国外股票基金可进一步分为单一国家型股票基金、区域型股票基金、国际股票基金三种类型;

3.全球股票基金以包括国内股票市场在内的全球股票市场为投资对象,进行全球化分散投资,可以有效克服单一国家或区域投资风险,但由于投资跨度大,费用相对较高。

(二)按股票规模:大盘股、中盘股和小盘股基金

1.依据市值绝对值划分:市值小于5亿元人民币的归为小盘股;超过20亿元人民币的归为大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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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相对规模划分:将全部上市公司按市值大小排名并累加。市值较小、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20%以下的为小盘股;市值排名靠前,累计市值占市场总市值50%以上的为大盘股。

(三)按股票性质分类

1.价值型股票基金专注于价值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包括蓝筹股基金和收益型基金;

2.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于成长型股票投资的股票基金,包括持续成长型基金和趋势增长型基金;成长型股票的投资者往往会进行短线操作,价值型股票的投资者更倾向于长期投资

3.平衡型基金同时投资于价值型股票与成长型股票的基金则称为平衡型基金。

四、按基金投资风格分类

五、按行业分类 1.基础行业基金; 2.资源类股票基金; 3.房地产基金; 4.金融服务基金; 5.科技股基金等。

第三节 债券基金

一、债券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债券基金被投资者认为是收益、风险适中的投资工具, 2.组合投资中时常常能较好的分散投资风险。 二、债券基金与债券的不同

1.债券基金的收益不如债券的利息固定; 2.债券基金没有确定的到期日;

3.债券基金的收益率比买入并持有到期的单个债券的收益率更难以预测; 4.投资风险不同:期限与久期;风险集中与分散。 三、债券基金的类型

1.根据债券种类对债券基金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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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债券发行者将分为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等。 (2)据债券到期日分为短期债券、长期债券等。 (3)据债券信用等级分为低等级债券、高等级债券等。 与此相对应产生以某一类债券为投资对象的债券基金。

2.根据债券基金自身特点可将债券基金划分为标准债券基金、普通债券基金和其他策略债券基金三种:

(1)标准债券型基金是指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不能投资于股票市场,称为纯债基金,又可细分为短债基金、信用债基金等类型。

(2)普通债券型基金是指主要进行债券投资(80%以上基金资产),但也投资于股票市场,这类基金在我国市场上占主要部分。 细分为:

①一级债基: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等但不参与二级市场买卖的的基金,

②二级债基:既可参与一级市场又可在二级市场买卖股票的债基。 (3)其他策略型的债券基金,如可转债基金等。

第四节 货币市场基金

一、货币市场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货币市场基金是厌恶风险、对资产流动性和安全性要求较高的投资者进行短期投资的理想工具,或是暂时存放现金的理想场所。 2.货币市场基金长期收益率低,不适合长期投资 二、货币市场工具

1.货币市场工具通常指到期日不足1年的短期金融工具,也称现金投资工具,通常由政府、金融机构以及信誉卓著的大型工商企业发行。货币市场工具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但收益率低。

2.货币市场进入门槛高,一般投资者无法进入,属于场外交易;但货币市场基金门槛低,投资者通过货币市场基金进入货币市场。 三、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对象

1.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对象是货币市场工具 (1)现金;

(2)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4)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6)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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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货币市场基金禁止投资的对象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及该标准以下的短期融资券; (6)流通受限的证券。 四、货币市场基金功能拓展

1.国外货币市场基金账户可以开出支票,具备货币支付功能 2.我国货币市场基金也具有了一定的支付功能和流动性管理功能。

第五节 混合基金

一、混合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在不同资产类别之间进行分散投资的工具,比较适合较为保守的投资者。 二、混合基金的类型

1.偏股型基金的股票配置比例为50%~70%,债券的配置比例为20%~40%; 2.偏债型基金的债券配置比例较高,股票的配置比例则相对较低;

3.股债平衡型基金的股票与债券配置比例较为均衡,大约为40%~60%左右; 4.灵活配置型基金根据市场状况进行调整股票、债券投资比例,有时股票比例高,有时债券比例高。

第六节 保本基金

一、保本基金的特点

1.保本基金的最大特点是其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引入保本保障机制,以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保本周期到期时,可以获得投资本金的保证; 2.保本基金的保本保障机制

(1)基金管理人对份额持有人承担保本清偿义务,由担保人和管理人对投资人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管理人与保本义务人签订风险买断合同,保本义务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偿付相应损失

(3)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保本保障机制。

3.保本基金投资目标在锁定风险的同时力争有机会获得潜在的高回报。 4.保本基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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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本基金的保本策略 1.保本策略类型

(1)对冲保险策略:国际成熟市场多采用对冲保险策略;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我国主要选择。 2.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CPPI)的投资步骤

(1)确定组合价值底线:根据投资组合期末最低目标价值和合理的折现率设定当前应持有的保本资产的价值,即投资组合的价值底线;

(2)计算安全垫:计算投资组合现时净值超过价值底线的数额。是风险投资可承受的最高损失限额;

(3)确定风险资产投资比例:按安全垫的一定倍数确定风险资产投资的比例,并将其余资产投资于保本资产。

风险资产投资额=放大倍数*价值底线=放大倍数×安全垫风险资产投资比例调整:在市场可能发生剧烈变化时,才对基金安全垫的中长期放大倍数进行调整。 三、保本基金的类型

1.本金保证:一般本金保证比例为100%,但也有低于100%或高于100%的情况; 2.收益保证:保证到期有一定收益;我国没有 3.红利保证:保证每期投资有固定的红利。

第七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

一、ETF具有下列三大特点

1、被动操作的指数基金,采取完全复制或抽样复制 2、独特的实物申购、赎回机制

3、实行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并存的交易制度

(1)在一级市场上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投资者(30万份以上)可以申购、赎回,中小投资者被排斥在一级市场之外;

(2)在二级市场上,ETF与普通股票一样在市场挂牌交易;

(3)交易价格能偏离基金份额净值很多,会引发套利交易,使二级市场价格回复到基金份额净值附近。

(4)ETF本质上是一种指数基金,因此对ETF的需求主要体现在对指数产品的需求上。

(5)ETF的复制效果比传统的指数基金更好,成本更低,买卖更为方便,并可套利交易,对投资者具有独特的吸引力。 二、ETF的套利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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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折价套利:发生折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通过在二级市场低价买进ETF,然后在一级市场赎回(高价卖出)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卖掉股票而实现套利

交易;折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减少,溢价套利会导致ETF总份额的扩大。 2、溢价套利:发生溢价交易时,大的投资者可以在二级市场买进一篮子股票,于一级市场按份额净值转换为ETF(相当于低价买人ETF)份额,再于二级市场上高价卖掉ETF而实现套利交易;溢价套利导致ETF份额数量增加。ETF规模的变动最终取决于市场对ETF的真正需求。 三、LOF与ETF区别

(1)申购、赎回的标的不同。ETF是基金份额与“一篮子”股票的交易;LOF是基金份额与现金的交易。

(2)申购、赎回的场所不同:ETF通过交易所;LOF在代销网点;

(3)申购、赎回的限制不同:ETF最低要求50万份;LOF在申购、赎回上最低要求为1000元;

(4)基金投资策略不同:ETF通常采用被动式管理方法,属于指数基金;LOF既可以采用主动方式,也可以采用被动方式;

(5)在二级市场的净值报价不同:ETF每15秒提供一个基金净值报价;LOF通常一天只提供一个或几次。 四、ETF的类型

1、根据ETF跟踪某一标的市场指数的不同分为: (1)股票型ETF

股票型ETF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全球指数ETF、综合指数ETF、行业指数ETF、风格指数ETF(如成长型、价值型等)等; (2)债券型ETF

2、根据复制方法的不同分为: (1)完全复制型ETF (2)抽样复制型ETF

1990年加拿大推出世界第一只ETF:ETF指数参与份额(TIPs) 1993年美国推出第一只ETF:标准普尔存托凭证(TSE) 2004年我国首只ETF:上证50ETF。 五、ETF联接基金

1.ETF联接基金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某一ETF(简称目标ETF),密切跟踪标的指数表现,可以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2.ETF联接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余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3.ETF联接基金的管理人不得对ETF联接基金财产中的ETF部分计提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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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TF联接基金特征:

(1)联接基金依附于主基金。通过主基金投资,若主基金不存在,联接基金也不存在。

(2)联接基金提供了银行渠道申购ETF的渠道,增强ETF市场的交易活跃度。联接基金主要是为银行渠道的中小投资者申购ETF打开了通道。

(3)联接基金可以提供目前ETF不具备的定期定额等方式来介入ETF的运作。 (4)联接基金不能参与ETF的套利,发展联接基金主要是为了做大指数基金的规模。

(5)联接基金不是基金中的基金(FOF),联接基金完全依附主基金,将所有投资通过主基金进行。

第八节 QDII基金

一、QDII基金

1、QDII: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境内募集资金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的机构称为合格的境内机构投资者;

QDII是我国人民币不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完全开放情况下,有限度允许境内投资者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一项过渡性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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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符合条件的境内基金公司、证券公司和商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QDII产品。本部分只介绍由基金公司发行的QDII产品,即QDII基金。 3.可以人民币、美元或其他主要外币计价货币募集。 二、QDII基金在投资组合中的作用 1.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机会; 2.降低组合投资风险提供了新的途径。 三、QDII基金的投资对象 (一)可投资的金融工具

1、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

2、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3、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 4、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

5、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产品; 6、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 (二)QDII基金不得有的行为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集合计划资产净值的10%;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产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8、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9、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九节 分级基金 一、分级基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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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级基金通过事先约定的风险收益分配,将基础份额分为与其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和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并将其中一类或全部类别份额上市交易的结构化证券投资基金,

2.一般将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称为A类份额,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称为B类份额。 二、分级基金的特点 1、一只基金,多种选择 2、交易所上市,可分离交易 3、份额分级,资产合并运作 4、内含衍生工具与杠杆特性 5、多种价值实现方式 三、分级基金的分类

1、按运作方式分为封闭式分级基金与开放式分级基金,封闭式分级基金有3-5年存续期,到期转为LOF基金,开放式分级基金永久存续; 2、按投资对象分为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分级基金; 3、按投资风格分为主动投资型与被动投资型分级基金; 4、按募集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合并募集和分开募集型分级基金;

5、按收益分配方式不同,可以分为简单融资型与复杂融资型分级基金;简单融资分级相当于B级份额向A级份额借款而获得杠杆,我国目前多为简单融资型分级基金;

6、按是否存在母基金分为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和不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 (1)全部股票型分级基金和少量债券型分级基金存在母基金,

(2)不存在母基金的分级基金存在特点:一是不然不采取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二是披露的基础份额净值并不代表基金整体的投资收益情况,存在一定的失真。 7、按是否具有折算条款分为

(1)具有折算条款分级基金和不具有折算条款分级基金 (2)折算条款分为定期折算条款和不定期折算条款, (3)不定期折算是指基金份额净值触发下阀值或上阀值时折算

第4章 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管 第一节 基金监管概述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及特征 (一)基金监管的概念

1.基金监管,依据监管主体范围的不同,可以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本书采用狭义的基金监管概念,即基金监管专指政府基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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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广义的基金监管是指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机构内部监督部门以及社会力量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或管理。

3.狭义的基金监管一般专指政府基金监管机构依法对基金市场、基金市场主体及其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二)基金监管的特征 1.监管内容具有全面性 2.监管对象具有广泛性 3.监管时间具有连续性 4.监管主体及其权限具有法定性 5.监管活动具有强制性

相比基金行业自律、基金机构内控以及社会力量监督而言,政府基金监管是最为广泛、最具权威、最为有效的监管。

二、基金监管体系

1.基金监管活动的要素主要包括目标、体制、内容和方式等。 2.基金监管目标,是指基金监管活动所要达到的目的和效果。 3.基金监管体制,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主体及其职权的制度体系。 4.基金监管内容,是指基金监管具体对象的范围,既包括基金市场活动的主体也包括基金市场主体的活动。

5.基金监管方式,是指基金监管所采用的方法和形式,也称基金监管的手段和措施。

(1)广义监管方式,包括对基金市场主体即基金机构的市场准入、市场行为的监管以及处置措施,分别体现了事前监管、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管。狭义的监管方式,也称为监管措施,

(2)狭义监管方式通常不包括市场准入监管,而仅包括检查及其后续的处置措施。

三、基金监管目标

基金监管目标是基金监管活动的出发点和价值归宿,基金监管活动须依法进行,因此,我国基金监管的目标,也体现为《基金法》的立法宗旨,具体包括:

(一)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护投资人利益 (二)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

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是基金监管的直接目标,也是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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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四、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

基金监管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和宏观性的特征。

所谓基础性,是指它是基金监管活动最为基本、最为重要的基础,背离这些基本原则,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就不能得以实现。

所谓宏观性,是指基本原则是对基金监管根本价值的高度概括和精炼,是

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是对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高度抽象。

(一)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

保障投资人利益原则是基金监管活动的目的和宗旨的集中体现 (二)适度监管原则 (三)高效监管原则

所谓高效监管,是指基金监管活动不仅要以价值最大化的方式实现基金监管的根本目标,而且还要通过基金监管活动促进基金行业的高效发展。

(四)依法监管原则

政府基金监管不是任意的行政行为,而是一种法律活动,它必须以法律为依据。

(五)审慎监管原则

审慎监管,也称“结构性的早期干预和解决方案”,其精髓在于金融监管机构要尽可能赶在金融机构完全亏损之前采取有效措施,以便让金融机构股东之外的其他人不受损失。

(六)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监管原则,也称“三公”原则,是证券市场活动以及证券监管的基本原则。

2.公开原则,不仅实现市场信息公开化,而且要求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规则和处罚应当公开,这也是政务公开原则的体现。

3.公平原则,是指基金市场主体平等,要求基金监管机构依照相同的标准衡量同类监管对象的行为。

4.公正原则,要求基金监管机构在公开、公平基础上,对监管对象公正对待,一视同仁。

第二节 基金监管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

一、政府基金监管机构:证监会 (一)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职责

1.证监会依法担负国家对证券市场实施集中统一监管的职责。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承担基监管职责。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方证监局是证监会的内部组成部门,依照证监会的授权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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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监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①制定基金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行使审批、核准或者注册权; ②办理基金备案;

③对管理人、托管人及其他机构从事基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并公告;

④制定基金从业人员的资格标准和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⑤监督检查基金信息的披露情况; ⑥指导和监督基金业协会的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主要负责基金行业的重大政策制定、监管规则、行政许可项目进行审核;全面负责对从业机构的监管;日常监管;对证监局的基金监管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处置。 4.各证监局负责对经营所在地在本辖区内的基金公司进行日常监管,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销售行为、开放式基金信息披露的日常监管;负责对辖区内异地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进行日常监管。

(二)证监会对基金市场的监管措施

1.检查。属于事中监管方式。检查可分为日常检查和年度检查,也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2.调查取证 3.限制交易

当事人操纵证券币场等行为可能会引起证券市场价格的巨大波动,证监会可以限制证券交易权。

4.行政处罚

二、基金行业自律组织:基金业协会 (一)我国基金业协会的发展

1.2001年8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公会成立。

2.2004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成立。 3.2007年,中国证券业协会设立了基金公司会员部 4.2012年6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正式成立 (二)基金业协会的性质和组成

1.基金业协会是证券投资基金行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会员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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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普通会员,基金服务机构可以加入基金业协会成为联席会员。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指数公司、地方基金业协会及其他资产管理相关机构加入协会为特别会员。

3.基金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理事会是基金业协会的执行机构。

(三)基金业协会的职责

①教育和组织会员遵守有关证券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②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③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自律规则和协会章程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④制定行业执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组织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考试、资质管理和业务培训;

⑤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推动行业创新,开展行业宣传和投资人教育活动;

⑥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基金业务纠纷进行调解; ⑦依法办理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登记、备案; ⑧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证券市场的自律管理者:证券交易所 (一)证券交易所的法律地位

1.证券交易所是为证券集中交易提供场所和设施,组织和监督证券交易,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2.证券交易所具有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双重身份 3.证券交易所享有交易所业务规则制定权

4.证券交易所负责对基金在交易所内的投资交易活动进行监管;负责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

(二)对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监管

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监管。

(三)对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管

证券交易所重点监控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并监控基金财产买卖高风险股票的行为等。证券交易所对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采取电话提示、警告、约见谈话、公开谴责等措施,并同时向证监会报告。

第三节 对基金机构的监管

一、对管理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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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组织形式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而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主体资格受到严格限制,只能由基金公司或者经证监会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

(2)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以及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向证监会申请开展公开募集资金管理业务,经核准,即取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业务资格。

2.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的审批

1)设立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基金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者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社会信誉,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3年没有违法记录。

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基金公司股权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

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10年以上。 (4)对基金公司持有5%以上股权的非主要股东,非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内部监控制度完善;非主要股东为自然人的,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在境内外资产管理行业从业5年以上。

(5)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设立基金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不少于15人,并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8)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险控制制度。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申请设立基金公司和股权变动

(1)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上述条件和审慎监管原则进行审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2)基金公司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变更其他重大事项,应当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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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证监会批准,基金公司可以设立全资子公司,也可以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出资设立子公司。

(二)对管理人从业人员资格的监管 1.管理人的从业人员的资格

(1)管理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证券投资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具有3年以上与其所任职务相关的工作经历并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2)担任督察长的,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3)基金公司投资管理人员,是指在公司负责基金投资、研究、交易的人员以及实际履行相应职责的人员。具体包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公司分管投资、研究、交易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投资、研究、交易部门的负责人,基金经理、基金经理助理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4)基金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②通过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③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

④没有《公司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⑤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5)不得担任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①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②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的;

③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④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⑤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2.管理人从业人员的兼任和竟业禁止

(1)基于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兼任不相容职务、竞业禁止和防止利益冲突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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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和从事合规监管的负责人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证监会进行审核。

(三)对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 1.管理人的法定职责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①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②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③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④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⑤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⑥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⑦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⑧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⑩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2.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②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③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 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⑤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⑥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⑦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⑧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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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基金法》借鉴发达国家的监管思路和做法,一方面允许基金从业人员进行证券投资,另一方面强化对其监管。即在避免利益冲突的情况下,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债权、封闭式基金、可转债等证券;同时,要求相关人员进行第二篇基金监管与职业道德事先申报,披露其投资行为,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四)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的监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2.对管理人内部治理结构的监管

3.对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管理人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规定及时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2)未依法经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擅自干预管理人的基金经营活动。 (3)要求管理人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4)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国务院关于管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成为基金公司实际控制人:

(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2)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者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的50%。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4.风险准备金制度

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因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等原因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优先使用风险准备金予以赔偿。

(五)证监会对管理人的监管措施 1.对管理人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②限制分配红利,限制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报酬、提供福利; ③限制转让固有财产或者在固有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④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⑤责令有关股东转计股权或者限制有关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管理人整改后,应当向证监会提交报告。证监会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对管理人出现重大风险的监管措施 ①通知出境管理机关依法阻止其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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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3.对管理人职责终止的监管措施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职责终止的事由包括:①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管理人;新管理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管理人。在指定临时管理人或者选任新的管理人之前,原管理人应当担负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的责任。

二、对托管人的监管

(一)托管人的市场准入监管 1.托管人资格的审核

托管人由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商业银行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会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的,由证监会核准。

2.担任托管人的条件

①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②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③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④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⑤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⑥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⑦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证监会、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保证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有效监督,《基金法》规定,托管人与管理人不得为同一机构,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

(二)对托管人业务行为的监管

1.托管人的职责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托管人职责包括: ①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②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③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④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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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⑥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⑦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⑧复核、审查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⑨按照规定召集持有人大会; ⑩按照规定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⑩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另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禁止行为,同样适用于托管人。

3.对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①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②被持有人大会解任;

③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持有人大会应当在6个月内选任新托管人;新托管人产生前,由证监会指定临时托管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托管人或者临时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2.托管人的监督义务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托管人发现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

(三)证监会对托管人的监管措施 1.责令整改措施

①限制业务活动,责令暂停办理新的基金托管业务;

②责令更换负有责任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整改后,应当向上述金融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经验收,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自验收完毕之日起3日内解除对其采取的有关措施。

2.取消托管资格情形:

①连续3年没有开展基金托管业务的; ②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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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基金服务机构的监管

(一)基金服务机构的注册或者备案 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②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③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④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售、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⑤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⑥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⑦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⑧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⑨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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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对基金活动的监管

一、对基金公开募集的监管 (一)公开募集基金的注册 1.注册制度

(1)对于公开募集基金,监管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核,而只是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注册。

(2)公开募集基金,包括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累计超过200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注册的申请

注册公开募集基金应提交的文件: ①申请报告; ②基金合同草案; ③基金托管协议草案; ④招募说明书草案;

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⑥证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3.基金注册的审查

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公开募集基金的募集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监会的规定进行审查,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开募集基金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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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的发售条件

①基金募集申请经注册后,方可发售基金份额。

②基金份额的发售,由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办理。

③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这些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④对基金募集所进行的宣传推介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法律规定的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禁止行为。

2.基金的募集期限

(1)管理人应当自收到准予注册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 (2)基金募集不得超过证监会准予注册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3.基金的备案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闭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准予注册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准予注册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证监会规定的,

(3)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4)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募集基金失败时管理人的责任

①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二、对公开募集基金销售活动的监管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2.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包括: ①对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③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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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二)对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监管 1.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包括: ①公开出版资料;

②宣传单、手册、信函、传真、非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发的与基金销售相关的公告等面向公众的宣传资料; ③海报、户外广告;

④电视、电影、广播、互联网资料、公共网站链接广告、短信及其他音像、通信资料;

⑤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2.管理人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事先经管理人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主要经营活动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4.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禁止的情形: 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②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⑤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

⑥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⑦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当含有明确、醒目的风险提示和警示性文字,以提醒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了解基金的具体情况。

(三)对基金销售费用的监管

1.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约定向投资人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和销售服务费等费用。

2.基金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增值服务的,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

三、对公开募集基金投资与交易行为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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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的投资方式和范围

1.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除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应当采用资产组合的方式。采用资产组合投资方式是分散投资风险、保持基金财产适当流动性和收益稳定性的重要手段。

2.基金财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①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②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二)基金的投资与交易行为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管理人、托管人出资;

⑥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⑦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四、对公开募集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 (一)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要求

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①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②基金募集情况;③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④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⑤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⑥基金财产的资产组合季度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⑦临时报告;⑧持有人大会决议;⑨管理人、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⑩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⑩证监会规定应予披露的其他信息。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②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③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④诋毁其他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⑤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法定权利 ①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②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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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④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持有人大会; ⑤对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⑥对管理人、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⑦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

1.持有人大会职权:决定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或者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决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决定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2.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职权: ①召集持有人大会; ②提请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③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托管人的托管活动; ④提请调整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⑤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持有人大会及其日常机构不得直接参与或者干涉基金的投资管理活动。 (三)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行使 1.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由管理人召集。

(2)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管理人召集。

(3)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托管人召集。

(4)以上都不召集的,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报证监会备案。

(5)召开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2.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1)依据《基金法》的规定,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信等方式召开。

(2)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2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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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参加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前款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3.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规则

(1)持有人大会就审议事项做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2)转换基金的运作方式、更换管理人或者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五节 对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

1.非公开募集基金,也称为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2.与公开募集基金相比,由于私募基金不面向公众发行,客户人数较少,运作形式灵活,投资者具有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对其监管应区别于公开募集基金。

3.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监管,由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担负对私募基金市场实施统一监管的职责,

一、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的登记

1.我国对于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没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实行登记制度,由基金业协会制定相关指引和准则,实行自律管理。

2.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管理人登记制度,目的在于防止滥用基金或者管理人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等违法活动。

3.社会保险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各类政府性基金等,可以以“基金”名义进行投资运作。属于《基金法》上述规定所指的例外情形。 4.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

5.基金业协会收到齐备的登记材料20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 (一)对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对象的限制

1.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2.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 ①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

②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上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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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下列投资者视为合格投资者:

①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②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③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 ④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二)对非公开募集基金推介方式的限制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三)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合同的必备条款 1.非公开募集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②基金的运作方式;

③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④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⑤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⑥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⑦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⑧基金份额的认购、赎回或者转让的程序和方式; ⑨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⑩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⑩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2.以有限合伙方式组织的非公开募集基金,其基金合同还应载明:

①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除名条件和更换程序; ③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退出的条件、程序以及相关责任;

④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换程序。

第5章 基金职业道德 第一节 道德与职业道德

一、道德

(一)道德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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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并形成的,以是与非、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等范畴为评价标准,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约束力量,实现调整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道德的特征 1.道德具有差异性

社会经济基础和社会关系的不同就决定了道德的差异性。道德的差异性不是道德所反映的社会价值观存在根本性不同,而只是侧重点上的差异。

2.道德具有继承性

没有永恒不变的道德,道德总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改变着。道德也必然与文化、民俗、宗教、伦理等一样有着历史的传承。

3.道德具有约束性

道德具有约束性,但是,道德并不像法律那样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其约束力是有限的。

4.道德具有具体性

道德规范虽然是具体的,但仍有层次的划分 (三)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1.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表现形式不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道德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行为规范

(2)内容结构不同。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内容,要求权利义务对等;而道德一般只以义务为内容,并不要求有对等的权利。

(3)调整范围不同。一般认为,道德调整的范围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为广泛。但也有一些法律调整的领域道德并不调整,因此,二者的调整范围是交叉关系。

(4)调整手段不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等力量来实现其约束力。

2.道德与法律的联系

(1)目的一致。道德和法律都是行为规范,都是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因此,二者在根本目的上具有一致性。

(2)内容交叉。有些行为既是违反法律的又是违反道德的,而有些行为不违反法律但违反道德,还有些行为违反法律但并不违反道德。

(3)功能互补。道德在调整范围上对法律具有补充作用。法律在约束力上对道德具有补充作用。

(4)相互促进。法律对传播道德具有促进作用。道德对法律的实施也具有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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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业道德

(一)职业道德的概念

职业道德,也称职业道德规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和职业关系中的特殊表现,是与人们的职业行为紧密联系的符合职业特点要求的道德规范的总和。

(二)职业道德的特征 1.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

相对于一般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具有特殊性。职业道德与一般社会道德之间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个性与共性之间的关系。

2.职业道德具有继承性

从职业道德的发展轨迹来看,与一般社会道德一样,具有历史的继承性。 3.职业道德具有规范性

职业道德相比于一般社会道德以及其他领域的道德具有规范性更强的特征。 4.职业道德具有具体性 (三)职业道德的作用 1.调整职业关系

首先,职业道德是职业行为规范,告诫从业人员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以及应该如何做,具有引导和规范的功能。

其次,职业道德通过引导和规范职业行为,可以发挥调整职业关系的作用。 2.提升职业素质

职业素质既包括专业技能,也包括道德素养。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从业人员职业素质的提高。

3.促进行业发展

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有助于推动行业发展、树立行业新形象。

第二节 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本书简称为基金职业道德,是一般社会道德、职业道德基本规范在基金行业的具体化,是基于基金行业以及基金从业人员所承

担的特定的职业义务和责任,在长期的基金职业实践中所形成的职业行为规范。

一、守法合规

(一)守法合规的含义

1.守法合规是对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为基础的要求,其所调整的是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行业及基金监管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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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守法合规,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但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还应当遵守与基金业相关的自律规则及其所属机构的各种管理规范,并配合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二)守法合规的基本要求

1.熟悉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守法合规的前提是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

2.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

(1)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等行为规范,当不同效力级别的规范对同一行为均有规定时,应选择遵守更为严格的规范。

(2)基金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自律准则》规定的各类行为规范。 (3)基金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4)负有监督职责的基金从业人员,要忠实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责,及时发现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防止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更加严重的后果。

(5)普通的基金从业人员,尽管不负有监督职责,但是也应当监督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一旦发现违法违规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上级部门或者监管机构报告。

二、诚实守信

(一)诚实守信的含义

1.诚实守信是调整各种社会人际关系的基本准则。 2.诚实守信是基金职业道德的核心规范。 (二)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不得欺诈客户

(1)基金从业人员在宣传、推介和销售基金产品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地向投资者推介基金产品、揭示投资风险。

(2)基金从业人员对基金产品的陈述、介绍和宣传,应当与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符,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3)基金从业人员在销售基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时,应当向客户和潜在客户披露用于分析投资、选择证券、构建投资组合的投资过程的基本流程和一般原则。

(4)基金从业人员在陈述所推介基金或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时,应当客观、全面、准确,并提供业绩信息的原始出处,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5)基金从业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机构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6)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向投资人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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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从业人员不得从事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交易数据等舞弊的行为,或做出任何与执业声誉、正直性相背离的行为。

2.不得进行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

(1)内幕交易,是指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以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利益。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能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要非公开信息。

内幕信息的构成要素有三:一是来源可靠的信息。二是“重要”的信息,即该信息对于证券价格的影响明确。三是“非公开”的信息。

(2)操纵市场,是指通过歪曲证券价格或人为虚增交易量等方式而意图误导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操纵市场的构成要素有二:一是有误导市场参与者的意图;二是实施了歪曲证券价格或者人为虚增交易量等不当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其中,前者是判定是否构成“操纵市场”的关键因素。

3.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诚实守信规范要求基金从业人员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低于基金销售成本销售基金;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公平、合法、有序地进行竞争。

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尊重竞争对手,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或非合作关系方及其从业人员,也不诋毁、贬低或负面评价同业或非合作关系方的产品或服务。

三、专业审慎

(一)专业审慎的含义

1.专业审慎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职业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

2.专业审慎,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执业活动相适应的职业技能 (二)专业审慎的基本要求

1.持证上岗持证上岗,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从事相关活动所必需的法律法规、金融、财务等专业知识和技能,必须通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并经由所在机构向基金业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后,方可执业。

2.持续学习

持续学习,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注重业务实践,积极参加基金业协会和所在机构组织的后续职业培训。

3.审慎开展执业活动

(1)基金从业人员在进行投资分析、提供投资建议、采取投资行动时,应当具有合理充分的依据,有适当的研究和调查支撑,保持独立性与客观性,坚持原则,不得受各种外界因素的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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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从业人员应该牢固树立风险控制意识,强化投资风险管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3)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合理分析、判断影响投资分析、建议或行动的重要因素。

(4)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区分投资分析和建议演示中的事实和假设。 (5)基金从业人员必须记载和保留适当的记录,以支持投资分析、建议、行动等相关事项。

(6)基金从业人员在向客户推荐或者销售基金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和投资目标以及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流动性要求和风险承受能力等信息,坚持销售适用性原则,向客户推荐或者销售合适的基金。

四、客户至上

(一)客户至上的含义

1.客户至上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投资人之间关系的道德规范。 2.客户至上,是指基金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应一切从投资人的根本利益出发。其基本含义有两点:一是客户利益优先,二是公平对待客户。

(二)客户至上的基本要求 1.客户利益优先

(1)不得从事与投资人利益相冲突的业务。

(2)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避免与投资人发生利益冲突。

(3)在执业过程中遇到自身利益或相关方利益与投资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投资人利益优先,并应及时向所在机构报告。

(4)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投资人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不得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6)不得在执业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7)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 2.公平对待客户

公平对待客户,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尊重所有客户并公平对待所有客户,不能因为基金份额多寡或者其他原因而厚此薄彼。

五、忠诚尽责

(一)忠诚尽责的含义

1.忠诚尽责,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之间关系的职业道德规范。 2.忠诚,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所在机构,避免与所在机构利益发生冲突,不得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尽责,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待自己事情一样的谨慎和注意来对待所在机构的工作,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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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忠诚尽责的基本要求 1.廉洁公正

是基金从业人员履行“忠实”道德规范的体现。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商业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

(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所在机构固有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机构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4)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财产或者机构固有财产。

(5)不得为了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货。

(6)不得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抵制来自于上级、同事、亲友等各种关系因素的不当干扰,坚持原则,独立自丰。

2.忠诚敬业

(1)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任合同,保证基金从业人员在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条件下从事执业活动。 (2)基金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信息安全,防止所在机构资产损坏、丢失。

(3)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所在机构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4)基金从业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岗;已完成工作移交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5)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所在机构有关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

六、保守秘密

(一)保守秘密的含义

1.保守秘密,是指基金从业人员不应泄露或者披露客户和所属机构或者相关基金机构向其传达的信息,除非该信息涉及客户或潜在客户的违法活动,或者属于法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者客户或潜在客户允许披露此信息。

2.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接触到的秘密主要包括三类:一是商业秘密;二是客户资料;三是内幕信息。

(二)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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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当妥善保管并严格保守客户秘密,非经许可不得泄露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且无论是在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不得泄露任何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

(2)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各相关方的信息及所属机构的商业秘密,更不得用以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3)不得泄露在执业活动中所获知的内幕信息。

第三节 基金职业道德教育与修养

对于基金从业人员,基金职业道德教育和修养就是从他律走向自律,从被动接受教育走向主动自我教育,把外在的基金职业道德规范转化为内在的职业道德情感、职业道德观念和职业行为习惯的活动。

一、基金职业道德教育

(一)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含义

1.职业道德教育,是指通过受教育者自身以外的力量,对其进行职业行为规范、职业义务和责任等职业道德核心内容的教育活动。

2.职业道德教育的目的就是通过外在教育帮助和引导受教育者实现由被动接受教育到主动自我教育。

3.基金职业道德教育,是指根据基金行业工作的特点,有目的、有组织、有计划地对基金从业人员施行的职业道德影响,促使其形成基金职业道德品质,正确履行基金职业道德义务的教育活动,是提高基金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的基本手段。

(二)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

1.培养基金职业道德观念:基金职业道德还具有基金监管法规不可替代的作用。基金职业道德观念教育是基金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的基础和保障

2.灌输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三)基金职业道德教育的途径

1.岗前职业道德教育:岗前教育主要是通过职业资格考试来督促完成的。 2.岗位职业道德教育:岗位教育主要是通过在职培训的方式来完成。 3.基金业协会的自律 4.树立基金职业道德典型 5.社会各界持续监督 二、基金职业道德修养

(一)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含义

1.基金职业道德修养,是指基金从业人员通过主动自觉的自我学习、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将基金职业道德外在的职业行为规范内化为内在的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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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认知和信念,使自己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和达到一定的职业道德境界。

(二)基金职业道德修养的方法 1.正确树立基金职业道德观念 2.深刻领会基金职业道德规范 3.积极参加基金职业道德实践

第16章 基金的募集交易与登记

第一节 基金的募集与认购 一、基金的募集程序

1.基金的募集是指基金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向证监会提交募集申请文件、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的行为。

2.基金的募集一般要经过申请、注册、发售、基金合同生效等四个步骤。 (一)基金募集申请

1.申请募集基金应提交的主要文件包括:基金募集申请报告、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 2.基金合同草案、基金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文件还未正式生效,称为草案。

3.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5个工作日内更新材料。

(二)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

1.《基金法》要求证监会应当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请之目起6个月内做出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决定。

2.证监会将注册程序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1)对常规基金产品,按照简易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对其他产品(分级基金),按照普通程序注册,注册审查时间不超过6个月。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进行基金份额的发售。 2.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募集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4.在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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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合同生效 (1)基金成立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封基需满足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达到200人以上;开基需满足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证监会提交备案申请和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发起式基金是指基金管理人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3年。发起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3年后,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的,基金合同自动终止。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基金不满足有关募集要求的,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②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基金募集程序和募集失败责任分别如表16—1和表16—2所示。 二、基金的认购 (一)开基的认购 1.开基的认购步骤

投资人认购开基需提前开立基金账户

(1)认购。投资人须填写认购申请表,全额缴款,可以多次认购,已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2)确认。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一般可于T+2日查询认购申请的受理情况,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基金募集期结束后才能确认。

2.开基的认购方式: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3.开基的认购费率和收费模式

(1)我国股票型基金的认购费率一般按照认购金额设置不同的费率标准,最高一般不超过1.5%,债券型基金的认购费率通常在1%以下,货币型基金一般认购费为0。

(2)收费模式:前端收费模式和后端收费模式。后端收费模式设计的目的是为鼓励投资者能够长期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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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基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计算公式为: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认购费用=固定认购费金额)

(二)封基的认购

1.基金管理人一般会选择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代理封基份额的发售。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

3.主要有网上发售与网下发售两种方式。

4.目前募集的封基通常为创新封基。拟认购封基份额的投资人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以“份额”为单位提交认购申请。认购申请已经受理就不能撤单。

(三)ETF和LOF份额的认购 1.ETF份额的认购

2. LOF份额认购 目前,我国只有深交所开办LOF业务 LOF份额认购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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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

1.QDII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与一般开基基本相同,主要包括开户、认购、确认三个步骤。

2.QDII基金份额认购的特点

(五)分级基金份额的认购

第二节 基金的交易、申购和赎回

一、封基(简称封基)的上市与交易 (一)上市交易条件

(1)基金的募集符合《基金法》规定; (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

(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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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交易账户的开立

1.投资者买卖封基必须开立沪、深证券账户或沪、深基金账户及资金账户。 2.基金账户只能用于基金、国债及其他债券的认购及交易。

3.每个有效证件只允许开设一个基金账户,已开设证券账户的不能再重复开设基金账户。每位投资者只能开设和使用一个资金账户,并只能对应一个股票账户或基金账户。

(三)交易规则

1.封基的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每天9:30-11:30.13:00-5:00。

2.封基的交易遵从“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1)价格优先是指较高价格买进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进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是指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 (3)先后顺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3.封基的报价单位为每份基金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基金单笔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00万份,涨跌幅比例为10%(上市首日除外),二级市场交易份额和股份的交割是在T+0日,资金交割是在T+1日完成。

(四)交易费用

1.基金交易佣金不得高于成交金额的0.3%(深交所佣金水平不低于代收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和证券交易经手费,上交所无此规定),起点5元,不足5元的按5元收取,由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

2.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封基交易不收取印花税。 (五)折(溢)价率

1.折(溢)价率的计算公式为:

折价率=(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100% =二级市场价格/(基金份额净值-1)×100%

2.当基金二级市场价格高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溢价交易,对应的是溢价率;

3.当二级市场价格低于基金份额净值时,为折价交易,对应的是折价率。当折价率较高时常常被认为是购买封基的好时机,但实际上并不尽然。

二、开基的申购、赎回、转换及特殊业务处理 (一)封闭期及基金开放申购和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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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据规定,开基合同生效后,封闭期内不办理赎回,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2.基金认购与基金申购区别:

①认购费一般低于申购费,在基金募集期内认购基金份额,一般会享受到一定的费率优惠。

②认购是按1元进行认购,而申购通常是按未知价确认。

③认购份额要在基金合同生效时确认,并且有封闭期;而申购份额通常在T+2日之内确认,确认后的下一工作日就可以赎回。

(二)开基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股票基金、债券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未知价交易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2.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 (三)开基申购和赎回的场所及时间 1.开基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开基的申购和赎回与认购渠道一样,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与基金销售代理网点进行。

2.开基申购和赎回时间

(1)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工作日为交易所交易日,上交所、深交所的交易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四)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销售服务费 1.申购费用

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费。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2.赎回费用

(1)场外赎回可按份额在场外的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2)场内赎回为固定赎回费率,不可按份额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赎回费在扣除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并应当归入基金财产。

(4)股票型和混合型基金赎回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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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不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②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③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

④对持续持有期长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

⑤对持续持有期长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基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五)申购份额及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 (1)按费率计算的公式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3)一般规定基金份额份数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以上,由此产生误差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确定

(1)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2)赎回总额=赎回数量×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4)实行后端收费模式:基金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收费金额

3.货币市场基金的手续费 (1)通常申购和赎回费率为0。

(2)一般地,货币市场基金从基金财产中计提比例不高于0.25%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的持续销售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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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开基申购和赎回登记及款项的支付

1.一般而言,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会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一般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3.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登记机构一般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七)开基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1)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单个开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的赎回申请加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之和,扣除当日发生的该基金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接受全额赎回

(2)部分延期赎回。对于超过10%部分赎回申请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 (3)当发生巨额赎回及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八)开基份额的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1.开基份额的转换

(1)开基份额的转换是指投资者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就可以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基金份额的一种业务模式。

(2)当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而存在费用差额时,一般应在转换时补齐。基金转换的综合费用较低。

2.开基的非交易过户

开基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主要包括继承、司法强制执行等方式。

3.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一般情况下,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转托管份额于T+1日到达转入方网点,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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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的冻结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2)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三、ETF的上市交易与申购、赎回 (一)ETF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1.ETF份额折算的时间

(1)ETF建仓阶段是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逐步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的过程。ETF建仓期不超过3个月。

(2)基金建仓期结束后,为方便投资者跟踪基金份额净值变化,以标的指数的‰(或1%)作为份额净值,对原来的基金份额及其净值进行折算。

2.ETF份额折算的变更登记及原则

(1)ETF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2)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无实质性影响。

3. ETF基金份额折算的方法

(1)假设某ETF基金管理人确定了基金份额折算日(T日)。T日收市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X和基金份额总额Y。

(2)T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为I,若以标的指数的l‰作为基金份额净值进行基金份额的折算,则T日的目标基金份额净值为I/1000,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折算后的份额=原持有份额×折算比例 (二)ETF份额的上市交易

1.ETF与封基类似,要遵循下列交易规则:

(1)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2.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需向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每15秒发布一次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三)ETF份额的申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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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参与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参与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2.申购和赎回的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始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可开始办理申购ETF基金。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开放日为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9:30—11:30和13:00—15:00。

3.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我国ETF的最小申购和赎回单位一般为50万份或100万份。 4.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场内申购和赎回ETF采用份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

(2)场外申购赎回ETF的申购和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场外申购赎回ETF时,申购对价和赎回对价均为现金。

(3)申购和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6.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价格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参与券商可按照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7.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

(1)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的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分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组合证券是指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和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分股股票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提高基金运作的效率。现金替代分为三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可以现金替代和必须现金替代。

①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分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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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现金替代溢价又被称为“现金替代保证”。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分证券。 固定替代金额=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T-1日收盘价

④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⑤现金差额相关内容。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者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者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8.申购和赎回的暂停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和赎回;

(2)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交易所、申购和赎回参与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和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四、LOF的上市交易、申赎 (一)LOF的上市交易

LOF在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与封基基本相同,具体内容如下:

(1)买入LOF申报数量应当为100份或其整数倍,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2)深交所对LOF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执行。

(3)投资者T日卖出基金份额后的资金T+1日即可到账(T日也可做回转交易),而赎回资金至少T+2日到账。

(二)LOF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原则,场内申购申报单位为1元人民币,赎回申报单位为l份基金份额。

2.T日在深交所申购的基金份额,自T+1日开始可在深交所卖出或赎回;T日买入的基金份额,T+1日可以在深交所卖出或者赎回。

(三)LOF份额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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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份额的转托管业务包含两种类型: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处于下列情形之一的LOF份额不得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1)分红派息前R-2日至R日(R日为权益登记日)的LOF份额; (2)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LOF份额。

此外,对于处于募集期内或封闭期内的LOF份额进行跨系统转托管虽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但一般的运作方式均为在封闭期结束后再开通跨系统转托管。

(四)LOF与ETF的区别前面已经讲过 五、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QDII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与一般开基的申购和赎回的相同点 (1)申购和赎回渠道。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时间。

(3)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与程序,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确定,巨额赎回的处理办法等都与一般开基类似。

六、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及申购、赎回 (一)分级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1.分开募集的分级基金,是分别以子代码进行募集,以子代码上市交易,母基金既不上市也不申购、赎回。

2.我国发行的合并募集分级基金,通常是子份额上市交易,基础份额仅进行申购和赎回,不上市交易。

(二)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开放式分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包括场内和场外两种方式。 2.单笔认购/申购的下限:合并募集的分级基金,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分开募集的B类份额单笔认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

(三)分级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

第三节 基金的登记

一、开基份额登记的概念

开基份额的登记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通过设立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确认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事实的行为。

二、我国开基注册登记机构及其职责 (一)我国开基注册登记体系的模式

(1)基金管理人自建注册登记系统的“内置”模式; (2)委托中国结算作为注册登记机构的“外置”模式; (3)以上两种情况兼有的“混合”模式。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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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立并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负责基金份额登记,确认基金交易; (3)发放红利;

(4)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者名册;

(5)基金合同或者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份额登记流程

1.T日,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通过代销机构网点传送至代销机构总部,由代销机构总部将本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信息汇总后统一传送至注册登记机构。

2.T+1日,注册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代销机构的申购和赎回申请数据及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统一进行确认处理,并将确认的基金份额登记至投资者的账户,然后将确认后的申购和赎回数据信息下发至各代销机构,各代销机构再下发至各所属网点。

3.对于不同基金品种,份额登记时间可能不一样,一般基金通常如上所述,是T+1日登记,而QDII基金则通常是T+2日登记。

四、申购和赎回的资金结算 资金结算分清算和交收两个环节。

第20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

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防范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过强制性信息披露,能迫使隐藏的信息得以及时和充分地公开,从而消除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问题带来的低效无序状况,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四)能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基金信息披露不规范,投资者可能会受这种市场“噪声”的影响而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甚至给基金运作带来致命性打击,这将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和制度体系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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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披露内容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真实性原则。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 (2)准确性原则。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该原则要求充分披露重大信息,但并不是要求事无巨细地披露所有信息

(4)及时性原则。 (5)公平性原则

2.披露形式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规范性原则: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3)易得性原则

(二)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基金募集情况; (6)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7)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8)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1)临时报告;

(1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澄清公告;

(1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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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五、XBRL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应用 (一)XBRL简介

1.XBRL(可扩展商业报告语言)是国际上将会计准则与计算机语言相结合,用于非结构化数据,尤其是财务信息交换的最新公认标准和技术。

2.通过对数据统一进行特定的识别和分类,可直接为使用者或其他软件所读取及进一步处理,实现一次录入、多次使用。

(二)信息披露中应用XBRL的概况

1.美国500家大型上市公司从2009年中期开始利用XBRL报送财务报告,要求共同基金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利用XBRL报送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风险和收益信息。

2.我国上市公司自2003年年底就开始尝试应用XBRL报送定期报告,基金公司自2008年也启动了信息披露的XBRL应用工作,至今已实现了净值公告、部分临时公告和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的XBRL报送。

(三)基金信息披露应用XBRL的意义

1.对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采用XBRL将有助于促进业务效率和内部控制水平的全面提高;

2.对于分析评价机构等基金信息服务中介,将可望以更低成本和以更便捷的方式获得高质量的公开信息;

3.对于投资者,将更容易获得有用的信息,便于其进行投资决策; 4.对于监管部门,通过公开信息和监管信息的XBRL化,可以加大数据分析深度和广度,高监管效率和水平。

第二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888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同时,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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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在公告的l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4)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基金获准上市的,应在上市目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

(5)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6)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年度报告全文。在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半年度报告全文。在每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对于当期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可以不编制上述定期报告。

(7)当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书,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8)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9)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0)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1)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2)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做出声明。

(4)当基金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例如,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负责人变动,该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1年内变动超过30%,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托管人的法定名称或住所发生变更,发生涉及托管业务的诉讼,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或托管人及其托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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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等等,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备案。

(5)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予公告。

(6)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召集持有人大会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三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基金募集期间的三大信息披露文件。

一、基金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内容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采用资产组合方式的,其资产组合的具体方式和投资比例,也要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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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争议解决方式。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方面的信息此类信息例如:基金运作方式,运作费用,基金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相关安排,基金投资基本要素,基金估值和净值公告等事项。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二、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的主要披露事项 (1)招募说明书摘要。

(2)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文件名称和核准日期。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4)基金份额的发售日期、价格、费用和期限。 (5)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发售机构及登记机构名称。

(6)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时间、程序、数额与价格,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巨额赎回的安排等。

(7)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方向、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投资限制。 (8)基金资产的估值。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报酬及其他基金运作费用的费率水平、收取方式。

(10)基金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

(11)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12)风险警示内容。

(13)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二)招募说明书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运作方式

2.从基金资产中列支的费用的种类、计提标准和方式

3.基金份额的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约定,特别是买卖基金费用的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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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投资限制等

5.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6.基金风险提示 7.招募说明书摘要 三、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协议包含两类重要信息:

第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和核查 第二,协议当事人权责约定中事关持有人权益的重要事项

第四节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一、基金净值公告 (一)普通基金净值公告

普通基金净值公告主要包括基金资产净值、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等信息。

(二)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和偏离度公告 1.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公告

(1)封闭期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在指定的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至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

(2)开放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最近7日年化收益率。

(3)节假日的收益公告是指货币市场基金放开申购赎回后,在遇到法定节假日时,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2.偏离度公告

(1)在临时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当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将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

(2)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基金管理人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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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投资组合报告中披露偏离度信息。在季度报告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中,货币市场基金将披露报告期内偏离度绝对值在0.25%~0.5%间的次数,偏离度的最高值和最低值,偏离度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等信息。

二、基金定期公告 (一)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季度报告主要包括基金概况、主要财务指标和净值表现、管理人报告、投资组合报告、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等内容。

(二)基金半年度报告

与年度报告相比,半年度报告的披露有以下特点: (1)半年度报告不要求进行审计。

(2)半年度报告只需披露当期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年度报告应提供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半年度报告披露净值增长率列表的时间段与年度报告有所不同。半年度报告需要披露过去1个月的净值增长率,但无须披露过去5年的净值增长率,

(4)半年度报告无须披露近3年每年的基金收益分配情况。 (5)半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无须披露内部监察报告。

(6)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半年度财务报表附注重点披露比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更新的信息,并遵循重要性原则进行披露

(7)重大事件揭示中,半年度报告只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无须披露支付给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及事务所已提供审计服务的年限等。 (8)半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无须对重要的报表项目进行说明;而年度报告摘要的财务报表附注在说明报表项目部分时,则因审计意见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三)基金年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是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者和披露义务人,基金托管人在年度报告披露中的责任主要是一些与托管职责相关的披露责任,包括负责复核年报、半年报中的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并出具托管人报告等。

2.正文与摘要的披露

基金年报采用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正文、在指定报刊上披露摘要两种方式

3.关于年度报告中的重要提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披露责任。 (2)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的原则。 (3)投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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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度报告中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提示。 4.基金财务指标的披露 5.基金净值表现的披露 6.基金管理人报告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报告是基金管理人就报告期内管理职责履行情况等事项向投资者进行的汇报

7.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1)基金财务报表的编制与披露 (2)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 8.基金投资组合报告的披露

基金股票投资组合重大变动的披露内容包括:报告期内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超出期初基金资产净值2%的股票明细;对累计买入、累计卖出价值前20名的股票价值低于2%的,应披露至少前20名的股票明细。

9.基金持有人信息的披露

(1)上市基金前l0名持有人的名称、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2)持有人结构,包括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

(3)持有人户数,户均持有基金份额。 三、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披露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基金品种主要有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以及分级基金子份额。

四、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一)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 1.是“影响投资者决策标准”, 2.是“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标准”。 (二)基金临时报告 (三)基金澄清公告

第五节 特殊基金品种的信息披露

一、QDII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所使用的语言及币种选择

QDII基金在披露相关信息时,可同时采用中文和英文,并以中文为准,可单独或同时以人民币、美元等主要外汇币种计算并披露净值信息。

(二)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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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托管人信息 (2)投资交易信息

(3)投资境外市场可能产生的风险信息

1.QDII基金在封闭期一般至少每周披露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 2.开放期披露每个开放日的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3.QDII基金的净值在估值日后1~2个工作日内披露。 (四)定期报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1)境外投资顾问和境外资产托管人信息 (2)境外证券投资信息

(3)外币交易及外币折算相关的信息 (五)临时公告中的特殊披露要求 二、ETF的信息披露

(1)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需明确基金份额的各种认购、申购、赎回方式,以及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涉及的对价种类等。 (2)基金上市交易之后,需按交易所的要求,在每日开市前披露当日的申购清单和赎回清单,并在交易时间内即时揭示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3)对ETF的定期报告,按法规对上市交易指数基金的一般要求进行披露,无特别的披露事项。

第21章 基金额户和销售机构 第一节 基金客户的分类

一、基金客户释义及投资人类型 (一)基金投资人

基金客户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基金产品的投资人,是基金资产的所有者和基金投资回报的受益人,是开展基金一切活动的中心。

(二)基金投资人分类

1.按投资基金的个体不同划分,基金投资者可以分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两类。

2.基金个人投资者是指以自然人身份从事基金买卖的证券投资者,个人投资者主要是相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的。

3.基金机构投资者是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4.机构投资者一般具有较为雄厚的资金实力,在投资决策与资本运作、信息搜集分析、投资工具研究、资金运用方式、大类资产配置等方面都配备有专门部门,由证券投资专家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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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规中关于基金投资人范围的限制

1.境内投资者是指居住在境内或虽居住在境外但未获得境外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永久居留签证的中国公民、注册在境内的法人。

2.境外投资者是指外国的法人、自然人,以及中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

二、基金投资人构成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结构个人化

从我国历年基金有效账户数占比来看,2004年个人投资者基金有效账户数占比99.23%,2013年个人投资者基金有效账户数占比达到了99.93%。

(二)机构多元化

1.境内外养老金、住房公积金、保险资金、主权财富基金和政府投资基金等长期机构投资者更加重视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投资意愿不断增加。

2.截至2013年年末,国家外汇管理局共批准52家RQFII机构

3.截至2014年6月,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共有1629家 三、产品目标客户选择策略 (一)明确目标客户市场

1.明确目标客户市场中最主要的是对基金销售市场进行市场细分和选择相应的目标市场。

2.市场细分是指根据客户不同的需求特征,将整体市场区分成若干个不同群体的过程

3.市场细分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易入原则:即该细分市场是易于开发、便于进入的。

(2)可测原则:能够测算出细分市场的客户数量、销售规模、购买潜力等量化指标。

(3)成长原则:市场规模会不断扩大,市场容量会稳步增长,并且有可能引申出更多的营销机会。

(4)识别原则:是指每个细分市场有明显的区分标准,让销售机构能够清楚地认识不同细分市场的客户差异,提供个性化的产品和服务,以确保营销策略具有针对性。

(5)利润原则:是指销售机构进行市场细分后,必须有足够的业务量,以保证销售机构在扣除经营成本和营销费用后,在现在或未来能够获得一定的利润。

(二)客户寻找

常用的寻找潜在客户的方法分别有缘故法、介绍法和陌生拜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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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缘故法。缘故法针对直接关系型群体,就是利用营销人员个人的生活与工作经历所建立的人际关系进行客户开发。这些群体主要包括营销人员的亲戚、朋友、街坊邻居、师生、同事等,属于直接关系型。

(2)介绍法。介绍法针对间接客户型群体,是通过现有客户介绍新客户。 (3)陌生拜访法。陌生拜访法针对陌生关系型群体,是营销人员通过主动自我介绍与陌生人认识、交流,把陌生人发展成为潜在客户的方法,是营销人员在开发客户中运用最多的方法。

第二节 基金销售机构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主要类型

1.国内的基金销售机构可分为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两种类型。 2.基金公司开展直销目前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是专门的销售人员直接开发和维护机构客户和高净值个人客户 (2)是自行开发建立电子商务平台

3.代销机构主要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1)据中国证监会数据,截至2014年5月,具有基金销售核准资质的商业银行有95家,其中包括18家全国性商业银行、47家城市商业银行、20家农村商业银行以及10家在华外资法人银行;

(2)另有98家证券公司、2家期货公司、1家保险公司、6家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以及38家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等。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现状

1.在过去的基金销售格局之中,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处于绝对强势的地位。 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年报(2013)显示,2013年通过直销渠道的认购额和申购额累计达23385.66亿元,占比达到45%,首次超过银行渠道。 3.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自运营以来所占份额较低,但处于高速发展的状态。

(二)基金销售机构的发展趋势 1.深度挖掘互联网销售的效能 2.提升服务的专业化和层次化 三、基金销售机构的准入条件

(1)具有健全的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2)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3)有与基金销售业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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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基金发信、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技术设施,且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的有关要求,基金销售业务的技术系统已与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应的技术系统进行了联网测试,测试结果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制定了完善的资金清算流程,资金管理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6)有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的方法体系; (7)制定了完善的业务流程、销售人员执业操守、应急处理措施等基金销售业务管理制度,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

(8)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基金销售机构的职责规范

(一)签订销售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应制定业务规则并监督实施 (三)建立相关制度

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与销售业务有关的其他资料自业务发生当年起至少保存15年。

(四)禁止提前发行 (五)严格账户管理 (六)基金销售机构反洗钱

对符合大额交易标准的,在该大额交易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在发现有可疑交易或者行为时,在其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

第三节 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理论、方式与策略

一、销售理论

1.传统4Ps营销理论归纳为产品(product)、价格(price)、渠道(place)、促销(promotion),简称4Ps。

2.本书所指的4Ps营销理论是在传统4Ps营销理论基础上,将价格(price)要素换成人员(people)要素。以4Ps为核心的营销组合策略如下:一是产品策略;二是分销策略;三是促销策略;四是人员策略

3.基金市场营销运用4Ps理论时有其特殊性: (1)规范性 (2)服务性 (3)专业性 (4)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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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适用性 二、销售方式

基金销售的直销和代销不同的特点: (1)在基金产品方面

直销方式仅销售一家基金公司的产品;代销机构往往同时销售多家基金公司的产品。

(2)在销售人员方面

直销方式是的销售队伍专业性强。

代销方式下销售队伍对基金的专业知识、产品特性等方面的掌握程度较直销团队低一些。

(3)在销售网络方面

直销方式的销售网络往往通过基金公司的分支机构网点铺开,数量有限,推广效果有限;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数量众多,受众范围广。

(4)在客户关系方面

通过直销方式对客户的财务状况更了解,对客户控制力较强,更容易发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不足,易于建立双向持久的联系,提高忠诚度;代销渠道则有广泛的客户基础,和客户有全面的业务联系,可以提供多样化的客户服务。

(5)在营销成本方面

直销方式销售基金时对特定目标客户可以大幅降低营销成本;代销机构则是有业绩才有佣金,但基金公司对渠道的竞争提高了代销成本。

三、销售策略 (一)产品策略

在产品策略方面,中国基金销售机构开始呈现出根据客户需求,创新和销售多样化产品的特点

(二)价格策略

在价格策略方面,基金销售机构常采取多种费率结构相结合的方式,根据申购资金量不同,持有期限不同,基金投资品种和期限的不同设定不同的费率结构。

(三)渠道策略

在渠道策略方面,我国基金销售的渠道还是较为单一,以银行和券商代销为主。

(四)促销策略

在促销策略方面,基金销售机构往往采取多种促销手段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沟通。除宣传、费率打折等常用手段外,也存在过的基金拆分、大比例分红等创新型基金促销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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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章 基金销售行为规范及信息管理 第一节 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

1.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管理人员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2.证券公司总部及营业网点,商业银行总行、各级分行及营业网点,专业基金销售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总部及营业网点从事基金宣传推介、基金理财业务咨询等人员应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3.从业人员需由所在机构进行执业注册登记,未经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聘任,任何人员不得从事基金销售活动。

二、基金销售机构人员管理和培训

第一,基金销售机构应完善销售人员招聘程序,明确资格条件,审慎考察应聘人员。

第二,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员工培训制度,通过培训、考试等方式,确保员工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员工培训应符合基金行业自律机构的相关要求,培训情况应记录并存档。

第三,基金销售机构应加强对销售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管理档案,对销售人员行为、诚信、奖惩等情况进行记录。

第四,基金销售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的销售绩效评价体系,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第五,基金销售机构对于通过基金业协会资质考核并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基金销售人员,统一办理执业注册、后续培训和执业年检。

第六,基金销售机构对于所属已获得基金销售资格的从业人员,组织与基金销售相关的职业培训。

第七,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流动情况、获取从业资质和业务培训等进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销售人员管理档案,登记基金销售人员的基本资料和培训情况等。

第八,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向社会公示本机构所属的取得基金销售从业资质的人员信息。

三、基金销售机构人员行为规范 (一)基金销售人员基本行为规范

1.基金销售人员在与投资者交往中应热情诚恳,稳重大方,语言和行为举止文明礼貌。

2.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首先自我介绍并出示基金销售人员身份证明及从业资格证明。

3.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应征得投资者的同意,如投资者不愿或不便接受推介,基金销售人员应尊重投资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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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销售人员在向投资者进行基金宣传推介和销售服务时,应公平对待投资者。

5.基金销售人员对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产品进行宣传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其他部门的相关规定。

6.基金销售人员分发或公布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应为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统一制作的材料。

7.基金销售人员应根据投资者的目标和风险承受能力推荐基金品种,并客观介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明确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基金的风险。 8.基金销售人员在为投资者办理基金开户手续时,应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注意如下事项:

①有效识别投资者身份;

②向投资者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

③向投资者介绍基金销售业务流程、收费标准及方式、投诉渠道等; ④了解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要求。 9.基金销售人员应当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10.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耐心倾听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根据投资者的合理意见改进工作,如有需要应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

11.基金销售人员应当自觉避免其个人及其所在机构的利益与投资者的利益冲突,当无法避免时,应当确保投资者的利益优先。

(二)基金销售人员禁止性规范

1.不得进行虚假或误导性陈述,或者出现重大遗漏。

2.不得片面夸大过往业绩,也不得预测所推介基金的未来业绩。 3.基金销售人员应向投资者表明,所推介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所推介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4.基金销售人员应当引导投资者到经监管部门核准的合法渠道办理业务手续,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现金,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投资者的款项。

5.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投资者的交易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投资者的交易要求。

6.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泄露投资者买卖、持有基金份额的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

7.基金销售人员不得收取其他额外费用,也不得对不同投资者违规收取不同费率的费用。

8.基金销售人员从事基金销售活动的其他禁止性情形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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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2)违规向他人提供基金未公开的信息。 (3)诋毁其他基金、销售机构或销售人员。 (4)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5)同意或默许他人以其本人或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基金销售业务。 (6)违规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直接代理客户进行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7)违规对投资者做出盈亏承诺,或与投资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约定利益分成或亏损分担。

(8)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9)以账外暗中给予他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10)挪用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或基金份额。

(11)从事其他任何可能有损其所在机构和基金业声誉的行为。

第二节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规范

一、宣传推介材料的范围 二、宣传推介材料审批报备流程 (一)报送内容 (二)报送形式 (三)报送流程

三、宣传推介材料的原则性要求

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基金悄售机构应当对其内容负责,保证其内容的合规性,并确保向公众分发、公布的材料与备案的材料一致。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代悄机构应当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和引导,积极培养投资人的长期投资理念,注重对行业公信力及公司品牌、形象的宣传,避免利用通过大比例分红等降低基金单位净值来吸引基金投资人购买基金的营悄手段,或对有悖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打开申购等营悄手段进行宣传。

四、宣传推介材料的禁止性规定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不得有下列情形:

(l)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迷或者重大遗漏。 (2)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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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稍售机构,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募集或者管理的基金。

(5)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悄时间限制的表述。

(6)登载单位或者个人的推荐性文字。

(7)基金宣传材料所使用的语言表述应当准确清晰,应当特别注意:①在缺乏足够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不得使用“业绩稳健”“业绩优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首只”“最大”“最好”“最强”“唯一”等表述;②不得使用“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易使基金投资人忽视风险的表述;③不得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悄时间限制的表述;④不得使用“净值归一”等误导基金投资人的表述。

五、宣传推介材料业绩登载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制料登载过往业绩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基金合同生效6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当登载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业绩。

(2)基金合同生效1年以上但不满10年的,应当登载自合生效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的,还应当登载当年上半年度的业绩宣传推介材料公布日在下半年。

(3)基金合同生效10年以上的,应当登载最近10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 (4)业绩登载期间基金合同中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改变的,应当予以特别说明。

六、宣传推介材料的其他规范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附有统计图表的,应当清晰、准确。 七、宣传推介材料违规情形和监管处罚

(一)基金管理公司或基金代销机构使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的违规情形 (l)未履行报送手续。

(2)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和上报的材料不一致。

(3)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情形。 (二)行政监管处罚措施 八、风险提示函的必备内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第三节 基金销售费用规范

一、基金销售费用原则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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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设定科学合理、简单清晰的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不断完善基金悄售信息披露,防止不正当竞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基金悄售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悄售费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对基金悄售费用的监督和控制机制,持续提高片基金投资人的服务质量,保证公平、有序、规范地开展基金销售业务。

二、基金销售费用结构和费率水平 (一)销售费用结构

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认购)费、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发售基金份额、募集基金,可以收取认购费。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可以收取申购费。

(二)销售费率水平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照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0%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基金销售费用其他规范

基金悄售机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执行系统,健全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加强后台管理系统对费率的合规控制,强化对分支机构基金悄售费用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基金悄售机构在基金悄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①在签订销售协议或销售基金的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②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③未经公告擅自变更向基金投资人的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或通过先收后返、财务处理等方式变相降低收费标准;④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⑥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扰乱行业竞争秩序的行为。

第四节 基金销售适用性

一、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重点)

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①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②全面性原则。 ③客观性原则。 ④及时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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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二、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

基金销售渠道审慎调查既包括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审慎调查,也包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代销机构的审慎调查。

三、基金产品风险评价(重点)

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低风险等级,中风险等级,高风险等级。

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一是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二是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三是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四是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四、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基金投资人评价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保守型、稳健型、积极型。

应当从调查结果中至少了解到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财务状况,短期风险承受水平,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五、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当负责制定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基金梢售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与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五节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

一、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 (一)前台业务系统 (二)自助式前台系统 (三)后台管理系统

二、基金客户信息的内容与保管要求 (一)基金客户信息的内容

(二)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管理保密要求 (三)基金经营机构客户信息保存期限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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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销售机构中的渠道信息管理 (一)基金销售机构账户信息管理 (二)基金销售机构风险评估信息管理

第23章 基金客户服务 第一节 基金客户服务概述

一、基金客户服务的意义

销售机构为客户提供优质、满意的客户服务,可以树立起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销售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使销售机构拥有一批稳定、忠诚、具有高附加值的客户,不仅能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而且可以有效防止客户流失。

二、基金客户服务的特点 (一)专业性 (二)规范性 (三)持续性 (四)时效性

三、基金客户服务的原则 (一)客户至上原则 (二)有效沟通原则 (三)安全第一原则 (四)专业规范原则 四、基金客户服务的内容 (一)售前服务

售前服务是指在开始基金投资操作前为客户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售中服务

售中服务是指客户在基金投资操作过程中享受的服务 (三)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是指在完成基金投资操作后为投资者提供的服务

第二节 基金客户服务流程

一、基金客户服务宣传与推介

(1)对以往销售的历史数据进行收集、评价、总结,针对拟销售的目标市场识别潜在客户,找到有吸引力的市场机会。

(2)在宣传与推介过程中综合运用公众普遍可获得的书面、电子或其他介质的信息,主要包括公开出版资料、宣传单、手册、电视、广播以及互联网等宣传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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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遵循销售适用性原则,关注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匹配性。

(4)在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向投资人提供投资人权益须知,保证投资人了解相关权益。

(5)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良好的持续服务,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了解所投基金的相关信息。

(6)规范基金销售人员行为,产品推介时遵循一些注意事项。 二、基金投资咨询与互动交流

1.基金管理公司在投资咨询过程中提供有关证券投资研究分析成果、投资信息与具体操作策略、建议等咨询服务。

2.互动交流是基金销售机构与投资者深入探讨的重要方式,其交流内容如下:

(1)深入了解客户的投资需求,确定和记录客户服务标准。

(2)及时向客户传递重要的市场资讯、持仓品种信息及最新的投资报告。 (3)做好客户服务日志及客户资料的更新、完备工作。 (4)拟定、组织、实施及评估年(季、月)度客户关怀计划。

(5)进行公司所有新客户的首次和定期电话回访工作,改善客户体验,提升满意度。

(6)做好客户回访日志,记录并处理潜在风险隐患、客户建议及意见。 (7)及时接听外部客户的呼入电话、公司客户中心转接及投资顾问转入的电话,并做好电话咨询日志。

三、基金客户投诉处理 四、基金投资跟踪与评价

(1)积极为投资者提供售后服务,回访投资者,解答投资者的疑问。 (2)对客户进行调查,征询客户对已使用产品和服务的满意程度,在调查中注意新发现的问题以及改正产品与服务的机会。

(3)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重点关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异常交易行为。

(4)制定完善的业务流程与销售人员职业操守评价制度,建立应急处理措施的管理制度。

五、基金客户档案管理与保密

(1)建立严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及时维护、更新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严格保密,防范投资人资料被不当运用。

(2)明确对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的维护和使用权限并留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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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相关业务资料。客户身份资料,自业务关系结束当年计起至少保存15年,交易记录自交易记账当年记起至少保存15年。

(4)数据的保存——应逐日备份并异地妥善存放,对系统运行数据中涉及基金投资人信息和交易记录的备份在不可修改的介质上至少保存15年。 (5)人员的限制——在内部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体系,设置必要的信息管理岗位,信息技术负责人和信息安全负责人不能由同一人兼任,对重要业务环节实行双人双岗。

(6)实行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业务操作等人员岗位分离制度,限制信息技术开发、运营维护等技术人员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六、基金客户服务提供方式 (一)电话服务中心 (二)邮寄服务

(三)自动传真、电子信箱与手机短信 (四)“一对一”专人服务 (五)互联网的应用 (六)媒体和宣传手册的应用 (七)讲座、推介会和座谈会 七、基金客户个性化服务 (一)做好客户的动态分析

(二)通过加强客户沟通了解客户深度需求 (三)做好客户的参谋

第三节 投资者教育工作

一、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概念和意义

1.投资者教育,是指针对个人投资者所进行的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传播有关投资知识,传授有关投资经验,培养有关投资技能,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念,提示相关的投资风险,告知投资者的权利和保护途径,提高投资者素质的一项系统的社会活动。

2.投资者教育的目的就是用简单的语言向投资者解释他们在投资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以及应对措施。

二、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原则与内容 (一)投资者教育的基本原则

①投资者教育应有助于监管者保护投资者

②投资者教育不应被视为是对市场参与者监管工作的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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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证券经营机构应当承担各项产品和服务的投资者教育义务,将投资者教育纳入各业务环节

④投资者教育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

⑤鉴于投资者的市场经验和投资行为成熟度的层次不一,因此并不存在广泛适用的投资者教育计划

⑥投资者教育不能也不应等同于投资咨询。 (二)投资者教育的内容 1.投资决策教育

(1)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分为两类:一是个人背景,二是社会环境。

(2)个人背景包括投资者本人的受教育程度、投资知识、年龄、社会阶层、个人资产、心理承受能力、性格、法律意识、价值取向及生活目标等。 (3)社会环境因素包括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伦理道德、科技发展等。投资决策教育就是要在指导投资者分析投资问题、获得必要信息、进行理性选择的同时,致力于改善投资者决策条件中的某些变量。

2.资产配置教育

资产配置教育即指导投资者对个人资产进行科学的计划和控制 3.权益保护教育

权益保护教育即号召投资者为改变其投资决策的社会和市场环境进行主动参与与保护自身权益。

三、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

1.基金公司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开设投资者教育专栏、制作专题节目、举办各类咨询活动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讲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提示投资风险。

2.基金代销机构也结合客户和自身业务特点开展了投资者教育工作。 3.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多层次、多角度地开展有声有色的投资者教育工作。

4.基金投资者教育工作开展形式包括纸质形式和电子形式两类。 5.从投资者教育工作形式的时空角度看,可分为现场与非现场两种形式。

第24章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 第一节 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一、加强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加强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概念及其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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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内部控制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二)风险管理 1.内部环境 2.目标设定 3.事项识别 4.风险评估 5.风险应对 6.控制活动 7.信息与沟通 8.行为监控

三、内部控制的三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四、内部控制的五原则 (一)健全性原则

健全性指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

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必须讲求效率和效果,所有的控制制度必须得到贯彻执行。

(三)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指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四)相互制约原则

相互制约指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五)成本效益原则

成本效益指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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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内部控制机制888

一、内部控制机制的含义

1.内部控制机制,简称内控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作制约关系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一般包括四个层次: 一是员工自律;

二是各部门主管(包括监察稽核)的检查监督; 三是公司管理层对人员和业务的监督控制;

四是董事会或者其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 3.一般来说,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加强: (1)在设置内部控制机构上,不能重眼前商业利润、不注重专职内部控制机构建立的偏向。

(2)在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上,不能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不注重内部核心部门“防火墙”制度建立的偏向。

(3)在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上,不能重非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不注重经常性发生事项控制的偏向。

(4)在监督内部控制上,不能重程序监督、不注重对“内部人”监督的偏向。

二、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一)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 (三)控制活动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授权控制来控制业务活动的运作。 (四)信息沟通

基金管理人应当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五)内部监控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第三节 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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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一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 (2)全面性原则 (3)审慎性原则 (4)适时性原则 二、内控大纲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三、基本管理制度

基本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风险控制、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监察稽核、信息技术管理、公司财务、资料档案管理、业绩评估考核和紧急应变等。

四、部门规章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五、业务操作手册

业务操作手册是在基金管理人确定相关业务基础上,对业务的性质、种类以及相关的管理规定和操作流程及要求进行明确的说明,是业务人员上岗操作的指南。

第四节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一、前、中、后台内部控制

1.基金管理人的前台主要是与客户直接接触的行政前台、投资、研究、销售等部门,主要是为客户提供综合服务的部门,目标是客户满意度最大化。 2.中台部门包括市场营销、风险控制、财务部、监察稽核和产品研发部门,主要是为公司前台部门提供支持,目标是保障公司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持续性。 3.后台部门包括行政管理、人事部、清算、信息技术等部门,主要为前中台部门提供支持,目标是保证基金管理人战略的实施与效果。

二、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一)研究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契约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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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契约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分析等内容。

(三)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1)基金交易应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应当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三、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五、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会计控制措施,以确保会计核算系统的正常运转:

(1)应当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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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3)应当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4)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应当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6)应当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应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严格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六、监察稽核控制

1.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2.基金管理人应当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3.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第25章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

第一节 合规管理概述888

一、合规管理的概念

1.所谓“合规”,与“违规”相对应,是指基金管理人的经营管理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一致。因此,合规管理是一种风险管理活动,是对业务活动是否遵守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行业自律准则等一种鉴证行为。

2.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可以定义为“对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是否遵循法律、监管规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公众投资者的基本需求等行为进行风险识别、检查、通报、评估、处置的管理活动”。

二、合规管理的意义 1.合规管理的意义

(1)从基金管理人的运作流程看,基金的设立、基金投资管理和基金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出现的违规行为,会带来风险损失和名誉损害

(2)合规管理可以帮助基金管理人控制违规风险,减少违规处罚导致的损失以及由于声誉风险导致的潜在损失

2.合规管理部门保持独立性

(1)合规独立性是指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应当在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流程等诸多方面独立于内部其他风险部门、业务部门、内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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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部门等。独立性原则是指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经营活动,以真正起到牵制制约的作用,是合规管理的关键性原则。

(2)合规管理部门的独立性主要包括以下要素:

第一,合规管理部门在公司内部享有正式的地位,并在公司的合规政策或其他正式文件中予以规定;

第二,在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员工特别是合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职位安排上,应避免其合规风险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产生可能的利益冲突;

第三,合规管理部门员工为履行职责,能够享有相应的资源,应能够获取和接触必需的信息和人员。

三、合规管理的目标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目标是建立健全基金管理人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实现对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促进基金管理人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确保基金管理人依法合规经营。

四、合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独立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主要是指合规部门和督察长在基金公司组织体系中应当有独立地位,合规管理应当独立于其他各项业务经营活动。

(二)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规对违规事实进行客观评价,避免出现合规人员自身与业务人员合谋的违规行为。

(三)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在对业务部门进行核查时,应当坚持统一标准来对违规行为风险进行评估和报告。

(四)专业性原则

专业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熟悉业务制度,了解基金管理人各种业务的运作流程,并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变动趋势。

(五)协调性原则

协调性原则是指合规人员应当正确处理与公司其他部门及监管部门的关系,努力形成公司的合规合力,避免内部消耗。

第二节 合规管理机构设置

一、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责任

1.基金公司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合规管理部、法律合规部、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并由督察长分管合规管理部。

2.合规管理部门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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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续关注法律、规则和准则的最新发展,正确理解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规定及其精神,准确把握法律、规则和准则对基金经营的影响,及时为高级管理层提供合规建议。

(2)制定并执行风险为本的合规管理计划

(3)审核评价基金管理人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的合规性,组织、协调和督促各业务条线和内部控制部门对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进行梳理和修订,确保各项政策、程序和操作指南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4)协助相关培训和教育部门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并成为员工咨询有关合规问题的内部联络部门。

(5)组织制定合规管理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并评估合规管理程序和合规指南的适当性,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6)积极主动地识别和评估与基金管理人经营活动相关的合规风险 (7)收集、筛选可能预示潜在合规问题的数据,按照风险矩阵衡量合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确定合规风险的优先考虑序列。

(8)实施充分且有代表性的合规风险评估和测试,合规性测试结果应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管理程序,通过合规风险报告路线向上报告,以确保各项政策和程序符合法律、规则和准则的要求。

(9)保持与监管机构日常的工作联系,跟踪和评估监管意见和监管要求的落实情况

二、董事会的合规责任

(1)审议批准合规政策,监督合规政策的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2)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合规报告,对年度合规报告中反映出的问题,采取措施解决。

(3)根据总经理提名决定合规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及薪酬事项。 (4)决定公司合规管理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能。 (5)保证合规负责人独立于董事会、董事会相关委员会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合规责任。 三、监事会的合规责任

1.监事会对经营管理的业务监督包括以下方面:

(1)通知业务机构停止其违法行为。当董事或经理人员执行业务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时,监事有权通知他们停止其行为。

(2)随时调查公司的财务状况,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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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把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4)当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一般是在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

2.监事会有代表公司的权利:

(1)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2)当董事自己或他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由监事会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3)当监事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有权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第三方人员协助调查。

3.监事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的财务。

(2)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述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5)列席董事会会议。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应当由全体监事出席时方可举行,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决议至少须经半数以上监事投票通过。

四、督察长的合规责任

1.督察长履行职责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基金销售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是否存在误导、欺诈投资人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是否遵守公司制定的投资业务流程等相关制度,是否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以及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人的行为。

(3)基金及公司的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是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问题。

(4)基金运营是否安全,信息技术系统运行是否稳定,客户资料和交易数据是否做到备份和有效保存,是否出现延时交易、数据遗失等情况。 (5)公司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是否出现被抽逃、挪用、违规担保、冻结等情况。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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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督察长监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重点关注下列事项:

(1)公司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制定和修改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

(2)公司是否对各项业务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 (3)公司员工是否严格有效执行公司规章制度。

3.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

4.督察长发现下列情形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证监会报告: (1)基金及公司发生违法违规行为。

(2)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经营风险或者隐患。 (3)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管理层的合规责任

1.基金管理人可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

2.经理层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依法合规、勤勉、审慎地行使职权,促进基金财产的高效运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

3.经理层人员应当维护公司的统一性和完整性,在其职权范围内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独立、自主决策,不受他人干预,不得将其经营管理权让渡给股东或者其他机构和人员。

4.经理层人员应当构建公司自身的企业文化,保持公司内部机构和人员责任体系、报告路径的清晰、完整,不得违反规定的报告路径,防止在内部责任体系、报告路径和内部员工之间出现割裂的情况。

5.经理层人员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制度和业务流程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越权干预投资、研究、交易等具体业务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向股东、本人及他人进行利益输送。

6.经理层人员应当公平对待所有股东,不得接受任何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超越股东会、董事会的指示,不得偏向于任何一方股东。

7.经理层人员对于股东虚假出资、抽逃或者变相抽逃出资、以任何形式占有或者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以及为股东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等不当要求,应当予以抵制,并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8.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应当支持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的工作,不得阻挠、妨碍上述人员和部门的检查、监督等活动。

六、业务部门的合规责任

1.公司所有员工不得从事以下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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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任何行为欺骗或欺诈任何公司现有或将来的客户。

(2)对重大事实作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事实,该事实隐瞒会使得其陈述具有误导性质。

(3)参与任何对客户或将来的客户构成欺诈或欺骗的行为、实践或商业交往。

(4)参与任何操纵市场的行为。

(5)向任何其他人透露(除非是代表客户履行职责的行为)关于客户、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或与此有关的信息。

2.基金公司、部门及员工不得参与以下市场行为:

(1)通过单独或合谋包括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市场价格。

(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3)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成交量。

(4)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或滥用职权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第三节 合规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管理活动概述

1.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涉及风险控制、公司治理、投资管理、监察稽核等内容。具体内容包括:

(1)定期传达监管要求,营造公司合规文化、提高员工合规意识。 (2)审核各业务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范商业贿赂;审核业务部门修订的制度;负责审核公司对外披露的各类信息。

(3)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的要求,检查评估基金发行及日常运作中(销售、投资、运营)各项活动的合规陛,防范运作风险。

(4)梳理整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开展合规培训。

(5)参与基金管理人的组织构架和业务流程再造、为新产品提供合规支持。 (6)开展法律咨询,协助外部律师共同处理公司法律纠纷以及投诉。 二、合规文化

1.合规文化建设是合规风险管理的一部分,同时也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一部分。

2.基金管理人加强合规文化建设,还应在以下四个方面努力: 一是基金管理人管理层对合规文化建设工作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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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加强合规管理部门与业务部、监察稽核部等各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良好的互动性,实现资源共享

三是有效落实合规考核机制

四是积极推行全员合规理念,加强合规文化思想教育 三、合规政策

1.合规政策是基金管理人体现合规理念、培育合规文化、实现合规目标的纲领性、指导性的文件,对基金管理人开展合规工作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一)合规政策的制定合规政策包括: (1)合规管理部门的功能和职责。

(2)合规管理部门的权限,包括享有与基金管理人任何员工进行沟通并获取履行职责所需的任何记录或档案材料的权利等。

(3)合规负责人的合规管理职责。

(4)保证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部门独立性的各项措施,包括确保合规负责人和合规管理人员的合规管理职责与其承担的任何其他职责之间不产生利益冲突等。

(5)合规管理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 (6)设立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的原则。 (二)合规政策的落实

1.公司经理层负责贯彻执行合规政策,确保发现违规事件时及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并追究违规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2.各业务部门应当遵循公司合规政策,研究制定本部门或业务单元业务决策和运作的各项制度流程并组织实施,定期对本部门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对其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负责。

3.合规与风险控制部为合规风险的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识别、评估和监控基金管理人面临的合规风险,并向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提出合规建议和报告。

四、合规审核

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审核包含以下程序: (一)制定合规审核机制

基金管理人在开展合规工作时,首先需要制定合规审核计划,需要列出审核的目标、步骤和流程。

(二)合规审核调查 (三)合规审核评价

合规审核工作评估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以便改进合规部门的工作。 五、合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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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规检查的主要目标是制度、程序和流程的执行情况 2.合规检查包括: (1)公司是否独立运作

(2)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3)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

(4)公司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未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5)基金公司投资决策的依据

(6)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各类风险的管理;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六、合规培训

1.国家制定颁布的与基金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培训; 2.公司内部的员工守则和各项业务的合规制度培训; 3.案例警示教育 七、合规投诉处理

1.合规部门收集事实和调查准确数据以便确认真正问题所在,可以降低基金公司运作风险。

2.基金公司建立了客户投诉的管理办法或处理流程等制度,建立了完整的投诉处理流程,明确了客服中心负责受理客户通过电话、传真、网络、信函、来访等方式提交的投诉,区分普通与重大投诉,规定了相关处理权限范围、处理流程与时限等。

第四节 合规风险

一、合规风险及其种类

1.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而导致公司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2.合规风险的主要种类包括 (1)投资合规性风险 (2)销售合规性风险 (3)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 (4)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二、投资合规性风险

1.投资业务是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业务,投资运作部门也在基金管理人内部组织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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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合规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投资业务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带来的处罚和损失风险。

3.投资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有效的投资流程和投资授权制度。

(2)通过在交易系统中设置风险参数,对投资的合规风险进行自动控制,对于无法在交易系统自动控制的投资合规限制,应通过加强手工监控、多人复核等措施予以控制。

(3)重点监控投资组合投资中是否存在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和不公平对待不同投资者等行为。

(4)对交易异常行为进行定义,并通过事后评估对基金经理、交易员和其他人员的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加强对异常交易的跟踪、监测和分析。 (5)每日跟踪评估投资比例、投资范围等合规陛指标执行情况,确保投资组合投资的合规性指标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6)关注估值政策和估值方法隐含的风险。 三、销售合规性风险

1.基金管理人的销售环节是基金市场竞争的核心 2.销售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对宣传推介材料进行合规审核。

(2)对销售协议的签订进行合规审核,对销售机构签约前进行审慎调查,严格选择合作的基金销售机构。

(3)制定适当的销售政策和监督措施,防范销售人员违法违规和违反职业操守。

(4)加强销售行为的规范和监督,防止延时交易、商业贿赂、误导、欺诈和不公平对待投资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

1.基金管理人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对基金投资者形成了误导或对基金行业造成了不良声誉,受到处罚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2.信息披露合规性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信息披露风险责任制,将应披露的信息落实到各相关部门,并明确其对提供的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负全部责任。

(2)信息披露前应经过必要的合规性审查。 五、反洗钱合规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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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洗钱合规性风险是基金管理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违反公平交易原则,利用不同身份账户进行非法资金转移,受到相关处罚和损失的风险。

2.反洗钱合规性风险管理措施主要包括:

(1)建立风险导向的反洗钱防控体系,合理配置资源。

(2)制定严格有效的开户流程,规范对客户的身份认证和授权资格的认定,对有关客户的身份证明材料予以保存。

(3)从严监控客户核心资料信息修改、非交易过户和异户资金划转。 (4)严格遵守资金清算制度,对现金支付进行控制和监控。 (5)建立符合行业特征的客户风险识别和可疑交易分析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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