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集体林木的保护,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加快集体林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按照我市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相关要求,结合我办集体林管护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指“集体林”是指办事处及各村(居)在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上统一栽植的林木。
第三条:各村(居)委会必须将农村集体林管护工作纳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一把手”牵头负总责,建立健全相应的领导组织和管护队伍,负责本辖区内的集体林木管护工作。 第二章 护林员的设置和管理
第四条: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选聘护林员,划定护林责任区。
第五条:护林员实行聘用制。一年一聘,年终考核合格者继续聘用。考核、聘用工作由各村(居)委会组织实施。
第六条:护林员聘用条件:男性,年龄20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公正无私,廉洁奉公,责任心强,群众认可并在当地有一定威信。参加应聘的人员必须是农村非公职人员,同时,应以重点林地所在地就近选聘。
第七条:聘用的护林员由办事处统一组织进行管护知识培训。护林员在聘用期间应与各村(居)委会签订《护林员聘任合同》。
第八条:护林员日常工作由各村(居)委会监督管理,办事处创森办具体负责组织、检查、监督与指导护林员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加强护林员的队伍建设,每月由创森办召开一次例会,汇报上月的工作情况,布置下月的工作,并有计划地对护林员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条:农村基层护林员的工资由办事处统一根据相关规定划拨,原则上按照每名护林员管护树木数量支付,工资按年支付并视管护效果实行奖惩。 第三章 护林员职责与权利
第十一条:护林员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林业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确保森林、林木、林地资源不受破坏。协助开展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监测管理。
(二)协助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和制订防火公约。负责管理本责任区及周边野外用火,制止各类违章用火。发现林地火警火灾,应及时报告办事处或村(居),并配合办事处和村(居)委会迅速组织并直接参与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查处火灾案件。
(三)对本责任区的林木进行巡护,并做好巡护日记,记录死株、缺株、病虫害及火灾隐患等各方面的情况,尽职尽责做好林木管护工作。
(四)协助村(居)委会组织护林责任区内造林、补栽、灌溉、除草、打药等各项林业生产经营活动。
(五)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盗伐滥伐林木资源、破坏林木案件和违法占用林地案件。
(六)依法协助处理本责任区林地权属纠纷。
(七)参加护林员每月例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基层群众的要求与护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对责任区内各种危害林地资源、破坏林木行为,都应做到第一知情者并及时报告。同时,要积极完成办事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护林员的权利
(一)对不听劝阻野外用火单位或个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请有关部门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二)对盗砍滥伐等破坏林地资源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并报告当地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不按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采伐林木的行为,护林员有权制止采伐,并向办事处报告。
第十三条:对阻碍护林员依法管理或打击报复的,由公
安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护林员工作的考核
第十四条:护林员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度,由创森办具体制定《护林员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管护的范围、职责、报酬及奖惩办法。办事处会同各村(居)委会每年对护林员工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同时加强抽查考核工作,奖优罚劣。
第十五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的,给予表扬或奖励:
(一)模范履行《护林员聘任合同》,管护期间无火警、无盗砍盗伐、无侵占林地等案件发生,林木管护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二)制止破坏集体林木资源行为,集体林木资源免遭重大损失的,并全面完成考核指标的。
(三)严格执行防火法规,预防和扑救措施得力,在防火责任区内,保持无火灾发生的。
(四)依法制止或者检举非法侵占林地和破坏林地、乱占滥用林地直接责任人有功的。
(五)为保护国家和集体森林资源与犯罪分子英勇博斗的。
第十六条:护林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解聘。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管理职责,造成责任区林地资源损失的。
(二)在本责任区有火灾隐患,不知情、不报告,对火灾隐患知情而不采取措施消除,导致火灾发生的。
(三)擅自同意违法用地单位和个人进入林地施工,或者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造成林地破坏的。
(四)对盗伐和滥伐或故意损毁林木行为不知情、不制止、不报告,致使林地资源遭受损失的。
(五)以权谋私,监守自盗、弄虚作假,致使林地资源遭受损失的。
(六)对于经考核未按《聘任合同》的任务完成工作的,以及管护工作不积极主动,工作作风懒散,群众反映强烈的。 (七)无故不参加护林员例会的。
第十七条:年终根据考核结果决定护林员的续聘或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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