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长安医院
员工严重违规处理条例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为保障医院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条件,使员工知晓严重违规的处理规定,自觉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医院的医疗安全、医疗质量和正常工作秩序,不断提高医
疗服务水平,加强医院内部管理,使员工明确违反医院规章制度所引起的后果及所应承担的责任,特制订本条例。所有员工应自觉遵守医院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办法。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均为严重违规行为,本条例是处理员工严重违规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本条例仅对所有在岗员工有效,对已办理离职手续、劳动关系完
全消失的人员无效。
第三条 严重违规的员工,医院有权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员工严重违规,但情节、后果不严重、未对医院造成不良影响,且认识错误诚恳,确有改正错误的决心、对造成的经济损失能主动承担赔偿责任者,给予扣除当事人一定数额的奖金,全院通报批评,并给予1-6个月的留院察看期限,以观后效。
2、员工严重违规,情节、后果不严重、未对医院造成重大影响,但拒不接受批评教育、强调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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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无改正错误诚意者,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违约责任由严重违规当事人承担。
3、员工严重违规,属于明知故犯,涉及违反职业道德、诊疗常规或财经纪律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情节、后果虽不严重,但对医院工作造成一定的影响者,给予全院通报批评,同时给予违规金额1-10倍的奖金扣除处理,必要时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劳动关系随之消失,所有违约责任由严重违规当事人承担。
4、对中层以上领导干部、专职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者,一经查实,可以给予全年所有奖金的扣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所有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5、对两人或两人以上利用职务之便,相互串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职业道德者,一经查实,医院可以给予全年所有奖金的扣除,并立即解除劳动合同,限时离院,所有一切损失由当事人承担。
6、员工严重违规,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外,医院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随之消失,其违约责任由过错方承担。
7、员工严重违规,触犯国家法律者,医院按本条例处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消失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章 应聘入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医院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条 应聘时提供伪造或过期证件、虚假证明、夸大专业技术水平、虚报工作经历和工作经验而后来被医院发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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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隐瞒自身传染性疾病、严重慢性病或请他人代为体检而后来发病或被医院发现者。
第六条 与原单位没有正式办理劳动合同终止关系,隐瞒劳动聘用真相而被原工作单位追究民事责任、经济赔偿责任者。
第七条 因犯罪行为逃避司法机关打击、躲避债务,遭举报、追究或被医
院发现者。
第八条 违背计划生育政策,被医院发现或遭政府主管部门追究者。
第三章 医疗安全
第九条 因不负责任出现责任性医疗事故(以惠阳区或惠州市医疗事故鉴
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为准)、重大差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00元以上者。关于医疗差错事故及医疗纠纷的民事责任、经济责任承按《医疗事故及差错事故处理细则》、《医疗纠纷及投诉处理细则》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因医患纠纷处理不当诱发严重事件者。(造成他人围攻医院、殴打工作人员、使医院名誉受到损害、媒体曝光等)
第十一条 违反诊疗常规或技术操作规程、不懂装懂,盲目检查、用药、治疗、手术造成医患纠纷者;或开写错误的医疗文书、发错药、用错药、错(漏)执行医嘱、发出错误检查诊断报告、错划价或错收费造成医患纠纷者。
第十二条 不按规定书写、出具医疗文书,为他人开写虚假证明而导致投诉或发生纠纷、责任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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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者。
第十三条 对患者不履行医疗风险告知义务、不履行知情同意签字手续而导致发生纠纷者。
第十四条 接诊危急重患者时不认真评估本人技术水平及医院条件,又不请示领导或上级医师,造成患者滞留引发纠纷者。
第十五条 故意抬高自己,诋毁他人,夸大事实导致发生医患纠纷者。
第十六条 不遵守医院病历及其医疗文书管理制度,随意让他人查阅、复印或复制病历,或超范围复印病历,或将病历带出院外,或导致病历丢失,或因此发生纠纷者。
第四章 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 不遵守医院医疗质量管理规章制度,1年内考核2次不及格者。
第十八条 医疗文书书写质量不合格,一年内被质量管理部门告知或培训2次以上仍不能改正者。
第十九条 医疗文件书写不规范,被上级主管部门检查不合格遭通报批评、扣分影响单位声誉者。
第二十条 单位组织业务考试考核1年内2次不及格或最后一名者。
第二十一条 违反操作技术规程或工作程序,不按时整理、上交、归档医疗文书、被纠正2次以上仍不能改正者。
第五章 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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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因服务态度生、冷、硬,或训斥、刁难病人,或羞辱病人、泄露病人隐私引发医患纠纷者。
第二十三条 患者投诉服务态度有问题,经查证属实者。
第二十四条 不实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无故拖延救治时间引发医疗纠纷者。
第二十五条 因个人情绪影严重影响工作、或怠慢病人,或因私利故意刁难病人者。
第六章 劳动纪律
第二十六条 无故旷工1天以上者。
第二十七条 经常上班迟到、早退、脱岗、窜岗,1年内本条各项违规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者。
第二十八条 值班期间擅离职守、(有值班室不在值班室或科室,没有值班室不在科室或宿舍)电话关机者。
第二十九条 未经科室负责人允许私自调换班次、顶班,或自行安排休息、随意更改科室排班表、虚报考勤者。
第三十条 1月内5次不按规定打考勤卡、或替(请)代他人打考勤卡者。
第三十一条 欺骗领导,以工作为由,出外游玩者。
第三十二条 医院进行的集体活动、各种会议、业务学习无故不参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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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单位派出参加会议、学习观摩、业务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未按规定时间、地点、内容完成者。
第三十四条 上班期间聊天、上网玩游戏、煲电话粥、玩手机、干私活、带小孩、睡觉、追逐打闹、高声喧哗、吹口哨,1年内本条各项违规累计被查处3次以上者。
第七章 休息与请假
第三十五条 虽为正当休息,但不假外出超过3天者。
第三十六条 非不可抗力因素,延期超假不按时返院上班或不按规定向院办销假者。
第三十七条 非因公以治病、办证、考试、函授、参加学术会等方式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离岗超过15天者。
第三十八条 未经院长书面文书批准,擅自集休、借休、调休者。
第八章 工作态度
第三十九条 拒不服从医院或科室工作安排、无理纠缠或干扰领导工作、在公众场所与领导或同事吵架者。
第四十条 不服从医院工作岗位调整者。
第四十一条 遇抢险救灾、限期办理急事、特殊紧急任务、抢救患者时不服从调遣或指挥者。
第四十二条 领导交办的工作,无故拖延不承办,科室及员工申请完全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而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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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3次者。
第四十三条 工作中不协调,相互扯皮,影响工作进度达2次以上者。
第四十四条 上班精力不集中、懒散懈怠、睡觉,被批评教育、查处1年内达3次以上者。
第四十五条 本班工作职责不完成,故意拖延至下一班次,1年内被同事投诉达3次,经查证属实者。
第四十六条 非急诊者跨科接诊,争抢病人者。
第四十七条 70%以上的同岗位、同级别的人员均能完成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量,无特殊原因而本人不能完成者。
第九章 职业道德
第四十八条 收受患者红包不退还当事人或上交医院者。
第四十九条 索要患者物品、有价证券或宴请者。
第五十条 利用工作职务之便,损害医院利益(包括医院品牌、形象、社会知名度)而谋私利者。
第十章 财经纪律
第五十一条 利用工作之便在医院私自销售药品、材料、保健品、化妆品
等商(物)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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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私自转诊病人或为其他医疗单位介绍病人而收取介绍费用、提成佣金者。
第五十三条 私自为他人减免医药费用、或将单位公物赠送他人者。
第五十四条 贪污挪用公款、私自为他人借公款者。
第五十五条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受他人回扣、好处费、佣金、有价证券等商业性贿赂不立即上交医院者;或变相接受商业贿赂者(如免费观光旅游、高档娱乐消费、宴请、高档礼品等)。
第五十六条 本人或亲属在医院接受治疗不按规定缴费者。
第五十七条 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收费中饱私囊、或与他人串通共同私自收
费贪污私分者。
第五十八条 盗窃、侵占公私财物者。
第五十九条 利用职务之便虚报冒领、以劣充优、低买高报等损害医院利益行为者。
第六十条 支付款项、报销费用不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者。
第六十一条 公派员工参加进修学习、业务培训后,未完成服务期限要求离职者。
第六十二条 因照顾私自利益关系,在采购医院所需各种物质、维修房屋设备过程中,导致价格过高、积压浪费、质量出现问题者。
第六十三条 非紧急特殊情况利用单位电话长途联系私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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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不负责任造成单位水电浪费者。
第六十五条 员工离职时,接交人、财产监管人未认真核对移交物品,随意签字而导致后来物品帐物不符者。
第六十六条 违反车辆管理使用办法者。
第六十七条 人为损坏、丢失医疗仪器设备及其他物品者。
第十一章 仪容仪表
第六十八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上班期间,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
3次者,视为严重违规。
1、临床医务人员上班期间不按规定着装者;
2、衣冠不整或披头散发、工作服不整洁者;
3、男员工不修边幅、女员工浓妆艳抹者;
4、穿响底鞋或穿拖鞋者;
5、戴有色眼镜、穿奇装异服或泳装、三角裤或挽袖挽裤者;
6、吃零食或吸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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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看与业务无关的报刊杂志者;
9、穿工作服接受治疗或上街、到食堂用餐者。
第十二章 文明礼貌
第六十九条 谩骂、侮辱、诽谤、殴打他人者。
第七十条 本院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违返下列内容,1年内本条内容各项累计违规达3次以上,视为严重违规。
1、对来院检查工作的上级领导或工作人员不热情接待者;
2、对患者或客人的咨询不耐心解答、态度生硬者;
3、接听电话不文明用语或对他人摔电话者;
4、上班期间同事之间不规范称呼者;
5、搬弄是非,挑拨离间,影响工作或他人团结者。
第十三章 商业机密
第七十一条 私下议论或打听他人工资奖金、向他人泄露本人薪酬待遇者。
第七十二条 在员工、患者或家属面前抱怨医院所给工资奖金不合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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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泄露医院经营状况、广告信息、新技术新项目资料者。
第七十四条 向竞争对手提供本院商业机密、领导或员工个人信息者。
第七十五条 未经院长同意,私自允许他人查看、下载、复印医院财务报表及收支信息者。
第十四章 环境安全
第七十六条 在医院及医院所属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言行粗鲁,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1年内遭受他人投诉达3次以上,经查证属实者。
第七十七条 在医院及医院所属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向室(窗)外抛洒废物垃圾、污水、随地大小便,影响周围环境者。
第七十八条 在居住地影响他人休息,遭受他人投诉2次者。
第七十九条 科室、住宿地清洁卫生1年内3次检查评分为最后名次者。
第八十条 违反住宿管理规定,私自带他人留宿者。
第八十一条 拒不服从住房统一安排、私自调换住房、强占住房者。
第八十二条 未经总务主管同意,私自配科室、住房钥匙者。
第八十三条 损坏房屋结构或公用设施者。
第八十四条 不按规定移交科室物品、资料钥匙或住宿物品、钥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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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五条 私拉乱接电线、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者(200W以上)。
第八十六条 违规使用煤气、水电,导致安全隐患或发生意外事件者。
第十五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各条款未说明违规计算单位或次数者,均可按每条款
为1单位计算。
第八十八条 本条例经院委会审查修订,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本条例最终解释权、修订权为惠阳长安医院院委会。
第八十九条 本条例在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前,须事前告知,并履行阅读知
晓签字手续。
第九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有关规章制度与本条例
相抵触者,以本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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