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研究也一直是我国完善税制、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概况,在明晰个人所得税的含义与功能,了解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改革现状之后,通过分析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结合对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实践的思考,提出了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对策和想法。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制度;税收
目录
摘要................................................................ 1 1 引言.............................................................. 3 2 文献综述.......................................................... 3
2.1 国外文献综述 ................................................ 3 2。2 国内文献综述 ............................................... 5 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概况.................................... 5
3.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类型 ...................................... 5 3。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 6
3.2.1 纳税义务人............................................. 6 3。2。2 应税所得............................................. 6 3.2。3 税率.................................................. 6 3。2。4 费用扣除............................................. 7 3.2.5 征管方式............................................... 7
4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7
4.1 税制模式设置欠公平 .......................................... 7
4.1。1 税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7 4.1.2 税率档次划分过于复杂、税率整体偏高..................... 8 4。1.3 一般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 8 4.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 .............................. 8 4.3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不健全 .............................. 9 4.4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个人收入难以监管 ..................... 10 5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对策..................................... 10
5.1 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 10 5。2 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 .......... 11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优化申报扣缴软件 ............... 11 5.4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监管手段 .............. 12 6 结论............................................................. 12 参考文献........................................................... 14
1 引言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职能有体现在三个方面:筹集,财政收入;调节经济,促进经济增长;调节收入,分配.个人所得税作为重要的调节手段,通过政策的调整和征管力度的加大,可以起到有效的收入分配作用,既要做到拉开差距又要防止贫富过分悬殊。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主要是1980 年颁布并于1993 年、1999 年、2005 年和2007 年先后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国务院于1994 年颁布并先后于2005 年、2008年两次修改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1 年6月30 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在充分考虑民意的基础上将个人工薪所得税免征额由此前的每月2000 元上调至3500 元,并取消了15%和40%两档税率,税率由9 级减至7 级,征税级距也做了相应调整。
尽管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经过了多次调整,但税收公平原则缺失的状况仍然存在。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形式和收入种类越来越多元化,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结构日趋复杂,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与现实的不适应性也逐渐突显出来.在开始实行新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和征收税率之后,将一定程度上有效的改善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目前还不够完善。
2 文献综述
2.1 国外文献综述
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诞生于英国,二十世纪时已经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采纳,并渐渐成为了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因此,对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国外学者得出的结论比较系统而全面。首先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发展起来的是公平课税理论。在个人所得税的设计上,这种税制设计思想更注重公平,因此主张采用综合所得来拓宽税基,同时采用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来进一步促进
公平。而对于制度目标的实现,则通过安排适当的税前扣除项目和各项减免来间接的达到目的.现在所说的公平课税理论最初起源于西蒙斯的研究成果。他认为,税制的设计和改革首先应符合公平原则,其次要限制政府对市场经济的过分干预。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关键在于对税基的选择。于是,在黑格(Haig)和香兹的研究基础上,他构建了综合所得和综合税基的概念。扬研究了在不同的公平目标下,政府如何通过设计不同的累进税率结构来调整收入的再分配。阿特金森以综合所得为基础,重点研究了扣除项目对税率累进程度的影响,得出了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对税收负担和税率累进程度产生影响的结论.20世纪70年代居于主导地位的是最优课税理论,这一理论是在公平课税理论的基础上加强了对税收效率的关注。最优课税理论的根源可以追溯到古典经济学家穆勒首次提出的“牺牲”学说.穆勒认为,税收公正要求每个纳税人都要承担同等的牺牲。福利经济学家埃奇沃思将牺牲解释为效用的损失,根据埃奇沃思模型,实现更公平的收入分配的代价为零,所以该模型暗示实现完全均等的政策即为“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的最优税制设计”。但是,维克里认为,这种收入均等化的方案不会给个人提供努力工作的激励,由此必然会产生效率损失。所得税的累进程度越大,税后的个人收入越平等,高技能者努力工作的激励也就越弱。他推导出一个欧拉方程,作为最优税收函数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此方程无法给出激励与收入平等的可行解。米尔斯利沿用了维克里的假设和思路,通过一系列高深的数学变换,推导出了最优税制的解。根据他的模型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应该是“倒U型\"的,即随着收入的增加边际税率先是由接近于零处逐渐提高,当收入达到一定水平后边际税率逐渐降低,最后为零。而戴蒙德指出,最优边际税率的问题应该注重研究个人能力的分布,个人能力低的低收入者和个人能力高的高收入者应适应高的边际税率,且前者的税率低于后者,而中等收入的个人应适用低的边际税率,即最优所得税税率应该是“U型”而不是“倒U型\"。这一结果更接近于现实的税收制度.20世纪90年代,财政交换论开始复兴。财政交换论最初起源于维克塞尔在他的专题论文《财政理论研究》中对“公平”税制的设计.维克塞尔从财政交换的角度,认为个人根据自己获得的公共产品数量的效用判断应该承担的税收份额,并与政府和其他个人达成协议.林达尔运用“一致同意原则”实现了公共产品供给与个人支付的税收的“林达尔均衡”,政府按照这一均衡数量提供公共
产品并根据每个参与人的税价征收税收。布坎南(Buchanan)认为,一种税收要想真正满足公平与效率,必须考虑的因素是个人能够从政府的财政预算中得到多少收益。
2.2 国内文献综述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开征以来,国内学者就对其进行了不断的研究,力图找到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目前的研究来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观点。关于税制模式,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这种税制模式不能很好的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难以体现纵向公平。但具体怎样改革,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建议。靳东生在《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要实现税收公平》中认为,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度可以按年计算应税所得并合理设计费用扣除,解决了税负公平的问题。但是,我国现在尚不具备相应的社会经济环境,必须逐步实现综合所得征税制度。王红晓在《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研究》一书中,从税收的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出发,对三种所得税制进行了比较,认为综合所得税制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目标税制模式,但目前我国不具备一步到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的条件,其将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细分为交叉型和并列型两种模式,认为我国应实行交叉型的分类综合所得税模式,体现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趋同态势。但是黄凤羽在《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路径选择:从分类到综合》中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收入再分配职能,就必须尽快实施彻底的综合计征模式,且我国相应的基础条件已可以支持这一转型,而分类综合计征的所谓过渡阶段,只会因为制度波动而给宏观经济效率带来损失。关于税基拓宽,庞凤喜在《论当前我国社会结构的形成与个人所得税的地位》中强调,在既定的税收下,税基越大,税率就越有调降空间;而税率越低,越有可能诱发纳税人诚实缴税,降低征管难度.同时,扩大税基,可以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地位,增大其缓解收入差距的作用。安体富、王海勇在《当前中国税制改革研究》一书中认为,通过对纳税项目实行反列举法和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能够弥补因提高免征额而减少的税基。
3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概况
3.1 个人所得税的含义和类型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 取得的各项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是以所得的多少为负担能力的标准,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于1799年创始于英国,目前已成为绝大多数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主要来源。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自1980年施行以来,经过了30多年的发展,在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组织财政收入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从结构上看,目前世界各国或地区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大体可分为: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三种税制模式.其中分类所得税制广泛采用源泉课征方法,易于掌握特定所得税来源,但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综合收入水平和经济负担;综合所得税制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综合负税能力,但征管要求高,不易管控,税收成本也高;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实行综合部分按累进税率征税,另外一些项目所得按不同比例税率征收,较好地兼顾了税收公平和效率.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
3.2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主要内容 3。2。1 纳税义务人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属于居民纳税人,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属于非居民纳税人,承担有限纳税责任,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
3.2.2 应税所得
我国税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共11项,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
3.2。3 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置了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于2011年9月1日开始分别使用3%—45%的七级超额累进
税率和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而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转让所得等仍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2.4 费用扣除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实行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在2011年9月1日后开始实行3500元的收入额减除标准。定率扣除如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2。5 征管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方式包括源泉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收入采取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征管,而对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通过纳税人自行申报进行管理。
4 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4.1 税制模式设置欠公平
我国个人所得税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以收入类别设置税率,涉及11个征税项目,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征收方式。由于难以掌握纳税人的总体收入水平和负担能力,会使那些可以多渠道取得收入、应纳税所得额较大但分属若干应税项目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轻,而使那些收入渠道单一、应纳税所得额较小的纳税人税负相对较重,难以真正实现税负公平。而由于个人所得税税制设计和政策规定复杂,基层税务管理人员和扣缴义务人有时难以全面准确把握,易引发征纳矛盾.
4。1。1 税率设置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在于公民的工资薪金收入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级距的设置中存在明显的不合理现象。主要表现为在低水平税率领域设置的级距过小,造成了本来不应在该税务领域成为主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群体,却承担了征税主体的沉重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3年向社会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对于我国收入体系中位于中间位置的、收入主要来源于工资薪金渠道的群体所承担的个税规模在我国个税总体收入中占据的比例达到了46。4%的水平,实际上对这一群体通过自己勤劳获取的收入采取了不公平的税收规定。
4。1.2 税率档次划分过于复杂、税率整体偏高
在税务领域实际实施的累进的以及累进率很大的名义税率并不具备解决这一领域公平性不足社会问题的能力,反而造成了这一领域出现了纵向不公平的新矛盾。这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国家统计局的一项调查结果来加以说明,该项调查中,以全国范围内的54, 500户城镇居民家庭作为对象,进行了抽样调查,并对调查获取的资料进行了统计和整理,结果表明我国2005年上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达到了 5, 374元,也就意味着这些个体的月收入水平达到了 896元的水平.而这些群体的纳税所得额大多对应于第一和第二级纳税税率,而月工资超过10万元水平的个体占据的比例非常小,而税制中的最后两极的税率几乎没有适用的对象群体。
4。1。3 一般居民通过非劳动所得征税过轻
我国现阶段采取的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中,对居民通过工资和薪金获取的收入,以3%—45%为区间,划分为7级超额累进税率(2011年9月1日施行);而对于居民通过劳务获取的收入,则采取20%的税率来实施个税的征收,其中,对于一次收入出现畸高的个体,按照规定采取加成征收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而对于居民通过经营获取的收入,(具体来说,是指居民通过生产、经营等方式,或者通过承包、承租等经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采取在5%—35%的区间里,实行5级超额累进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对于居民通过资本投入的方式获取的收入(具体来说,包括特许权使用、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以及财产租赁等方式获取的个体收入)主要采取20%的比例税率的方式来完成个税的征收;此外,对于公民通过偶然方式获取的一些收入,具体来说,通过彩票中奖方式获取的一些个体收入,也是按照20%的比例税率来完成个税的征收。上述规定都共同造成了我国现阶段的税收结构中出现了,对公民通过劳动获取收入征收的个税过高,而对于公民通过非劳动方式获取收入征收个税过低的现实问题。
4。2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意识淡薄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它不仅和每个人的收入利益都息息相关,而且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是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发展的保障。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我们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是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往往缺乏对缴纳个人所得税重要性的认识,认为辛苦赚来的钱没必要上交国家,从而想方设法偷逃税款。
而部分扣缴义务人由于义务观念缺乏,法制观念淡薄的缘故,存在着敷衍了事甚至协助纳税人偷逃税款的现象.这部分人群中有些纳税人明知偷逃税款是违法行为,但抱着侥幸心理选择铤而走险.但也有一部分纳税人是因为对税法知识的不了解,比如个人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相关政策,而税务机关对这方面的政策相对来说宣传的较少,导致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不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的现象常有出现。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的税收法律,具有严肃性和统一性的特点。纳税申报制度的建立,要求达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界限的纳税人,必须足额及时地履行申报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人也必须如实地履行扣缴税款的义务。否则,无论是纳税人还是扣缴义务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许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虽然知法懂法却不守法甚至不知法、不懂法。把“纳税光荣\"还停留在口头上。
4.3 个人所得税申报和扣缴制度不健全
我国实行的是单位代扣代缴和个人申报纳税相结合的征收制度。前者由于易于监管,一直执行得比较严格,而与后者相适应的制度却迟迟没有建立起来。这也导致了向工薪阶层严格征税,而向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不以工薪为主要收入的人少征或不征这一极其不公平的现象.再者,执法力度不严.虽然刑法中有关于偷漏税达到一定数额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偷漏税行为的追究却远远轻于对诈骗、偷盗等犯罪行为的追究。
个人所得税在自行申报制度下的管理面临着诸多难题,尽管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就发布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应加快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进度,但在实际征管过程中由于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并与之配套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核查制度,导致个人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隐蔽性高的个人收入很难被发现和监控。许多纳税人的其他收入达到了征税标准,但只要其不主动进行“自行申报”且无人揭发检举,就可以轻易逃避纳税。此外,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单位或个人如果自身责任意识和法律意识不强,且没有相应的行之有效的制约和奖励措施作为保障的话,就很难让扣缴义务人对员工的各项收入所得项目进行源头控制和备案备查。
4.4 税务部门征管信息不畅,个人收入难以监管
近年来税务部门大力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为个人所得税等税种有效征管提供了很多有利条件,但是总体上来说,税收信息化还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税收信息化认识不到位.部分税务工作人员对信息化作用认识仅停留在日常涉税事项办理层面上,忽略了数据分析、纳税评估、纳税服务等功能,而对于信息技术和纳税人申报数据又过于简单依赖,很少做到实地信息核查,忽视了业务基础的重要性.二是信息数据质量不高。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采集信息的方式手段不一,导致采集的数据质量参差不齐。另外,有时纳税人逾期申报或者少报瞒报,容易产生信息资源不对称,税务部门无法及时掌握纳税人动态和真实的信息.三是信息资源利用率不足。税务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用水平低,会限制信息化管税发展.各地税务机关之间的数据管理不协同,数据资源不能共享,同样会影响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导致涉税数据的利用不充分.
虽然从1993年起,我国对偷税行为的量刑标准已有提高,但是仍起不到对偷税者的威慑作用。更为严重的是依法治税得不到真正实现,崇尚权力漠视法律的观念严重干扰对偷税者的惩治。在《征管法》中,对偷逃税行为有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但实际对个人偷逃所得税发现率较低,而且税务部门在处理时经常“以补代罚,以罚代刑,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即使实施处罚也往往较轻,助长了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我国全部个税中70%比例的缴纳都是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这种渠道完成的,但是因为针对该类扣缴行为进行检查等配套管理措施的单薄,不具备应有的可操作性,使得控管办法应当取得的效果不能有效实现,造成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一些市场组织和经济个体越来越倾向于不履行或部分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因为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不需要受到相应处罚的制约和警示.
5 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主要对策
5.1 建立以分类扣缴为基础,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2年4月24日在其网站上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发展•民生”在线访谈网友提问后续解答中明确提出“今后我国个税制度改革的目标就是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同时吸收了分类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的优点,既对纳税人部分不同来源的收入
按累进税率实行综合课征,又将所列举的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和不同比例税率课征,较好地兼顾了个人所得税征纳的公平和效率。
然而推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非一日之功可为。我国无论是税收管理基础还是征管配套条件都还有所欠缺,与西方实行综合税制的发达国家相比,更是存在一定差距.如我国未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实名制度,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第三方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收入相关信息的义务,加之个人收入和支出中现金收付比例较高,以及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无法汇总分析个人各方面收入信息,难以有效监控税源.2011年6月30日我国为进一步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和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对个人所得税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是此次修订仅仅是对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局部调整。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我国目前的税制发展尚处于从分类所得税制逐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转变的过渡阶段.受当前社会配套条件和征管措施不成熟的影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不应急功近利,而应循序渐进,逐步有序地推进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平稳过渡。
5。2 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纳税辅导力度
我国公民的依法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做好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税收宣传和辅导力度,能大大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纳服务质量。因此,一方面,税务机关要拓宽思路,采用多形式、长期的的税法宣传和辅导活动,帮助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了解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作用和税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各项规定,增强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自行申报和代扣代缴义务重要性的认识,引导纳税人树立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正确意识;另一方面,税务机关要结合实际征管工作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税法宣传活动。如针对高收入者对个税贡献低、收入来源渠道多、征管难度大的实际情况,在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的同时,向高收入者积极宣传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及国家相关规定,告知隐瞒收入偷逃税款的严重后果,鼓励高收入人群强化自行申报意识,将纳税观念真正转变为自觉的纳税行为。
5.3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优化申报扣缴软件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就要加强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信息的管控,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及其真实性。因此要建立纳税人与
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的机制,双向申报的意思是纳税人的雇主或所在单位将支付给纳税人的收入及工资情况向税务部门如实申报.然后税务部门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内容和雇主所在单位的申报收入内容进行比较,从两组不同来源的数据的核对其真实性。实行双向申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对称的问题,从源头上对申报信息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了管控.
完善个人所得税申报扣缴制度,就要严格执行代扣代缴制度,明确个税申报奖罚条例。在广泛征集群众意见并结合工作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具有可行性、针对性的代扣代缴义务宣传机制和检查方案,保证扣缴义务人对扣缴政策了解,对扣缴义务熟悉,对代扣代缴对象负责。对于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扣缴人,要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严格执行返回其扣缴税款金额百分之二的手续费,给予鼓励。对于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应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辅导,引导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考虑给予严厉处罚并记录在案。
5.4 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强化个人所得税监管手段
加快推进税收信息化建设不仅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途径,也是今后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的有力保障。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一要加强税收征管队伍的建设,创建一支跟的上时代发展步伐的信息化管税队伍。二要积极组织开展上门服务调查,掌握动态的税源信息,确保申报信息数据的质量。税务机关在组织工作人员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申报数据信息进行逻辑性校验的同时,积极开展上门服务调查,核实纳税人收入来源和收入项目,核对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上报的数据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要建立和强化与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流机制。税务机关要实现“以信息网络为依托”的现代化个人所得税征管格局,就要逐步实现税务与银行和其他部门之间的联网,掌握个人各种收入和经济往来,改变征纳双方信息资源不共享不对称的局面,从而强化对个人所得的监管.
6 结论
我国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既关系国家的财政收入,又影响纳税人的切身利益;既关系到基层和地方的快速进步,又影响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和谐发展。我们应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按照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个人
所得税制度。但我国个人所得税所存在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可以解决的,其改革的过程复杂而漫长。我们对其改革应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进行,从而建立一个合理公平的新税制,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进而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健康的成长.
参考文献
[1]罗玉波。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思考.茂名学院学报,2013(2):54—55.
[2]邹蓓,张述元。对于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12(503):379-381. [3]于祥敏.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及建议.管理观察,2012(390)。57-58。
[4]林朔宇,钱祖东.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若干思考。商业经济,2011(5):32-33. [5]孙彩虹,黄新珍。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政策取向研究.社科纵横,2012(11):69-71. [6]杨亮亮。《个人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经济师. 2012(03):55—56。
[7]陆艳阳,廖明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探析》。 湖北成人教育学院学报。 2013(06):23—24.
[8]汤贺凤.《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实证分析》。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3(05):71—72.
[9]Valarie.On the personal income tax,tax planning\".Modern business.2012(14):28. [10]Gilbert.Introduction to personal income tax form and application”。China's securities and futures。201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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