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琼人社发[2009]8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规划局、园林局,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映。
联系电话:65314952 65200850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专业技术资格 条件 通知
抄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9年8月17日印发
(共印300份)
海南省建设工程系列正高级工程师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选拔我省高层次、高素质的工程技术带头人,加强我省工程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才强省”战略的要求,结合海南省建设系统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经评审合格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即可从事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 建筑学、城乡规划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正高级建筑师和正高级规划师,其它各专业技术资格的名称为正高级工程师。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科研、规划、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装修装饰等)、质量安全监督、工程监理、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咨询及城乡规划行政管理等工作的在职(一般为男60周岁、女55周岁;有些专业国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专业设置
本评审条件所设专业为: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含工程测量)、建筑工程(含钢结构、建筑幕墙)、装修装饰工程、给水排水工程、建筑电气(含建筑智能化)、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城市道路桥梁与交通工程、城市燃气工程、风景园林工程、建设工程定额与预算专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2、任现职以来,历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无学位者,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7年以上。
3、不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上述学历(学位),取得高级工程师资格,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省(部)级科技进步(及相应奖项,下同)二等奖以上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以个人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优秀设计(及相应奖项,下同)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获奖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3)国家级优质工程奖1项或省(部)级优质工程奖1项以上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4)主持解决过国家重点工程项目或国家技术攻关项目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提供省行业主管部门鉴定书)。
(5)获得具有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发明专利2项以上的第一发明人(提供应用证明)。
(6)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优秀专家、省“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
第八条 外语条件
执行本省专业技术资格外语规定。
第九条 计算机条件
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或本专业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第十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任现职以来,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48学时。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专业理论及相关知识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全面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现状、最新科技信息和发展趋势及相关专业知识。
2.对所从事的专业具有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有解决本专业复杂、关键工程技术难题的知识水平及能力。
3.全面掌握本专业和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程,具备对重大科研项目、大中型工程项目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水平。
4.具备较高的本专业现代管理、技术经济判断、评价及行业发展分析与预测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能力与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承担完成国家、行业或省级规范、规程、标准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2.具有主持大中型工程项目或重大科技项目论证及建设的能力和经历:①主持完成过市县级以上的城乡总体规划设计,或主持完成过同等级别的专项规划设计,或省级风景名
胜区、旅游度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2项以上,或居住区用地级规模以上的各类详细规划设计3项以上;②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设计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③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④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建设监理的总监理工程师;⑤主持完成过3项大中型工业建筑工程或一级工程项目的工程咨询论证及工程管理的经历。
3、具有5年以上主持技术工作、指导高级工程师或研究生开展科研和技术工作的经历。
第十三条 业绩、成果
在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完成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成果转化省(部)级以上奖,或国家勘察设计铜奖以上的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省(部)级以上的项目(含设计、规划、勘察等)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获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1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2项)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主要分项工程的技术负责人或2项(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4项)的质量安全主要监督人员。
4、获省优质样板工程和省安全文明施工样板工程奖2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或4
项的总监理工程师或6项的质量安全主要监督人员。
5、负责(前2名)完成重大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技术进步等项目2项以上,或可行性研究4项以上,并通过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查、鉴定、验收(以审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
6、参加制定了省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技术规程1项以上的编制并已公布实施。
7、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省部级优秀专家;省“515”人才工程第二层次以上人选。
第十四条 论文、论著条件
受聘担任高级工程师职务期间,撰写论文(技术报告)、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编著、合著、译著 1部以上,编著、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专著不少于6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国家级期刊发表论文2篇以上,或在本专业省部级期刊发表论文3篇以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
3、获省建设系列年度学术论文(技术报告)评审二等奖论文2篇以上或三等奖论文3篇以上。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有关的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1、重大:某一区域范围内规模大、影响深的。
2、主持:经某一级别部门认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决定作用的。
3、全面掌握:熟知并能应用自如。
4、了解:知其大意。
5、著作: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6、公开出版的论文:指在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学术期刊(不含增刊、副刊、专刊)上发表本专业研究性学术文章。期刊必须有ISSN(国际标准刊号)或CN(国内统一刊号)刊号。
7、本专业国家级期刊:指由国家各级专业学会、各部主办并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期刊。
8、本专业省(部)级期刊:指由本专业省(部)级学术机构以及具备相关专业教学资格的各大专院校主办的期刊。
9、主要作者:指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的具体组织者,对该著作的学术、技术问题起把关作用。
10、项目(或课题):包括国家、部门和各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或合同规定的科学或技术开发任务。
项目或课题的复杂程度和大、中型级别按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
11、技术负责人:指在项目中承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其确定程序为:项目负责人出具证明,然后由评委专家组就该项目技术问题对其进行答辩后提出意见。
第十六条 本评审条件若干问题的说明:
1、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2、本评审条件规定的著作、论文等,其学术水平价值均由评委会专家公正、公平、全面地评定。
3、本专业工作年限:一般由毕业参加本专业工作后起计算至申报本年年底止。但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的员级资格起计,但必须将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
4、资历计算方法:从现专业技术资格批准之日起计至申报本年年底止。
5、本评审条件所指水平,由评委会专家评定。
6、本评审条件所指专利,应有我国或外国的专利登记证书、专利转让合同及专利受让单位的经济效益证明等。
7、本评审条件所涉及各类奖项的获奖者,均应提交个人的获奖证书;若获优秀勘察设计奖、优质工程奖等奖项,在无法提交个人获奖证书的情况下,应同时提供项目获奖证书、单位对获奖者排名的证明及颁奖主管部门认可获奖排名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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