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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知识点

2021-12-07 来源:钮旅网
刑法总论知识点

刑法概说总论⾼铭暄马克昌第⼀章刑法概说

第⼀节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概念: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性质:

(⼀)阶级性质:社会主义类型

(⼆)法律性质:其⼀:保护的社会关系较为⼴泛其⼆:刑法的强制性较为严厉

其三:谦抑性能⽤其他⽅式解决的就不⽤刑法了第四节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1.⽴法解释:最⾼⽴法机关全国⼈⼤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司法机关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3.学理解释:专家教科书专著论⽂案例分析典例注释法律上没有约束⼒

4.⽂理解释:字义(单词概念术语)

5.论理解释:按照⽴法精神,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1)当然解释:刑法规定虽未明⽰某⼀事项,但依照规范⽬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范围之内的解释。

(2)扩张解释:超过字⾯意思:飞机to航空器

(3)限制解释:限于字⾯意思的解释:某情况下才从重第⼆章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适⽤刑法⼈⼈平等原则(定罪量刑⾏刑)罪责⾏相适应

2.含义: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3.罪刑法定原则:法⽆明⽂规定不为罪、法⽆明⽂规定不处罚。四个派⽣原则: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有罪类推、禁⽌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

4.罪责⾏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定罪和量刑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倾向,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第三章刑法的效⼒范围第⼀节空间效⼒:

1.属地原则属⼈原则(国籍)保护原则(本国利益:国家公民利益)普遍原则(国际社会)

2.豁免权:向右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民族⾃治地⽅国家⽴法机关所制定的特别刑法的特别规定⾹港澳门特别⾏政区基本法

第⼆节时间效⼒

1.⽣效:公布之⽇起公布后经过⼀段时间

2.失效:国家⽴法机关明确宣布⾃然失效(新法代替旧法)3.溯及⼒:从旧、从新、从新兼从轻、从旧兼从轻第四章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第⼀节犯罪概念

1、形式概念:从犯罪的法律特征上下定义:○1违反刑事法律的⾏为○2是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为○3以犯罪成⽴的条件来概括犯罪概念

2、实质概念:犯罪对社会的危害:马克思---○1孤⽴的个⼈○2反对统治关系的⽃争,和法⼀样,也不是随⼼所欲地产⽣的。相反地,犯罪和现⾏的统治都产⽣于相同的⽂件。

我国刑法:1.社会危害性(客体⼿段后果时间地点⾏为⼈的情况及主观因素)2.刑事违法性3.应受惩罚性(形式概念加实质概念)第⼆节犯罪构成

1.含义:“构成犯罪”的诸要件的总和。

2.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既联系⼜区别:⼀、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什么是犯罪?基本属性?;犯罪构成进⼀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的?三、犯罪概念的基本属性是通过犯罪构成进⼀步说明的。四、犯罪概念是从总体上划清罪与⾮罪的界限,⽽犯罪构成则是分清罪与⾮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的具体标准。第五章犯罪客体第⼀节概述

⼀、1.含义: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物质关系和思想关系即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2.只有受到危害⾏为的威海市⼆、具体规定⽅式:

三、意义:认识犯罪的本质特征准确定罪正确量刑

第⼆节犯罪客体的分类:按照犯罪⾏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

⼀、⼀般客体:⼀切犯罪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同类客体:某⼀类犯罪⾏为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部分或某⼀⽅⾯。

三、直接客体:某⼀种犯罪⾏为所直接侵害⽽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1.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2.复杂客体包括: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第⼆节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1.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规定的犯罪⾏为所作⽤的客观存在的具体⼈或具体物。2.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

第⼀,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未必

第⼆,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犯罪对象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构成要件(有些罪⽐如⾮法游⾏就没对象)。

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不⼀定受到危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不是第六章犯罪客观⽅⾯⼀、概念和特征

刑法所规定的,说明⾏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的要件

含义:可称为犯罪客观⽅⾯的内容或犯罪客观要件犯罪成⽴在犯罪客观⽅⾯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具体表现:危害⾏为、危害结果以及⾏为的时间、地点、⽅法(⼿段)、对象1.危害⾏为:我国:在⼈的意志或意识⽀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体动静。2.主观上⽆意识⽆意志的⾝体动静主要有:第⼀,⼈在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第⼆,⼈在不可抗⼒下的举动第三,⼈在⾝体受强制情况下的⾏为3.订单式⼈哉收到精神强制、威胁时事实某种损害社会⾏为的情况,除了复合紧急避险条件属于合法⾏为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都应当认定为犯罪并追究其刑事责任。4.动,⾝体的活动静,⾝体的相对静⽌5.表现形式:作为不作为持有

6.作为⽅式:利⽤⾃⼰的⾝体物质性⼯具⾃然⼒动物他⼈

7.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法律明⽂规定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为引起的义务先⾏⾏为引起的义务《先⾏⾏为:由于⾏为⼈的⾏为⽽使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8.持有:⾏为⼈对特定物品进⾏事实上和法律上的⽀配、控制。物理控制、法律控制

持有是这个物品的拥有者,对此物有处分的权利。携带:指的是此物品随你到达某地或这段时间你可拥有但你没有处分的权利,因为这物品不是你的,9.危害结果:⼴义—危害⾏为所引起的⼀切狭义的—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10.危害结果的特征:客观性因果性侵害性多样性(社会关系危害⾏为对象⼿段等均具有多样性的特征)11.危害结果的种类:

(1)构成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有了结果才算犯罪:例如过失犯罪间接故意。⾮构成结果:不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这种危害结果发⽣与否以及轻重如何,并不影响犯罪的成⽴,额⽽只是在⾏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影响到⾏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进⽽影响到量刑的轻重。(2)物质性结果与⾮物质性结果

(3)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12. 危害⾏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具体性、复杂性、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注意四要件都具备才叫犯罪介⼊因素发⽣频率的⾼低决定⾏为与结果的关系程度第七章犯罪主体

1.概念:实施危害社会的⾏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然⼈和单位。2.共同要件:必须具备⾃然⼈⼈格:有⽣命的⼈of我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

3.刑事责任能⼒:⾏为⼈构成犯罪和承担责任所必须的,⾏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的辨认和控制⾃⼰⾏为的能⼒

4.刑事责任能⼒的程度:完全刑事责任能⼒完全⽆刑事责任能⼒相对⽆刑事责任能⼒(相对有⾏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减轻刑事责任能⼒(限定限制部分完全和完全⽆的中间状态年龄精神状况⽣理功能缺陷)

5.完全不负刑事责任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14 16 故意杀⼈故意伤害致⼈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爆炸投毒罪)完全负刑事责任

6.犯罪主体特殊⾝份:刑法所规定的的影响⾏为⼈刑事责任的⾏为⼈⼈⾝⽅⾯特定的资格、地位、状态。未成年⼈⽼年⼈

7.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主体、法律明⽂规定单位)8.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双罚制(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负责⼈⼈员均予以刑法处罚)、单罚制()转嫁制(单位犯罪的,只对单位予以刑罚处罚⽽对直接责任⼈员不予处罚)、代罚制(直接责任⼈员被予以处罚)9.我国刑法: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福⿍的,依照规定。第⼋章犯罪主观⽅⾯

1.是指犯罪主体对⾃⼰⾏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理态度。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以及犯罪的⽬的和动机。

2.犯罪故意,罪过形式之⼀,是故意犯罪的主观⼼理态度。“明知⾃⼰的⾏为会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因⽽构成犯罪的。”

3.直接故意,⾏为⼈明知⾃⼰的⾏为必然或者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必然发⽣+希望发⽣可能发⽣+希望发⽣)

4.⾏为⼈明知⾃⼰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的⼼理态度。(可能发⽣+放任发⽣)

5.犯罪过失:⾏为⼈应当预见⾃⼰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遇见,或者已经预见⽽清新能够避免的⼀种⼼理态度。6.过于⾃信的过失:⾏为⼈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7.疏忽⼤意的过失:⾏为⼈应当预见到⾃⼰的⾏为可能发⽣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意⽽没有预见,以致发⽣这种结果的⼼理态度

8.⾏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9.不可抗⼒的三个特征:○1⾏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与⼈⽆关的⾃然灾害等不属于刑法上的不可抗⼒事件○2⾏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3损害结果由不能抗拒的⼒量所引起(认识上已经认识到了可能的结果意志上排斥结果的发⽣)

10.意外事件:客观危害结果,主观⽆意或过失,损害结果不能预见11.期待可能性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期待⾏为⼈不实施违法⾏为⽽实施其他合法⾏为。如果不能期待⾏为⼈实施其他合法⾏为,就不能对⾏为⼈的⾏为进⾏⾮难

12.严格责任问题争议⼼态(不问责任⼼态的结果责任奴⾪制封建制)13.犯罪⽬的:犯罪⼈希望通过实施犯罪⾏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理态度,即危害结果在犯罪⼈主观上的表现

14.犯罪动机:刺激犯罪⼈实施犯罪⾏为以达到犯罪⽬的的内⼼冲动或者内⼼起因。

15.犯罪⽬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犯罪⽬的来源于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促使犯罪⽬的的形成。⼆者⼜是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它们所反映的需要是⼀致的。动机更抽象,⽬的则是追求的危害结果主观上的反映。⼀个罪可以有不同的动机,⼀种犯罪动机可以导致⼏个或者不同的犯罪⽬的,在量刑中的作⽤有所不同在⼀些情况下反映的需要不⼀致

16.认识错误:⾏为⼈对⾃⼰⾏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17.法律认识错误:假想的犯罪、假想的不犯罪、⾏为⼈对⾃⼰⾏为的罪名和罪⾏轻重的误解

18.事实认识错误: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具的错误、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九章正当⾏为

1.正当⾏为是指客观上造成⼀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为。

2.包括:(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3)⾃救⾏为(4)正当业务⾏为包括竞技⾏为医疗⾏为(5)履⾏职务的⾏为包括直接依法实施的和执⾏命令的(6)基于权利⼈承诺或⾃愿的损害⼀,权利⼈明确承诺的损害,⼆,推定权利⼈承诺的损害(7)法令⾏为

3.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着实施的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为。

4.正当防卫的条件:防卫意图(防卫认识防卫⽬的)防卫起因防卫对象防卫时间防卫限度

5.不具备正当防卫意图的⼏种情况:防伪挑拨相互的⾮法侵害⾏为为保护⾮法利益⽽实施的防卫

6.我国⽆限制防卫:对于正在进⾏⾏凶、杀⼈、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违纪⼈⾝安全的暴⼒犯罪,采取防卫⾏为,造成不法侵害⼈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7.防卫过当:排除直接故意说,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为。

8.紧急避险: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或者他⼈的⼈⾝、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的危险,不得已⽽才去的损害另⼀娇⼩合法权益的⾏为。9.紧急避险条件:避险意图(避险认识避险⽬的)避险起因(⾃然的⼒量、动物的侵袭⾮法侵害⾏为⼈的⽣理、病理过程)避险时间(迫在眉睫)避险对象(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避险限度避险限制(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客观限制)避险禁⽌(不适⽤于职务上、业务上有着特定责任的)

10.避险过当不是独⽴的罪名第⼗章故意犯罪的停⽌形态第⼗⼀章

故意犯罪在犯罪⼈产⽣和确⽴犯意以后,从其开始犯罪⾏为,到完成犯罪,有⼀个纵向发张国⾂

1.故意犯罪的停⽌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发展和晚晨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停⽌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2.预备未遂中⽌既遂预备阶段实⾏阶段、

3.犯罪停⽌形态存在的范围:过失犯、间接故意犯罪不存在直接故意犯罪并⾮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形态(从罪种⽅⾯分析不存在:着⼿实⾏即告

晚晨的举动范;我国刑法中把“情节严重”“情节恶劣”规定为构成犯罪限制性要件的情节犯结果加重犯)4.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1)结果犯:不仅要实施具体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为,⽽且必须发⽣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即以法定犯罪结果的发⽣与否作为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别标志的犯罪。(多常见罪、多发罪::故意杀⼈、故意杀伤害罪,抢劫抢夺⼑切赵典)

(2)⾏为犯:以法定犯罪⾏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强奸传播性病逃脱偷越国界投递叛变)

(3)危险犯:以⾏为⼈实施的危害⾏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以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的具备:放⽕罪决⽔罪爆炸罪)

(4)举动犯:即时犯按照法律规定⾏为⼈⼀着⼿犯罪实⾏⾏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构成既遂的犯罪。(原本为预备性质的教唆煽动性质的)

5.犯罪预备形态:准备⼯具创造条件。客观特征:预备⾏为尚未着⼿主观特征:意图⽬的尚未着⼿犯罪时停⽌下来违背⾏为⼈意志类型:准备犯罪⼯具创造便利条件

6.对于预备犯,可以⽐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7.犯罪未遂形态:已经着⼿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8.犯罪未遂类型:实施终了未实施终了的犯罪能犯未遂不能犯未遂(认识错误)9.处罚原则,从轻减轻

10.犯罪中⽌形态:在犯罪过程中,⾃动放弃犯罪或者⾃动有效地防⽌犯罪结果发⽣的,是犯罪中⽌应按免除应当减轻第⼗⼀章共同犯罪

1.概念:⼆⼈或⼆⼈以上故意共同参加实施故意犯罪的,是共同犯罪。

2.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过失构成共同犯罪(两⼈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同时反;两⼈以上实施危害⾏为罪过形式不同的;实施犯罪时故意内容不同的;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事后同通谋的窝藏⾏为包庇⾏为)⽚⾯共犯(⼀⽅加功于)3.共同犯罪的形式划分

(1)任意的共同犯罪:⼀个⼈单独可能实施的犯罪,由两⼈以上共同实施⽽形成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构成以两⼈以上的⾏为为要件。分类:对向性共同犯罪----基于⼆⼈以上的互相对向⾏为构成的犯罪,缺少另⼀⽅的⾏为不⾏-重婚罪贿赂

聚合性共同犯罪:向着同⼀⽬标的多数⼈的共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集团性共同犯罪: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2)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

(3)简单的共同犯罪复杂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之间有⽆分⼯为标准进⾏划分

(4)⼀般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特殊的共同犯罪是指共同犯罪⼈之间建⽴起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或称有组织的共同犯罪,犯罪集团(三⼈以上⽬的固定组织)5.分⼯分类法作⽤分类法(主从等)

6.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a.主犯分为:犯罪集团的⾸要分⼦(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处罚)和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的犯罪分⼦(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7.主从犯之教唆犯:故意教唆使他⼈实⾏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典29条的规定,“教唆他⼈犯罪的”

8.构成该教唆犯需要具备的条件:教唆⾏为(教唆具有刑事责任能⼒没有犯罪复议的他⼈产⽣犯罪故意)主观⽅⾯必须有教唆他⼈犯罪的故意(⼀是因素意志因素)

9.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教唆他⼈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的⼈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没有饭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章罪数形态

1.罪数,犯罪的单复或个数,在刑法理论上指⼀嘴与数罪。2.罪数形态,表现为⼀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3.罪数的类型分为⼀罪和数罪。⼀罪分为实质的⼀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罪(结合犯和集合犯)处断的⼀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数罪的类型,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并罚数罪与⾮并罚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期间的数罪实质的⼀罪:

1.继续犯,持续犯,“追诉期限从犯罪之⽇起计算;犯罪⾏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为终了之⽇起计算”犯罪要件:必须是⼀个犯罪⾏为,必须是持续地作⽤于同⼀对象,必须是犯罪⾏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必须是着⼿实⾏到⾏为终了继续⼀定时间按⼀罪论处

2.持续犯的区分:状态犯,是指犯罪既遂后,其实⾏⾏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出于持续。⽽持续犯是装潢太⾏为都持续

即成范,是指犯罪⾏为实⾏终了,犯罪记性完成的犯罪形态接续犯,⾏为⼈在同⼀机会以性质相同的数个举动接连不断地晚晨⼀个犯罪⾏为的犯罪形态

3.想象竞合犯,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通说认为是⼀个⾏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从⼀重处断原则

4.想象竞合和法规竞合(⼜称法条竞合,是指⾏为⼈实施⼀个犯罪⾏为同时触犯数个在犯构成上具有包容或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其

中⼀个刑法规范的情况)

5.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为,发⽣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因⽽刑法规定加重刑罚的犯罪形态。法定的⼀罪

1.结合犯,数个各⾃独⽴的犯罪⾏为,结合⽽成为另⼀个独⽴的新罪的犯罪形态:犯强盗罪,⽽⼜强奸妇⼥着,构成强盗强奸罪

2.集合犯,⾏为⼈以事实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为为⽬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为,还是作⼀罪(包括常业犯,以⼀定的⾏为为常业。营业犯,通常以盈利为⽬的,意图以反复实施⼀定的⾏为为业的犯罪)处断的⼀罪

1.连续犯,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成罪的数个⾏为,触犯同⼀罪名按照⼀罪处断

2.牵连犯,实施某⼀犯罪为⽬的,其⽅法⾏为或结果⾏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从⼀重处罚

3.吸收犯,数个犯罪⾏为,其中⼀个犯罪⾏为吸收其他的犯罪⾏为,仅成⽴吸收的犯罪⾏为⼀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数个犯罪⾏为数个⾏为之间必须有吸收关系)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为⼈实施数个⾏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的犯罪的

2.想象数罪,⽐如⼀个⾏为触犯两个罪名

3.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以⾏为⼈的数个⾏为符合的数个基本犯罪构成的性质是否相同为标准所进⾏的分类。

4.并罚数罪与⾮并罚数罪:以⾏为⼈已构成的实质数罪在量刑时是否实⾏数罪并罚为标准进⾏的分类第⼗三章刑事责任

1.概念: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为⽽产⽣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2.刑事责任的哲学和法学根据:⼈的意志是⾃由的;⾏为、社会危害性、与犯罪构成相符合

3.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产⽣阶段(⼏种学说p211)确认阶段(从司法机关或公安机关⽴案时起,到⼈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效时⽌)实现阶段(从⼈民

法院作出有罪判决⽣效时起,到所决定的姓⽒制裁措施执⾏完毕或赦免时⽌)

4.(最常见(其⼀是作出定罪判决虽免除刑罚,但给予⾮刑罚处理⽅法的处理---刑法37: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政处罚或者⾏政处分。其⼆作出定罪判决但免除刑罚处

罚⽽不给任何处分)

刑事责任,但由于法律规定的阻却刑事责任事由的存在,使刑事责任归于消

灭转移处理⽅式:⾏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

解决,⽽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第⼗四章刑罚概说

1.刑罚:是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适⽤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法。

2.刑罚的特征:内容是权益的剥夺限制对象只能是犯罪⼈主题种类及使⽤标准法律明⽂规定刑罚适⽤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执⾏机关是特定的

3.刑罚功能的具体内容:剥夺功能(限制再犯功能)威慑功能(个别威慑与⼀般威慑⾏刑前的威慑⾏刑后的威慑)改造功能教育功能安抚功能⿎励功能4.⽬的:⼀般预防特殊预防第⼗五章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1.刑罚体系:刑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的处罚,选择⼀定的惩罚⽅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法进⾏排列⽽形成的刑罚序列。

2.主刑:对犯罪适⽤的主要刑罚⽅法。只能独⽴适⽤,不能附加适⽤。具体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期徒刑死刑

3.管制,对犯罪⼈依法实⾏社区矫正的⼀种刑罚⽅法。五种主刑中唯⼀不剥夺犯罪分⼦⾃由的开放性刑种。羁押⼀⽇抵刑期两⽇禁⽌令的期限,即可以与管制执⾏期限相同,但判处管制的,禁⽌令的期限不得不少于3个⽉。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在判决执⾏羁押以致执⾏羁押以致管制执⾏的期限少于三个⽉的,禁⽌令的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最短期限的限制

4.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的⾃由,就近执⾏并实⾏劳动改造的刑罚⽅法。⼀⽇抵⼀⽇

5.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定期限的⼈⾝⾃由,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法。

6.⽆期徒刑:剥夺犯罪分⼦的终⾝⾃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法。

7.死刑:剥夺犯罪分⼦⽣命的刑罚⽅法,包括死刑⽴即执⾏和死刑缓期两年执⾏的两种情况。

8.适⽤死刑的限制性规定:(条件对象性质程序执⾏制度)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不适⽤死刑。最⾼法如果不是必须⽴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年执⾏9.附加刑: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的刑罚⽅法。可以附加适⽤,也可以独⽴适⽤。(包括罚⾦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10.罚⾦:选处罚⾦单处罚⾦并处罚⾦⽐例制倍数制⽐例兼倍数制特定数额制抽象罚⾦

11.⾮刑罚处理⽅法:⼈民法院对犯罪分⼦适⽤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法。12.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第⼗六章刑罚的裁量

1.刑罚的裁量,⼜称量刑,从动态意义上讲,是指⼈民法院在定罪的基础上,依法确定对犯罪⼈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即执⾏审判活动。从静态意义上讲,⼈民法院上述活动的结果。

2.刑罚裁量原则: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3.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司法解释规定的量刑情节酌定量刑情节⼆,应当型情节可以型情节三,从宽量刑情节从严量刑情节

四,罪中情节罪前情节罪后情节(某某时段影响量刑情节)五,体现犯罪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危险性的量刑情节六,功能确定情节功能选择性情节

4.运⽤:正确理解从轻处罚从重处罚减轻处罚免除处罚的含义严格运⽤法定情节,不能忽视酌定情节正确运⽤功能选择性情节恰当运⽤并列性的多情节第⼗七章刑罚裁量制度

1.累犯:因犯罪⽽受过⼀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犯⼀定之罪的犯罪⼈。

2.累犯与再犯的:(1)累犯前罪与后罪必须是故意的犯罪;⼆⼈再犯前后罪没有这种限制(2)累犯必须以前罪受过⼀定的刑罚和后罪应受⼀定的刑罚处罚为成⽴条件;⽽再犯并不要求(3)累犯所犯后罪,必须是在前罪刑罚执⾏完毕或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实施;⽽再犯的前后两罪之间并⽆时间⽅⾯的限制

3.⼀般累犯,普通累犯,条件(1)前罪后罪必须故意(2)前罪18岁(3)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4)后罪发⽣在前罪的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被嘉实多犯罪分⼦,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有饭新罪,不构成累犯,⽽应撤销假释,适⽤数罪并罚

4.特别累犯:构成刑法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累犯条件:(1)前后罪必须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其中之⼀的犯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类罪,即构成特别累犯,不受前后量最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5.⾃⾸:⾃⾸从宽制度,犯罪分⼦犯罪以后⾃动投案,如实供述⾃⼰的罪⾏的⾏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被告⼈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其他罪⾏的,以⾃⾸论(⼀般⾃⾸特别⾃⾸)6.过失犯罪单位犯罪的⾃⾸

7.坦⽩,⼀般是指犯罪分⼦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的⾏为。

8.⽴功,犯罪分⼦揭发他⼈犯罪⾏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犯罪分⼦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

9.属于⽴功情形:组之她⼈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功表现。10.重⼤⽴功:p274

11.数罪并罚,我国刑法,⼈民法院对判决宣告前⼀⼈所犯

数罪,或者判决宣告后,刑罚执⾏完毕前发现漏罪或⼜犯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法,决定对其应执⾏的刑罚的制度。12.数罪并罚原则: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折中原则

13.我国刑法并罚原则:判决宣告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包括死缓,采取吸收原则;判决宣告数个⽆期徒刑或最重刑,吸收原则;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为有期⾃由刑即有期徒刑、拘役刑、管制刑的,区分如下情况分别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吸收原则、并科原则;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根据附加刑种类的不同,分别采取并科、合并和分别执⾏原则。14.数罪并罚头好⼤

15.缓刑:⼀般缓刑(3年以下not犯罪集团⾸要分⼦⼀般过失犯罪)战时缓刑(允许戴罪⽴功)⼀般适⽤特别适⽤(18 怀孕的妇⼥已满75周岁的⼈)16.缓刑的考验期:拘役有期徒刑第⼗⼋章刑罚执⾏制度

1.减刑: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的犯罪分⼦,因其在刑罚执⾏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2.改判:原判在认定事实或者适⽤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可以加重也可以减轻。

3.假释:对判处有有期徒刑、⽆期徒刑的犯罪分⼦,在执⾏⼀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在假释考验期内若不出现法定的情形,就认为圆盘刑罚已经执⾏完毕的制度。4.假释的对象限制、条件限制、限制条件、实质条件。

5.假释的程序:对于犯罪分⼦的假释,由执⾏机关向中级以上⼈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民法院应当组合成合议庭进⾏审理,对于符合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第⼗九章刑罚的消灭

1.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驶具体的刑罚权。

2.追诉时效:刑罚规定的、对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幼⼩期限。3.⾏刑时效: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执⾏刑罚的有效期限。4.赦免:国家宣告对犯罪⼈免除其罪、免除其刑的法律制度。

5.⼤赦:国家对某⼀时期内犯有⼀定罪⾏的犯罪⼈免予追溯和免除刑罚执⾏的制度

6.特赦:国家对特定的犯罪⼈免除执⾏全部或者部分刑罚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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