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摇摇Jul.,2018摇
2018年7月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问题探析
童摇格
(华侨大学法学院,福建泉州362021)
摘摇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试行是刑事司法系统适应和满足新时代人民群众新需求的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需要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进行双位解读,多元化诉讼程序的衔接及加强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中不容忽视,也是最为值得思索的问题。同时,强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以切实有效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运行,从而完善刑事司法改革。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协商性司法;刑事速裁;辩诉交易
中图分类号:D915.3摇摇文献标识码:A摇摇文章编号:1008-2638(2018)07-0094-04
AnalysisoftheProblemsintheTrialoftheLeniencySystemofGuiltyPlea
摇摇Abstract:Theleniencysystemofguiltypleaistheembodimentofthecriminaljudicialsystemtoadaptandmeetthenewneedsof
ignoredintheleniencysystem.Andtopromotetheoperationoftheleniencysystemofguiltypleaeffectively,thelegalsupervisionofthehandlingofleniencycasesmustbestrengthened.
(SchoolofLaw,HuaqiaoUniversity,QuanzhouFujian362021,China)
TONGGe
thepeopleinthenewera.Theapplicationoftheleniencysystemofguiltypleashouldbeinterpretedfromthesubstantivelawandtheprocedurelaw,andtheconvergenceofmultipleproceedingsandtheprotectionofthelitigantrightsofthepartiesarenotallowedtobe
摇摇Keywords:leniencysystemofguiltyplea;deliberativejustice;criminaldiscretion;pleabargainingdeal
摇摇刑事司法改革呈现出两大趋势,即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强调以审判为中心,而对于较为简单的案件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以速裁程序试点的先行探索为基础,进一步总结试点经验,扩大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范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的重要刑事司法改革举措,利于推动和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具体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涉及了公、检、法三大机关部分职权的重大调整,需要各机关彼此间的互相配合与监督。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追求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平衡载体,也突出和彰显了协商性司法的制度特点。此举便于达成控辩审间的良性互动,彰显了现代司法的宽容精神,是兼顾法、理、情,强化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关联整个司法体制的建构,既要保证程序公正,又要确保与实体相得益彰。推进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有效落实,对提高司法效率工作机制的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一、“认罪认罚从宽冶的条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突出特点在于协商性司法价值的摇摇收稿日期:2018-03-08
体现。因协商的主体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能力对案件适用范围产生一定限制。而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认罪冶、“认罚冶、“从宽冶涵义的双位解读,可更进一步地释义“认罪认罚从宽冶的条件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即为“认罪冶。“认罪冶体现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有的悔罪态度。实体法层面的“认罪冶,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罪行的如实供述为基准,借助刑法中自首、坦白的有关情形予以推进。但认罪认罚从宽中“认罪冶不应严格等同于实体法上的量刑考量情节,应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旨意去认定认罪表现。程序法层面的认罪,主要体现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对拟指控犯罪事实的无异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性质的辩解或者对指控罪名的异议,不能否决其对指控犯罪事实的认罪,只要在后续协商所达成的协议中承认罪行的指控,则应认为符合“认罪冶的要求。
“认罚冶则体现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上,落
摇摇作者简介:童格(1994-),女,在读硕士。主要从事诉讼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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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量刑建议的同意,具结书的签署。切合认罪认罚从宽所传达出来的司法宽容精神及人文精神的关怀。从实体法层面上来讲,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是在认罪的基础上而自愿承担与之相应的实体法上的刑法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执行方式等无异议。从程序法层面上讲,认罚意味着于普通诉讼程序中部分法定诉讼权利的放弃,以及如法庭辩论等环节的简略,即达成对诉讼程序简化的认可。对于积极主动上缴赃款、赔偿损失、退赃退赔的,亦纳入“认罚冶界定范围。
流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当然,速裁程序案件的适用范围、配套措施保障等方面还有待改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建议将刑事速裁程序纳入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速裁程序案件适用范围扩展至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案件,取消罪名限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框架内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扩大到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并对不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作出概括性列举。速裁程序案件的审理与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在可能判处徒刑的期限上有了很好地对接,被告人在程序的选择上得到优待。若简化程序需要以被追诉人的认罪来提供正当化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犯罪事实,最终同意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都是其“认罪认罚冶的客观表现。而正是由于“认罪认罚冶的表现,“从宽冶的结果性处理才能得以落实。实体从宽是对认罪认罚的有效激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价值。从轻、减轻亦或免除处罚得以恰当应用,并依法适度“从宽冶,于法有据。当然,在此不免疑问,“认罪认罚冶的表现同实体法中的量刑规定存有复合,从而是否导致了“从宽冶“惠顾冶程度的降低。诸如自首、坦白、刑事和解等制度,直接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的基础上。“从宽冶的认定是在遵守刑法、刑事诉讼基本原则适用的前提下予以适用,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在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于法定刑量刑幅度内从宽处罚,这也是试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的不同之处。程序层面的从宽,可以通过起诉阶段强制措施的变更、不起诉处理体现出来。而对于侦查阶段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学界颇有争论,有学者认为侦查阶段的从宽,表现为侦查机关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1]但是,基于侦查阶段任务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的处理不应影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冶的认定。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检察机关履行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相应降低,于法庭上的举证责任亦被显著减轻,但是认定被告人有罪的门槛不能降低。[2]故而,认罪认罚从宽在侦查阶段是否适用应谨慎对待。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兼顾实体性和程序性,强调两个维度的应用,即实体上的从宽处理,程序上的从简处理。“认罪冶、“认罚冶、“从宽冶的准确理解,是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有利保障,有助于避免片面从严和一味从宽情况的产生。
二、多元诉讼程序的衔接
作经验被吸纳到此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框架之内2016年试点工作结束的刑事速裁程序,所总结出的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中指出,刑事速裁程序全流程简化,大幅度缩减了刑事诉讼结案周期,“案多人少冶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司法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刑事速裁案件的抗诉率和上诉率较全部刑事案件得到降低,而且据中国政法大学课题组对参与试点的人员的调查,绝大多数人对速裁程序运行效果满意,其中被告人满意度达97.69%。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强调速裁程序试点工作对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
则被追诉人认罪也需要以实体或程序上的从宽处理为驱动力,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提供了这种正当化机制和动力机制。[3]
诉讼程序不仅助于案件客观真实的还原,还应适时对案件作出合理裁断,有效地缓解和解决因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纷扰。[4]认罪认罚案件对多元化诉讼程序的选择必然需要相应配套措施的完善,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中不应对“认罪认罚冶从宽的,不能“从宽冶。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同美国辩诉交易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从宽处理,但并非对辩诉交易的全部移植。辩诉交易是帕克犯罪控制理论模式下的产物,是由检察官主导下的指控交易和量刑交易,前者即为检察官以减少指控或降格指控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后者是指被告人作有罪答辩,检察官则向法官建议被告人认可的刑罚或者同意被告人特定刑罚的申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协商冶没有辩诉交易下的“交易冶空间那么大,强调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公正司法,“协商冶是在一定的格局中进行。法官通过“罪状答辩程序冶(arraign鄄ment)答辩还是无罪答辩的选择来审查控辩交易的结果,并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当庭询问被告人是作出有罪。法官要当庭询问被告人的有罪答辩是否出于自愿,是否获得律师的有效辩护;审查被告人是否做出理性的选择,是否了解有罪答辩带来的法律后果;最为重要的是,法官需审查检察官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排除合理怀疑。此程序将控辩双方的交易暴露在法庭上,同时给予被告人重新考虑是否出于自愿和理性而作出有罪答辩选择的机会。这种审查无疑为辩诉交易的公开化、人权的保障提供了保证,也进一步确保了司法的公正性。[5]而速裁程序中却没有诸如此种程序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庭审的审查对象仍局限于定罪和量刑问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在保持开庭审理的方式基础上,将庭审中心移转于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之自愿性问题上面。[6]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程序上的简化仍要有似于辩诉交易的审查程序做保障,在庭审中对“协商冶审查,不可省略。法官不仅要以量刑建议的同意和具结书的签署书面审查为准,而且也要充分发挥在庭审上对私下合意达成的合法性、公正性的审查职能,加强法律控制,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旨意。
认罪认罚从宽于诉讼程序上的体现,即以案件的从简、从快处理为特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认罪案件和不认罪案件分流机制的健全,将有效弥补审前分流机制的缺失。而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及普通程序的有序衔接、递进,使得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形成多层次的程序处理机制,创新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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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程序格局。
三、当事人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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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证据的救济途径,是被追诉人明知且自愿选择认罪认罚的基础性保障措施。[8]
3.律师帮助权
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中,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的适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追求诉讼效率最大化价值目标时,要以满足司法公正这一底线为前提。现代刑事司法更为注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强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二者是现代刑事司法内容的重要体现,是“以人为本冶核心理念的贯彻,是司法公正的堡垒。强化当事人的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当事人权利保障,主要从刑事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两个方面予以阐述。
用得到广泛认可。但值班律师并不同辩护律师享有完全等同的系列诉讼权利,无调查取证权、阅卷权,也其没有为被告人出庭辩护的职责,所以,值班律师的存在更似于速裁程序的协助者、法律咨询者。值班律师主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为此,部分学者主张引入强制辩护。强制辩护的设置有其合理性,有利于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但是,我国刑事辩护制度(一)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被追诉人的权利诉求在于确保自己的主体地位受到充分尊重,能够平等的参与刑事诉讼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保障考虑在内,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并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程序选择权、知悉权、律师帮助权是被追诉人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不可或缺的权利保障,另外,应赋予被追诉人反悔认罪认罚的撤回权。
1.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程序选择权
,与之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有权参
与到程序中并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主张。[7]程序选择权不仅保障被追诉人诉讼中的程序主体地位,而且也是对被追诉人自由权的保护。“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冶,被追诉人有认罪与不认罪的自由,对认罪认罚的选择完全出于自愿,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迫使被追诉人认罪。被追诉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行为,能够对认罪认罚从宽诉讼活动产生应有的影响。若被追诉人自愿的选择认罪,应相应地获取认罪认罚的有关信息;若被追诉人明确地不认罪认罚,则其案件不能被强迫地适用认罪认罚案件处理。被追诉人自由地选择认罪或不认罪,才能保证出于自愿认罪认罚,自主地接受认罪认罚带来的法律后果,从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能发挥效用。
2.知悉权知悉权
,是指当事人获知诉讼中各种与自己权益相关的
信息,从而能够理性、有效地行使或者处分自己权益的一项诉讼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则是国家司法机关应履行的告知义务,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国家司法机关告知义务的履行是被追诉人知悉权的保障,被追诉人只有在明知自己被指控行为之性质及作出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其认罪的系列行为才被认定是基于自愿作出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工作中,可以从两方面完善被追诉人的知悉权:一是,完善追诉机关的告知义务。严格权利告知,追诉机关可制作权利告知书,于审查起诉期间,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被追诉人出示并宣读权利告知书,由被追诉人自愿选择是否认罪,可采取签名或按压指纹的方式佐证。二是,确立证据开示制度。审查起诉阶段,控方有义务向辩方开示已固定的确实充分的证据,对于无辩护人的被追诉人也是获取相
的现状并不能为强制辩护的引入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也可能为尚未成熟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带来一定的阻碍。目前,试点工作中应最大程度的保证被追诉人获取律师帮助的权利,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的合法权利,实现对被追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被追诉人有权主张撤回其认罪认罚的自白供述撤回权
,即即被
追诉人若认为先前的认罪认罚供述有损自身利益或者基于某种原因反悔其认罪认罚的选择,应准许被追诉人行使撤回权。撤回权基于一项诉讼权利被行使,不能视之为被追诉人认罪态度不好的表现而加重刑罚。被追诉人行使撤回权的,意味着“认罪认罚从宽冶的放弃,原则上不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从宽冶处理。被追诉人选择行使撤回权的,检察机关应重新审查公诉材料,于程序转换阶段有权申请补充侦查等,确保指控犯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冶的法定证明标准。[9]但是,被追诉人撤回权的行使应有所限制,无条件的适用会拖延诉讼进程,浪费司法资源,与施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精神背道而驰。撤回条件要求随撤回时间要求而有所变化,法院审查前的自由撤回、审查后的限制撤回,还应包括判决生效后因不公正等特殊情形的例外撤回。
(二)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对被追诉人权利的保护无疑成为“认罪认罚从宽冶改革的焦点,但于任何刑事司法改革,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都是不容忽视的。协商性司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贯彻,不仅以被追诉人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商为载体,还应存在于司法机关、被追诉人与被害人在一定程度上的协商中。美国的辩诉交易过分追求检察机关与被告人方的利益双赢,被害人的实体利益和程序选择往往被忽略,这也成为辩诉交易的弊端所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通常予以两方面的诉讼关注:一是于法院定罪量刑过程中的诉讼参与和意思表达;二是对民事赔偿问题的合理诉求。[10]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积极主动地赔偿别害人损失,获取被害人的谅解,作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中应给予被害人适度的活动空间,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程序运作上亦应有所体现。例如,赋予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被害人一定的程序参与权,于法院审理阶段,允许被害人对公诉方所提出的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等,充分发挥被害人的当事人主体地位。被害人原本作为刑事案件中受害方已然承受精神和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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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上不同程度的伤害,不能于司法过程中再遭受第二次的不公对待。司法公正是本位,不能一味地追求诉讼效率。对被害人诉求的合理关注及其合法利益保护的重视,预防和避免被害人不满情绪的激化,防止更大冲突的发生,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从实体和程序上对被害人的诉求切实给予更多的关注和保护,实现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四、对“认罪认罚从宽冶的监督与制约
认罪认罚从宽改革虽被积极地响应和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亦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但社会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有着质疑的声音,权力滥用、权钱交易的司法腐败,冤假错案等问题的滋生。认罪认罚从宽的“协商性冶可能是让人疑问处理是否公正的主要原因,尤其是在我国讲人情、人脉、人际关系背景的影响下,这种疑虑是不可避免的。为此,必须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冶的监督和制约。
司法机关的活动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其权力的行使受到规制,严格司法,公正司法。检察机关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自觉接受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严明司法办案活动纪律。人民法院要依法审判,法官在审理认罪认罚案件中虽有较大自由裁量权,但不能枉法裁判。同时,强化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审查,防止非法取证行为,排除非法证据。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冶全流程的透明化、公开化,确保相关信息的及时公开,加强法律监督。司法机关可通过“谁办案,谁负责冶的责任追究、细化权力清单、网上公开文书、适时评议等机制,达到自我监督。系列配套措施的保障才能更有效地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冶的应用,也使得认罪认罚案件在整个诉讼中的运作更为透明。此外,通过对认罪认罚案件证明标准的限定来促进案件处理的公正性,证明标准是法律控制的一个关键环节,使得“认罪认罚从宽冶受到法律的监督和制约,一个客观性的衡量标准呈现在公众面前。不过,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问题,颇有争议。主要存在几种不同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可以降低证明标准,证明只要能
够排除合理怀疑即可。另一观点认为,刑诉法所规定的证明标准适用于所有刑事案件,认罪认罚案件不应在排除之列。也有人认为,不同特点的认罪认罚案件适用不同层次的证明标准,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达致“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冶即可。[11]笔者认为,证明标准不可以附随案件随意更改,案件的证明可在证明标准的弹性空间内有所调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理念虽欲节约司法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但其不能以模糊案件事实、缺失相应证据的快速处理作等价交换。降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明标准于现阶段没有法律依据,认罪认罚案件既为刑事案件一部分,应适用刑诉法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规定的自然应为遵守。认罪认罚案件在“从宽冶的处理上有着一定的调度区间,检察官对认罪认罚案件在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问题上,可予适度放宽。任何案件和证据都不能获取百分之百的“属实冶,只能是不同程度上的“属实冶。[12]“认罪认罚从宽冶的证明标准,是学术界颇具争议的难题,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中仍需更为深入的探讨。
总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响应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改革进程,而且关联着整个司法体制的建构。如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行之际为刑事司法制度改革获取更多的参考价值,仍需要司法实践为此更为大胆的尝试和创新。学者们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内容有着不同的见解,其中涉及的很多问题值得反思和探讨,而笔者在诸多有价值的探讨的基础上,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解读,亦旨在慎重地对待认罪认罚从宽这一刑事司法改革路径。加强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监督和制约,拨开制度迷雾,以促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其试点工作仍处于进行时,我们应对其予以进一步地关探索,将目光穿梭于理论设计和现实需要之间,立足和充分总结试点工作的成熟经验,遵循司法改革的逻辑,以司法实践需求为依归。
摇摇注释:
摇摇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报送<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总结>的报告》,附件4:“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问卷调查情况冶,最高人民法院法(2016)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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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摇李摇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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