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考勤休假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考勤和休假管理,维护良好工作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合同制员工。 三、考勤管理
3.1 考勤周期:员工考勤周期为每月的1日至月末。 3.2 考勤职责
中心值班长负责本班客服代表考勤,为考勤负责人,综合行政部是公司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3.2.1 组织建立公司考勤管理体系,并确保其适宜性和有效性; 3.2.2 监督检查和指导值班长的考勤管理实施工作; 3.2.3 考勤情况汇总分析和结果处理。
3.2.4 值班长可自行采用一种明确可控的考勤方式,真实反映本班客服代表的出勤情况,并接受行政部的监督。
3.2.5 值班长负责本班考勤记录,并与每月5日前将上一月的考勤结果以考勤表的形式随同员工各类请假及调班的审批手续上报行政部核查备案。
3.2.6 各班的考勤表应经本班人员签字确认。 四、考勤异常处理
4.1 非工作原因,且事前未经领导同意或事后不能说明正当理由,在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后到达工作地点的,视为迟到;在公司规定的下班时间前离开工作地点的,视为早退。
4.2 迟到、早退者,按现场管理考核制度处罚。
4.3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旷工:
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不到公司上班的; 不服从工作调动,且不按规定时间到岗位的;
4.4 旷工3天以下的,按实际旷工天数扣除双倍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4.5 轮班岗位人员全月请假直接按排班时长计算。
4.6 换班:员工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换班,必须提前一天书面报送值班长,值班长同意后方可换班,每月主动换班超过三次的,当月无满勤奖。
四、 请假制度
病假:员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疗机构诊断需要治疗或建议休息的,可请病假。
4.1 员工休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病历、病情诊断证明书、化(检验)单、医院出具的正规发票原件或复印件、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材料(指因病住院员工)。销假时要出具出院小结及结帐发票原件或复印件等材料。
4.2 以上所指医院是指县级以上医院,并且除因紧急或特殊情况就近就诊或确因病情需要到外地就诊,其他情况都需是合肥市医保定点医院。
4.3 公司对员工的病情有怀疑的,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复核。对于提供虚假病历、夸大病情、没病装病骗取病假的,或在病假期间为其它单位提供服务的,视为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4.4 病假不得超过10天,如超过10天的则按医疗期相关规定执行。
4.5 女员工病假期间生育的,可申请产假。 4.6 病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7 假期待遇: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6个月的可享受,1天的带薪病假,依次类推最长享受不超过3天的带薪病假,超过部分按2元/小时的标准考勤扣款。
事假:员工因个人事由必须在工作时间亲自处理而不能上班的,可请事假。
4.8 事假1次不超过3天,1年内累计不超过20天,逾期公司将视为不能胜任工作岗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4.9 假期待遇:事假期间不计发任何工资及补贴,事假扣款4.0元/小时。
4.10婚假:员工结婚,持结婚证可请婚假。凡符合国家规定可以结婚的员工,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夫妻双方同时满足)的初婚者可另外给予17天的晚婚奖励假。
4.11 婚假待遇:员工婚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不变,不享受各种补贴。
4.12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养父母、同胞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去世,给予3天丧假,需另行增加路程假的,按事假处理。
4.13 员工其他亲属去世的,视具体情况给假1天,需另行增加路程假的,按事假处理。
4.14 丧假待遇:员工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产假:女员工计划内生育或怀孕流产的,可请产假。女员工生育和休产假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4.15 女员工产假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其中产前休假15天); 4.16 分娩时符合医学指征实施剖宫产手术的,增加半个月的产假;
4.17 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初产产妇,增加一个月的产假;
(晚育指已婚妇女满24周岁初次生育)
4.18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产假; 4.19 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1个月的产假。
4.20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生育第二胎的员工,参照上述产假规定执行;未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计划外生育的女员工不享受产假,且公司将视为严重违纪。
4.21 已婚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下流产或患子宫外孕的,持保健机构、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产假20天,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不超过30天产假,7个月以上按正常产假处理。
4.22 产假期间包含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日。
4.23 产假期满后因身体状况仍无法上班的,可凭医保定点医院证明申请病假。
4.24 产假待遇:公司已参加生育保险,员工产假期间公司不再发放任何工资待遇,由社会保障机构根据当地有关政策发放生育津贴。员工休产假、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仍须承担“五险”的个人应缴交部分,员工休产假之前先从工资中预扣3个月“五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休完产假后多退少补。
护理假:男员工配偶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男员工可根据情况请护理假。
4.25 假期:夫妻任一方父母与产妇同城或同村的,护理假2天;父母与产妇不同城或同村的,护理假5天。
4.26护理假待遇:护理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
计划生育假:员工因实行计划生育手术,需要休息的,凭节育手术证明可以申请计划生育假。
4.27 假期:已婚男员工依据计划生育规定进行节育行结扎手术的假期为7天;女员工产后行结扎手术的,增加产假14天。
4.28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
4.29 采取长效措施失败,导致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的,可休假7天,一年内第二次流产的,按事假处理。
4.30 员工在节育后必须在第一工作日提交节育证明材料,无法提交节育证证明材料的按事假处理。
4.31 计划生育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32 假期待遇: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不享受各种补贴。
工伤假
4.33 员工负伤,经劳动部门鉴定为工伤的,公司给予工伤假。 4.34 公司参照定点医疗机构、医疗鉴定部门建议的医疗期给予工伤假期。
4.35 工伤医疗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36 工伤医疗期未确定之前,由工伤员工所属部门填写《请假单》,假期每次应不超过一个月。
4.37 工伤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4.38 假期待遇:工伤假期间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不变,不享受各种补贴。
带薪年休假相关规定详见易联星通〔2011〕11号。 五、请假手续和审批权限 (一)请假手续
5.1 上述条款规定的所有假期必须由本人申请,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员工请假申请单》,履行审批手续,一天以内的请假手续放在
值班长处备案,超过一天的请假手续必须送行政部备案后方可休假。
5.2 员工请假期满后需要续假的,按照请假流程重新申请、审批。 5.3 请假手续不符合要求按以下条款处理。
5.3.1 员工未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完全批准(即须报批的值班长、中心主任和公司领导全部批准同意)、请假单审批后未交行政部备案,即擅离工作岗位的,未出勤天数按旷工处理。
5.3.2 员工超假,超过天数按旷工处理。 (二)审批权限
5.4 1天以内的,各类请假由中心值班长负责审批。 5.5 1-3天(含3天)的,由中心值班长、中心主任审批。 5.6 3天以上的,由中心值班长、中心主任、公司领导审批。 5.7 根据岗位实际工作需要,一次事假超过3天原则上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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