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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及启示

2020-01-31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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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税收政策支持及启示

作者:毛秋生

来源:《消费导刊·理论版》2008年第22期

近年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生产能力不断提高,创新步伐加快,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我国已步入世界电子产业大国行列,无论是产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都具备了一定的竞争实力。政策环境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从20世纪80年代起,我国政府就非常重视电子工业的发展,中央及地方各级政府从政策、资金上给予了大力支持,如把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和程控交换机列为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品。2000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了鼓励移动通信、集成电路、软件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适时调整了部分重点电子产品出口退税率,修订外商投资和国内鼓励投资的产业目录,并先后出台了推动电子信息产业 “走出去”、建设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出口基地等政策。这些政策措施的落实,有效地改善了行业发展环境,充分调动了各地方和境内外企业的积极性,促进了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差异化发展,使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成为国内规模最大、最活跃的行业。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大而不强,核心技术受制于人,缺乏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等矛盾和问题日益突出。财政税收政策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对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有着积极和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和模式优化必不可少的条件。 电子信息产业是当今高新技术的领先产业,包括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家用视听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专用设备等等,基本涉及了IT、通信等领域。电子信息产业能有效带动国民经济的增长,是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之一。电子信息产业的家用视听产品、个人计算机、移动电话等个人消费品,已经成为人们最基本生活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提供的生产设备已经成为许多工业领域重要的生产资料,如通信设备、电子计算机、电子仪器、电子信息机电产品以及电子信息材料等提供的产品成为工业制造业发展的工具和手段。电子信息产业作为支柱产业在一国的产业结构中,增加值占GDP比重较大,该产业科技含量高,能以自身的发展带动其它产业发展以及社会生产力的整体提高;该产业有较大很强的市场发展空间和增长潜力,是国民经济的新经济增长点。电子信息产业对GDP的带动作用非常明显,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

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确立一套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税收政策,给予电子信息产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办法,发挥税收政策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激励和促进作用,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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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行业主要包括软件产业和电子产品制造业两大行业。以软件产业为基础的信息服务业。包括软件产品、系统集成制造以及软件信息服务。软件产品是指从事各种软件设计、开发、测试以及推广应用的业务活动,包括系统软件、支撑软件、应用软件以及嵌入式软件,其中系统软件是核心产业,应用软件是近年来最具活力、增长最快的产业。软件信息服务主要包括软件售后服务,软件维护、培训、咨询服务等。电子产品制造业以消费、投资和基础来分类。消费类主要包括家用视听设备制造业,投资类主要包括雷达设备制造业、通信设备业、广播电视设备业、电子计算机制造业、电子测量仪器制造业、电子工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电子信息机电产品制造业和电子信息专用材料制造业等,基础类主要是电子元件和电子器件设备制造业。其中投资类是近年来电子信息产业的主体,特别是计算机和通信设备制造业是近年来规模较大、增长较快的产业,基础类则是电子制造业的核心。 (一)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迅速

1.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量吸引外资,电子信息产业以投资拉动为主高速增长,产业规模名列前茅,我国已成为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大国。电子制造业销售收入约占全球总量的30%,在世界排名由1996年的第10位一跃而为2007年的第2位,仅次于美国。

2.近年来,我国电子信息产业持续保持较快增长速度。据统计,2007年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实现的销售收入,相当于1977年(12.97亿元)的4700多倍,年均增长32.2%,产业规模居于国内工业部门首位;利税总额3127亿元,相当于1977年(12.2亿元)的1421倍,年均增长27.4%。

3.2000年至2007年,我国电子信息产品出口贸易额平均增长率为36.15%,高出同期全国出口贸易额平均增长率7.69个百分点。目前,中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额在全国商品外贸总额中所占比重达37%,居工业产品外贸出口的首位。

4.我国多种消费类电子信息产品在世界市场上位居首位。其中彩色电视机、数码相机分别占全球总量的45%和63.2%。笔记本电脑占世界市场的72%;移动电话手持机,占47.1%。,显示器占56%、程控交换机占58%、激光视盘机占85%,均已位居全球第一。 5.国内市场巨大,中国经济增长率高居亚太地区各国之首,市场潜力巨大,对全球电子信息产品市场的拉动作用不断增强。按国际同口径计算,2007年,中国电子信息产品产值占全球市场的份额比2006年提高了2.2个百分点,其中内销总量占全球市场的比重提高了2个百分点,对全球电子信息产品产值增长的贡献率为64.5%,成为推动全球电子信息产品增长的主要力量,已成为世界第一大集成电路市场。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有关的基础设施建设较为完善。2007年,全国手机普及率达到41.6%,互联网用户达到 2.1亿人;城镇居民计算机拥有量达到59.7台/百户,彩电拥有量超过151台/百户.国家信息化投资占城市基础设施投资的比重接近10%,电子政务投入在电信建设投入的比重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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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000 年以来,中国电子信息产业一直保持快速增长态势,产业规模在国民经济各行业中始终居领先地位。2001-2007年间,电子信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速度达到24.9%,呈现良好发展态势。1989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规模位居世界第九位,1996年跃居世界第五位,1999年成为仅次于美国、日本的世界第三大电子信息产业国,2003年超过日本位居世界第二位,进入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大国行列,国际地位持续稳步提升。2007年,中国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占全球市场的份额达22.4%.

7.区域特色产业集群加速形成。随着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快速发展,新设外资企业数量明显增加,外商投资规模日益扩大,特别是日、韩的半导体、计算机配件企业不断向中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增强在中国的研发力量,形成研发力量转移的新一轮热潮。外资转移进一步加速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聚集带的形成,特别是珠江三角洲、长江三角洲、环渤海等地区的地位更加突出。这些地区产业基础良好,行业配套能力强,加上政府服务意识强,吸引外企不断加大投资力度,推动区域产业发展步入良性循环,而且各自特色明显,像广东东莞的台式电脑、上海的集成电路、苏州的笔记本和液晶显示器等都呈现产业聚集态势。在这三大产业聚集区内,形成了高度细化的产业分工体系,实现了即时供应的产业配套能力,吸引了众多外商投资,已经发展成为影响全球市场的国际化生产制造基地。2007年,9个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实现收入超过3万亿元,成为引领产业增长的重要地区,并在结构调整、技术创新、产业配套、外贸出口、人才就业等方面产生了重要的带动示范效应。

8.随着世界经济贸易的持续增长、全球信息化的快速提升和产品技术创新的不断发展,电子信息产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加之中国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显著提高,近年来,中国电子信息产品进出口贸易实现了高速增长,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1241亿美元增长至2007年的8047亿美元,年均增速达到36.5%,国际竞争力明显提升。

(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存在的问题与差距

1.中国本土电子信息企业与国际一流跨国公司相比差距较大。评价电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主要根据属地原则,把国内的外资企业、合资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一个整体(国内产业)进行评价。而事实上,中国电子信息产业整体上以外资为主,使对其国际竞争力的评价具有内在缺陷。

规模企业数量有限。近年来,尽管中国电子信息骨干企业规模不断壮大,但与全球一流跨国公司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联想是中国电子信息百强的龙头企业,2006年营业收入约183亿美元。但联想与惠普、IBM相比仍有很大差距,营业收入分别为二者的20% 和19.8%,不足戴尔的1/3。

2.中国电子信息企业普遍赢利能力不强,与一流跨国公司差距较大。赢利能力是反映企业国际竞争力最核心的指标之一。2006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的合计利润为28.9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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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不如GOOGLE一家公司的利润30.8 亿美元;电子信息百强企业平均利润率仅为2%,远远低于《财富》500强中美国电子信息企业11.7%的水平。

研发投入力量薄弱。电子信息产业作为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属于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产业,信息技术和产品创新需要持续的研发投入作为支撑和保障。2006年微软、IBM和英特尔3家企业的研发投入经费都在50亿美元左右,其中微软达到66亿美元,是中国电子信息研发投入最高企业华为(7.4亿美元)的9倍。

创新能力尚待提高。我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技术创新总体技术自给率不足20%,在核心技术和关键环节上落后国际先进水平5-10年,核心元器件和软件仍没有摆脱受制于人的局面。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水平始终处于全球领导地位,雄厚的经济实力和持续的研发投入,给跨国公司带来了大量的科技创新成果。2006年全球申请PCT专利前50家企业中跨国IT(信息技术)公司占31家;前10家企业中IT企业占7家,中国没有1家(华为居第13位)。 3.缺乏品牌影响力。好的品牌既是产品销售成功的必要条件,也是企业(公司)形象的重要标志。因此,具有优势品牌的产品和企业是实现产业强大的必要条件。而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大企业中,大多是从事加工贸易,为跨国公司“贴牌”,尤其是以出口导向为主的企业,很少经营自己的品牌。至今,中国还未有企业进入《商业周刊》全球最有价值品牌100强。 跨国经营能力差距明显。中国电子信息企业与国际巨头相比,在跨国经营能力方面有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企业的跨地域、跨国家的管理控制能力弱;二是整合国内外以及企业内外部资源的能力有限,中国电子信息企业“走出去”处于初级阶段,在学习和模仿环节;三是与跨国公司合作的层次不对等,在战略联盟中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缺乏话语权;四是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国际化的能力有待提高。

4.核心基础产业薄弱。电子信息核心基础产业领域技术含量高、投资强度大、经济效益好,是决定一个国家电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核心和关键。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知识密集型高端产品依赖进口,劳动密集型的中低端产品过剩。中国能生产的整机,如彩电、程控交换机、微机、手机、激光视盘机等产品几乎全部过剩,主要依靠降价销售参与市场竞争,而高端服务器、路由器、关键元器件、系统软件等产品基本依赖进口。核心基础产业薄弱导致所谓的“空芯化”,严重制约了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直接影响了中国在全球产业分工中的地位,制约了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升。

由于上游原材料、设备和关键电子元器件大量依靠进口,使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受制于人,这些产品的生产属于高附加值环节,而加工制造属于低附加值环节,而且大多数加工出口的产品缺少自主品牌和销售渠道,导致产业大部分利润都被上下游企业所攫取。

尤其是电子信息产业政策体系还不完善。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法规政策,但主要侧重于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活动的指导性、原则性方针政策,还缺乏系列配套的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因此政策倾斜的效应还不够明显,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中国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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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信息产业发展政策还不成体系,而且存在众多空白点。首先服务政策不完善。我国电信服务业无论从普遍服务义务的角度看,还是从与WTO规则的要求及与中国电信服务业本身发展的客观要求看,都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其根源是政策安排问题,仍然脱胎于计划体制下的中国电信业存在许多政策性的制约,如宏观管理政策、微观主体政策和市场竞争政策等。其次,缺乏竞争引导政策。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在投资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上进行间接调控,实行“引导、规范、监督、服务”力度不够,在营造有利于电子信息企业竞争环境方面,缺乏有力的政策保障。一些企业仍然处于垄断经营地位,致使企业在内部改革、经营理念方面,对政府的依赖性很强。再次,应对国际化的政策不够。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规模扩张和结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受益于国际产业分工体系的全球性调整和产业转移,国际化已是体现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但是,中国电子信息产业的国际化发展,基本上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自然发展的结果,在政策层面还没有将国际化作为产业发展的基本战略,满足国际化的要求还存在一定距离,在许多方面甚至还有一定程度的政策制约和政策缺位。 (三)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主要途径

1.结构失衡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矛盾十分突出:一是产业结构矛盾。核心基础产业薄弱,知识密集型高端产品依赖进口,劳动密集型的中低端产品过剩。二是外贸结构矛盾。2007年,三资企业出口额占全部出口额的比重近85%,从出口贸易类型来看,加工贸易出口额合计占全部出口额的比重同样接近85%.三是区域结构矛盾。全国90%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地区及东北内陆地区的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还相当滞后,影响产业的协调发展。

2.低端人力相对充足与尖端人才匮乏的矛盾。现阶段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劳动力资源同样存在着结构性矛盾。普通劳动力过剩、高层次人才短缺,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大量流失,高层次、复合型、具有团队精神的专业技术人才稀缺,从事集成电路设计、软件与系统集成工程、计算机通信产品等设计开发的人才尤为短缺。同时,中国吸引高端人才的力度还不够,关键领域的特殊人才归国创业时还有很多不便。此外,还面临跨国公司利用待遇优势抢夺中国高级尖端人才的挑战。突破核心技术,需要高级人才的引入。技术的竞争,其实质是人才的竞争,没有满足电子信息产业核心技术研发所必需的高级人才,突破核心技术只能是“纸上谈兵”。目前,我国在技术人才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具备共性技术研发能力的高科技人才相对匮乏;第二,吸引高技术人才致车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宏观政策环境有待改善。 3.企业经营规模偏小与国际化运营要求高的矛盾。

从企业规模与行业赢利能力来看,2006年,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中前10家企业营业收入合计约为756.9亿美元,利润总额为3.5亿美元,仅占2006年全球500强中前10家电子企业合计营业收入(7858.4亿美元)的9.6%和合计利润(395.7亿美元)的0.9%.同时,从国际化运营能力看,能够在国际市场配置资源的电子信息企业还寥寥无几,多数企业的业务基本上都还停留在引进产品技术在国内生产和销售服务的层面。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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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席之地的高端产品很少,国内知名企业品牌的国际影响力也很有限。这些使中国电子信息企业难以适应国际化经营的高要求。

4.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分散与资源需要有机整合的矛盾

电子信息产业需要统筹协调发展,在全国形成各具特色的产业集群。但目前中国各省、市、县信息化推进和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设置不尽相同、职能不够协调。行政管理体制的不统一,直接影响了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能力。

政府层面对电子信息产业资源的整合能力不足,导致产业资源共享不足、重复建设、效率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也直接影响了信息化建设与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联动作用。中国在信息化改造上的投入巨大,仅2006年就超过了3000亿元。政府与应用行业以及大企业集团的采购集中度不够,资金分散,使市场散落在各级政府的各个部门或各个行业,没有形成统一的、拉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 (四)实现产业升级的途径和条件

实现产业升级必须突破上游产业的技术障碍,而目前我国全面突破核心技术的要素条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电子信息产业要实现产业升级,必须向产业链上游发展,而上游技术密集型特征较为突出,电子信息产业的很多核心技术都集中于此。目前,我国在电子信息产业方面,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上游核心技术较少,特别是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基础芯片、高端系统芯片等的核心技术尚未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和设备如CPU、集成电路、通用软件等仍严重依赖于进口。因此,从核心技术现状来看,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目前在世界电子信息产业中只处于从属地位,缺乏产业发展的主导权和话语权。

突破核心技术,需要巨额资金的投入。电子信息产业核心技术主要集中在大规模集成电路、新兴元器件等领域,这些技术外部性较强,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征,是一种共性技术,需要巨额资金投入从国外来看,这些核心技术的研发均得到了政府部门的资助。如,美国于1987年资助并成立了半导体制造技术研究联合体,以支持半导体、计算机产业共性加工技术的研发;1990年又实施了先进技术计划,以支持高风险、高回报的前瞻性共性技术的研究。日本则制定了著名的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计划、工业科学技术前沿计划等,通过政府巨额资金支持,推动电子和集成电路等产业发展。2007年,我国财政收入已经突破5万亿元,但政府对电子信息产业共性技术的研发投入仍然有限,一些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存在资金瓶颈问题。 鉴于全面发展核心技术的要素条件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由目前以整机组装为主的加工制造业向上游产业发展,并实现核心技术的全面突破,尚需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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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外对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支持

运用财政税收政策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在世界各国都有过尝试,电子信息产业自身特点决定其政策灵活性强,时效性强,对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适应性强。电子信息产业多为高新技术,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动态发展变化的。在知识经济浪潮推动下,技术更新速度日新月异,高新技术淘汰得很快。而且随着技术成熟化,其成本和风险也会逐渐降低。为了不断地鼓励技术更新,许多发达国家及时调整其税收政策,把已成熟化的电子信息科技企业的产品和技术推向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增强活力。主要措施在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免税期或享受低税率的期限;二是及时调整税收鼓励的对象和税收优惠的水平;三是缩短高新技术领域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发达国家对R&D费用的特别税收优待,充分体现了现代社会的各个国家在科技领域的竞争。而科技的进步往往是国家经济发展和持续繁荣的基础。 (一)对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科技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运用

从发达国家科技税收政策通常采用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来看,主要有减免税、加速折旧、研究和开发(R&D)费用的税收优待、投资抵免、科研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等形式,这些措施绝大部分是通过公司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相互配合来实现的。

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电子信息产业政策最早最多的国家。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美国采取的支持措施亦有所不同。在信息产业的初创时期,主要以政府扶持为主。在信息产业成长期和成熟期,美国采取的是开放促竞争的政策,政府进行宏观调控。通过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保证电子信息产业的正常发展,通过证券交易市场为集成电路和软件业提供产业发展资本等。近年来,美国仍在通过增加对科学技术尤其是信息技术投入,促进电子信息产业不断升级。政策运用上,发达国家对电子信息产业科技税收政策以运用公司所得税为主。公司所得税是对公司经营纯利的征税,它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标准、方式等的调整改变税基,并影响企业的投资和生产行为。公司所得税资源配置功能强,公司所得税就成为各国实施科技税收政策的主要工具。

韩国对于电子信息企业在中归属于外国投资人持有股份比例部分的所得给予十年优惠,其中前7年完全免税,而后3年则给予50%的免税优惠;外国投资人持股比例部分,在购并税、财产税、总土地税或登记税上,享有8至15年的免税优惠。

印度对软件产品的生产、技术出售及咨询服务均不征收流转税,并对软件和服务公司的银行贷款实施“优先权”。对电子信息技术企业使用的房屋降低房产税,对关键通讯设备也采取非常低的入市税或不征入市税,并降低IT企业的印花税。

欧洲各国对软件等高科技企业大多征收30%的公司税,而爱尔兰实行低税政策,以增加竞争力,其公司税税率仅为10%,远远低于其他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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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上对促进电子信息产业风险投资的税收支持

由于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主要依赖于风险资本的投入和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各国主要是通过制定促进风险投资及研究开发的税收鼓励政策间接推动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

为适应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开发前期投入大、收益少或没有收益,投资风险较大,通过投资抵免、提取风险基金等方式将其作为税收政策鼓励的重点,在科技开发过程和科技成果转化上,更注重对企业科技开发过程的税收支持。

投资抵免政策一般要根据投资的对象、性质、规模、使用年限等,对抵免率、抵免期限、抵免限额等分别做出规定。例如,美国联邦的公司所得税有关投资抵免的条款规定,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若少于25000美元,这部分应税款可全部用于投资抵免;对于超过25000美元的应税款部分,最高抵免额为超过部分的85%;如果企业当年的应缴税额不足抵免,不足部分可向前转回3年、向后结转7年抵免;加拿大规定,公司每年可申请的投资抵免额以当年应缴公司税的75%为限,当年不足抵免的部分可向前转回3年、向后结转10年抵免。

美国为促进企业风险投资,在修改《国内税法》时规定投资者对小型企业投入2.5万美元以上的,允许从收入中冲销投资带来的资本损失,从而减轻投资者的税收负担。

同时美国为了鼓励民间投资,在1978年降低了投资收益税率,从49%降为28%。1981年将投资收益税再度降低到20%。该法明确只对法律上具有独立主体资格的公司征收公司所得税,而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仅征收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而不征收公司所得税。因此从税收负担上有限合伙制的风险投资企业比公司制的风险投资企业低得多。1981年美国在《股票期权鼓励法》中规定,准许将股票选择权作为对风险投资家的报酬,并将纳税环节由行使选择权时推迟到股票出售时,即只有出售股票时才课税,取得股票期权时不需要缴税。

在投资抵免方面,美国规定企业用于技术更新改造的设备投资可按其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应缴所得税,而企业购买其他的资本设备,法定使用年限须在5年以上,才可享受10%的抵免率,若法定使用年限不到5年,抵免率则为6%;德国规定对企业购置的计算机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25%免税;

印度为了鼓励海内外投资,支持电子软件园区的发展,对进入软件园区的国内外公司一律实行税收政策优惠,规定在园区内注册的电子信息,企业2010年前免征所得税。 (三)国际上对鼓励电子信息产业研究开发的税收支持

美国税收法典就规定了研究开发费用可由公司自行选择一次性扣除或作资本化处理。实行试验研究费减税制度。对于高出公司以往3年研究开发支出费用平均额的部分给予25%的减税;1986年将R&D费用税收抵免的标准由超过前3年平均数部分的25%调整为20%。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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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4年美国税收法典就规定了R&D费用可由企业选择一次性扣除或作资本化处理,1981年又实行了R&D费用增长减税的优惠,即公司当年发生的R&D费用若超过前3年平均数,则超过部分的20%可在当年应纳税额中抵免。

电子信息产业技术开发过程分为实验室阶段、中期试验阶段和产业化阶段。针对开发过程中各阶段和环节的不同特点,各国政府采取多方面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以区别对待。许多发达国家在税收政策的运用上都十分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相结合,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联合协作。 美国为了鼓励企业应用研究和基础研究的有机结合,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性研究,根据合同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从所得税中抵免。 在加速折旧方面,德国规定高科技环保固定资产的折旧率,设备为50%,建筑物为30%;法国对企业用于科研的建筑物投资,允许在投资当年计提50%的折旧;英国允许新兴产业的建筑物第1年折旧50%;在20世纪80年代将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的折旧期限分别由过去的12年、7年、5年缩短为10年、5年、3年,科研设备的折旧期限则为3年。 日本规定在科技开发区内总资产超过10亿日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之外,在第1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加提的折旧率最高达55%.

日本政府一贯重视电子信息产业的研究开发,采取诸多税收鼓励措施。首先对于重要技术研究开发使用的设备给予税收优惠。允许高于普通折旧率进行加速折旧,并根据设备投资额给予延期缴纳法人税的优惠;其次,对用于重大技术研究的技术设备先进电子设备、高级机器人等价款的7%允许直接从公司税中扣除;位于科技开发区内总资产超过10亿元的高科技公司用于研发的固定资产,除正常折旧外,在第1年可根据购置成本按规定的特别折旧率实行特别折旧,对某些特定产业和项目,提高折旧率最高达55%;允许企业的研发费用抵扣税额。对于企业进行试验研究所需费用超过上一年度的试验研究费用的,可以按照超额部分的20%扣除税额;同时允许特定研究开发活动全部开支的6%直接从公司税中扣除。如果当年R&D费用超过其历史最高水平,则超过部分的20%可从所得税中抵免,抵免限额为应纳税额的10%. 日本为促进企业间的合作研究,对技术研究协会进行专项税收优惠。协会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以预先折旧,这项特别措施使协会研发每年减免税收达900亿日元。日本规定中小企业为促进新技术的科技投资和为促进能源需求结构调整的投资可按投资额的7%抵免所得税额。在科研专项准备金的提取方面,日本允许设立多种专项准备金,以应付将来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费用、损失,如开拓海外市场准备金、中小企业改善结构准备金、防止污染准备金等等。 法国在1985年将R&D费用税收抵免的标准由超过前2年平均数部分的25%调整为50%,1999年将投资抵免的限额由过去的500万法郎提高到4000万法郎。

大多数发达国家都对企业R&D费用与其他费用开支区别对待,对R&D费用给予特别的税收优待。优惠的方式主要有: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加计扣除、一定比例或新增部分一定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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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的税收抵免、当期不足抵免可转回或延后若干年抵免等。这些税收优惠对加大企业科技投入、确立企业科技投入和科技活动的主体地位,促进科研和生产相结合,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法国规定R&D费用税收抵免的限额为4000万法郎;日本规定的R&D费用税收抵免限额为当年应纳税额的10%.

其他发达国家也普遍对R&D费用给予超乎寻常的税收优待。例如,德国对企业用于R&D的设备,允许每年在正常折旧之外,再在税前加计扣除设备价款的40%.法国规定R&D费用一般可在税前扣除,也可以选择资本化处理,但其摊销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当年R&D费用若超过前2年平均数,则超过部分的50%可从所得税中抵免。比利时规定企业用于R&D项目的新设备,在正常的折旧之外,还可按该设备投资额的20%从应税所得中扣除,当年应税所得不足扣除的,可向以后年度无限期结转。西班牙规定企业用于R&D费用的10%可从所得税中抵免。加拿大规定企业当年发生的R&D费用可以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全额扣除外,还可额外扣除其前3年R&D费用平均水平的50%.澳大利亚规定境内居民公司支付的合法R&D费用,总额超过5万澳元者,在3年内可按其总额的150%从应税所得中扣除,总额在2万~5万澳元者,可给予适当扣除。

(四)各国对促进电子信息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税收支持

印度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提高进口计算机质量,政府放宽了对计算机进口的限制,允许进口计算机企业的资产限额从2亿卢比降至100万卢比,并大幅度降低关税。进口软件设备免税并给予加速折旧;在软件园区内注册且5年内实现至少25万美元外汇净收入的企业享受进口设备零关税;在国内采购中间产品的软件企业免除国内地方税。

二战以后,日本确立了与其经济战略相适应的以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为主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针对基础研究薄弱问题,1981年提出“科技立国”发展独创技术的政策方针,出台了各种政策措施加强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发展数字化技术,重建经济”的目标;2001年1月,提出了“电子日本战略”,集合政府与民间力量,迅速在重点领域寻求突破,在5年内将日本建成世界上最先进的IT国家。电子信息产业作为日本第一大产业,成为经济复苏的引擎,是政府倾斜产业政策,加之多种经济手段的共同扶持下才得以实现的。

在税收方面,日本主要是通过鼓励企业研究开发和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来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日本在电子信息产业引进外国技术上采取了多项的税收优惠措施。对于企业向国外提供工业产权、技术诀窍、著作权和咨询服务等获得的收入,可按照一定比例计入亏损额(目前各按28%、8%、16%分别计入亏损额,但以收入的40%为上限);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环节,对于外国法人支付的报酬免予预扣;对新式或高性能的产业用机械中日本难以生产而且对于日本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机械产品,免征进口关税。

(五)各国对鼓励电子信息企业产品出口扩大国际市场的税收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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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为了鼓励计算机软件出口,印度已有19个邦制定IT政策,对软件技术和产品进口、出口都免税,以鼓励本地和国外的软件企业创业;对国内软件公司出口的软件全部免税,对出口产品获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并允许出口商选择交纳关税的方式。 爱尔兰对出口到非欧盟国家的物品免征关税等。

(六)各国对促进电子信息企业培养高技术人才的税收支持

1982年韩国将尖端电子信息等1个产业确定为高新技术产业,大力发展。韩国促进电子信息产业科技奖励和人才培养方面的鼓励措施。(1)若企业提供的研究、设计、分析及监管等技术服务必须运用极为复杂的科学技能,则该营业项目所产生的收入,可以在创立的课税年度起以及未来5年内,享受50%的所得免税(即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技术转让费所得免税,但该技术如果转让给外国人,则其所得减免50%。(3)创业投资公司股票转移的利得可享受免税优惠。(4)公司为研发而购置的机器设备,若为韩国制造,可享受投资金额10%的投资抵减,进口机器设备可享受5%的投资抵减。(5)公司为研发所支出的专业培训以及新技术商业化的设备费用,若为韩国制造商品可享受10%的投资抵减,进口产品则可享受3%的投资抵减。(6)有五年以上高科技工作经验的外国技术人员,其提供韩国企业的服务报酬可享受免税优惠5年。(7)凡从事制造业、矿业、营建业或工程服务者,其研发及人力开发费用超过前两年的平均研发及人力开发费用的部分,可享受50%的税收抵减,或5%的研发及人力开发费用(对于小企业为10%)可享受税收抵减。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则可享受高达15%的税收抵减优惠。

三、国外电子信息产业税收政策借鉴及对我国的启示

发达国家一致将电子信息产业确定为本国的战略发展产业,明确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运用税收政策予以配合并综合推出了财政、金融、投资、税收等一系列经济配套政策,来保证电子信息产业的发展。税收政策与其它调控政策相配合、协调,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

(一)确定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税收政策目标,实施全面激励

制定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首先应当明确税收激励政策作用对象和目标,分别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效果。同时,各个目标的特点不同,使需要税收激励的程度也不同,于是决定了运用税收优惠手段和优惠幅度的不同。只有树立了明确的税收政策激励目标,才可能针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不同发展时期、不同发展阶段制定出合适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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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息产业税收优惠力度普遍比较大、较为全面。为了吸引电子信息产业的投资,制定吸引海外投资和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激励机制;为了加速电子信息产业的起步和腾飞,颁布扶持中小企业和刺激研究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保证电子信息产业的持续发展,对高技术人才培养以税收鼓励。从多税种运用来看,各国给予的税收优惠涉及有流转税、所得税、关税和财产行为税。此外,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起步和发展过程中,各国还规定了较多项目的税收免征和较广幅度的税额抵减。

风险投资通常为税收激励的重点。风险投资在成本和收益上具有不确定性,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对称也使得对风险投资的评价更为困难,如果没有较高的投资收益率作为支撑,风险资本的投资方就会动力不足。目前,电子信息产业是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占相当大比重。国外经验表明发展电子信息产业,要靠完善的风险投资机制来保障电子信息企业获得足够的后备资金以持续发展。因此说,制定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首要的着眼点就是风险投资问题。

突出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基础研究是决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本要素,忽视基础研究必将使一国丧失发展潜力。日本早期重视引进海外技术,而忽略本国基础研究以致发展受阻,即说明了这一点。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过程中,要象一样各国都极为重视基础研究,并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引导,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之间加强联合、协作。 (二)实施导向性间接鼓励与减轻负担的直接优惠措施并举

政策使用上,发达国家普遍比较重视税收鼓励政策的运用,实行税收鼓励和税收优惠相结合,以税收鼓励为主的政策。税收鼓励与税收优惠不同。税收优惠指的是税收减免优惠,即为直接优惠,是指定期的税收减征或免征。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最终经营成果的税收饶让,强调事后的利益让度。方式相对简单直观,注重于事后调节,虽然也可通过规定一定的条件和标准选定税收优惠的范围、对象和程度,体现税收政策意图,但由于优惠是在税基已确定的基础上进行的,与企业投资活动的相关性较小,在政策导向和政策效应上存在局限性。如果企业科技研究和开发不成功,就享受不到这种优惠。

间接优惠主要表现为对企业税基的减免,强调事前的利益调整。税收鼓励,也称间接优惠(税基优惠)。税收鼓励比较灵活,目的性强,在税前让渡,可以使企业在投资的初期就享受到税收利益。因为这种鼓励方式具有超前性,它通常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标准,把企业享受税收利益的多少和企业税前的某些具体投资活动,如投资的对象、目的、规模、使用期等挂起钩来,通过影响税基,间接地调节和引导企业投资行为。它注重对影响税基的不同要素规定不同的政策,采用投资抵免、研发费用的扣除或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特种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等,以期鼓励投资和技术革新等。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也各有利弊,因而各国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选择上,往往相互搭配使用,既使用直接的税收减免保证企业税负的降低,又通过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对技术开发费用允许税前列支以及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等措施,引导企业提升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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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注重间接优惠在产业初期的作用。由于税收直接优惠手段与间接优惠手段具有不同的特点且各有利弊,各国通常根据需要实现的政策目标配合使用。但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两种不同优惠手段所能起到的效果有所不同。通常直接优惠作为一种事后的奖励,要在盈利的基础上才能够享受到。在电子信息产业初初创时期,企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都是投入大而不盈利,即使盈利,利润额也较小,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而间接优惠则强调事前扶持,能够充分调动企业从事科研和技术开发的积极性,充分体现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向,可以作用于产业发展的全过程。因此,在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起步阶段,绝不能忽视间接税收鼓励的特殊作用。

(三)对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各个阶段,采取不同的、针对性的税收激励措施

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高新技术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从创办到成熟需要经历投入期、研发期、生产期和推广期几个阶段。在不同发展时期,税收政策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总体来看,当电子信息企业处于初创期时,各国均采取了政府采购、补贴等力度较大的直接支持手段,税收政策只起辅助作用;而发展到生产期和推广期时,直接优惠作为宏观经济调控的杠杆作用更为显著,各国对其也更为关注。

电子信息产业与其它高技术产业相比,不同之处在于产品更新更快、企业竞争激烈。处在激烈竞争环境中,就必须不断创新。而不断的技术创新使得企业之间的竞争更加激烈,而这种竞争反过来又加快了技术创新的步伐。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发达国家高技术企业的研究和开发费用一般占销售额的5%左右,而那些领先的公司投入已占到销售额的10-15%。正因为研发上的高投入,使得这些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能够立于不败之地。为了鼓励企业加大研究开发投入,绝大多数国家均制定了多样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制定的电子信息产业税收政策有利于技术创新,才能保证电子信息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四)从税种运用上,发达国家的科技税收政策措施多以公司所得税为主

各国通常采取以公司所得税为主,其他税种为辅的税收政策手段主要是由各个税种的性质和功能决定的。从现今各国几个大的主要税种来看:增值税是一个相对中性的税种,其收入功能较强,对资源配置的调节功能较弱;消费税主要侧重于对烟、酒、石油产品等特殊消费品生产和消费以及相关收入分配的调节,调节的对象特殊,调节的范围有限,其社会意义大于经济意义;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除了取得财政收入外还在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在税收原则上主张公平第一,兼顾其他;社会保障税则是专款专用地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一种税收形式,专用性、有偿性和累退性是其特点,对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较小。与上述几个主要税种相比,公司所得税是对公司经营纯利的征税,它可以通过对成本费用列支的范围、标准、方式等的规定来影响税基的大小来影响企业的投资和生产行为,因此其资源配置功能较强。所以,公司所得税就成为各国实施科技税收政策的主要工具。从发达国家科技税收政策通常采用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来看,主要有减免税、加速折旧、研究和开发(R&D)费用的税收优待、投资抵免、科研专项准备金的提取等形式,这些措施绝大部分是通过公司所得税来实现的。因此,我们在改进和完善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税收政策时,要特别关注所得税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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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开辟高科技发展园区,给予电子信息产业特殊的税收优惠电子信息企业处于起步阶段时,绝大多数规模较小,要想不断发展壮大,必须有基础设施、资金和政策的多方面支持。而设立高科技园区,则为电子信息企业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日本、印度等国均重视高科技园区的设立,并给予其特殊的区域性税收优惠,使高科技园区成为电子信息企业成长的摇篮。在美国的硅谷、印度的软件园等先后孵化出了一大批顶尖的电子信息企业的成功范例,正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六)给予电子信息产业高科技人才特殊的税收优惠

电子信息产业属于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其发展很大程度依赖于掌握先进知识的高科技人才。美国高科技人才的储备已近100万人。虽居世界之首,但仍感到难以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为此,美国采取自身培养和吸引国外人才的方式,不断补充对高科技人才的需求。在发展电子信息产业过程中,各国均十分重视人才培养政策。借鉴国外在促进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税收激励制度中所体现的这一政策,给予高科技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以特殊的税收优惠,将保证电子信息产业对高科技人才的需要。

综上所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是促进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捷径,立足我国国情的自身的特点和所面临的问题,将税收政策的局部调整与税制的整体优化结合起来,确立一套我国电子信息产业经济税收政策,给予电子信息产业特殊的税收优惠办法,坚持鼓励与限制并举,以从财政税收政策上保证我国电子信息产业向科技化、国际化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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