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委派财务总监制度
**省**工业公司 财务总监联签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省**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派财务总监管理办法》(湘**人劳[xx]80号)及《关于报送联签制度 ___》(湘**函[xx]170号)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是**集团委派到本公司的产权代表。除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外,同时接受**集团有关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管理,履行产权代表职责。
第三条 公司实行财务总监对本单位的重大或重要经济事项与总经理“联签”制度。财务总监对联签事项与总经理共同负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联签”,是指财务总监对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事项表示同意,并在“签报”上与总经理联合签署,以示负责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签报”,是指公司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章所规定的事项,报请总经理与财务总监联合签署意见的文件。
第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联签事项,必须经总经理和财务总监一致同意,联合签署方为有效。
第二章 联签范围 第七条 下列事项无论金额大小均实行联签。
1、提供贷款担保、债务担保、资产抵押等各种方式担保; 2、以各类资产进行对外投资; 3、不良资产的处理; 4、因任何原因处置固定资产或让渡固定资产使用权; 5、超过合同期限或金额的商业信用; 6、以公司名义进行的各种筹资、融资、借款; 7、由
于超过年度预算数额或预算外项目的追加的各类支出。
第八条 下列事项在规定金额以上实行联签。
1、签发转账支票或其他结算方式由银行划转的以下款项:(1)单笔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2)合同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 (3)同一事项预算支出10万元(含)以上或实际累计支出10万元(含)以上; 2、签发现金支票单笔金额在3万元(含)以上; 3、预算内购置固定资产整体价值或单笔价值在5万元(含)以上; 4、修理费用:(1)一次支出在5000元(含)以上; (2)同一资产修理费用预算支出1万元(含)以上或实际累计支出1万元(含)以上; 5、已在年度预算中列入“不可预见费用”,单项支出在1万元(含)以上的。
第三章 联签程序 第九条 凡属联签事项,经办部门或人员应按规定填制签报文件,并按下列要求进行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
1、对于投资项目,必须附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股东会投资计划及董事会投资方案。
2、对处置固定资产及各类资产损失,应书面说明原因、经过、预计可收回残值金 额并附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
3、对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订金等各种方式提供的担保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的,应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实施方案以及效益分析及收益情况说明。
4、对属于商业信用和预付账款项目,必须有信用风险部门对债务方的信用分析报告及意见。
5、其他事项应注明原因及相关情况说明。
6、非现金支出的联签项目应在领用支票前联签,支出报账时按规定程序履行联签手续。
第十条 凡属联签范围的事项,公司有关部门在处理业务或请求付款时,在有关人员签字后,必须报总经理和财务总监进行联签。
第十一条 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对签报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效益性及风险性进行审核,同意办理的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经办人员持总经理、财务总监联合签署的签报,到财务部或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相关人员必须提供和创造条件,保证财务总监有效行使上述职权。
第十五条 弄虚作假、逃避或抵制联签,经发现后追究其行政责任; 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报集团公司批准,公司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年10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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