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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

2020-04-05 来源:钮旅网


煤矿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体系是什么?

我国先行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是“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检查,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其中,行业管理-我国行业管理年千年生产的方式混有国家监察的成分,例如煤矿、建筑等行业。一般来说,市场经济越发达,行业管理的职能越弱,而对中介服务的要求则越来越高。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都对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了规定。

一)管理机构的设置:

大体分为三个层次:

层次一:成立以厂长(经理)、分管厂长(经理)、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领导和工会领导及工人代表组成的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

层次二:成立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专职企业日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对厂长(经理)和安委会负责,下对车间、班组和职工进行安全生产的管理、指导;

层次三:各级、各部门的专、兼职安全员,负责各级、各部门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措施制定和落实、现场监督、组织和发动职工广泛开展遵章守纪和隐患排查活动;

二)安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管机构和人员明确了八条职责:

1、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2、协助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

3、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查处事故隐患和违章行为,并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及时整改;

4、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

5、参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管理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6、协助调查和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进行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提出报告;

7、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8、生产经营单位富裕的其他安全职责。

安管机构和人员必须有权有责,并认真履行权责,才能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对安管人员而言,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熟悉当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有一定的安管工作经验,掌握本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和劳动保护知识;

3、了解和基本掌握本单位的生产流程、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危险源,并熟悉现有的防范措施;

4、能深入生产第一线,依靠车间、班组的安全员和操作工人,实施各项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分析能力和综合协调能力;

5、能深入操作现场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基层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制度的执行情况,能会同生产部门、技术部门或工艺部门改进、提高、改善现有的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防范措施,并提出整改意见供领导参考;

6、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指挥能力,定期组织本单位的职工按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习和锻炼。

2、煤矿企业应建立哪些安全管理机构?

一般应建立如下机构:企业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企业专门的安全监管部门、专职的矿山应急救护机构等,并建设好干部职工队伍,应用好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及装备。

3、煤矿安全管理机构有哪些

一般都有专职的,公司一级有安监局,矿一级有安监站,现场有安监员,有时名称略有不同。有的还设群众性的监督人员如安全岗员和安全网员。实际上除了正矿长,其他的

都不是主要因素,牌坊和婊子的道理就是这样。前几天,煤炭报还说国有煤企的百万吨死亡率是0.142%,简直可笑,自欺欺人,那么多的临时工的灵魂被赔偿费堵住了嘴,默默地在天国游荡。

4、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区别,要详细的,实质性的,最好有举例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抄要负责交通、煤炭、非煤、工袭矿商贸、冶金、建筑等多个方面的大安全,煤矿只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还行使一部分审批、审核功能。隶属于地方政府部门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仅仅负责我国煤矿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无审批职能。隶属于国家煤监局,属于国家监察。

5、安全生产法规定,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履

请见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百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

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答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6、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分别是哪里

煤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指地方对煤炭行业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多指各地的煤炭局。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隶属于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的部门,他们两个行使的职责不一样,前一个行使的是地方管理职责,后一个行使的是国家监察。

7、所属煤矿的安全责任主体是什么?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积极主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一)煤矿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煤矿主要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煤矿业主、实际控制人等)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健全完善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各煤矿必须按照标准化管理要求,健全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完善安全办公会议、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干部跟班带班、安全生产管理奖惩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所有煤矿必须建立安全费用提取、安全质量标准化费用提取等制度,加大矿井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

(三)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各煤矿必须加强入井人员的培训教育,使日常培训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全面提高煤矿职工的安全素质和识灾抗灾能力;加强装备设施建设,做到教室、设施、师资、教材“四到位”;配备投影设备、音响设备;成立培训中心,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档案,制定日常培训计划,专项培训与日常培训相结合。煤矿区队(班组)长是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环节,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区队(班组)长的培训教育。

(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战略。各煤矿要充分利用煤炭专业院校资源,培养煤矿专业的技术人员。培训方式分脱产与半脱产,培训时间分长期与短期。对采矿、地质、测量、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管理、机电管理、采煤工艺、作业规程编制等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不间断培训。同时,各煤矿要大力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引进战略,尽快解决煤矿专业人才严重匮乏问题。

(五)强化水害防治。各煤矿必须购置2台以上大功率探放水设备,每台钻杆长度不少于60米;必须聘请水文地质专业机构进行全井田地面物探,查清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和采空区范围;建立专职防治水机构、队伍,防治水制度、探放水措施必须落实到位。受水患威胁严重的矿井,要配备水文地质、测量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2人;必须实行钻探、物探相结合的手段探水,积极购置先进的探放水设备;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搞好动态观测和水害预报,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

(六)加强“一通三防”管理。所有矿井必须彻底杜绝多头掘进、串联通风现象,必须做到风量充足,通风设施齐全,各采掘工作面、硐室等配风合理;必须安装、使用、维护好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设置各种传感器,并定期升级改造和调校,确保传感器数据准确、动作灵敏、运行稳定;瓦斯检测必须使用安全监控系统、自动报警仪、人工检测三结合;煤矿必须成立安全监控系统服务部,加强瓦斯监控系统的维护、保养、更换等方面的管理,保证瓦斯检测系统的高效运转。

(七)加强技改矿井施工管理。技改矿井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地组织施工,严格按照核定人数组织井下施工。严禁技改矿井边技改边生产。对技改方案中不用的井筒必须彻底关闭;非技改范围内的巷道必须打上密闭墙,对密闭墙实行建档编号管理制度。对利用密闭掩盖生产、超层越界开采、事故隐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依法予以处罚。

(八)大力推进采煤工艺改革。各煤矿必须从根本上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安全状况和资源回收率。所有煤矿必须采用正规的壁式采煤方法,井下巷道必须使用锚喷支护、工字钢支护、U型钢支护,采煤工作面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π型梁、支撑掩护式液压支架等先进支护工艺;所有巷道的高度和宽度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提高矿井防灾抗灾的能力;逐步取消多级绞车提升,推广使用胶带输送机、刮板运输机;淘汰落后的老式回采、以掘代采的采煤方式,消灭木支护、裸体巷道、爬行巷道。?

(九)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各煤矿法定代表人(矿长)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0次,生产、安全、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每月下井不得少于15次。井下作业每班必须确保有矿长带班。各煤矿每周必须组织“五职”矿长、各科室长、安全管理人员,对井下所有作业地点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隐患要按“五定”(定标准、定时间、定人员、定措施、定责任)原则进行整改。严禁矿井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组织技改或生产。

(十)加强对整合煤矿的安全监管。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将整合矿井纳入本企业安全管理范围,必须向整合矿井派出具备任职资格的矿长以及分管生产、安全、机电的副矿长和总工程师,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考核。

二、政府是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必须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

(一)各产煤镇政府是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主体。各产煤镇政府必须对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各产煤镇分管领导对所辖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负具体领导责任。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分析所辖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方案,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定期检查指导所辖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督促煤矿整改重大安全隐患;加强安全监管部门基础建设。

(二)实行领导包矿驻矿责任制。不折不扣地执行市级领导包矿、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领导驻矿制度。包矿、驻矿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技改或生产;监督煤矿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指令及隐患整改措施。

(三)建立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各产煤镇、相关单位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市煤炭管理部门要坚持每月召开一次煤矿安全工作例会,听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汇报,专题研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问题。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建立煤矿安全工作周例会制度,及时排查消除各种安全隐患。

(四)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由市煤炭管理部门牵头,每季度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电力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形成监管合力。各产煤镇(济源煤业、

太行煤矿)每半月对煤矿进行一次深入检查,全面掌握安全生产情况。通过检查执法,严格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责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政策法规,严肃查处、打击各种违法生产行为。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公示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化煤矿隐患排查和治理,建立重大隐患排查公示、分类建档、挂牌督办、限期整改、责任追究制度。市煤炭局、各产煤镇(济源煤业、太行煤矿)要不间断对辖区煤矿进行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列入台账,隐患整改完毕销号。

(六)建立矿井考核管理机制,对煤矿实行动态分类管理。建立煤矿“百分制”考核制度。考核内容包括:矿长管理、矿长入井带班、技改工程进展、机电提升运输设备管理、矿井防治水、矿井通风和安全管理、隐患排查治理等矿井日常管理工作。并进行综合考核排名,按季度通报。根据排名情况对煤矿进行动态分类管理。

(七)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的监管责任。各产煤镇政府(济源煤业、太行煤矿)在落实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限期调离工作岗位等行政处理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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