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保安员禁止有下列行为
第四十七条: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第四十八条:辱骂、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第四十九条:敲诈勒索财物。
第五十条: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五十一条:罚款或者没收财物。
第五十二条:扣押他人合法证件和来源合法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私自为他人提供保安服务。
第五十四条:为客户、本单位提供催款、逼债或者其他非法服务。
第五十五条:向他人泄露单位重要设备、安全设施、保安方案等内部事项。
第五十六条:包庇放纵违法犯罪人员或同犯罪分子互相勾结,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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