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竣工决算审计制度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是保证竣工决算质量,正确评价投资效益的重要措施。工具国家相关法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责任单位 审计部是公司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内部设计的只能部门,工程项目、财务部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审计部做好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3条 内部审计范围 1.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2. 零星基建工程、维修过程竣工决算。 3.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决算。 第4条 审计依据 1. 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定额标准。 2. 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制定颁布的有关建设政策和规定。 3. 国家有关的过程验收标准、标准图及技术要求。 4. 施工图纸、招标标书、招标答疑、施工承包合同、资质等级、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 5. 现场施工人员、单位负责人、有关院领导对现场签证,初审(一审)结果审核签证。 第5条 决算审计实施的主要内容 1.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 工程量是否真实,价格是否合理,计取各项费用及执行文件、选用定额版本是否准确、合规。 3. 竣工决算的编制是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各项清理工作是否全面、彻底。 4. 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 5. 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6. 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支出等列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投资问题。 7.收尾工程的为完工程量与所需要投资计算是否正确、合规。 8. 项目结余资金情况,包括银行存款、现金、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真实、准确;库存物资实际存量是否真实,有无积压、隐瞒、转移、挪用等问题;往来款是否真实、合法,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 9. 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交和留成及使用是否真实、合法。 10 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情况如何,包干结余分配是否合规。 第6条 审计部在对工程项目审计时,工程部应当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1. 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2. 初步竣工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图。 3. 工程招标文件、标底编制说明及标底。 4. 承包合同或协议、工程设计变更单及其他签证记录。 5. 工程预算书及由总裁签章后的过程决算书。 6. 工程项目开始后的过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7. 决算竣工工程量计算书、工料分析表、钢筋计算书、定额换算补充资料,材料汇总及价款差计算表。 8. 审计工作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7条 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审计报告中的结论性意见与其他有关部门的审查结论不一致的,由审计部会同有关部门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提请总裁审批。 第8条 工程项目只有经过竣工决算审计,财务部才能办理工程价款的结算,预付项目工程款应留足尾款。未经审计的工程项目,经费结算单位有权拒绝核销并予以退回。 第9条 本制度由审计部法则解释。 第10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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