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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旧利废管理办法三稿

2023-01-15 来源:钮旅网
实业公司修旧利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控制物资消耗、减少物资投入、降低生产成本,进一步做好物资回收、复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修旧利废是指对已报废的机电设备、仪表、试验(化验)仪器、零部件、工具、计量器具等,通过修理、重新装配等技术手段恢复其全部或部分性能、形状、精度等,以达到再利用的目的。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修旧利废的管理职能。

第四条 各单位的设备管理部门作为本单位的修旧利废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修旧利废的立项、审批,技术方案的实施,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及技术效果评价等进行系统、全面的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的修旧利废应该以维修车间、维修人员为主,其他人员为辅。

第二章 项目的提出

第六条 各单位要对修旧利废项目立项的必要性认真把关,并认真填写好项目申报表,本着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人员素质和技能,增强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培育艰苦奋斗传统的目的,公正、合理、实事求是地明确修理项目的提出者、实施者、技术方案的编制人、项目实施的组织人。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对出现此现象的单位一经发现,将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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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条 修旧利废的原则:

(一)修旧利废的对象必须是已经报废的设备和物资; (二)对废旧物资的修理是指报废设备的核心部分不变,需要修理的比例应该在30%以下,通过各种技术手段恢复设备的精度、尺寸、性能;

(三)对废旧物资的利用是指对已报废设备的零部件进行回收利用,必须是设备已经失去原来的精度和性能,70%以上的部件已经损坏,通过修复的手段已不能恢复其精度和性能;

(四)修后的设备及零件要能满足长期或多次使用; 第八条 修旧利废项目要同时满足技术可行、经济效益和安全性三方面要求。

(一)技术可行:

是指企业现有的技术水平和加工能力能够满足修旧利废工作的要求;

(二)经济效益:

是指修旧利废项目实施后,可以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安全性:

是指修旧利废的项目在实施前,要经过安全论证,必须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

第九条 在修旧利废过程中,要广泛推广新材料、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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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艺,搞好代用,可以把质量好或是新的零件代用在要修理的设备上。

第十条 修旧利废还要从经济上看是否合算,要对所修的备品备件与新购的备品备件价值进行对比,确定是否有修理利用价值,修理的费用不能高于新购买价格的70%。

第十一条 修旧利废的设备和零件,不能应用在生产安全的关键部位。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

第十二条 修旧利废项目年经济效益,是自采用之日起,以十二个月为单位计算的总额。并经过受益单位的财务和计划部门审核、盖章确认。

第十三条 各单位以项目验收后一年为期限,填写修旧利废项目奖励申报表,并将修理方案附后,上报给实业公司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向龙化公司技术管理部申报,龙化公司技术管理部审查评定,确定奖励额度。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时应遵照如下原则:

(一)同一修旧利废项目不得重复申报、重复获奖; (二)对整台设备的修复不能拆分成零部件的修理,分别申报;

(三)修旧利废项目提出单位如没有实施能力,可委托有修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在申报奖励时应以项目提出单位牵头,与具体修理单位协商后共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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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修旧利废的项目在申报奖励时应明确修理项目的提出者、实施者、技术方案的编制人、项目实施的组织人等,申报材料必须翔实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申报修旧利废奖励的项目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按规定格式填写《修旧利废项目奖励申报表》; (二)有关采纳或实施的评审证明材料; (三)有关的经济、技术总结报告和必要的图表。

上述材料合装成册,一式一份,要求书写工整、清楚、不得复写或用圆珠笔书写。

第十六条 公司修旧利废奖励工作每年度评审一次。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集中报送项目,并附有主管领导签字、单位盖章的申报项目汇总表一式一份及汇总材料电子版。个人报送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者,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撤消其奖励;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 修旧利废的奖励办法

第十八条 修旧利废的奖励对象主要指修理项目的提出者、实施者、技术方案的编制人、项目实施的组织人等。

第十九条 公司每年从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全公司开展修旧利废活动的奖励基金。

第二十条 项目评审获奖后,奖励人员以各单位上报的项目立项申报表的人员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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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通过开展修旧利废活动所取得的经济效益将与本单位生产成本挂钩。奖励方法和原则如下:

(一)对修复工作的奖励:职工通过参加开展修旧利废活动,修复的报废件经过评审组的综合评估,其新增价值除扣除原设备残值、消耗的人力、物力成本以外,其中70%直接冲抵领用单位的生产成本,20%奖励给参加设备修复的人员,10%为流动经费和评审小组的检验经费;

(二)再利用修复件新增价值的80%直接冲抵领用单位的生产成本,10%奖励参与再利用的人员,10%为流动经费和评审小组的检验经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业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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