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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2022-07-11 来源:钮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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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一、毕业实习的目的

毕业实习是重要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具有较强的实践性、社会性、

综合性,是学生毕业前广泛接触社会、认识社会、了解社会、适应社

会、为毕业后参加工作,能更好地完成各项实际工作,打下一个良好

的基础。通过毕业实习,使学生对所学专业进行全面锻炼,进一步获

得生产实际知识和技能,综合运用本专业所学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

二、毕业实习的基本要求

和基本技能,并结合实际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进行l、实习期间,要听生产单位技术人员的按排,不得任意行动。

工程技术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基本能力的综合训练。2、实习期间回家天数一月不得超过两天,严格按要求完成实习

任务。

3、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一切规章制度和要求。

4、注意安全、杜绝事故,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技术安全规定。5、尊重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和工人师傅。

6、爱护国家财产,爱护公共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通过实习,增强了我的工作积极性,增加了自己的业务水平和团三、实习感受

队协作能力!是自己的专业水平达到了一个新的档次!

第一章 总则

公共活动广场的集中成片绿地不宜少于广场总面积的25%。 交通广场绿化必须服从交通组织的要求,不得妨碍驾驶员的视

线,可用矮生常绿植物点缀交通岛。第1.0.1条

计达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保证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为使城市道路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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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小城市以及大城市的

卫星城等规划区内的道路、广场、停车场设计。街坊内部道路与县镇

道路不属本规范范围。 新建道路必须按照本规范进行设计。在旧城市道路改建设计中,

个别指标受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本规范规定标准时,经过技术经济

比较,近期工程可做合理变动,待逐步改造后达到规范要求。 城市道路与公路以城市规划区的边线分界。城市与卫星城等规划

区以外的进出口道路可参照本规范与公路等有关规范选用适当标准进

行设计。进出口道路以外部分应按公路等有关规范执行。 第1.0.3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道路类别、级别、

红线宽度、横断面类型、地面控制标高、地下杆线与地下管线布置等

进行道路设计。应按交通量大小、交通特性、主要构筑物的技术要求 在道路设计中应处理好近期与远期、新建与改建、局部与整体的 进行道路设计,并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关系,重视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与环境效益。

在道路设计中应妥善处理地下管线与地上设施的矛盾, 贯彻先地

下后地上的原则、避免造成反复开挖修复的浪费。

在道路设计中应综合考虑道路的建设投资、运输效益与养护费用

等关系,正确运用技术标准,不宜单纯为节约建设投资而不适当地采

用技术指标中的低限值。道路设计应根据交通工程要求,处理好人、 道路的平面、纵断面、横断面应相互协调。道路标高应与地面排 车、路、环境之间的关系。 水、地下管线、两侧建筑物等配合。

在道路设计中注意节约用地,合理拆迁房屋,妥善处理文物、名

木、古迹等。在道路设计中应考虑残疾人的使用要求。 第1.0.4条道路设计涉及其他工程(如桥梁、城市防洪、

排水、给水、电力、电信、燃气、铁路等)时,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

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无规定者可参照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章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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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道路分类与分级

第2.1.1条按照道路在道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以及对

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城市道路分为四类:

一、快速路

快速路应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快速路对向车

行道之间应设中间分车带,其进出口应采用全控制或部分控制。

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口。两侧一

般建筑物的进出口应加以控制。二、主干路

主干路应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自行

车交通量大时,宜采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隔形式,如三幅路或四幅

路。主干路两侧不应设置吸引大量车流、人流的公共建筑物的进出

口。

三、次干路

次干路应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

务功能。

四、支路

支路应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

功能为主。

第2.1.2条除快速路外,每类道路按照所占城市的规模、

设计交通量、地形等分为Ⅰ、Ⅱ、Ⅲ级。大城市应采用各类道路中的

Ⅰ级标准;中等城市应采用Ⅱ级标准;小城市应采用Ⅲ级标准。有特 第二节 设计年限

殊情况需变更级别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报规划审批部门批准。

第 2.3.1 条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快速路、主干路为20a①;次干路为15a;支路为10~15a。

第 2.3.2 条路面结构达到临界状态的设计年限规定如下:

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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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沥青混凝土路面、沥青碎石路面与沥青贯入式碎(砾)石路

面为15a,支路修筑沥青混凝土等高级路面时,可采用10a。

二、沥青表面处治路面为8a。

三、粒料路面为5a。(①a代表年)

第三节 道路抗震设防

第2.3 .1条地震区的道路工程及重要的附属构筑物应按国家

规定工程所在地区的设防烈度,进行抗震设防。

第2.3 .2条道路工程以设计地震烈度表示的设防起点一般为

8度。以下情况设防起点应为7度,7度以下不设防。 一、高填方路基边坡或深挖方路堑边坡,地震时可能产生大规模

滑坡、塌方的重要路段。

二、重要附属构筑物如高挡土墙、高护坡、高护岸等。

三、软土层或可液化土层上的道路工程。

第三章 道路与道路交叉

第 3.1.1条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按城市规划道路网设置。道路

相交时宜采用正交,必须斜交时交叉角应大于或等于45°,不宜采

用错位交叉,多路交叉和畸形交叉。 第 3.1.2条道路与道路交叉分为平面交叉和立体交叉两种, 应根据技术、经济及环境效益的分析,合理确定。

第 3.1.3条交叉口设计应根据相交道路的功能、性质、等级、

计算行车速度、设计小时交通量、流向及自然条件等进行。前期工程

应为后期扩建预留用地。 第 3.1.4条在交叉口设计中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正确组织 车流、人流,合理布设各种车道、交通岛、交通标志与标线。 第 3.1.5条交叉口转角处的人行道铺装宜适当加宽,并恰当

地组织行人过街。快速路的重要交叉口应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主干路上的重要交叉口宜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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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6条交叉口的竖向设计应符合行车舒适、排水迅速和

美观的要求。立体交叉的标高应与周围建筑物标高协调,便于布设地

上杆线和地下管线,并宜采用自流排水,减少泵站的设置。 第 3.1.7条为提高通行能力,平面交叉可在进口道范围内采 取适当措施以增设车道:互通式立体交叉应设置变速车道与集散车道。

第 3.1.8条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立体交叉应按规划道路网设置。

二、高速公路与城市各级道路交叉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

三、快速路与快速路交叉,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与主干路

交叉,应采用立体交叉。

四、进入主干路与主干路交叉口的现有交通量超过4000~6

000pcu /h,相交道路为四条车道以上,且对平面交叉口采取改

善措施、调整交通组织均难收效时,可设置立体交叉,并妥善解决设 五、两条主干路交叉或主干路与其他道路交叉,当地形适宜修建 置立体交叉后对邻*面交叉口的影响。

立体交叉,经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可设置立体交叉。 六、道路跨河或跨铁路的端部可利用桥梁边孔,修建道路与道路

的立体交叉。

第 3.1.9条立体交叉应在满足交通需求的情况下采取简单形

式,其体形和色彩应与周围建筑协调,力求简洁大方。

第 3.1.10条立体交叉的线形布置应与桥梁设计配合,不宜

设置过多斜桥、坡桥及弯桥,并减少桥梁面积。

第四章 道路与铁路交叉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 4.1.1条道路与铁路交叉的位置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需

要调整时,应报有关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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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1.2条道路与铁路立体交叉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快速路与铁路交叉,必须设置立体交叉。

二、主干路、次干路、支路与铁路交叉,当道口交通量大或铁路

调车作业繁忙而封闭道口累计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三、主干路、次干路与铁路交叉,在道路交通高峰时间内经常发

生一次封闭时间较长时,应设置立体交叉。

四、行驶有轨电车或无轨电车的道路与铁路交叉,应设置立体交

叉。

五、中、小城市被铁路分割,道口交通量虽较小,但考虑城市整

体的需要,可设置一、二处立体交叉。

六、地形条件不利,采用平面交叉危及行车安全时,可设置立体

交叉。

第 4.1.3条道路与铁路交叉,机动车交通量不大但非机动车

交通量和人流量较大时,可设置人行立体交叉或非机动车与行人合用

的立体交叉。第 4 .1.4条道路与铁路交叉宜采用正交,斜交时交叉角应大 于或等于45°。

第二节 路基设计调查

第 4.2.1条路基设计应进行下列调查工作:

一、查明沿线的土类或岩石类别,并确定其分布范围。选取代表

性土样测定颗粒组成、天然含水量及液限、塑限;判断岩石的风化程

度及节理发育情况。 二、查明沿线古河道、古池塘、古坟场的分布情况及其对路基均

匀性的影响。

三、调查沿线地表水的来源、水位、积水时间与排水条件。

四、调查沿线浅浅层地下水的类型、水位及其变化规律,判断地

下水对路基的影响程度。

五、调查该地区的降水量、蒸发量、冰冻深度、气温、地温与土

基的天然含水量变化规律,确定土基强度的不利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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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调查领近地区原有道路路基的实际情况,作为新建道路路基

设计的借鉴。

七、调查沿线地下管道回填土的土类及密实度。

八、调查道路所在地区的地震烈度。

第五章 水泥混凝土路面设计

第 5.1.1条本章适用于接缝处设传力杆、不设传力杆及设补

强钢筋网的水泥混凝土路面(以下简称混凝土路面)的设计。 设计内容包括结构组合设计、混凝土板厚度设计、混凝土板平面

尺寸设计、接缝构造和传力杆设计、局部补强钢筋与钢筋网设计等。

第 5.1.2条混凝土板的厚度,按行车产生的荷载应力不超过

水泥混凝土在设计年限末期的疲劳强度并验算温度翘曲应力后确定。 混凝土板长度的确定应使最大行车荷载应力和最大翘曲应力的

迭加值不超过水泥混凝土的弯拉强度。

第 5.1.3条行车荷载应力和温度翘曲应力均按弹性半无限地

基上的弹性薄板理论,用有限元法计算。

各项计算可用电子计算机或本章所列计算公式及图表计算。

第六章 广场与停车场

第一节 城市广场

第 6.1.1条城市广场按其性质、用途及在道路网中的地位分

为公共活动广场、集散广场、交通广场、纪念性广场与商业广场等五

类。有些广场兼有多种功能。 第 6.1.2条应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性质、功能和用地范

围,结合交通特征、地形、自然环境等进行广场设计,并处理好与毗

连道路及主要建筑物出入口的衔接,以及和四周建筑物协调,注意广

场的艺术风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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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应按人流、车流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等设施,并采

用交通标志与标线指示行车方向、停车场地、步行活动区。

第 6.1.3条各类广场的功能与设计要求如下:

一、公共活动广场主要供居民文化休息活动。有集会功能时,应

按集会的人数计算需用场地,并对大量人流迅速集散的交通组织以及

与其相适应的各类车辆停放场地进行合理布置和设计。 二、集散广场应根据高峰时间人流和车辆的多少、公共建筑物主

要出入口的位置,结合地形,合理布置车辆与人群的进出通道、停车

场地、步行活动地带等。 飞机场、港口码头、铁路车站与长途汽车站等站前广场应与市内

公共汽车、电车、地下铁道的站点布置统一规划,组织交通,使人流、

客货运车流的通路分开,行人活动区与车辆通行区分开,离站、到站 大型体育馆(场)、展览馆、博物馆、公园及大型影(剧)院门 的车流分开。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前广场应结合周围道路进出口,采取适当措施引导车辆、行人集散。 三、交通广场包括桥头广场、环形交通广场等,应处理好广场与

所衔接道路的交通,合理确定交通组织方式和广场平面布置,减少不

同流向人车的相互干扰,必要时设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四、纪念性广场应以纪念性建筑物为主体,结合地形布置绿化与

供瞻仰、游览活动的铺装场地。为保持环境安静,应另辟停车场地,

避免导入车流。 五、商业广场应以人行活动为主,合理布置商业贸易建筑、人流

活动区。广场的人流进出口应与周围公共交通站协调,合理解决人流

与车流的干扰。 第 6.1.4条在广场通道与道路衔接的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 视距要求。

第 6.1.5条广场竖向设计应根据平面布置、地形、土方工程、

地下管线、广场上主要建筑物标高、周围道路标高与排水要求等进行,

并考虑广场整体布置的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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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排水应考虑广场地形的坡向、面积大小、相连接道路的排水

设施,采用单向或多向排水。

广场设计坡度,平原地区应小于或等于1%,最小为0.3%;

丘陵和山区应小于或等于3%。地形困难时,可建成阶梯式广场。与

广场相连接的道路纵坡度以0.5~2%为宜。困难时最大纵坡度不

应大于7%,积雪及寒冷地区不应大于6%,但在出入口处应设置纵

坡度小于或等于2%的缓坡段。 第七章 道路排水

第一节 道路地面水的排除

第 7.1.1条设计范围及原则如下:

一、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应按城市排水规划进行,并应符合现行的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J14)规定。无排水规划时,应先作

出排水规划,再进行设计。 因修建道路引起两侧建筑物或街坊排水困难时,应在排水设计中

解决。

二、城区道路排水一般采用管渠形式。设计时应根据当地材料和

道路类别选择。

城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偏沟、雨水口和连接管的布设,不包括排

水干管设计。

三、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包括边沟、排水沟与涵洞等。设计流量可

按当地的水文公式计算。

四、郊区道路排水设计应处理好与农田排灌的关系。

五、快速路的路面水应排泄迅速,以防止路面形成水膜影响行车

安全。

六、郊区道路为公路性质时,其排水标准可参照《公路工程技术

标准》(JTJ01)规定进行设计。

第 7.1.3条道路路面雨水径流量应按现行的《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J1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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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道路雨水口流量时,偏沟水深不宜大于缘石高度的2 /3。

第 7.1.4条雨水口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道路汇水点、人行横道上游、沿街单位出入口上游、靠地面

径流的街坊或庭院的出水口等处均应设置雨水口。道路低洼和易积水

地段应根据需要适当增加雨水口。 二、雨水口型式有平箅式、立式和联合式等。 平箅式雨水口有缘有平箅式和地面平箅式。缘石平箅式雨水口适

用于有缘石的道路。地面平箅式适用于无缘石的路面、广场、地面低

洼聚水处等。 立式雨水口有立孔式和立箅式,适用于有缘石的道路。其中立孔

式适用于箅隙容易被杂物堵塞的地方。

联合式雨水口是平箅与立式的综合形式,适用于路面较宽、有缘

石、径流量较集中且有杂物处。

三、雨水口的泄水能力,平箅式雨水口约为20l /s,联合式

雨水口约为30l /s。大雨时易被杂物堵塞的雨水口泄水能力应乘以

0.5~0.7的系数。多箅式雨水口、立式雨水口的泄水能力经计 四、平箅式雨水口的箅面应低于附近路面3~5cm,并使周围 算确定。 路面坡向雨水口。

立式雨水口进水孔底面应比附近路面略低。

雨水口井的深度宜小于或等于1m。冰冻地区应对雨水井及其基

础采取防冻措施。在泥沙量较大的地区,可根据需要设沉泥槽。

五、雨水口连接管最小管径为200mm。连接管坡度应大于或

等于10%,长度小于或等于25m,覆土厚度大于或等于0.7m。 必要时雨水口可以串联。串联的雨水口不宜超过三个,并应加大

出口连接管管径。

雨水口连接管的管基与雨水管道基础做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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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雨水口的间距宜为25~50m,其位置应与检查井的位置

协调,连接管与干管的夹角宜接近90°;斜交时连接管应布置成与

干管的水流顺向。 七、平面交叉口应按竖向设计布设雨水口,并应采取措施防止路

段的雨水流入交叉口。

第 7.1.5条立体交叉范围地面水排除的原则如下:

一、对立体交叉桥下的地面水,宜采用自流排除。当不能自流排

除,有条件修建蓄水池时,可采用调蓄排水。无调蓄条件时,应设泵

站排水。 立体交叉处地下水位较高,影响路基稳定时,应按本章第二节规

定与当地经验采取降低地下水的措施。

二、在下穿式立体交叉引道两端纵坡的起点处,应设倒坡,并在

道路两侧采取截水措施,以减少坡底聚水量。纵坡大于2%的坡段内,

不宜设雨水口,应在最低点集中收水,两边应各设并联雨水口,数量 第 7.1.6条广场、停车场地面水排除的规定如下: 应按立体交叉系统的设计流量计算确定。

一、广场、停车场的排水方式应根据铺装种类、场地面积和地形

等因素确定。广场、停车场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50m,或地面纵

坡度大于或等于2%且单向尺寸大于或等于100m时,宜采用划区 广场、停车场周围的地形较高时,应设截流设施。

分散排水方式。

二、广场、停车场宜采用雨水管道排水,并避免将汇水线布置在

车辆停靠或人流集散的地点。

雨水口应设在场内分隔带、交通岛与通道出入口汇水处。

三、停车场的修车、洗车污水应处理达到排放标准后排入城市污

水管道,不得流入树池与绿地。

第 7.1.7条郊区道路排水设施设计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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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跨越河溪、排水沟与农田排灌沟渠时,应根据当地水流

状态和材料情况合理选用各种类型过水构筑物及防止冲刷或淤积的工

程措施。 二、涵洞的流量应结合各地区的特点选用适当公式计算,并以形

态调查法验算确定。

三、郊区道路采用明渠排水时,小于或等于0.5m的低填土路

基和挖土路基,均应设边沟。

边沟宜采用梯形断面,底宽应大于或等于0.3m,最小设计流

速为0.4m /s,最大流速规定见表12.1.7 -2。超过最大设

计流速时,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四、排除道路范围以外的水,宜采用明渠,断面型式为梯形或矩

形。

排水沟穿经城镇、居住区时,宜做成管渠。 第 7.1.8条渡槽、倒虹管的设置规定如下:

一、灌溉渠与道路相交无修建涵洞条件时,可修建渡槽或倒虹管。

渠底高于道路标高并能满足道路建筑限界要求时,可设渡槽。渠底低

于路面,但与路面的高差不能满足修建涵洞的要求时,可设置倒虹管。 二、渡槽宜为钢筋混凝土的矩形或梯形槽,过水断面应满足设计

流量要求。渡槽应有防漏和防溢流措施。

三、倒虹管管径应根据渠道的设计流量确定。管径宜大于或等于

200mm。污水管内设计流速应大于或等于0.9m /s,并大于进

水管内流速。达不到要求时,应采取冲洗措施。 倒虹管水平管的管顶距路槽底面宜大于或等于0.5m,距边沟

底应大于或等于0.3m。

倒虹管井内应设闸槽、闸门、梯子等设施。村庄附近井口应设井

盖。井口大小应便于工作人员进入操作。

四、倒虹管宜采用圆管,过水能力可按压力管计算。 第 7.1.9条设计锯齿形偏沟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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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路中心线纵坡度小于0.3%时,可在道路两侧车行道边

缘1~3m宽度范围内设锯齿形偏沟,以保证路面排水。

锯齿形偏沟的缘石外露高度,在雨水口处hg =18~20cm;

在分水点处h w=10~12cm。雨水口处与分水点处的缘石高差h

g-hw宜控制在6~10cm范围内。 二、缘石顶面纵坡宜与道路中心线纵坡平行。锯齿形偏沟范围的

道路横坡度,随分水点和雨水口的位置而变。条件困难时,可调整缘

石顶面纵坡度。

第二节 道路地下水的排除

第 7.2.1条常年地下水位接近或高于路槽底时,应采用隔离

层、封闭层等隔水措施,以隔断地下水的补给,并通过暗沟将水排出

路基以外。 路基含水量过高时,可采用盲沟加排水层吸收、汇集、拦截流向

路基的地下水,盲沟、排水层与土基相接处应设置土工织物,保持常

年应用不被污染,保证路基处于干燥状态,具有足够的强度与稳定性。 排水出路力求自流,或采用竖井潜流下渗,必要时可设泵站提升

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天然水体。

第 7.2.2条设置盲沟的规定如下:

一、应根据当地材料、土质等条件选用盲沟类型,如乱石盲沟、

多孔管盲沟、无砂管盲沟或瓦管盲沟等。

二、纵向盲沟平行于道路中线设置,可根据道路宽度决定设置一

条或两条;横向盲沟宜与道路中线成45°~90°角,间距为10~

20m。 三、盲沟应设置土工织物或粒料反滤层。

四、地下水流量应根据含水层的宽度和长度,水流有无压力,层

流或紊流,补给情况以及盲沟的位置等因素,进行计算。

第 7.2.3条道路侧向有局部渗水时,可用截流的方法,截断

来水,并引至排水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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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道路绿化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 8.1.1条道路绿化指路侧带、中间分隔带、两侧分隔带、

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以及道路用地范围内的边角空地

等处的绿化。道路绿化是城市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城市性质、 第 8.1.2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结合交通安全、环境保护、城市 道路功能、自然条件、城市环境等,合理地进行设计。

美化等要求,选择种植位置、种植形式、种植规模,采用适当树种、

草皮、花卉。 第 8.1.3条道路绿化应选择能适应当地自然条件和城市复杂

环境的乡土树种。选择树种时,要选择树干挺直、树形美观、夏日遮

阳、耐修剪、能抵抗病虫害、风灾及有害气体等的树种。 第 8.1.4条道路绿化设计应处理好与道路照明、交通设施、 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关系。

第二节 绿化种植要求与标准

第 8.2.1条道路绿化设计应综合考虑沿街建筑性质、环境、

日照、通风等因素,分段种植。在同一路段内的树种、形态、高矮与

色彩不宜变化过多,并做到整齐规则和谐一致。绿化布置应乔木与灌

木、落叶与常绿、树木与花卉草皮相结合,色彩和谐,层次鲜明,四

第 8.2.2条绿化宽度宜为红线宽度的15~30%。对游览 性道路、滨河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道路可提高绿化比例。 季景色不同。

第 8.2.3条分隔带与路侧带上的行道树的枝叶不得侵入道路

限界。弯道内侧及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种植高于最外侧机

动车车道中线处路面标高1m的树木。弯道外侧应加密种植以诱导视 第 8.2.4条植树的分隔带最小宽度为1.5m,较宽的分隔 线。快速路的中间分隔带上不宜种乔木。

带可考虑树木、草皮、花卉等综合布置。当人流、车流较多或两侧有

大型建筑物时,应采用既隔离又通透的开敞式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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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5条郊区道路应根据各路段地势、土壤等分段种植。

种植方式避免单调。在通往风景区的游览性道路及有美化要求的重要

路段要加强绿化,反映城市特色。在填方或挖方地段可在路堤或路堑 第 8.2.6条在道路平面、纵断面与横断面设计时应注意保护 边坡上种植草皮,在不影响视线地段可种灌木。

古树名木。对现有树木、树林等应注意保存,以改善沿路环境,并应

将沿线风景点组织到视野范围内。 第 8.2.7条环形交叉口中心岛的绿化应在保证视距的前提下 进行诱导视线的种植,并与城市景观结合,体现城市特点。 第 8.2.8条根据互通式立体交叉各组成部分的不同功能进行

绿化设计。沿变速车道及匝道应种植诱导视线的树木,并保证视距。

此外应充分列用匝道范围内平缓的坡面布置草坪,点缀有观赏价值的 第 8.2.9条广场绿化应根据广场的性质、规模及功能进行设 常绿树、灌木、花卉等。

计。结合交通导流设施,可采用封闭式种植。对于休憩绿地可采用开

敞式种植,并可相应布置建筑小品、坐椅、水池和林荫小路。 集散广场可用绿化分隔广场空间以及人流与车流。集中成片绿地

宜为总面积的10~25%;民航机场前与码头前广场集中成片绿地

可为总面积的10~15%。 纪念性广场应利用绿化衬托主体、组织前景、创造良好环境。

第 8.2.10条停车场绿化应有利于汽车集散、人车分隔、保

障安全、不影响夜间照明,并应考虑改善环境,为车辆遮阳。 停车场绿化布置可利用双排背对车位的尾距间隔种植乔木, 树木

分枝高度应满足车辆净高要求。停车位最小净高:微型和小型汽车为

2.5m;大、中型客车为3.5m;载货汽车为4.5m。此外还

应充分利用边角空地布置绿化。风景区停车场应充分利用原有自然树 第 8.2.11条靠车行道的行道树应满足侧向净宽的要求。株 木遮阳,因地制宜布置车位。

距4~10m,绿化带净宽度见表13.2.11。树池宜采用方形,

每边净宽大于或等于1.5m;采用矩形时,净宽与净长宜大于或等

于1.2×1.8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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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道路照明 第一节 设计原则与规定

第 9.1.1条道路及特殊地点应有照明设施,以保障交通安全、

畅通,提高运输效率,防止犯罪活动。并对美化城市环境产生良好效

果。

第 9.1.2条道路照明设施应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省能源、

维修方便、技术先进。

第 9.1.3条道路照明设计除执行本章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

和部门的现行有关标准或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 特殊地点的照明

第 9.2 .1条在曲线路段、平面交叉、立体交叉、铁路道口、

广场、停车场、桥梁、坡道等特殊地点的照明应比平直路段连续照明

的亮度(照度)高、眩光限制严、诱导性好。 第 9.2 .2条曲线路段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圆曲线半径大于或等于1000m的曲线路段,照明可按直

线段处理。

在半径小于1000m的曲线路段上,路面较窄时应沿曲线外侧

布置一排灯具。在反向曲线路段上可将灯具安装在固定一侧。发生视

线障碍时,可在曲线外侧增设附加灯具。路面较宽时可采用双侧对称 平曲线路段上灯具的间距应适当减小,可为直线路段灯具间距的 布置。

0.5~0.75倍。圆曲线半径小时用小值;圆曲线半径大时用大

值。 二、道路转弯处的灯具不得安装在直线路段灯具的延长线上,以

免使司机误认为是道路向前延伸而导致事故。

三、在急转弯处的灯具应使驾驶员能看清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

境。

第 9.2 .3条平面交叉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平面交叉口必须设置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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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交道路中至少一条道路已有照明:

2.复杂的平面交叉; 3.经常有雾的地区。

二、平面交叉的照明应使驾驶员在停车视距处看清交叉口,可采

用与通向该交叉口的道路光色不同的光源,主、次干路采用不同形式

的灯具或采用不同的布灯方式等。必要时可另行安装偏离规则排列的 三、平面交叉的亮度(照度)应高于每一条通向该交叉口道路的 附加灯具。

亮度(照度)。交叉口的车辆、行人、交通岛、分隔带、缘石等应有

一定的垂直照度。 四、为使驾驶员看清交叉口,应由设置在交叉口对面的灯具加以

照明。

五、环形交叉设灯时,应将灯具设在环道外侧。若中心岛直径较

大可采用高杆照明,但应使车行道的亮度(照度)高于中心岛内的亮

度(照度)。环形交叉典型布灯方式 第 9.2 .4条广场照明设计应根据广场性质、夜间人流、车辆

集散活动规模、路面铺装材料以及绿化布置等情况分别采用双侧对称

布灯、周边式布灯等常规照明或高杆照明。广场通道、出入口与人群 第 9.2.5条停车场根据使用要求,夜间车辆进出的频繁程度, 集中活动区的照明水平及均匀度应略高于与其衔接的道路。 合理设置照明。照明要求与布灯方式见第14.4.4条。

第 9.2 .6条桥梁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中、小型桥梁的照明应与其连接的道路照明一致,若桥面的

宽度小于与其连接的路面宽度,则桥的栏杆、缘石要有足够的垂直照

度,在桥的入口处应有照明设施。 二、大型桥梁照明应专门设计。

三、桥梁照明应避免给桥下道路或船只使用者造成眩光。必要时

应采用严格控光灯具。

第 9.2 .7条铁路道口照明应符合以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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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铁路道口应有足够的照明,其照明方向和照明水平应能识别

道口、交通标志、路面标线与其他障碍物。灯光颜色不得与信号灯颜

色混淆。 二、铁路道口铁轨两侧各30m范围内路面的亮度(照度)与均

匀度应高于所在道路。

第 9.2 .8条在坡道上设置照明时,应使灯具的开口平面平行

坡道。在凸形竖曲线坡道范围内应缩小灯具的间距并采用截光型灯具。 第 9.2 .9条立体交叉的照明除应为路面提供足够的亮度(照

度)外,还应考虑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和上跨道

路的灯具在下穿道路上产生的光斑衔接协调,使该处的照明均匀度不 第 9.2.10条立体交叉有足够的环境照明。采用常规照明方 低于规定值。并应防止下穿道路的灯具在上跨道路上造成眩光。 式时,应分别采用平面交叉、曲线路段、坡道等相应的办法解决,使

各个部分的照明互相协调。 立体交叉的相交道路不设连续照明(如远离城区的立体交叉)时,

在交叉口,出入口、弯道、坡道等地段都应设置照明,并且照明应延

伸到立体交叉范围以外并逐渐降低亮度水平形成过渡照明,以适应驾 第 9.2.11条有机场、车站、航道和港口等有指挥灯光场所 驶员的视觉。

附近,道路照明的灯光不得妨碍指挥灯光的使用。

第 9.2.12条高杆灯照明设计规定如下:

一、高杆灯照明是指灯具安装高度大于或等于20m的照明。在

主要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大型立体交叉,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

场等可采用高杆照明。 二、高杆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径向对称和非对称等三种。 平面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宽直的道路,可采用普通截光型路灯灯

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宜采用1∶3,不应超过1∶4。 径向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道路布置紧凑的立体交叉和要求式样

美观、照明均匀的大面积广场,宜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与间距之

比宜采用1∶4,不应超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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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对称排列方式适用于复杂交叉口,应采用泛光灯具。安装高度

与间距之比可适当放宽。

三、高杆灯位置应满足布光要求,避免或减弱眩光,避免发生撞

杆事故,保证行车安全。

第十章 交通设施

第一节 交通标志

第10.1.1条交通标志分为主标志和辅助标志两大类。

主标志按功能分为以下四种:

一、警告标志:警告驾驶员及行人注意前方影响行车安全危险地

点的标志。

二、禁令标志:禁止或限制车辆、行人交通行为的标志。

三、指示标志:指示车辆和行人行进的标志。

四、指路标志:传递道路方向、到达地点、距离等信息的标志。

辅助标志附设在主标志下面,不能单独使用。辅助标志对主标志

补充说明车辆种类、时间起止、区间范围或距离和警告、禁令的理由

等。

第10.1.2条交通标志设置原则如下:

一、交通标志应设置在驾驶人员和行人容易看到,并能准确判读

的醒目位置。根据需要可设置照明或采用反光、发光标志。 二、各种标志一般设置在车辆行进方向道路右侧或分隔带上。标

志牌不得侵入道路建筑限界,牌面下缘至地面高度为1.8~2.5

m。 三、路侧式标志应减少标志板面对驾驶员的眩光。板面应与道路

中线垂直或成一定角度。指路或警告标志为0°~10°,禁令或指

示标志为0°~15° 四、同一地点需设两种以上标志时,可合并安装在一根标志柱上,

但最多不应超过四种,标志内容不应矛盾、重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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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路标志、解除限速标志、解除禁止超车标志等应单独设置。 第10.1.3条各种标志的设置地点如下:

一、警告标志应分别设置在进入平面交叉之前,急弯、陡坡、反

向曲线起终点、傍山险路、窄桥、窄路、铁路道口、路面滑溜、隧道、

交通事故多发路段等危险地点前。 二、禁令标志应分别设置在限制车速、限制轴载、限制高度、限

制宽度、禁止鸣笛、禁止停车、禁止左转弯、禁止右转弯、禁止掉头、

禁止超车、禁止某种车辆或一切车辆通行等处。 三、指示标志设置在交叉口进口道前以指示车辆行驶方向、车道

类别,以及人行横道,准许试刹车、准许掉头等路段上。 四、指路标志应设置在距平面交叉30~50m处,指明方向、

到达地点、距离。互通式立体交叉指路标志设置在立体交叉前适当位

置。路名牌设置在交叉口各面及两个交叉口间距离较长的路段之间。 第10.1.4条交通标志支撑方式有单柱式、双柱式、悬臂式、 门式与附着式。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用悬臂式或门式:

一、视距受限,无适当地点设置地面标志。

二、单方向多车道的干路。 三、复杂的立体交叉。

第10.1.5条交通标志形状、规格、图案和颜色应符合现行

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第二节 交通标线

第10.2.1条交通标线的作用是管制和引导交通,包括路面

标线、突起路标和立面标记等。

第10.2.2条交通标线按以下情况设置。

一、路面标线应根据道路断面型式、路宽以及交通管理的需要画

定。路面标线形式有车行道中心线,车行道边缘线、车道分界线、停

止线、人行横道线、减速让行线、导流标线、平面交叉口中心圈、车

行道宽度渐变段标线、停车位标线、停靠站标线、出入口标线、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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箭头以及路面文字或图形标记等。路面标线的画法应符合现行的《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二、突起路标是固定于路面上突起的标记块,应做成定向反射型。

一般路段反光玻璃珠为白色,危险路段为红色或黄色。突起路标高出

路面的高度、间距、设置方式等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三、立面标记可设在跨线桥、渡槽等的墩柱或侧墙端面上以及隧 (GB5768)规定。

道洞口和安全岛等的壁面上。设置原则及具体作法应符合现行的《道

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规定。 第三节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第10.3.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应设置在交通繁忙过街行人稠密的快速

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路段或平面交叉处。同一条街道的人行天桥和

人行地道应统一考虑,一次或分期修建。 二、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应与附近环境协调。 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置应按规划永久横断面考虑,并注

意近远期结合。

四、比较修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两种方案时,应对地下水位影

响、地下管线处理、施工期间对交通及附近建筑物的影响等进行技术、

经济效益比较后确定。 第10.3.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在路段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1.过街行人密集,影响车辆交通,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处。

2.车流量很大,车头间距不能满足过街行人安全穿行需要,或

车辆严重危及过街行人安全的路段。

3.人流集中,火车车次频繁,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处。

二、在交叉口处过街行人严重影响通行能力时,可根据实际交通

情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三、结合其他地下设施的修建,考虑修建人行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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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3条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

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每端梯道或坡道宽度之和应大于通道

宽度。梯道、坡道等主要设计标准规定如下: 一、行人过街宜采用梯道型升降方式。梯道坡度宜采用1∶2~

1∶2.5,梯道高差大于或等于3m时应设平台,平台长度大于或

等于1.5m。 二、为自行车、儿童车、轮椅等的推行,应采用坡道型升降方式。

坡道坡度不应陡于1∶7。纵向变坡点视具体情况加设竖曲线。坡道

表面应防滑耐磨。冰冻地区应慎重选用。 三、自行车较多,由于地形状况及其他理由不能设坡道时,可采

用梯道带坡道的混合型升降方式。混合型的坡度不应陡于1∶4。

四、梯道、坡道与平台应设扶手。

五、人行地道出入口应设置导向设施与标志。

六、人行地道照明要选用光色好的光源。出入口应有比较高的亮

度(照度)。中间部分采用调整灯距或改变光源功率等措施以调节亮

度(照度)。为满足白天和夜晚对出入口亮度(照度)的不同要求, 七、人行地道地面水及地下水排除的原则与道路立体交叉相同。 可采用多开关控制。

八、有残疾人通行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进行设计。

第10.3.4条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

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

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第2.4.1条及第7.3.5条。 第10.3.5条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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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第三节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

第10.3.1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原则如下:

一、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应设置在交通繁忙过街行人稠密的快速

路、主干路、次干路的路段或平面交叉处。同一条街道的人行天桥和

人行地道应统一考虑,一次或分期修建。 二、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出入口应与附近环境协调。 三、人行天桥、人行地道的设置应按规划永久横断面考虑,并注

意近远期结合。

四、比较修建人行天桥与人行地道两种方案时,应对地下水位影

响、地下管线处理、施工期间对交通及附近建筑物的影响等进行技术、

经济效益比较后确定。 第10.3.2条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的设置条件如下:

一、在路段上具备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1.过街行人密集,影响车辆交通,造成交通严重阻塞处。

2.车流量很大,车头间距不能满足过街行人安全穿行需要,或

车辆严重危及过街行人安全的路段。

3.人流集中,火车车次频繁,行人穿过铁路易发生事故处。

二、在交叉口处过街行人严重影响通行能力时,可根据实际交通

情况修建人行天桥或人行地道。

三、结合其他地下设施的修建,考虑修建人行地道。

第10.3.3条人行天桥、人行地道出入通道的梯道、坡道宽

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确定。每端梯道或坡道宽度之和应大于通道

宽度。梯道、坡道等主要设计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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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人过街宜采用梯道型升降方式。梯道坡度宜采用1∶2~

1∶2.5,梯道高差大于或等于3m时应设平台,平台长度大于或

等于1.5m。 二、为自行车、儿童车、轮椅等的推行,应采用坡道型升降方式。

坡道坡度不应陡于1∶7。纵向变坡点视具体情况加设竖曲线。坡道

表面应防滑耐磨。冰冻地区应慎重选用。 三、自行车较多,由于地形状况及其他理由不能设坡道时,可采

用梯道带坡道的混合型升降方式。混合型的坡度不应陡于1∶4。

四、梯道、坡道与平台应设扶手。

五、人行地道出入口应设置导向设施与标志。

六、人行地道照明要选用光色好的光源。出入口应有比较高的亮

度(照度)。中间部分采用调整灯距或改变光源功率等措施以调节亮

度(照度)。为满足白天和夜晚对出入口亮度(照度)的不同要求, 七、人行地道地面水及地下水排除的原则与道路立体交叉相同。 可采用多开关控制。

八、有残疾人通行时应按照现行的《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

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进行设计。

第10.3.4条人行天桥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天桥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及人行天桥的通行能力

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桥上护栏高度应大于或等于1.1m。

三、桥面及梯道踏步应采用轻质、富于弹性、防滑、无噪声并对

结构有减震作用的铺装材料。

四、桥下净空见第2.4.1条及第7.3.5条。 第10.3.5条人行地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人行地道宽度应根据设计年限人流量,人行地道的通行能力

计算确定。当计算值小于3m时采用3m。

二、人行地道净高应大于或等于2.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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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防护设施

第10.4.1条新建或改建道路均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防

护设施包括车行护栏、护柱、人行护栏、分隔物、高缘石、防眩板、

防撞护栏等。 0.4.2条为引导行人经由人行天桥、人行地道过街应设 第1置导流设施,其断口宜与人行天桥、人行地道两侧附近交叉口结合。

第10.4.3条快速路与郊区主干路中间分隔带上,宜采用防

眩、防撞设施。

城市桥梁引道、高架路引道、立体交叉匝道、高填土道路外侧挡

墙等处,高于原地面2m的路段,应设置车行护栏或护柱等。 平面交叉、广场、停车场等需要渠化的范围,除画线、设导向岛

外,可采用分隔物或护栏。

大、中型桥梁上应设置高缘石与防撞护栏。

第十一章 地下管线与地上杆线

第一节 地下管线

第 11.1.1条地下管线设计原则如下:

一、地下管线设计应根据城市地下管网规划,既应节约用地,又

应近远期结合,为远期扩建留有余地。

二、对各种管线应全面规划、综合设计、合理确定其位置与标高。

三、地下管线应与道路中线平行,分配管线应敷设在支管线较多

的同侧,同一管线不应从道路的一侧转到另一侧,以免多占位置并增

加管线间的交叉。 建筑红线较宽,给水、燃气、热力、通讯、电力的分配管线与排

水管可沿道路两侧双排敷设。

四、地下管线(除综合管道)可布置在路侧带下面。用地不够时,

可布置在非机动车车行道下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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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路机动车车行道下面不宜布置任何管线。在主干路、次干路

路侧带及非机动车车行道下面布置管线有困难时,可在机动车车行道

下面埋设雨水管、污水管。在支路下面可埋设各种管线。 五、各种管线与建筑物、树木、杆柱、缘石、其他管线间的水平

距离和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应符合各专业有关规定。

第 11.1.2条重要交叉口(包括立体交叉)或水泥混凝土等

刚性路面下,应预埋过街管。

第 11.1.3条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综合管道:

一、交通运输繁忙、管线设施复杂、埋设管线安排有困难的快速

路、主干路以及配合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大规模工程的修建;

二、重要广场、交叉口; 三、道路与铁路、河流交叉处;

四、水泥混凝土等刚性路面下。

综合管道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

车荷载的要求。其出入口与通风设施的地面建筑应满足道路建筑限界

要求,并注意街景美观。 第 11.1.4条旧路扩建时,管线应按规划位置敷设。当不能

按规划位置敷设且水平净距及垂直净距等又不符合有关技术规定时,

应结合城市建设逐步改建使其符合规划要求。 第 11.1.5条各种地下管线的埋设深度与结构强度应满足道 路施工荷载与路面行车荷载的要求。否则,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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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路基土的符号组合规则

一、用两个符号组合时,前一个符号表示土的主成分,后一个符号表

示的意义有两种情况:

1.表示土的级配或性质,例如:

GW——良好级配砾 ML——低液限粉质土

2.表示土的副成分。两个符号之间以短横“ -”相连,表示“微含”;不加短横则表示“含”。例如: S- F——微含细粒土砂 GF——含细粒土砾

二、用三个符号表示土类时,第一个符号表示主成分,第二个和第三

个符号表示的意义有以下三种组合情况:

1.第二个符号表示级配,第三个符号表示副成分,例如:

GW- F——微含细粒土的良好级配砾 SP- F——微含细粒土的不良级配砂

2.第二个符号表示副成分,第三个符号表示土性,例如:

GCH——含高液限粘质土砾 SMI——含中液限粉质土砂

3.第二个符号表示土性,第三个符号表示副成分,例如:

CHG——含砾的高液限粘质土 MIS——含砂的中液限粉质土

三、用四个符号表示土石混合料时,两种材料的符号用“+”或“ 号连接。主材料写在前面,“+”号表示“含”;“ -”号表示“微 含”,例如:

CIS+B——含漂石的含砂中液限粘质土 Cb-MIG——微含含砾中液限粉质土的卵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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