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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性发展权实现的角度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进一步提升的必要性

2024-03-08 来源:钮旅网


从女性发展权实现的角度来看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进一步提升的

必要性

[摘 要]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全面地、持久不懈地谋求男女两性平等的实现,是不可抗拒的历史潮流;为女性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就业等这几个方面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而创造条件,是全社会不可推卸的责任,也是人类社会通过法律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一种趋势。本文欲从女性发展权实现路径角度入手,旨在通过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的进一步提升,来实现非公有制企业中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女职工的发展权

[关键词]女性发展权;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提升

一、女性发展权的内涵

女性发展权是指女性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她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各种权利,她们凭借这种权利自由地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地谋求她们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发展权是首要的人权之一,它直接制约着其他人权的实现程度和范围。倡导女性发展权不仅仅是我国现行法律的基本要求,也是由于女性发展权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其是法治社会的基本人权。女性发展权的确认与否,事关整个人权法治大厦的建立和巩固。女性发展权的实现更是人权发展到今天的必然趋势和要求,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归宿。

二、我国当前女性发展权实现存在的主要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女性的地位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政治、经济和文化领域都占有一席之地,在社会发展过程中也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几千年传统封建思想的毒害和法律的滞后等多方面的原因,侵犯、剥夺女性权利的现象仍大量存在,突出表现在政治、文化教育、劳动就业和婚姻家庭四个领域中。而在就业领域又突出表现为女性就业种类的限制。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6年编的《中国统计年鉴》中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女性就业主要集中分布在工资收入低的体力劳动密集型行业或者女性性别服务型行业中,如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等,且这些行业的性质又绝大部分是属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而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由于其整体实力较弱如发展迟缓、发展极不平衡和分布范围狭窄等(主要分布于第二产业,特别是餐饮、商业、运输和其他社会服务业)。需要建立对中小企业的宪法扶持制度。因为只有在扶持制度的支撑下,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才能得以发展壮大,所属职工的利益也才能得以很好的维护,这样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女职工的发展权也才能得以很好的实现。

三、非公有制经济宪法地位进一步提升对女性发展权实现的必要性

为充分实现中小企业中占绝大部分比例的女职工的发展权,必须保证非公有制经济的宪法地位,使之能在最高法的保护下良性发展。但目前虽然我国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得以不断提升,可是在具有最高权威的宪法规定中,在权利和义务上,在救济与保护程度上,非公有制经济与公有制经济表现出了诸多的不平等,这正是笔者认为我国非公有制经济有待进一步提升的主要原因:

(一)对各种所有制经济主体实行区别对待

第一,宪法对这两种经济的发展采取完全不同的态度。现行宪法第七条对于公有制经济是这样规定的,“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而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由此可见,我国宪法对公有制经济中的国有经济所采取的是保障其巩固和发展的态度;而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是进行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宪法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的保护程度有很大差别。按理来讲,社会主义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都应收到平等的保护,各种市场主体也应受到平等的待遇。但我国宪法在公共财产方面,特别强调了它的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宪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而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和私有财产,宪法只是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从法律术语来分析,产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因此无论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还是公民所有的私有财产,它们在性质上都是财产,都应受到法律尤其是最高法宪法的平等保护,无需从法律上分程度、分档次加以保护。

第三,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扶持力度不够。对于实现经济领域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平等地位,一些西方国家的宪法直接确立了多种经济形式的平等保护原则。如1993年《俄罗斯联邦宪法》第8条第2款规定:“在俄罗斯联邦,私有财产、国有财产、地方所有财产和其他所有制形式同等地得到承认和保护。”平等不应当只停留在形式上,还应寻求一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这种实质意义上的平等表现在非公有制经济上面时,实质就是要求确立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宪法扶持制度。目前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整体实力很弱,必须在扶持制度的支撑下才能得以发展壮大,并增强在国际环境中的竞争力。西方有些国家的宪法就确立了这一制度,如1976年《葡萄牙宪法》第85条规定:“国家……保护有经济和社会活力的中小型企业。”

(二)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规定在部门法中没有得到真正落实

虽然法律的内容也应该与时俱进,需要不断的修改与变动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最高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纲领性和原则性相对来讲都是最强的,所以宪法规范的具体实施离不开其他部门法。要想使宪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规定落到实处,则在相关部门法中除了规定具体的实施与保护条款外,还应该有相关,这是保证宪法规范有效实施的必不可少的措施,但我国现行基本法律中在这个方面有些空白,使得非公有制经济的诸多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具体体现为:

第一,经济立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存在缺陷。现行的《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对非公有制经济在企业设立登记、征地、税负、贷款、进出、经营许可、市场准入、投资立项、兼并收购、企业上市、破产程序等方面都设置了种种限制,这些相关规定与对非公有制经济进行“鼓励、支持和引导”的宪法地位不符。

第二,民事立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对国家财产、劳动群众集体组织的财产、公民个人的财产和社会团体的财产都有相关的保护条款:“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但对私营经济、外资经济、股份制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法律保护问题却处于空白,那么宪法中规定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纯粹成了一种原则性的规定,在现实中非公有制经济一旦收到侵犯,就难以将维权落到实处。

第三,刑事立法中对非公有制经济保护的不完善。首先,刑罚对两种财产的保护区别对待:根据《刑法》第一百一七十一条、第一百一七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分别为十五年、十年以下、十五年有期徒刑。而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法定最高刑则分别为死刑、无期徒刑、死刑。显而易见,我国《刑法》对公有制经济财产的保护严于对非公有制经济财产的保护;其次是《刑法》在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对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只是作了一些抽象性强的原则规定,对单位犯罪是否包括非公有制经济性质单位实施的犯罪没有明示。由于这种模糊的立法规定,使得在挪用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个案中,非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单位仍被作为“个人”来处理。这样一来,《刑法分则》中有很大一部分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犯罪规定中,对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比起对纯粹由自然人实施的同样的犯罪的处罚要轻得多。

参考文献

[1]王名扬:《美国行政法》(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编.2006中国统计年鉴.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6年9月版。

[4]袁翠婵:《妇女权利的失落与诉求——从应然权利到实然权利》,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数据库,2007年。

成果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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