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XXX市/XXX市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
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 车辆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车辆基本情况
租赁车辆的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使用地点: 用途: 公务用车 2.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 一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需继续租用,应在本合同期满前 30个工作日内,重新签订合同。
3.租金的计算和支付
3.1租金标准: 3.2租金支付: 签订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不支付押金)。 3.3每次付款前甲方应向乙方开具应付金额等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4合同价款付至以下账户,甲方应对其指定的下列账户信息的真实性、安全性、准确性负责。
收款人: 开户行: 账 号: 4.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拥有车辆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或转借给第三人使用,也不得变卖或作抵押品,不得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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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营运。
4.2甲方向乙方提供技术工况良好的车辆,各种油料(燃油乙方自理),冷却液等充足,各种证,照及税费缴讫证(单)齐全,有效,合法,随车工具及备件安全可靠。
4.3甲方租赁给乙方的车辆必须是足额办理过保险公司为租赁车辆开办的险种(交强险,车上责任险,三者险(保额不低于100万元),盗抢险,司机乘客险)。
4.4甲方负责车辆的保养(每年限12次或6万公里),年检,审验等例行手续。例检时应向乙方提供不低于同档车型的替租车辆或减免相应租费。
4.5租赁车辆如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并出具相关索赔证明材料等。
4.6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车辆在租赁期间具有合法使用目的的使用权,但没有处置权、抵押权和汽车租赁经营权。
4.7乙方对车辆在租赁期前已有的损伤,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维修义务。
4.8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身份证,驾驶证,户籍本,营业执照等证件必须真实,合法,有效。
4.9乙方承担租赁期间的燃油费,过桥过路费,停车费等行驶费用。 4.10租赁期间发生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治安事件,违章行为或违法行为,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负相应责任,承担所受到的处罚和费用。
4.11乙方变更地址,联系方式应及时通知甲方。
4.12车辆已出现故障或指示灯已告警后未采取必要措施致车辆损坏,由乙方承担责任和维修费用;车辆例行保养,年检,审验等手续,乙方接到通知后,必须及时将车辆交回甲方,否则造成的损失或事故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长期租用车辆每月前往甲方例检一次。
4.13乙方妥善保管随车证件,牌照及备件,出现丢失,甲方协助补办,乙方应付相关费用。由此造成停驶和处罚的应承担相关费用和停驶期间的租金。所丢失的证件、牌照及备件被非法使用后,乙方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4.14在租赁期间,乙方如对租赁车辆进行改造或者增设他物,必须征得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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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的书面同意。
5.车辆交接和验收
5.1车辆接收后,乙方应于 1 日内负责车辆的验收、试用、使用等工作。验收包括:规格、型号、数量、外观质量及车辆是否完好,是否与报价方案相符,随车资料及配件、随机工具等是否齐全,乙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于 1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后 1 日内答复,逾期未答复的以乙方验收结果为准。如车辆存在质量问题,甲方须于两周内补换车辆达到合同约定标准。
6.租赁车辆的使用、维修、保养和费用
6.1租赁期间,若租赁车辆非因乙方原因发生故障,甲方应及时维修。若租赁车辆因乙方使用不当导致故障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6.2乙方每次出车前必须对机油,刹车油,防冻液,轮胎气压,灯光,燃油等项目作常规检查,如发现隐患问题及异常应及时停车检查并与甲方联系。填加油,液必须使用车辆生产厂家所允许的油液产品,否则,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全部承担。
6.3乙方不得自行拆卸或拆除所租车辆的零件或车辆;不得故意拆除、损坏、反转里程表。由此造成车辆车辆损坏的,应负责赔偿责任,并支付车辆停驶期间的租赁费。更换零部件应征得甲方同意,并使用正厂备件。
6.4 甲方负责轮胎正常损耗的更换(6万公里或1年),非正常损耗原因确需更换的由乙方负责。
6.5由于机器本质故障造成车辆不能正常行驶,乙方无法修复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前往车辆所在地免费排除故障,确应客观原因(如道路无法通行,路途遥远等)无法前往救援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办法,并由甲方承担故障期间租费的40%和排除故障直接费用。
6.6下列情况由乙方承担救援费用: 6.6.1驾驶员操作不当引起的故障;
6.6.2行车前准备不足(如燃油不足,水液不足等);
6.6.3车辆警示灯报警后继续行驶造成机器故障的(如机油缺少,水箱少水,气压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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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驾驶员应知应会,能自行排除而不排除的(如加水,换轮胎等); 6.6.5交通事故后,乙方需要救援的; 6.6.6被盗抢或其他情况车辆和人员处险时。 7.租赁车辆的毁损和灭失责任
7.1租赁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车辆被盗抢事件或其他车辆损失,灭失事件(以下统称“事故”)乙方应及时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并尽快通知保险公司立案。8小时内应向甲方通告,承担公安,交警部门裁定的责任。
7.2车辆出现事故后造成人员伤亡和事故车辆修理后恢复使用但造成贬值的,乙方在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后不足部分的全部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还要承担加速折旧费,加速折旧费为总修理费用的20%,修理期间为甲方确认事故后送入修理厂之日至从修理厂取出止,保险赔付期间为向保险公司报案之日至保险公司赔付之日止。
7.3乙方在出现事故后妥善收集并保管相应证件和材料,并保护事故现场。否则造成保险免赔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损失和费用。
7.4出现事故后,处理时所需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保险公司赔付后按相关部门裁定结果结算。乙方事故造成保险险种赔偿之外的其他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相关费用。
7.5发生事故后修理车辆应到保险公司或甲方指定的修理厂修理。更换零配件须用原厂或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否则按规定赔偿。
7.6租赁期间发生两千以下的小型事故,因频繁出险,保险保费上涨,乙方需自费进行修理,如果上报保险需承担甲方第二年保险费上涨的金额。
8.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与终止 8.1双方可以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8.2甲方不能提供租赁车辆或所提供车辆不符合约定条件,严重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拒不履行提供相应服务内容(保养、年检、年审等服务)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8.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租赁车辆: 8.3.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让、转租、抵押或转借租赁车辆; 8.3.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车辆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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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利用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
8.3.4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车辆,导致租赁车辆毁损、灭失;
8.4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 1 个月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8.5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终止。 9.违约责任 9.1甲方违约责任
9.1.1 甲方因不能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租赁车辆而导致解除合同的,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租金总额5%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足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9.1.2 甲方不能按期交付租赁车辆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日租金 1 %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足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补足。 甲方逾期交付租赁车辆超过 10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9.1.3 由于甲方怠于履行维保义务或情况紧急,乙方组织维保的,甲方应支付乙方维修费用或折抵租金,但乙方应提供有效凭证。
9.1.4甲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乙方要求的,甲方应及时更换,甲方交付不符合要求车辆至甲方更换新车辆的期间不计租赁,甲方拒不更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承担合同总价 5 %的违约金。
9.1.5租赁期内,甲方抵押、质押该租赁车辆导致乙方无法使用的,或者该租赁车辆因甲方原因被法院查封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9.2乙方违约责任
9.2.1 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租赁车辆,乙方应按照合同年租金的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足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9.2.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将租赁车辆转让、转租或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9.2.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对租赁车辆进行改造或增设他物。 9.2.4利用该租赁车辆进行违法活动的;
9.2.5未妥善保管、使用租赁车辆,导致租赁车辆毁损、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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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撤租的,乙方应该按合同总租金 5 %的额度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足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补足。 10.免责条件
10.1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双方或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或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不可抗力发生后 24 小时内通知对方,并在 5 日内向对方提供有效证明文件。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一方未尽通知义务或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减少损失的,应就扩大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10.2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11.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依法向X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其他约定事项
12.1本合同自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2.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执 份,乙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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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协作企业廉政合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促进甲乙双方廉洁高效合作,促使甲乙双方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不断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按照《合同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廉政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签订以下廉政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 赁合同的各项规定,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除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之外),严禁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规章制度。
(四)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制度,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强对本方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
(五)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及时提醒和督促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六)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时,有权向对方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检举、揭发。
(七)主合同变更时廉政合同内容也应做相应调整,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条:甲方在廉政建设方面义务
(一)甲方不准以任何形式向乙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二)甲方不准以任何名义为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三)甲方不准以任何理由邀请乙方工作人员参加有影响合作业务的宴请及娱乐活动;不准为其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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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方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在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提供方便;不准为乙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 (五)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与监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规定和程序,损害乙方利益。 (六)不得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党纪政纪行为。
第三条:乙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义务
(一)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扰协作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挟甲方从事不属于甲方义务的任何工作。
(二)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甲方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等财物。
(三)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在甲方报销应由乙方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四)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甲方提供的宴请、娱乐活动、高档消费;不得要求甲方提供交通工具、通讯工具、高档办公用品等。
(五)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甲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亲友出国(境)旅游等违反规定的相关活动提供方便。
(六)乙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甲方为其配偶、子女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安排工作或劳务;不得违反规定从事与甲方施工项目有关的材料车辆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根据主合同约定进度付款,不得以不正当理由拖欠款项,不得超进度拨付款。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廉政合同》规定义务的,须向乙方承担主合同总额1—3%的经济违约责任。
(二)甲方发生多次违反廉政合同约定内容,乙方有权将甲方列入黑名单,禁止3-5年内进入乙方作业市场;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的,乙方有权终止履行合同。 (三)乙方若违反本《廉政合同》有关规定的,对违法违纪人员,由乙方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查处,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第五条:检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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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的履约情况由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监督,检查方式为座谈、问卷调查、查看资料或由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等。检查时间、次数、方式、检查结论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同主合同期限。
第七条:本合同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签署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份数同主合同。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19年 月
乙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2019年 月 9
日 日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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