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监督与约束对策
作者:刘媛
来源:《会计之友》2012年第08期
【摘 要】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与企业内部控制失效、治理制度不完善有密切关系。上市公司防范财务舞弊需在公司治理层面落实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内部监督,并完善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和财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 【关键词】 上市公司; 财务舞弊; 防范; 治理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财务虚假、违规经营案频频曝光,涉案数额令人触目咂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不仅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也损害了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急需找到治理财务舞弊的方法。鉴于实践中财务舞弊与企业治理结构不完善有密切关系,因此本文从改善上市公司治理角度,探索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行之有效的路径。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现状与制度性成因
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是企业有意识地错报漏报会计信息,伪造盈余的会计造假行为,是会计信息失真的表现之一。近年来,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会计信息的案例不断见诸于报端,如长虹海外公司坏账案、广东科龙电器财务舞弊案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动机除了确保高管职位、隐瞒违法行为等之外,更突出地表现为筹集资金、操纵股价等特殊经济利益动机。比如财务数据主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获利能力和现金流量等方面的信息,对投资者作出正确投资决策起到关键作用,上市公司股票发行价格主要依据公司发行前的会计利润,为了提高发行价格,公司便倾向于虚增利润;我国证券市场是一个非强式有效市场,公司管理层也有机会通过操纵公司账面利润,达到操纵股价的目的。实践中,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特征是:第一,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主要是在内部人控制下进行,尽管理论上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可能出现在各个层面,但实践中普通员工舞弊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均能有效防范或事后核查,而内部人舞弊则往往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精心设计、串通而使注册会计师难以有效识别。第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往往导致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而财务舞弊的相关人员虽然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由于投资者在实践中很少追究管理层的责任,造成责任威慑机制失效。第三,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主要手段是会计数据舞弊,主要有伪造、变造上市公司的会计凭证,用不恰当的会计方法和恶意变更会计政策等,最终是披露不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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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直接原因是内部人控制下管理层谋取不法利益的动机,然而上市公司财务舞弊之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频频出现,其中的制度性原因不可忽视。第一,缺乏发现上市公司舞弊行为的内部控制制度。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和发现公司财务舞弊的第一道关卡,无效的内部控制往往导致公司相关人员肆无忌惮地进行财务舞弊。第二,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和管理层敢于制造财务舞弊与公司治理监督失效的内部环境密不可分。上市公司中的监督机构主要有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中监事会处在与董事会地位平行的位置上,是以公司经营管理层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门监督机关,但由于公司监事中不懂企业经营管理、不懂法律、不懂财务会计业务知识的监事非常普遍,加之上市公司大部分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监事会成员成为赋闲性的人事安排,监事会事实上对董事长的依附性强,导致公司的监事不刻意监督公司的经营管理层,监督机制十分弱化。尽管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案件甚多,但没有见到有哪一个违规事件是由公司监事会这样的专门监督机关发现的。独立董事是我国从英美国家引进的凭借其独立性而发挥监督公司经营管理层功能的公司外部董事。然而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聘请了独立董事,实际上独立董事制度并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是上市公司的大股东通过控制股东大会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图选择独立董事,而且独立董事通过较长时期与上市公司其他董事尤其是执行董事以及高级管理层的共事,不可避免地会和他们建立起较好的关系,使独立董事变得不独立或不再独立,无法作出客观公正的监督。第三,信息沟通渠道不畅通造成信息不对称,使财务舞弊缺乏制约。信息不对称一般是指在代理关系中,委托人能了解的有关代理人的信息(如代理人的才能,是否忠诚)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则掌握着信息优势,因此,代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会想方设法在达成契约前利用信息优势诱使委托人签订对自己有利的契约,或者在达成契约以后利用优势信息不履约或者不努力工作,从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由于上市公司内部活动信息披露缺乏规范和监督,信息不对称在财务舞弊场合大量存在,由于会计信息提供者(企业管理层)通常比会计信息使用者知晓、掌握更多的企业内部信息,导致财务舞弊成为可能而且往往难以发现。
二、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监督对策
公司治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目的是监督约束公司的经营管理层,因此,防范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舞弊,需从公司治理制度监督功能的发挥入手 (一)董事会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的交叉地带,董事会也是上市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领导机构。虽然一般认为董事会是一个经营决策机构,但近年来各国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所担当角色的一个明显发展趋势是其监督经营者职能不断得到加强,2002年美国实施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其中引人注目的措施便是董事会成为对经营管理阶层实施内部监控的关键环节。因此从董事会层面构建监督机制,是加强上市公司财务监督内部控制的首要措施。首先,董事会是连接出资人和经营者之间的桥梁,对经营管理人员的控制主要靠董事会来完成。发挥董事会在内部控制中的作用,要确保董事会与经理层、经营管理人员之间的独立性,只有董事会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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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与经理层不能过多兼任,这样才能发挥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控作用,使董事会成为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者与执行者。其次,要在董事会下设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是内部控制的一种特殊形式,目前在我国企业中大部分只设置审计部,而审计部设在总经理之下,对总经理负责,这就导致审计部无法监督经理层。为加强董事会对总经理的制衡,科学、有效的内部审计组织还应在董事会之下设置,董事会之下的审计委员会独立于经理层,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直接审计、监督经理层。对于审计业务,审计部要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作为行政内容,审计部要向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双向负责、双轨报告,保持双重关系的组织形式,有助于内部审计人员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总审计师和独立董事等组成,这样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为内部财务审计工作顺利开展奠定良好的基础。再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领导下建立反舞弊机制,将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机构或人员串通舞弊作为反舞弊工作的重点。
(二)监事会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内部监督
针对我国监事会对经营管理层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不力的状况,学界曾建议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取代监事会,但最后公司法仍保留了监事会,只是在上市公司中使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并存。与独立董事还具有一定的决策咨询职能不同,监事会是专门的内部监督机构。同时《公司法》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全面加强我国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比如监事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等。但除此外,为强化监事会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内部监督,我国上市公司在实务中还应明确,在监事会自身成员中应具有一定比例的财务会计专业人士,以充实监事会自身的监督能力;同时监事会中应具有一定比例的外部监事,以保证在检查公司财务时具有不受干扰的能力。
(三)独立董事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内部监督
优化独立董事制度监督职能的关键在于增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强独立董事履行监督职能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在上市公司中设立提名委员会制度,把候选独立董事的提名交由提名委员会行使,并限定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中的连续任职年限,以实现独立董事与大股东、管理层的独立。针对我国独立董事大多为兼职的情况,为保证独立董事有充足的工作时间了解、熟悉上市公司的经营与财务会计状况,应规定独立董事每月在上市公司的最低工作时间。要完善独立董事的报酬机制,报酬要和独立董事的工作效果联系起来,独立董事除了领取固定薪酬和补贴外,其奖金应与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经营提出有价值的监督意见的次数成正比。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治理约束对策
防范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还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层自身建立起行为约束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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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惩罚措施。公司相关人员财务舞弊行为被发现后往往不会受到应有的惩罚,因而现行体制对公司财务舞弊者缺乏威慑力,或者说由于公司财务舞弊行为的低成本和高收益,也为当事人进行财务舞弊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防范上市公司财务舞弊,必须建立起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约束惩罚机制。首先,上市公司必须建立严密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全面考核评价约束体系。对管理层经营与财务会计行为的考核评价,不但是确定各个经营管理者报酬的基础,同时也是决定谁继续留任、提升或解聘的重要依据。对财务会计行为不合规的经营者予以解聘,形成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强力约束,没有这样一个对公司经营管理层的严格严密评价体系,公司经营管理层的工作透明度就会很低,舞弊、不廉洁行为就难以避免。其次,在证券市场上,对管理层的财务舞弊行为,证券管理机构应对其作出从业禁止的处罚,比如董事、会计师财务舞弊一旦被认定,将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从事同类工作;另外,因财务舞弊对投资者造成损害的,财务舞弊人员应与上市公司一起对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完善财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加强信息公开
信息披露与公开是防范舞弊的重要保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保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和切实实施。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为定期报告的重要内容,要随同年度报告一起披露,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管理层就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出具评价报告,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签字盖章;负责年度报告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出具验证意见书,与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书一同披露;公司审计委员会和监事会对公司财务内部控制制度出具审查意见。证监会应当对上市公司财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内容和格式作出详细规定,以规范上市公司的披露行为。对于上市公司不按规定披露有关内部控制情况,包括不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虚假的信息或者隐瞒内部控制存在的不足,是一种虚假陈述行为,应当给予惩处。
综上,解决上市公司财务舞弊问题的关键是弥补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控制方面的治理漏洞,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督与约束机制,其措施包括落实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对管理层财务会计行为的内部监督,以及完善管理层的约束惩罚机制和财务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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