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解封不解防”“外不进、内不出(遵化)、不聚集”的管控措施,坚决防止疫情在建筑工地输入或传播,现就做好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疫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复工复产范围
全市范围内有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地。
二、管控措施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防疫主体责任,健全完善建设单位、施工总包单位、监理等防疫工作组织体系,联合签署疫情防控责任书,制定管控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落实网格化管理和各项管控要求。凡是不按要求落实管控措施的,一律不允许复工复产。
(二)严格施工人员管理。施工人员原则上从本地或唐山市区域已解封的地区调配,不得从外省市引进。确需施工人员从唐山市区域内调配的,必须按照“建设单位申请、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核准”的程序审批,谁批准、谁签字、谁负责,确保疫情不输入。所有进出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持核酸检测证明,三码联验、测温、登记后方可出入。
(三)严格施工现场闭环管理。施工现场全部实行闭环管理,原则上只保留一个出入口,所有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生活居住区“两点一线”工作、生活。生活居住区在施工现场内的,所有外地驻场人员没有极特殊情况,原则上不许离开施工现场,确需离开的,本人要向建筑工地防疫小组书面申请外出事由,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尽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要组织施工人员每周两次(周四、周日)开展核酸检测,所有人员必须按时参加。
(四)严格现场消杀和食堂管理。对办公场所、会议室、食堂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每天至少2次以上进行消毒和通风处理。重点对人员密集场所(区域)和经常接触物品(部位)进行消毒。要严格执行分餐制,严禁食堂聚餐。要严禁控制冷链食品进货渠道,并建立食材采购台账,做好冷链食品使用管理。
(五)严格建筑材料管理和应急处置。各建筑工地要建立建筑材料台账,注明采购渠道、数量及消杀消毒情况。需从遵化区域外采购材料的施工单位,要提前向所在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申报核查(运输车辆拥有唐山市或相关部门核发的通行证,驾乘人员要持有48小时核酸检测报告,相关物品全面消毒消杀到位等),经审核符合防疫规定要求的,向市住建局报备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要建立与乡镇(街道)或经济开发区、村(社区)、就近医疗机构等单位的疫情防控联动联管机制,一旦出现人员感染、密接等问题,第一时间封闭管控,及时做好流调排查、集中医学隔离观察和环境全面消杀等工作,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传播。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以主管副市长任组长,住建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指导督促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在做好科学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推动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工地复工复产日常工作的协调和调度。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报备制度。建筑工地复工复产履行报备制度,园区内建筑工地向经济开发区报备,园区外建筑工地向所在乡镇(街道)报备。报备后的建筑工地分别由市经济开发区、属地乡镇(街道)向市建筑工地复产复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工复产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产。
(三)严格督导检查。各乡镇(街道)和经济开发区要做好辖区内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安全生产、扬尘治理等方面的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未落实复工复产报备程序、防控措施不到位的企业坚决执行关停等措施;市住建局要做好指导检查工作。
(四)实施精准帮扶。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全力为员工返厂、物料运输等提供保障,精准解决复工复产中的矛盾和问题,让服务跑在企业需求前面。
(五)压实各方责任。各项目参建单位要落实主体责任,将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要落实企业复工复产和疫情防控属地责任,相关部门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强化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指导服务和疫情防控措施的严格监管,确保复得快、稳得住、进得好。同时,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遵化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对全市建筑工地复工复产防控措施适时进行调整。
为坚决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认真落实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复产复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安办〔20__〕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皖建办明电〔20__〕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立即开展建筑工地疫情防治信息排查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加强我市疫情防控期间建筑工地复工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复工条件检查
春节期间未停工的工地在有效落实防疫措施的情况下方可组织既有人员继续施工,但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
春节期间停工的建筑工地,暂不得复工或新开工,复工时间另行通知,各单位不得通知外地务工人员返肥,可根据疫情形势,结合工地实际,做好延迟、错峰复工和新开工的各项准备。
建筑工地复工前,应符合下列规定,并通过工程监督机构复查:
(一)复工条件
1.组织机构
各建筑工地应成立项目疫情防控小组,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组长,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建设单位现场工程师(业主代表)、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劳务管理人员、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劳务单位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担任组员,专人专岗,明确相应岗位职责,并落实专人对接属地街道(社区)及疾控部门。
2.人员管控
建筑工地用工严格实行实名制管理,严禁临时招募散工、点工。项目疫情防控小组应在工地入口处设立健康观察点,对所有进场人员实施体温检测,并按规定要求来肥人员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各项目可根据各自管理要求自制,但应包括姓名、年龄、性别、户籍地、身份证号、单位、工种、健康状况、手机号码、20__年以来的驻留地及时间、何时从何处来肥、是否途经疫情严重地区、是否有确诊及疑似病例接触史、是否接触过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等信息),并应核实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关键信息,关键信息应及时与属地社区共享。
(1)来自疫情严重地区的人员,疫情结束前,企业不得通知其来肥,不得允许其进入工地。
(2)途经疫情严重地区以及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疫情结束前,原则上不安排来肥进入工地。确需安排的,用人单位应在工地外安排隔离点,安排不少于14天的隔离观察。
发现应隔离未隔离过的人员,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并落实专车就近送至医疗机构;体温检测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进行隔离观察(留验)。
(3)其他非疫情严重地区来肥、也未途经疫情严重地区、同时未与疫情严重地区人员或体温检测不合格人员密切接触的人员,体温检测合格的可进入建筑工地;体温检测不合格的,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
3.施工现场管控
(1)建筑工地应严格实施全封闭管理,只开放一个进、出口,施工现场和生活区24小时单独设岗,建立进出场登记和体温检测制度,测温处应设有供发热人员隔离的隔离场所,门卫每岗不得少于2人。
(2)施工单位应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开展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落实环境消毒制度。
(3)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疫情教育交底应深入到每一家进场单位、每一个进场人员。
4.防疫物资准备
建筑工地应配备足够的口罩、测温计、消毒液等疾病控制用品,口罩纳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确保每名进场人员每天不少于1只口罩,储备不得少于1周用量。
5.现场安全管理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关键岗位人员应到岗履职;对大型机械进行维修检查和运行调试;对临边防护、临电、脚手架等安全设施进行排查。
6.教育交底
参建各方应对所有进场人员进行复工前的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交底。
(二)复工检查流程
1.自查。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职责,对照复工条件开展复工前的全面自查,填写《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详见附件1)。
2.复查和申请。各项目疫情防控小组根据《合肥市建筑工地春节后复工前疫情防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报告》的`检查重点,实施复查,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分别签署复工意见,加盖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人公章后,向工程监督机构提出复工申请。
3.核查。工程监督机构收到复工申请后,应及时对复工条件进行核查,合格一家复工一家。凡未通过复查或复查不符合的一律不得擅自复工。
二、强化施工过程管控
建筑工地复工后,参建各方应落实防控主体责任,严格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并建档造册备查。防疫措施不到位的,视为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
(一)人员管控
1.做好进出场人员登记全覆盖。建筑工地应严格进出场管理,实行实名制考勤,对于进场人员每日登记,建立一人一档,对于出场的去向应做好登记备案工作,并应最大限度减少人员流动。新进场人员按照复工前人员管控要求执行。
2.做好现场人员体温检测全覆盖。施工单位应按照卫生防疫要求,每天早晚2次对所有进场人员逐一检测体温,一人负责检测,一人负责复核,记录在案。
3.做好应急处置全覆盖。施工现场发现有体温不合格的,应立即安排场所隔离并及时通知属地街道(社区)落实专车送至就近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就诊,并按照防疫要求做好后续应急处置。经医疗机构确认疑似病例或确诊的,立即停工并封锁场地、隔离人员,配合疾控部门开展防治。
(二)施工现场管控要求
1.所有进场人员都要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分散开展班前教育、技术交底等活动,减少人员聚集。
2.每日对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域(工地食堂、宿舍以及厕所等场所)及其他人员活动场所进行消毒。尤其要加强对墙地面、物体表面、楼梯扶手、门把手、对讲机按钮、便器、洗手水池、水龙头、餐饮具、饮水机水嘴及按钮阀门、通风设备(空调、排风扇)等的消毒,保持室内空气流通(有人员活动的房间每日开窗自然通风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不能自然通风的,可采用排气扇等设备进行机械通风)。
3.严格执行食品采购、加工、储存等卫生标准要求,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工地食堂不集中堂食(餐桌间可采用隔板、屏风等分隔成单独就餐区域),采取分餐、错时用餐(在同一餐桌错时用餐的,用餐区域需一客一消毒)等措施,减少人员聚集引发的疫情传播隐患。
4.做好生活垃圾分类,严格按照卫生防疫要求处置废弃口罩等医用防护用品垃圾。
5.施工现场应将相关卫生防疫教育纳入进场和每日岗前教育,全面启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采取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显著位置张贴卫生防疫宣传广告等措施,提高现场人员的防控意识,自觉做好自身防护。
6.疫情防控工作实行日报制度和紧急报告制度。疫情防控小组每天中午十一点前向工程监督机构报送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情况(详见附件2),工程监督机构每天十四点前将辖区项目防控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局(详见附件3),突发情况立即报送属地街道(社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各部门逐级上报。
三、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参建各方应强化疫情防控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建筑工地第一责任人。
(一)建设单位是项目部落实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全面做好施工项目疫情防控的组织工作。因疫情防控导致的工期延误,属于合同约定中的不可抗力情形,建设单位应将合同约定的工期顺延,防止开工、复工后抢工期、赶进度带来生产安全风险。建设单位不得以工期紧等理由要求或者变相要求施工单位未经报备、未落实防疫措施擅自开工。
(二)施工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督促所辖项目部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建立贯穿企业管理层、项目部、劳务企业的防控管理体系。用工(劳务)企业是选工用工的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把第一道关的主体责任。项目部是复核进场人员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切实做到清楚了解每一名进入现场的务工人员的具体情况。
(三)监理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监督责任主体,要切实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防疫措施,并做好进场监理人员的卫生防疫措施。
四、落实政府部门监管责任
(一)建筑工地的疫情防控工作统一纳入属地监管,服从属地防疫管理部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调度、统一监管。
(二)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工地的监督检查,确保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建筑工地与属地街道(社区)、防疫部门对接机制真正落地。建筑工地过程管控不满足本通知要求的,应立即责令停工整改。市城乡建设局随机开展督查。
(三)强化责任追究。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筑工地存在以下情况的,依法对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并采取通报曝光、记不良行为记录、联合惩戒等方式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复工的;
2.过程管控整改不力的;
3.不报、缓报、漏报和瞒报情况的;
4.行动迟缓、措施不力或其他导致疫情发生及传播的。
五、适时优化完善防控措施
我局将根据疫情发展形势,进一步优化完善相关建筑工地疫情防控措施,具体措施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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