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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总承包合同书

2022-01-08 来源:钮旅网

  发包方: 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第一部分 协议条款

  发包方:兰州新区中霖农林水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承包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法》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达成

  如下协议。

  第1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

  工程地点: 兰州新区中川镇

  承包范围:兰州新区职教园区A区绿化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 。

  建设内容: A区道路绿化、山体绿化、山体绿化上水工程,各路段中水利用灌溉管

  道工程。

  1.2 开工日期: 年月日

  竣工日期: 年月日

  总日历工期天数:天

  1.3 合同价款:

  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4.招

  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

  (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约定的方法解决。

  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和适用标准及法律

  3.1 合同语言:汉语。

  3.2 适用标准、规范: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

  3.3 适用法律、法规: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规定。

  第4条 图纸

  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工程开工日期前7天由承包人提供三套施工

  图及设计方案,由发包人组织会审。发包人最迟于开工之后两周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下发承包人,承包人按审核意见修改后出正式的施工图,报发包人、监理人签发实施。

  4.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特殊保密要求

  第5条 工程师

  5.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遵守《通用条款》。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2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5.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第6条 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第7条 发包人工作

  7.1 提供具备开工条件施工场地的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毕,并具备施工条件,四通一平。

  7.2 需要与有关部门联系和协调工作的内容及完成时间:开工前完成

  7.3 需要协调各施工单位之间关系的工作内容和完成时间: 开工前完成

  7.4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开工后30天内

  7.5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开工后15天内

  第8条 承包人工作

  8.1 施工图和配套设计名称、完成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两天

  8.2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时间:每月25日向发包人、监理单位填报《已完工程量报表》及下月计划报表。

  8.3 施工保护工作的要求: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的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

  8.4 对施工现场交通和噪音的要求: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规定,经甲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8.5 施工场地整洁卫生的要求:按照甘肃省及当地有关规定做好文明施工工作。乙方不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失,应对甲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8.6 保护建筑物结构及相应管线和设备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7 建筑成品保护的措施: 由乙方保护

  8.8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50㎡

  第9条 进度计划

  9.1 乙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开工前15日提供 ,每月25日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

  9.2 甲方代表批准进度计划的时间: 收到后7日,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同意。

  第10条 延期开工

  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乙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7天内答复乙方。甲方代表7天内不予答复,视为已同意乙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甲方代表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竣工工期不予顺延。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后,可要求推迟开工日期,承担乙方因此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

  第11条 暂停施工

  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处理意见。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乙方实施甲方代表处理意见后,可提出复工要求,甲方代表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甲方代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乙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停工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因甲方代表不及时作出答复,施工无法进行,乙方可认为甲方已部分或全部取消合同,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12条 工期延误

  遵守《通用条款》,由于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由于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甲方不能按协议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量变化和设计变更;

  3、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工程款未按时支付;

  5、不可抗力

  6、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乙方可视为延期及要求已被确认。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13条 工期提前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14条 工程样板、样品

  按照协议条款规定,乙方提供的样品、制作的样板段等,经甲方代表检验合格后,由甲乙双方封存。作为甲方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

  第15条 检查和返工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设计和样板标准的要求以及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原因引起的追加合同价款,由甲方承担。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有关损失。

  第16条 工程质量等级

  16.1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16.2质量评定部门名称:按现行规定执行

  第17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 中间验收部位和时间:当年种植完成

  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甲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或试车,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或试车,甲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18条 安全施工

  遵守《通用条款》

  第19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9.1 合同价款形式 :可调总价合同

  19.2 调整的方式: 按照规定计算

  第20条 工程预付款

  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条件、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在工程合同

  签定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开设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监管)并存入合同价款3%的保证金,发包人按承包人合同价款的5%比例支付工程预付款(其中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60%)。扣回预付工程款的时间、比例:支付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30%时,扣回预付款的50%,支付的工程款达到合同价款总额的60%时,扣回剩余预付款的50%

  第21条 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21.1乙方提交工程量报告的时间和要求:本工程按以下条款约定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将结算时实际完成的各部位的已完工程量报告送交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应于承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后14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

  第22条 工程款支付

  双方预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本工程项目按合同要求,工期为24个月,第一年度工程完成后,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预验收,验收后支付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30%,第二年度工程完成后,对所完成的工程量进行预验收,验收后支付当年完成工程量价款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支付到合同价款的60%(本次付款金额=合同价款的60%-预付款-第一年度和第二年度已付的工程款),剩余40%合同价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审计后(以审计结果为准,确定剩余合同价款)作为管护保证金预留,按要求管护5年后支付剩余价款的50%,第八年后支付剩余价款的50%。

  第23条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23.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附清单):

  第24条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本工程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外,其余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承包人在每月15日将下月采购的材料设备以报表形式报发包人,应发包人请确认后方可采购。采购的材料设备须经发包人派出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承包人三方共同签字,确认后方可使用。

  第25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乙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甲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因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

  第26条 甲方变更设计: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施工前7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施工的工程,甲方变更设计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停止施工。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材料积压,应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处理费用。

  由于设计变更,造成乙方返工需要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和相应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27条 乙方变更设计:

  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变更设计和对原定材料的换用,必须经甲方代表及有关部门批准。合理化建议节约的金额,发包人应将收益部分扣除应实施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后,结余部分的30%奖励给承包人。

  第28条 设计变更对工程的影响:

  所有设计变更,双方均应办理变更洽商签证。发生设计变更后,乙方按甲方代表的要求,进行下列对工程影响的变更:

  1、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数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有关工程施工时间和顺序。

  第29条 竣工验收

  29.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1)施工中没有设计变更,施工后由承包人在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上加盖竣工图章提交发包人。

  (2)施工中只有零星的少量设计变更,承包人在施工图变更位置注明,并连同经发包人同意的变更签证,于竣工后由承包人加盖竣工图章交发包人。

  (3)施工中对原设计变更较多,原施工图难以作为竣工图,应由发包人绘制竣工图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30条 竣工结算

  30.1 结算方式:银行转帐支票

  30.2 乙方提交结算报告的时间: 竣工后28天内

  30.3 甲方批准结算报告的时间: 结算报告送达后56天内 30.4 甲方将拨款通知送达经办银行的时间:报告批准后14天内

  第32条 保修

  32.1 保修内容、范围:乙方施工范围 32.2 保修期限: 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3 保修金额和支付方法: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32.4 保修金利息:执行国家及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33条 争议

  33.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34条 违约

  34.1 违约的处理: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支付款项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支付因其违约导致乙方增加的经济支出和从应支付之日起计算的应支付款项的利息等),相应顺延工期: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和赔偿因其违约给乙方造成的窝工等损失。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或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甲方代表可通知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34.2 违约金的数额: 按工程总造价3%以下双方约定

  34.3 损失的计算方法: 按实际发生核算

  34.4 甲方不按时付款的利息率: 按人民银行现行贷款利率(与本工程同期)及滞纳金,

  工期顺延

  第35条 索赔

  除非双方协议将合同终止,或因一方违约使合同无法履行,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欲中止或解除全部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违约方后,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关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14天内,向甲方发出索赔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7天内未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

  第36条 安全施工

  乙方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敷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前,应向甲方代表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保护措施费用。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37条 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按双方约定填写

  第38条 不可抗力

  38.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按国家有关部门认可为准

  第39条 保险

  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乙方办理(其它险种自愿)

  第40条 工程停建或缓建

  由于不可抗力及其它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的费用,并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和赔偿乙方有关损失。已经定货的材料、设备由定货方负责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41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41.1 合同生效日期: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41.2 合同终止日期: 保修期满工程款全部结清,本合同条款即告终止。

  第42条 合同份数

  42.1 合同副本份数:份(根据实际份数填写,正副本不应少于八份) 42.2 合同副本的分送责任: 各自

  42.3 合同制订费用: 乙方负责

  第43条 合同备案、鉴证

  43.1合同备案、鉴证承办人:(现场签字)

  发包方: 身份证号码:

  承包方: 身份证号码:

  第44条 附加条款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或文件必须与国家的现行法律、行政

  法规相一致。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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