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水文仪器设备、测报设施属防汛物资,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毁、偷盗。
第二条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安全制度,明确专人专帐管理。
第三条仪器设备按其性质,用途分类存放;定期维护、检定、保养。仪器室要保持干净整洁,应做到防火、防潮、防腐、防损坏、防盗窃,保管有序。
第四条严格仪器设备的领用审批制度,使用完后按时交归器材管理人员检查,违规使用造成损坏时,查明情况,及时上报,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仪器设备要定期养护,清洗打油,测报设施如缆道、测船、自记井、水位台、过河索及锚锭、气象园、辐射杆等,要定期检查,打锈、打油、刷漆和维护。
第六条器材管理人员要及时上报器材年度计划,采购、申领、报废器材按相关制度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仪器设备使用,事先应熟悉使用说明及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范规程使用,禁止违规操作。
第八条积极负责或协助市中心对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调试、比测、验收、推广使用。
第九条加强对水文遥测设备的检查维护,定期组织检查养护,做好故障登记及检查维护登记,遥测设备故障原则上要求必须在24小时维护到位,特殊情况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处理。确保“测得到、报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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