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 联系电话
第二条 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姓名 性别 民族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户口所在地 省(市) 区(县) 街道(乡镇) 现居住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本合同期限经双方协商一致,采取固定期限: 自20xx年3月1日起至20xx年3月1日止。
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在 村幼儿园岗位从事 幼教 工作, 工作地点为 。
第五条 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在该岗位的职责要求是:
1、遵守幼儿园园规,具有良好的师德,有集体主义意识和强烈的工作责任心。
2、根据《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培养目标和园务计划,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结合本班幼儿特点,制定保教工作计划(学期计划、月计划、周计划、日计划),并做好期末总结。
3、认真实施计划,观察、记录、评估每个幼儿的发展情况,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教育笔记、效果分析、个案记录等),以促使每个幼儿在原有水平上有所发展。
4、完成园务计划要求,创设与保教要求相适应、能促使幼儿主动参与的生活与教育环境。组织安排好一日活动,寓教于游戏活动中。进班前必须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带班时做到人到心到,不擅自离开岗位,严格执行一日作息制度,组织好区域游戏及户外活动。
5、严格执行幼儿园安全卫生、保健制度,管理好幼儿生活。根据季节做好防暑降温、防冻保暖工作。
6、热情接待家长,了解全班幼儿家长的基本情况及家庭情况,有计划地进行家访并做好记录。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做好家园一致教育工作。定期召开家长会,指导家长开展家庭教育。教师与家长建立良好关系。
7、按时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及教研活动,积极参与讨论并发表自己的见解,认真参加听课评课活动,做好业务资料的积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水平,创造性地完成各项任务。
8、做好教育环境的卫生工作,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好班级内教具、玩具及个人学习、备课用品等财产保管工作,节约使用各种办公用品。
第六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权利和义务:
1、对临时聘用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同等对待,进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教育,教育教学业务培训及辅导;
2、对临时聘用幼儿教师的工作进行考核、奖惩;
3、制订严格的规章制度规范临时聘用幼儿教师;
4、根据临时聘用幼儿教师的岗位及工作要求,为临时聘用幼儿教师提供必需的工作条件;
5、组织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参加教育系统的各类活动。
(二)临时聘用幼儿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
3、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遵守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4、热爱教育事业,刻苦钻研教育教学业务,积极投入教育改革,参与教育实验工作;
5、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发现用人单位不履行合同,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临时聘用幼儿教师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所有临时聘用幼儿教师与中小学教师同等享受暑假带薪休假,假期按照全县中小学及幼儿园放假的规定执行。既茫曲镇及县城幼儿园实行周假制度,其余乡镇所在幼儿园均实行半月假制度。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保证临时聘用幼儿教师的休息休假权利。
五、劳动报酬
第九条 用人单位按照《中共贵南县委 贵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的意见》的规定,根据临时聘用幼儿教师的工作表现和实绩,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临时聘用教师的工资报酬。
第十条 用人单位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工资1800元(含三金)。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在试用期间享受与正常聘用期间同等的工资待遇。
六、社会保险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幼儿教师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社会保险。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继承其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 经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八、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时,为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办理档案关系转移手续。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1、签订本合同的所有幼儿教师均为临时聘用,用人单位和政府将不承担将其纳入全县教育系统编制的义务,聘用的临时幼儿教师必须保证不得以政府招聘为由滋事生非。
2、所有聘用的幼儿教师属于临时聘用,实行三年一聘、一年一考核,每年由用人单位对其年度工作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需要由双方自愿的情况下商议续聘事宜,违纪非法聚会、上访者或不合格者用人单位有权终止聘用。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临时聘用幼儿教师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和青海省有关规定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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