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编号: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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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鉴于根据《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股票期权方案》的有关规定,双方就甲方授予乙方股票期权一事,订立本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资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务,是甲方/甲方有实质性控制的聘用职工,服务期已满 年,现担任 职务,属于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对公司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经甲方董事会按照甲方股票期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定,确认乙方具备股票期权资格。
第二条 授予股票期权。
甲方承诺从年 月日开始在3年内向乙方授予一定数量的股票期权,具体授予数量等事项由管委会决定并办理。乙方可在指定的行权日以行权价格购买公司普通股票。
第三条 行权期。
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时起满3年后进入行权期。行权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第1年最多行权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第3年最多行权授予股票期权总额的﹪。前一年未行权部分,可累计到下一年行权。
第四条 转让等限制。
乙方持有股票期权期间不得转让、出售、交换、记账、质押、偿还债务。如股票期权持有人从事上述行为,甲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取消其尚未行权部分的股票期权,并在以后再授予股票期权时,取消乙方的资格。
第五条 股票期权的受益。
当甲方发生送红股、转增股份、配股和向新老股东增发新股等影响甲方股本的行为时,乙方所持有的`股票期权根据《股票期权方案》相应进行调整。
第六条 行权权利选择。
就所持有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间,乙方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如果乙方是董事、监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其行权受公司法和股票期权有关规定、本公司的章程的限制。
第五条 行权价格。
乙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基准,以授予日起前30个交易日的平均收盘价计算,为人民币 元。实际行权价格,根据甲方送股、转增、配股、增发新股、分配红利的情况予以调整。但向新股东增发股份和发行可转换债时,行权价格不调整。无论如何,乙方行权时调整后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甲方每股净资产。价格调整的具体方式见《股票期权方案》发生需要调整行权价格的事项时,甲方在行权通过书中予以的通告,乙方根据通告到甲方指定的机构办理缴款手续。
第八条 行权支付方式。
乙方行权时,可选择现金等行权方式。
第九条 行权窗口期。
甲方实行集中行权,每年设两个行权窗口前。每一个行权窗口期从甲方年度股东大会公告披露之后的第10个工作日开启,第二个窗口期从每年的月日后的第一个工作
日开启。每个窗口期的开启时间为3个工作日。乙方可在股票期权进入行权期后,在行权期限内任选其中的一个行权窗口按本协议约定行权。
第十条 继承人。
乙方指定为乙方的继承人,继承人情况如下:
姓名:
性别: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电话:
说明事项:
第十一条 承诺。
(一) 甲方对于授予乙方的股票期权将恪守承诺,除非乙方有股票期权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形,不得中途取消或减少乙方持有的股票期权的数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终止本协议。
(二) 乙方承诺,了解甲方股票期权方面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期权方案》,乙方将遵守这些规章制度。乙方承诺,在本协议中所得提供的资料真实、有效,并对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乙方承诺,依法承担因股票期权产生的纳税义务。
甲方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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