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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合同

2024-02-12 来源:钮旅网

  甲方(委托方):

  乙方(审查咨询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相关规定,委托方委托审查方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咨询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兹遵守。

  第一条 审查咨询依据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建质(20xx)2号“关于颁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的通知”要求。

  1.2 国家及地方建设工程施工图文件审查管理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审查咨询工程规模、范围(专业)及内容

  2.1 工程规模:

  2.3 审查内容

  2.3.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3.2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的安全性;

  2.3.3 是否损害公众利益;

  2.3.4 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

  2.3.5 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批准文件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2.3.6 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及签字。

  第三条 委托方应向审查咨询方提供的资料

  本合同审查咨询费用按工程总投资的 计取为 万元人民币(大写: )。

  说明:

  1、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并在建设主管部门完成备案后结清全部审查咨询费。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结论为不合格重新设计的专业再次审查时,委托人应再次支付该专业原审查咨询费的80%作再次审查费用。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委托方责任

  6.1.1 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所需的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效性负责,并与报送行政审查咨询的内容相符。

  6.1.2 委托方不得要求审查咨询方违反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审查咨询。

  6.1.3 委托方要求提前完成审查咨询报告,经双方协商若审查咨询方能够做到,委托方应根据审查咨询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审查咨询方支付赶工费。

  6.1.4 委托方应按时支付本合同规定的审查咨询费用。

  6.2 审查咨询方责任

  6.2.1 审查咨询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工程强制性标准认真履行审查咨询职责。

  6.2.2 审查咨询方应及时向委托方通报审查咨询中出现的重大质量问题,不得私下与勘察设计单位串通,违反有关法规、规范等。

  6.2.3 审查咨询方应按时间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第四条的内容,交付相应的文件,并对审查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

  6.2.4 审查咨询方应负责本工程建设过程中遇到的重大设计变更的相应设计审查工作,并不收取审查咨询费用。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在合同履行期间,委托人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已开始审查咨询工作的,委托人应根据审查咨询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审查咨询费的全部支付。

  7.2委托方应按本合同第五条的时间和金额向审查咨询方支付审查咨询费用。如本合同项目暂停缓延,委托方均应按7.1条规定支付审查咨询费。

  7.3审查咨询方对审查报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由于审查人员失误造成工程安全事故损失,审查咨询方除协助勘察设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并赔偿相应损失部分的审查咨询费,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委托方支付的全部审查咨询费。

  7.4由于审查咨询方自身原因,延误了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审查咨询费的千分之二。

  7.5合同生效后,审查咨询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审查咨询方双倍返还已付审查咨询费。

  第八条 其他

  8.1 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和结论有重大异议的,委托方应及时组织协调、论证。仍不能解决的委托方报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咨询和论证,经裁决后由责任方支付相应费用。

  8.2 本合同一式伍份,委托方贰份,审查咨询方贰份,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8.3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方生效。

  甲方(委托方):(盖章) 乙方(审查咨询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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