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委 托 单 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评 级 机 构)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企业的信用建设,提高企业在政府采购标招投标领域的竞争力,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对本企业进行 年度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企业信用评级,并按乙方要求提供所需的评级资料(见附件),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第二条 乙方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根据《信贷市场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征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规范程序,通过现场调研、收集资料,从企业基本状况、财务指标状况、管理及发展能力、公共信用监管信息等几个方面对甲方进行信用评价,并出具客观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企业信用报告》
第三条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给乙方评级服务费人民币 元整(大写: 元整),若项目评级需到东莞市外实施调研的,甲方同意另付调研实际发生的差旅费。甲方将评级服务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交入乙方的银行账户(开户银行、户名、账号附后)。乙方在确认款项收妥后,出具合法发票交甲方。
第四条 乙方在调研工作结束并收齐补充资料后,应在十个工作
日内完成对甲方的信用等级评定并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如需甲方补充评级资料的,则从资料补齐之日起顺延计算。
第五条 甲方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乙方对信用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负责。乙方为甲方严格保守商业秘密。
第六条 乙方对甲方信用等级评定后,在甲方评级服务费按时缴纳的前提下,将企业信用等级通过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及媒体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如甲方对乙方评定的信用等级有异议,可在收到评级结论通知书的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出复评申请,并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支付复评费用人民币五仟元整,进入复评程序。未对资信评估结果提出异议,既视甲方接受该资信评估结果,资信评估工作结束。
第七条 甲方在信用等级评定后,如发生经营、财务等重大变化和重大失信行为而影响信用等级的情况时,应及时告知乙方。
乙方如发现甲方有重大经营变化和重大失信行为,经调查核实后,有权调整甲方的评级结果。
乙方根据评级规范对甲方开展跟踪监测,甲方应予以配合。
第八条 乙方出具的信用报告仅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招投标领域,不作其他用途;如作为其他用途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向甲方寄送《企业信用报告》一式三份及证书一份,该报告的有效期为壹年。在有效期内甲方要求乙方再提供《企业信用报告》的,乙方向甲方按每份人民币伍拾元收取工本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提供的与评级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存在严重瑕疵,导致评级结论失真或造成其他后果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取的评级服务费不予退回。甲方和乙方完成合同签订、已支付评级服务费、并提供相关评级资料后,甲方于现场调研前要求退评、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向其返还不高于50%的已支付评级服务费用。如甲方于乙方现场调研后要求退评、解除合同的,乙方不返还甲方已支付的评级服务费用,且若甲方未支付的评级服务费用仍应支付。
2.乙方违反合同第四条的规定,每延迟一天,应按收取的评级服务费每日千分之五的比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违反合同第七条的规定,没有及时向乙方提供有关资料及信息,乙方可以自行调整甲方的信用等级,由此可能引起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变更事项,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议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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