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学校师生的安全和校舍的安全使用,特制订本制度。
1、凡学校教职工都要树立安全意识,密切关心和注重学校校舍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使用情况,对使用的建筑物有责任做好监督工作,有权拒绝在有危险的建筑物下进行学校教育活动。
2、学校校舍安全工作由中心校校长负责,总务处选派一名工作责任心强、懂业务的人员具体做到此项工作。
3、校舍安全检查工作要做到经常性与季节性、突击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经常性工作指每学期开学初必须经本校负责等人员进行检查无误后方可让学生到校上课,平时每天都要注意校舍等建筑物的安全情况。季节性工作指上半年梅雨季前和下半年冬季雪季前的安全检查工作。突击性工作指上级有关部门及本校组织的各项有关校舍安全检查工作。
4、校舍安全检查工作过程中要做到全面、细致,不漏检一个地方、项目,不漏检死角。
5、检查出的校舍等建筑物有安全隐患或危险迹象,应及时报告中心校及所在村民委员会,中心校在接到报告后3天内必须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到该校实地察看,提出相应措施。报中心校长同意后与村民委员会协商解决有关事宜。检查确定为危险房屋的校舍立即封闭严禁师生进入。
6、校舍安全检查应包括学校使用的所有房屋(含租用、借用),各灯辅导建筑物设施(如体育设施),师生进出的主要路途建筑物(含他人的),学校校舍内的用电线路、电器等,涉及师生人身安全的固定性物品。
7、总务处应建立学校校舍安全档案,并对档案内容及时进行调整、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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