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管理,坚持依法治厂,建立良好的生产、工作秩序,保证安全文明生产,促进公司进步和发展,特制定本员工守则。
第二条:在员工守则面前,人人平等,一视同仁,违者按有关条款予以处理。
第二章 生产(工作)秩序规则
第三条:公司干部、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内所有人员必须提前10分钟(四班三运转提前15分钟)到达工作地点,正常上班迟到(含早退)罚款100元,迟到超过半小时(含早退)加倍罚款,迟到一小时按旷工半天处理。
第五条:员工事假一天以内,由车间、部室负责人批准,一天以上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旷工半天以上(含半天)者,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和年内一切评比资格。
第六条:中层负责人请事假,必须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二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否则视旷工处理。管理人员全年累计事假不超过10天者、工资照发,加班不找休。
第七条:员工病愈上班,病休时间超过6个月,试工期3个月;病休时间超过3个月,不满6个月,试工期2个月;病休时间超过一个月,不满3个月,试工期1个月。试工期内无奖金。
第八条:病休超过3个月者,由所在单位将其关系转交总公司行政部,由总公司管理。
第九条:严禁打架斗殴,违者罚款1000元。打架致伤他人不能上班,由打人者承担伤者的误工费、医药费等一切经济损失,打架者并取消当月
奖金和年内一切评比资格,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酗酒闹事,诽谤骂人,造谣陷害,恶言辱骂执行公务人员,违者罚款10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和年内一切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四班三运转员工就餐时间为半小时,超过半小时者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对违犯各项生产《运行规程》者,每项罚款500元,并取消当月奖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生产厂区为禁烟区。全员工作时间(8小时内)不准脱岗在办公楼前后及厂区各大门口周围吸烟,违者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准私自用公司材料、设备等干私活,否则所发生的物耗、能耗等费用由责任人加倍赔偿,并按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常白班人员中午不准喝酒,业务应酬中午需喝酒的,公司副总经理由董事长批准,部门人员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并有批准人审核通过的书面(或OA流程)申请,喝酒后当天不准再上班,违者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操作工必须按规定认真做好交接班,如下一班人员无人接班,应及时向专工、部室负责人汇报,服从安排。否则擅自下班,除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外,按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玩忽职守,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十八条:计划内生育,小孩一周岁以内,每次喂奶时间半小时,一日两次(也可合并使用),超过时间按第四条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手续不完备,携带物资出厂,除追回原物外,还要按原物价格罚款(含发货人、门卫人员),情节恶劣者,依法追究责任,检举揭发有功者,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盗窃公司内物资,除追回原物资外,按原价罚款5倍,情节恶劣者,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当月奖金和年内一切评比资格。
第二十-条:公司内物资外借,对生产无关的由主管部门批准,与生产有关的重要物资须经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安环部办理出门手续,借据有本公司担保人签字,否则不予出门。违反物资管理制度,擅自挪用公物的责任者罚款500元。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每个员工对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纪律规定,不管哪一级或任何人在以上三方面出现的问题和事故要及时逐级汇报。如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自行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责任人直接予以辞退或开除。对涉及的其他人员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加强计划管理,对原材料及备品备件的购进要严格按计划规定执行,保证质量,价格合理,否则由责任者承担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安全部门和传达人员有权检查出入人员携带的物品,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检查,违者视影响程度予以罚款或扣留物品(节假日个人不准携带物品出门。产品发货例外,但必须手续完备,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经办人赔偿)。
第二十五条:领取原材物料,必须严格签字手续。对虚报冒领或乘借工作之便假公济私,按盗窃公司内物资论处并按领取的实物价值赔偿,并按5倍罚款。
第二十六条:不服从调动和安排,经教育仍不服从者,从第二天起按旷工处理。一年内旷工累计超过30天或连续旷工超过15天,公司与个人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严格考勤制度,对考勤弄虚作假者,对考勤员和车间、部室负责人取消当月奖金。
第二十八条:损坏公物和房屋设施的,照价赔偿,有意损坏者,按两倍罚款。
第二十九条:私自在公司宿舍区自行增加建筑物的,罚款500元,并立即拆除。
第三十条:会议室、会客室的公物不准随便动用,如需动用,须经公司办批准,否则按偷盗论处,并按第十九条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非本公司员工(基建、工程施工人员除外)未经允许,一律不准进入生产区,发现一人次罚门卫50元,如不听劝阻者,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于有损公司声誉和败坏公司信誉的言行及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有权按有关法规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当年奖金和评比资格,据情罚款1000-3000元。
第三十三条:未经法人代表和公司办公会批准,私自转让属公司所有的技术成果及图纸、技术资料,盗用公司名义或借工作之便进行个人经营或为其他单位办理业务等活动,均属非法,由责任者承担公司的一切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情节严重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公司内(包括生活区)树木、花草及一切绿化设施均属公司所有,任何人不能占为己有,栽种和采伐由公司统一规划。谁损坏,谁负责赔偿损失。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人员如若乱用职权,假公肥私,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者,经核实后,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未述事宜,按公司及总公司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有关条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执行情况由安全部门、工会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解释归总公司员工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xx年8月x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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