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
本人于20xx年**月**日,在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与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购买商品房具体情况为: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号楼*单元及*单元*-号地下室。
20xx年**月**日收到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交房通知书通知办理交房手续。20xx年**月**日本人到济南市天桥区北园路679号办理交房手续,发现济南居易置业有限公司仅能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而无法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小区内土地仍未平整完毕,道路泥泞,依据《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五章第三十七条之规定,青年居易商品房交付使用所应具备的法律文件不全,不具备交房的法律条件及现实条件,因此本人拒绝收房。
本函邮寄与现场送达持同等法律效力
签名:
20xx.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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