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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管理制度

2023-08-15 来源:钮旅网

  一、工作职责:

  (一)物资的出入库管理

  (二)物资的保管

  (三)物资的盘点

  二、技能要求:

  1、熟悉仓库管理办法,并能按要求执行。

  2、了解各类物资的保存方法、注意事项、有效期等。

  3、清楚库内物资的存放地点、大致用途、使用部门等。

  三、工作内容

  (一)入库管理

  1、生产物资到货后,确认物资名称、型号规格、供方名称然后清点数量。

  2、仓库根据《送货单》记录的数量清点无误后,将产品放置于待检区,由检验员进行检验。数量不准确的,物资名称型号不清楚的通知采购部处理。

  3、上述确认无误后,在《送货单》上签字,并留存根。

  4、协助质检人员将检验合格的物资按要求放置在合格区域,不合格的物资放置在不合格区域,并督促采购部及时处理不合格物资。

  5、盘点检验合格的物资,并将物资放置到规定区域(货架或固定堆放区),然后将盘点结果录入计算机。

  6、及时更新数据库库存数据。

  (二)出库管理

  同型号货物在出库时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以防老化损失。

  1、工具:

  (1)对借用件必须由借用人员填写《借用表》(签字,填写借用日期) (2)仓库根据实际领用情况,保存各类单据,做好台帐管理,并及时更新数据库。

  2、元器件:

  (1)配料,"元件明细表"为发料大单。

  (2)手工填写《领料单》为小单,是大单的补充,一般为必要、但设计疏漏的元件和设备。《领料单》上必须写明材料的用途、数量、规格。领料单一式两份,领料人与库管员各自留存备查对照。

  (3)仓库管理员在发放物资时,应向收货人员当面点交清楚,同时必须在有关单据上填写实发数量,收货人与发货人(保管人员)双方认可。

  (4)如果领料时发现元件不齐,仓库管理员要及时通知采购部门,不得拖延。物资的发放应坚持先进先出的原则。

  (5)凡实行以旧换新的物资,应收回旧物,且分区存放并作明显标识。

  (6)委外加工物资的发放,需按相应入库半成品名称型号数量开领料单出库。

  (7)仓库管理员根据每天的'领料情况必须做好台帐管理,并及时录入数据库。

  (三)保管

  应根据物资的不同性能和特点,合理划区存放并标识,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五五堆放"、"六防"。

  1、"二齐":库容整齐,堆放整齐。

  2、"三清":数量、规格、材质要清。

  3、"四号定位":区域、料架、层次、货位号实行定置管理,对号入位。

  4、"五五堆放":以五为基本单位,定量堆放,达到过目知数。

  5、"六防":防锈、腐、蛀、潮、混、漏。

  6、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存放,应采取特殊防护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接受安全、环保部门的随时检查和监督。

  7、对库存物资应做到帐、物相符,加强盘点工作,做到日清、月抽、年综合盘点。

  8、加强仓库的安全、保卫工作。

  9、为确保仓库保管物资安全,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库房。

  10、仓库保管区应明亮、通风、干燥。

  11、仓库保管区严禁烟火。

  12、库区内的水、电、气源,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物资的保管必须做到帐、物相符,并建立健全台帐,完善数据库。物资如有损失、贬值、失灵、腐烂、失效、流失、短少、锈蚀、报废时,仓库应及时隔离并报质检部鉴定后,将合格的放回原处;不合格的分析原因、查明责任,再根据质检部所开的《不合格品处置单》处理,更新数据库。因保管不妥人为造成经济损失时,按公司规定严肃处理。

  (四)物资的盘点

  1、仓库可根据实际采用不同的盘点方式。盘点方式主要有定期盘点、不定期盘点、循环盘点、重点抽查盘点、永续盘点等。

  2、库存物资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做到帐、物相符。每月月底经过抽盘后,打印库存报表交部门负责人审核,再将通过审核的报表发放至采购部、财务部及管理者代表处。必要时采购部可对库存物资进行抽查,抽查结果与报表有出入时,书面报告管理者代表进行责任追究与处理。

  3、对库存物资应经常进行盘点、清查,做到日查、月抽、年(季、半年度)盘点,年终盘点时采购部须派专人协助盘点,结果报至采购部及财务部。

  4、库存物资每年至少全面盘点一次。

  5、仓库对盘点情况,必须做好记录。对在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同时必须将盘点情况上报采购部及财务部。

  6、对盘点中发现的物资盘盈、盘亏,必须经过总经理审批,并以书面形式下达处理方法后方可转帐,在批准前,仍按原帐面数列帐,严禁擅自调整。

  物料管理制度 篇第一条为规范本所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根据本所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对象为特殊工种及特殊岗位人员。

  第三条管理人员及地调科研人员日常业务加班原则上不发放加班费。由于临时增加工作任务需加班的,报主管所长批准后按实际天数发放加班费。

  第四条值班补助及夜班补助标准如下:

  1.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不含双休日),由所统一安排值班且时间超过4小时的,每人每天按30元标准计发,不足4小时者,不得发放值班费。

  2.双休日及夜间值班:

  ①保卫人员白天值班按每天每人12元标准计发;夜间巡逻按每晚每人4元标准计发。

  ②门卫夜间值班夜餐补助标准为:18:00-24:00时,按每人每班2元标准计发;0:00-7:00时按每人每班4元标准计发。

  ③驾驶员双休日经领导安排加班的,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平时八小时以外领导安排临时用车,由部门安排补休。

  ④电工双休日值班(含夜班)每人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日常夜间值班按每人每晚2.5元标准计发。

  ⑤医务室及其他公益服务岗(维修等)八小时以外及双休日临时加班,由部门安排补休。

  3.基建现场管理人员工地补贴标准:

  ①本所职工每天在现场工作时间4小时以上,每天按3元标准计发工地补贴;如有特殊任务需晚上加班4小时以上,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按每晚4元标准计发夜餐补贴;双休日加班4小时以上,每天按12元标准计发加班费。

  ②外聘或返聘人员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条加班费及夜餐补贴在严格考勤的基础上,由各部门领导签字确认于每月28日前报人事教育处审核后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六条本所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报人事教育处备案后实施。

  第七条本规定由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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