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女,x1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实际经营地(邮编101100),注册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2327.26元及其自x2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暂计至x3年3月20日为19271.2元,以上合计281598.46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x9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Y《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该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在x0年8月30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否则需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违约金自约定的交房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依原告全部已付款的万分之一按日计算,并于实际交房之日起30内向原告支付。
x0年1月22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但是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x0年10月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补充协议》,被告承诺在x1年5月30日前交付房屋。据此协议,被告逾期交房的违约金仍按《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日期即x0年8月30日之次日起计算。
x0年8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推迟交房的致歉信》。在该致歉信中,被告明确说明,“我司将严格依照与您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您支付违约金”。直到x1年12月10日,被告方将《商品房预售合同》项下的房屋交付给原告。
根据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事实以及双方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自x0年8月31日起至x1年12月10日止的违约金及其利息。被告在实际交付房屋之日30日内未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被告始终不支付。x3年1月,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被告签收后仍不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综上所述,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人民法院
起诉人(签字):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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