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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公司管理制度

2020-06-28 来源:钮旅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公务车辆租赁行为,严格控制车辆租赁费用支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降低企业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用于施工管理的租赁车辆管理。

  第三条 公务车辆租赁是指现有车辆无法满足生产需求时临时租用车辆的活动。租用车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

  第四条 租用车辆实行先签合同后使用的原则,严厉禁止先使用后签合同,合同应使用租赁合同标准范本。

  第五条 车辆出租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 车辆使用单位(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成立合同谈判评审小组,成员为各科室负责人。评审小组的职责是对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评审小组负责对合同履行存在的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审查合同签订手续和形式是否合规合法。

  第八条 各租赁单位办公室是车辆租赁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合同管理办法》签订公务车辆租赁合同。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合同结算方式、付款期限的审核、确定,及车辆租赁费用的支付。

  第十条 公司对各单位车辆租赁履行审批和管理权。

  第十一条 公司对各单位租赁车辆具有监督管理权。

  第三章租赁申请

  第十二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项目部需要租用车辆时,需先填写租用车辆申请表,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租赁程序。

  第十三条 车辆使用单位评审小组对租赁申请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才能进入签约流程。

  第四章租赁车辆标准及价格

  第十四条 租赁车辆标准:越野车排量3.0升(含3.0升)以下,轿车排量1.8升(含1.8升);皮卡车排量2.8升(含2.8升)。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20万公里;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

  第十五条 下列车辆严禁租用:

  1、无合法入户手续或证件不齐、无效的`;

  2、拼装车辆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和行驶里程的;

  3、未购买车辆保险的;

  4、车辆技术状况差、无安全保障的;

  5、国家明文规定严禁载客的。

  第十六条 租赁价格控制:租赁价格中包含维修保养费、车辆保险费、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不含油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

  第十七条 含驾驶员的租赁,驾驶员费用与出租方协商,费用另行计算在租赁价格内。

  第十八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租赁公务用车标准和价格应控制在以上标准内。

  第五章合同谈判及签约

  第十九条 出租方车辆需证、照、保险(自购)、车辆年审、车辆购置发票等手续合法、齐全,无债权债务纠纷,行驶状况良好。

  第二十条 出租方应提供租金收款发票(包含由本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各项税金)。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应包括:车辆情况、租用期限、车辆租赁用途、车辆租赁形式、双方权利和义务、租金与付款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车辆租赁合同必须由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二条 合同签订后,依照合同相关规定进行管理。车辆使用方建立租赁车辆管理台帐,并报备公司综合党群部。

  第六章出租方职责

  第二十三条 出租方提供车辆必须车况良好、手续齐全,保险必须购买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低于50万元)、盗抢险、涉水险、车上人员责任险(驾驶员1万),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1万x座位数—1),不计免赔。租赁车辆为新车时,还需购买划痕险,玻璃险。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方必须按时对车辆进行年检,并定时检查。如由于没有按时年检或定时检查,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出租方承担。

  第二十五条 出租方提供的驾驶员必须身体健康,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甲方要求安全运营。须按承租方要求时间准时上班,不得迟到、早退。必须听从承租方对车辆的合理调配。对不能有效履行职责的驾驶员进行更换。

  第二十六条 如出租方需要占用承租方工作时间进行车辆维修保养和驾驶员休假时,须提供承租方认可的替换车辆和驾驶员。

  第二十七条 出租方驾驶员在工作期间,若出现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机械发生故障、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车辆遗失等情况,其责任和所发生的损失费用、以及交通违法处罚金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第二十八条 由于出租方原因造成责任性交通事故导致承租方乘坐人员受到伤害需要赔偿时,出租方依据国家相关法律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出租方驾驶员必须保守在工作中知晓的关于承租方的商业机密。

  第三十条 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出租方承担。不带驾驶员的`租赁,发生交通事故由出租方协助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处理;非保险公司理赔的其它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第七章解除合同

  第三十一条 合同到期自行终止,若需继续使用必须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二条 出租方在租赁期间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 承租方对在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要求出租方进行整改时,出租方拒绝整改的,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四条 由于其他原因(上述原因除外)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

  第八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应按照公路建设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公务车辆及驾驶员管理办法》对租赁车辆进行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机关、所属各单位必须建立行车记录制度(含时间、工作地点、燃油消耗、天气、服务工程名称、行车里程、驾驶员等信息)。

  第三十七条 车辆驾驶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驾驶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件;

  2、驾驶人员年龄在22—50岁之间,身体状况良好无重大疾病。

  3、具有三年以上的驾驶经验和在异常气候、复杂道路等条件下行驶经验;

  4、学习并自觉遵守法律,服从交警和道路值勤人员指挥;做到“礼让三先”,不开英雄车、不得酒后驾车;

  5、驾驶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车辆例行保养工作,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有问题及时修理;做好出车前、收车后的例行检查工作,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况良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不开带“病”车。积极参加承租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及相关学习、会议和技术培训,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安全停放和保管车辆,做好防盗、防抢、防破坏工作。

  6、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严禁带故障出车;严禁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

  7、为防止疲劳驾驶,在长途行驶过程中,驾乘人员应合理安排行驶路线及作息时间,禁止长时间驾驶公务车辆,要求每两小时安排停车休息至少15~20分钟。

  第九章监督及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对租赁车辆管理的规范性进行监督,对租赁合同、车辆行车记录、租赁车辆台账及相关资料进行检查。

  第三十九条 发现有以下情况者,必须立即停止合同执行,不得支付剩余租金,同时对租用单位处予租赁费用1~5倍经济处罚。

  1、租赁车辆信息与申报不符;

  2、租赁车辆未进行申报;

  3、租用公司严禁租用的车辆;

  4、项目完工后仍租用车辆的;

  5、租用本单位员工私车。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云南公投建设集团隧道工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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