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方方:(甲方)
需方方:(乙方)
为明确责任、履行约定,经甲乙双方商订如下煤炭买卖合同。
一、 合同标的和数量:
1.合同标的:煤
2.合同数量:全年吨、每月供货至少10万吨(以交货日期为准)
二、 供煤时间及交货地点和合同价格
1. 供煤时间:
2. 交货地点:
3. 合同价格:
三、 验收方.
1. 数量、质量的验收以发运港共同认可的商检为准。
2. 到达港的数量与发运港的数量以交通部规定的0.5%正常盈亏,到达港后如高于0.5%或接收方对到达港的数量有异议时可申请双方认可的第三方商检验量检测。
3. 质量应以发运港为准,到达港后如大于150大卡公斤,双方可寻求第三方共同认可的商检,所发生的费用由差错方承担,如在150大卡公斤内,应以发运港的煤质报告为准。
4. 无论数量还是质量验收,甲、乙双方均应参加共同验收。若有一方未到验收现场,即视为认同验收结果,并不得提出异议;采样后,共同制样,对样品进行封存、备验。
四、 质量标准及结算方法
1. 质量标准: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5000大卡公斤;空气干基挥发份(vad) ≥23%;干燥基全硫(st,d)
附件二:
附件三:外委产品
的工装使用协议
附件四:技术协议
附件五:外委产品价格合同
甲方: 有限公司乙方: 有限公司
法定委托人: 法定委托人: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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