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物业座落于(以下简称本小区)栋(楼)座,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下简称甲方物业)。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本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为甲方物业及本小区中与甲方物业相关的下列事项:
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楼盖、屋顶、外墙、承重结构及非别墅房屋的楼梯间、公共通道、门厅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2.公共设备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公共照明系统、供水加压系统、智能化系统、消防系统、电梯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3.公共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道路围栏、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粪池井及沟渠、地下停车场和室外停车场地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4.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包括商业网点、文体设施、娱乐设施、提示警示牌的管理和维修养护。
5.公共绿地、苗木的养护和管理。
包括溪渠、建筑小品、绿地便道。
6.公共环境卫生的保洁维护。
包括公共环境清洁、公共通道清洁、公共设备设施清洁、垃圾收集和清运。
7.公共秩序和车辆停放秩序的维护和管理。
包括安全监控、24小时巡查、门岗执勤。
8.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9.组织开展社区文化娱乐活动。
10.物业管理服务收费。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第四条:委托管理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本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时止。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第五条:甲方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同时对本小区物业管理的
2.向业主委员会或乙方提出本小区在管理和服务方面的意见或建议,并有权获得答复。
3.向业主委员会或乙方报告因毗连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因使用、维护物业不善造成的生活不便或经济损失,有权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乙方负责处理。
4.要求乙方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收费及使用情况,监督乙方严格按照政府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
5.共同合理使用房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及本小区公共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搭建构造物,不在小区内任意种植。
6.有对房屋自用部位进行装饰装修、修缮的权利。
但在装饰装修前应当向乙方提交方案,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装饰装修的规定和物业管理的规定。
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制度;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服从业主大会及其委员会通过的各项决议。
8.及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第六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建立健全本小区物业管理制度,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2.对本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物业管理制度和本合同及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本小区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合同、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可以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小区的专项物业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小区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同时对转让的专项物业管理业务负有质量检查监督责任。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绿化等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告知有关限制条件,订立书面约定,并负责检查监督。
7.负责编制物业管理年度管理服务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预决算报告。
8.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收取物业管理费,同时按规定每半年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管理费用收支帐目,接受监督。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七条:综合性服务管理质量
1.实行专业化企业化管理。
独立核算,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确定企业管理服务目标和工作质量方针及经营文化理念,3年内达到省优住宅小区标准。
2.入住率达到60%以上时,依法成立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与乙方责、权、利关系明确,沟通协商及时有效。
3.管理制度完善,制定业主公约及相关的专业管理制度;实行质量记录和服务回访,书面投诉、有效投诉在2个工作日内件件有书面答复。
4.管理人员有明显标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并持证上岗。
5.应用计算机和智能化系统等现代管理手段和控制手段,进行科学管理和服务。
6.设有温馨提示性标识、国家物业法规政策和本小区物业管理规定宣传窗。
第八条:房屋设施设备维修服务管理质量
1.房屋维护: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房屋完好率>95%;无未经批准的私搭乱建现象。
2.设备维护: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保养、检修制度落实,质量记录完备;供配电、给排水设备正常运行率>95%。
3.设施维护:配套服务设施完好,不随意改变用途;通讯、照明、消防设施完好率>95%;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污水排放通畅。
4.户内设备设施一般性修补不超过24小时,急需性修补接通知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
第九条:绿化卫生安防和社区文化服务管理质量
1.绿化养护:公共绿地无>22的裸露土地,修剪成形成状;绿化管理及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和随意占用现象。
2.环境卫生:环卫设施完备,垃圾日清;公共区域及其设备设施保持整洁卫生;年病虫害防治的消杀8次以上并在消杀前公告业主;商业网点管理有序,无乱摆现象。
3.安全防范:随着智能化系统的投入使用,充分利用其实行封闭式管理,24小时巡逻值班;交通车辆管理运行有序;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社区文化:制定文明管理公约;及时宣传国家物业管理法规和政策;不定期组织开展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构筑邻里间横向沟通平台。
5.财务管理:财务收支独立核算,收支有据;提倡勤俭节约;财务管理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共性服务收费
1.公共性服务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核定的价格执行,但不得擅自提高。
本合同期内执行的收费标准:联排别墅/情景洋房
1.20元/月·2,小高层0.80元/月·2,多层0.50元/月·2
,商业建筑
1.50元/月·2。
2.公共性服务收费每月10日前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采取银行托收或自行交纳方式向乙方交纳。
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收滞纳金。
3.公共性物业收费从开发商书面通过买受人办理入住时次月开始计收,由物业买受人交纳。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其他收费
1.车位使用费。
使用地下或室外停车位的场地占用、保洁维护、秩序管理、设施养护的收费按物价部门的规定,由乙方向使用车位的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其收费标准:
2.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收视费: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收视费均按政府物价部门制定的价格标准收取。
此外,水电的损耗费、电梯运行电费、二次加压供水电费,由乙方向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分摊收取。
水、电、燃气、有线电视收视费的交纳,可以由乙方为
3.特约服务收费。
特约服务收费按市场调节价,经甲方或物业使用人、乙方双方协商认可后,由乙方向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收取。
未经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认可的特约服务收费,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可以拒付。
4.维修基金。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归集,乙方可以代收维修基金和代管维修基金,但在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中不得动用维修基金。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使用
1.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附属配套建筑的小修和养护,公共绿地的养护和零星补植以及管理服务等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从公共性服务收费中列支。
2.房屋共用部位、公用设备设施、附属配套建筑、公共绿地的大修或中修、改造或更新所产生的费用,从维修基金中列支,但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3.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户内的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承担。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甲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使乙方未完成规定管理目标,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一定期限内解决,逾期未解决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应给予乙方经济赔偿。
第十四条:乙方没有按合同的约定,未能达到管理目标,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给予甲方经济赔偿。
第八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时,双方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协商处理。
第十六条:本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处,应当服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修改和调整时,应当适应修改和调整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十七条: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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