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突泉县阳光苯板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经理
乙方:内蒙古鑫泰建筑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广志 董事长
经甲乙双方子协商一致,甲方自愿将坐落在突泉县工业园区C1体系院内,C1生产厂房、设备、办公室全部设施卖给乙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将C1生产厂房、设备、办公室卖给乙方。
二、坐落:突泉县城东南,省际大通道东工业园区C1体系院内。
三、占地面积:属乙方所有(未硬化)。
四、厂房、办公室、锅炉房面积。
1、厂房面积:1445.69平方米。(钢架结构彩钢瓦单片)
2、锅炉房面积:76.16平方米。(钢架结构彩钢瓦单片)
3、办公室二层:54.9_2=109.8平方米(彩钢复合板)
五、生产设备:
1、锅炉房2吨标准1套。
2、自动6米成型机1台。
3、140型自动发料机1台。
4、10立方米储气罐1台。
5、2立方冷气储气罐1套。
6、烘干设备1套。
7、生产用车2台。
8、6米全自动切割机1套。
9、6米半自动切割机1套。
10、储料仓4套。
六、价款:人民币元,其它:东方银座小区1号楼6单元1301室,104.17平方米一套。东方银座小区1号楼6单元1201室,面积:104.17平方米一套。
七、本协议签订前甲方的一切债权、债务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涉及工商、税务等手续注销包括税费,甲方自行办理。
九、交付方式:
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甲方将房屋、设备全部交付乙方。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在 年 月 日付清全部款项。
此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附:厂房平面图一份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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