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为促进经济发展,将双方利益最大化,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乙方在甲方位于重庆市南岸区广阳镇喻家沱码头进行有偿从事水泥卸载活动,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制定如下合同条款共同恪守:
一、经营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管理、服务费的计算
管理、服务费按每月 计算,共计 。
三、保证金及管理、服务费的支付
(一)、本合同签订之时乙方向甲方支付保证金场时待甲方办理完善相关手续后一并退还。
(二)、管理、服务费共计: 元(大写: )分两次付清,其第一次在 年 月 日前支付 ,第二次在20xx年9月1日前支付
四、相关事项
(一)、乙方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且应按照约定的用途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并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监督管理。
(二)、乙方经营过程中应按照各级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本着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原则合法经营,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及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承担因违法经营造成的一切后果。
(三)、乙方在经营此项业务的时,不得改变经营项目或变相经营其他业务,并承担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 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全部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
(五)、 乙方在经营期间,不得随意改变码头状态和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及水、电、污水管网等设施,如确需改动或扩增设备应事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如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的乙方应造价赔偿。
五、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按时交纳本合同约定管理、服务费时。
2、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码头,经甲方多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3、将场地码头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方。
六、其他约定事项
(一)、合同期满后,如出租方仍继续出租,承租方享有优先承租权。但租金按当时的物价及乙方经营利润作适当调整。
(二)、租赁期满后,甲、乙双方不续租时乙方应提前对码头场地进行清理,将属于自乙方的临时建筑拆出清理干净,在租期结束后按时交还甲方。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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