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深圳市正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提供快递服务的同时,为乙方提供代收货款,即货到付款的增值服务,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友好协商共同达成如下条款:
一、甲方负责按承诺的时效及服务区域为乙方提供派件签收及货款代收服务,同时需满足乙方的查询要求;
二、甲方负责安全将乙方托寄物运抵目的地,并保证快件外包装不受损坏;
三、乙方需提供收件客户的详细准确地址及收件付款人姓名;
四、乙方确保所托寄物品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并接受甲方服务人员收寄时的开箱查验;
五、乙方必须提供代收托寄物发票(如收据,必须由乙方发件人(亲笔签名),做为甲方向收件客户收取货款的依据,并将发票提供给甲方收件人;
六、乙方单票托寄物价值及发票金额最高为100000元(含)人民币(本协议所涉及货币币种均为人民币),超过此标准,甲方不提供代收货款服务。因甲方原因造成的托寄物遗失,甲方依据寄件客户提供的发票(收据)金额赔偿,如出现破损,按损失部分的实际价值赔偿,同时经赔偿后的破损部分需归甲方所有。如发生拒收退货收取正常运费的作为退货费用;
七、对外包装完好、乙方原因造成托寄物、货款发票问题造成甲方无法正常代收货款,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因收方客户因托寄物内容产生的异议,甲方需通知乙方详细情况,并协助乙方与收件客户解决后进行派送收款。
九、甲方按单票收取乙方代收货款的手续费,金额为单票代收货款金额的%;同时如每票手续费金额不足xx元,按xx元收取(每票最低手续费为元),手续费最小计费单位为元,按四舍五入计算。
十、双方的结算周期为(周、月结),双方在每周(月)前完成对帐工作,并与xx日内由甲方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扣除手续费及运费)。如在对帐期间产生异议,乙方必须提供相关单据说明,否则三日内将以甲方帐单为准。
十一、甲方必须按结算日期支付乙方代收货款金额,否则每日按代收货款净额%支付乙方滞纳金。
十二、本协议仅适用于代收货款费用的结算,凡涉及快件寄递费用,以甲方收费及结算方法为准。
十三、未尽事宜按甲方运单《快件运输条款》处理。
十四、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双方协商终止合作或者甲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解除本协议时失效。
十六、本协议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乙方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