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安厅颁布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以解决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户口问题。其中包括11种类型人员的落户手续简化为只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即可到常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分析
为解决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户口问题,去年底,省公安厅颁布了《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简化了11种类型人员落户手续,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高校毕业生、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非婚生育的婴儿、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户口迁移证件、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回原迁出地落户以及城市购房或建造房屋等。这些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即可到常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拓展延伸
根据《关于优化武汉户口迁移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11种类型的人员可享受便利,其中包括投靠亲友、投靠集体、就业、随迁家属、学生、华侨、港澳台居民、刑释人员、军人、盲人、精神病患者等。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简化武汉户口迁移手续,提高办事效率,为市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结语
省公安厅颁布的《湖北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便民利民若干措施》旨在解决与群众切身相关的户口问题。该措施简化了11种类型人员落户手续,包括大中专院校学生、高校毕业生、父母投靠子女、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非婚生育的婴儿、孤寡老人或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持有过期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户口迁移证件、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回原迁出地落户以及城市购房或建造房屋等。这些人员,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申请入户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审核同意后,凭《户口准迁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即可到常住地办理落户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服务于社会主义建设,制定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十二条 户口簿、册、表格、证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统一制定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印刷。
公民领取户口簿和迁移证应当缴纳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