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公司住所:
鉴于:
1、甲方已与项目工程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担项目工程施工。
2、因成本及劳务单价测算等工作尚在进行,但本项目工期较紧,业主要求必须先行进场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
3、乙方已了解上述情况,有意在甲方承包范围内劳务分包部分工程,并在本合同所约定时间内进场施工。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遵照执行: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承包范围:
乙方有意在甲方承包范围内劳务分包以下工程:
或:具体承包范围以甲乙方双方最终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准,分包合同签订前的施工内容以甲方每月/每季/或即时出具的书面指令为准。(指令的出具时间及方式请根据双方协商结果拟定)
三、施工期限
本合同约定工程内容预计在 年月 日前完成。具体开工时间及施工进度要求以甲方书面指令为准。竣工时间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劳务分包协议为准。
四、质量及安全
项目建设质量标准根据国家有关工程技术规范确定。
(此处也可根据项目性质引用准确的国家相关施工规范名称或项目业主已经明确的施工规范。)
五、合同价款
1、鉴于本合同性质仅为双方意向性合同,且就本合同项下实施的劳务单价/合同总价(具体内容请各项目根据具体情况添加、修改)等尚未确定,因此,除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暂时可予明确的合同单价外,其他项目以双方最终签订的分包合同为准。
2、原则上该类未予明确的合同单价应与甲方将本项目工程劳务分包给其他分包人所签订的合同单价相同,如有特殊情况,该价款不得超出其他分包合同单价的±3%。
3、甲方不向乙方支付预付款。所完成的工作能明确单价的项目按本合同附表所列明的单价进行结算,不能明确单价的项目按本条第2款的原则办理。
4、乙方按月将完成的工程量根据双方收方人员签认的工程质量合格的数量,备齐各项资料,经甲方相关部门和总工程师分别审核后,由项目经理最后审批、签认,作为中期支付的依据。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需根据取得及调查、测算等情况及时向乙方提供与本项目工程有关的文件、图纸等资料,并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及时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负责办理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3、根据施工安排组织采购和供应乙方施工所需的钢材、水泥、火工产品、砂、石、外加剂等主要材料。(此处可根据与乙方具体谈判结果进行约定)
4、指派工程技术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全过程管理和监督乙方现场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
5、定期检查乙方的进度、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和劳动力、技术人员到位情况,建立履约检查档案。
6、向乙方拨付劳务费,监督乙方发放劳务工工资或根据乙方书面委托代乙方发放劳务工工资。(如委托发放,委托事项里只宜列明接受委托发放工资,不进行代扣“基金”和保险。)
7、甲方有权视现场实际情况调整乙方的施工任务,乙方无条件服从。
8、甲方需及时向乙方拨付已验工程价款。(具体支付时间可根据协商情况拟定)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需在甲方认为具备签约条件下及时与甲方签订正式劳务分包合同;
2、乙方必须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严格遵守安全质量的有关规定和操作规程,如因自身原因发生安全质量事故,乙方应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每个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书,连同每个劳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与、全部人员花名册一并报甲方备案;
4、乙方必须具有当地社保局出具的参与甲方项目施工的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材料,同时必须为工人购买工伤保险等法定保险,没有提供或购买上述保险的,乙方应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5、乙方负责办理务工人员外出务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进行遵守劳动合同、遵纪守法等教育。乙方与务工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或处理伤亡事故发生争议时,乙方应负责处理劳动争议和伤亡事故的善后工作;
6、乙方自觉接受甲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甲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等情况;主动与现场其他施工单位配合,接受甲方协调。
7、乙方有权根据验工情况及时取得工程价款。
七、合同解除
(一)甲方解除合同
甲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1、乙方实际进度明显落后于甲方指令要求,甲方要求其采取措施时,乙方无作为或者未能实质性改善;
2、工程质量有严重缺陷,乙方无正当理由修复日期拖延达20天以上;
3、乙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明显表明不履行合同致使甲方的合同目的落空;
4、因乙方的原因使整个工程丧失了生产价值、使用价值;
5、在具备双方签订正式承包合同条件时,经甲方要求,乙方拒不签约。
(二)乙方解除合同
乙方有权基于下列原因,以书面形式通知解除本合同:
1、如甲方延迟付款,且经乙方催告后仍然不付款;
2、甲方延期履行其他合同义务导致本工程明显不能如期完工的;
(三)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在解除合同的3天内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乙方应停止执行被通知解除的'工作;向甲方移交已完工程、施工场地和相关物资、文件、资料和图纸等。任何一方拖延办理结算和移交手续,每拖延一天承担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
2、甲方按乙方已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和数量与乙方结算价款。其中本协议已明确单价的按该单价结算,未明确单价的部分,乙方同意按甲方就本项目最终签订的正式劳务分包合同中相同内容的单价进行结算,并在甲方与分包人签订合同之日起 日内完成结算。结算经双方确认,乙方办完有关移交手续后,甲方于日内向乙方付清结算款,逾期付款则按未付款额的日万分之二承担违约金。
3、若合同解除系因本合同第七条第(一)项所列明原因,甲方支付乙方结算款前,需扣除工程修补缺陷的费用、延误竣工发生的损害费用及与工程有关的其它直接损失。
4、若合同解除系因本合同第七条第(二)项所列明原因,甲方同意按乙方结算总价的 %或甲方认可的乙方进场施工人员500元/人的标准作为乙方进出场费的补偿。
八、违约责任
1、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工期延误或者质量不合格,或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以及造成甲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事件发生时,乙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包括行政处罚和对甲方及其他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损失。乙方的违约金在甲方应付给甲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2、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或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以及造成乙方被第三方追究责任的事件发生时,甲方应当承担全部损失,包括行政处罚和对乙方及其他相关第三人利益的损失。
九、合同生效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双方未尽事宜可签订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争议的解决
若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法院起诉。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
二〇〇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