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名称: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方:
承包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GF-20xx-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结合柳州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包括:承包方按设计施工图对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按现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组织施工,具体承包范围如下: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控制系统、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含通风)、气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含应急广播系统)、防火卷帘门的安装、调试、验收等消防施工图范围内所有工作(不限于招标清单内容)。
1. 防排烟工程及水泵房、发电机房、配电房等设备用房的送风系统工程;
2. 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安装工程;
3. 火灾事故广播、火警电铃和紧急电话系统工程;
4. 火灾自动报警与联动系统工程;
5. 防火卷帘的采购和安装工程;
6. 楼内手提灭火器采购和配置;
7.发电机房灭火系统;
三、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暂定20xx年开工报告为准)。
2.竣工日期: 暂定 年月日,竣工日期是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承包方所有工作完成日期,包括了完成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时间。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的返工、维修的,竣工日期不顺延。
3.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暂定 天,包括完成消防管理部门的验收合格的时间。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消防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评定为合格工程。
五、合同价款(包工包料)
金额(大写)元(人民币)¥元
六、组成合同文件
组成合同文件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本合同专用条款及补充条款
3、承包方的安装工程预算书。
4、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
5、图纸
另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也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承包方向发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及费用。
八、发包方向承包方承诺按照合同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由本合同及附件1组成。
2、图纸
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设计施工图纸叁份。
3、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
职责:负责协调承包方与其他施工单位的配合,及对承包方进料、施工质量的监督。
二、双方的责任
1、发包方
①、办理施工前的准备工作,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负责协调工地配合。
②、保证施工期间的供水、供电、满足施工要求。
③、提供各种应由发包方提供的报建材料,协助承包方报审报批。
④、提供施工现场的材料加工及堆放场地,仓库和办公室等临时设施。
⑤、在工程未竣工交付之前,须协助承包方对已完工工程的成品进行保护。如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已完工成品的损坏,发包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若有新增加工程量.由发包方负责费用。
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责任工期应相应顺延。
2、承包方
①、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如由于承包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承包方承担及所发生的费用。
②、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甲方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工程的成
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属承包方原因的,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③、要做好施工现场地的清洁卫生工作。
④、作业时必须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承包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上述各项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或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对发包方的损失给予赔偿。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①、进度计划
合同订立后7天内承包方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 工程确认时间:收到承包方提供的施工方案及进度计划后1周内。
3、工期约定
经双方协商决定:本工期为天(日历日)。
四、质量与验收
1、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等级。承包方应按现行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施工。
2、如达不到验收合格条件,承包方负责组织返工,直至达到验收合格条件为止。
3、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经发包方签认,发包方承担返工的费用,工期桕应顺延。
4、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柳州市公安消防支队和本工程监理单位。
五、工程质量的确认与付款方式
l、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完成工作量的时间.
2、工程付款方式
经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①、承包方材料进场三日内,发包方支付承包方20%的工程款:当总工程量完成50%时,发包方再按进度支付承包方工程款,当工程量完成后,验收之前发包方再支付承包方至80%工程款;余款经工程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款的5%作为质保金外.余款一个月内一次性结清。
②、每次付款前,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相应金额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支付任何钱款,且不视作违约。
六、材料设备供应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承包方式,所有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进行采购。承包方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
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
1、承包方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发包方要求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方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甲方联合验收。
2、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方应按现场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方应按现场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并由承包方进行无偿更换。
4、现场工程师发现承包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承包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发包方书面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由于设计原因造成市场无拟采购的材料,其代用材料的增加费用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由于某种材料数量少,不予采购造成的材料代用,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6、为了保证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承包方在采购前应至少提前一个月向发包方报送3家以上承包方认为性价比较好的品牌,发包方根据自身掌握的信息及承包方报送的信息对各品牌与承包方共同进行考察,如承包方报送的品牌符合发包方要求,则选用承包方报送的品牌;如承包方报送的品牌经考察不符合要求,则发包方有权综合考虑其它品牌性能与价格因素,指定2~3家质量好的品牌供承包方选择,承包方选择后发包方确认。如承包方在采购前未报送甲方确认,每发生一次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将未报送确认且不符合要求的材料设备退场并重新采购施工,责任和费用概由承包方负责。
七、验收与结算
1、竣工验收
①、调试: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消防工程的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进行施工,待调试条件成熟后,请发包方工程师参加系统调试,调试通过,双方在调试报告上签字,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②、竣工验收: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消防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发包方收到竣工报告后15天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2、竣工结算
①、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对于承包方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未按要求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的,发包方有权单方面进行结算;对于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1天内,报送了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结算资料不完整或部分结算资料未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的,发包方有权拒绝对结算资料不完整或未按规定经相关人员审批的内容进行结算。
②、承包方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应派专人负责结算用相关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对于在承包方已报送结算资料且发包方开始结算审核工作后,承包方不得补交或补签结算资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方负责。
③、承包方报送的任何资料,如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时,发包方有权对该部分内容不予进行结算,无论其是否已经监理和发包方现场工程师确认。
④、承包方应如实报送预算书和结算书等资料,对于承包方报送的任何预算书和结算书的金额超过最终审定金额的5%时,则承包方有权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扣除该预算书或结算书审定金额的5%作为承包方向发包方支付的违约金。发包方人员应如实审核结算资料,不得故意刁难或拒审。
⑤、承包方竣工资料应随工程进度编制,报送一套至甲方备案,竣工资料由承包方自行整理归档。
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报送审定部门部门审定后,发包方按约定通知相关部门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