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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差别

2024-07-21 来源:钮旅网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了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的共性和区别。这两种合同在目的、性质、形式和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承揽合同的目的是依靠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以实现利益化;劳务合同关注提供劳务的过程,合同相对方只需提供劳务行为,无需交付工作成果。承揽合同需要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例如合同的目的都是依靠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并且它们的性质都是承诺、不要式、双务和有偿的合同。不过,这两种合同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但是两者又有一定的区别:

(一)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劳务仅为一种实现其合同目的的手段或过程;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

(二)承揽人请求工作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前提或基础是承揽人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完成工作成果,只有提供劳务的事实行还不能请求劳动报酬,如果完成的工作成果不符约定,承揽方还可追究定作人的违约责任;与承揽合同报酬的债权请求权不同的是,劳务合同的劳务提供者只要依约提供劳务了,即可享有请求支付报酬的债权请求权,劳务有无结果不影响报酬请求权。

(三)承揽人提供劳务具有独立性,具体分为工作上的独立和人格上的独立。

1、工作上的独立是指,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基础上,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

2、人格上的独立是指承揽人不受定作人的管束、约束,享有独立的工作空间,只要在约定的期间完成工作内容即可。综上,承揽人对完成工作有独立性。与此有别,劳务合同的雇员服劳务原则上须受雇佣人的监督管理,不具有独立性,故其服劳务时侵害了第三人的权益,雇佣人原则上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法律尽管规定承揽人原则上应亲自完成主要工作,但终究有条件地允许第三人代为完成辅助工作甚至主要工作;与之不同,受雇人服劳务以亲自实施为必要,专属性很强,一般不得代为履行。

二、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

(二)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三)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

(四)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三、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

承揽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工作成果可以是脑力劳动成果,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其他财产。

(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工作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

(四)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承揽人一般必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并对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担风险。承揽人不得擅自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且对完成工作过程中遭受的意外风险负责。

拓展延伸

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异同呢?首先,它们的标的不同,劳务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提供劳务,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可以是提供工作成果。其次,它们的当事人也存在差异,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承揽人、定作人和检验人。此外,它们的法律关系也存在差异,劳务合同的法律关系是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是承揽人与定作人关系。最后,它们的解除条件也不同,劳务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或者用人单位解除,而承揽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定作人解除。综上所述,劳务合同与承揽合同虽然存在一些相似之处,但是它们的法律特征仍然存在明显的差异。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在某些方面具有共性,例如合同的目的都是依靠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动力,并且它们的性质都是承诺、不要式、双务和有偿的合同。不过,这两种合同之间也存在一些区别。

承揽合同和劳务合同在目的、性质、当事人、标的、内容、法律特征等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区别。其中最主要的区别在于,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希望承揽人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将工作成果得以利益实现化,而劳务合同只关注提供的劳务行为本身,合同相对方提供劳务的过程即是求合同利益实现的过程。此外,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即一方是法人、组织,另一方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同时,承揽合同的内容具有任意性,而劳务合同的内容则受到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限制。最后,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合同具有一定人身性质。

法律依据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 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 第二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优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服务流程,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30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有。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12-30) 第四十三条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规范本领域建设市场秩序,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行为进行查处,并对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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