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书。本条第二款还规定:被告提出答辩书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给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书的,不影响人民法院的审判。本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被告提出答辩书的期限,但没有明确规定被告在此期间不提出答辩书的法律后果。因此,从本条第二款的内容来看,这意味着即使被告不提出书面答辩书,也不会影响被告今后的答辩。因此,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被告的答辩被设计为任意规定,成为一项简单的诉讼权利。被告不提出答辩书对实体权利几乎没有影响;在审判中,被告应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当时可以提交书面答辩。
《民事诉讼法》第125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