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由罪犯所在监狱监区或分监区区务会讨论通过,报狱政科讨论并邀请驻监狱的检察院(组)人员列席参加,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
第二,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由医院业务院长签字,加盖公章,并附化验单、照片等有关病历档案。
第三,对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情形的,监狱应当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目前在办理省内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时,不需要征求公安机关的意见),并与罪犯家属联系,办理取保手续。取保人和被保人应当在《罪犯保外就医取保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监狱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连同《罪犯保外就医征求意见书》、有关病残鉴定和当地公安机关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审批。同时将上述副本送给担负检察任务的派出机构。监狱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的,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送交报请审批单位。
第五,对批准保外就医的罪犯,监狱应当办理出监手续,发给《罪犯保外就医证明书》,并对罪犯进行遵纪守法和接受公安机关监督的教育,同时,应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保外就医罪犯出监所鉴定表》、人民法院判决书复印件或者抄件,及时送达罪犯家属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六,保外就医罪犯由取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外就医罪犯在规定时间内不报到的,公安机关及时通知其所在的监狱,由监狱负责寻找。(此条最新规定是:暂予监外执行罪犯一律由监狱、看守所押解至居住地司法所,使司法所见人见档。服刑地和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当做到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本人屯接收监狱、派出所和当地基层组织“三见面”)
一、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保外就医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1、身患而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罪犯如需保外就医、应由监区讨论通过、报狱政科审查、初审同意后,进行病残鉴定,罪犯的疾病鉴定由监狱派人带领罪犯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保外就医之前、监狱应征求罪犯家属所在地公安机关意见,担保人应向监狱交纳保证金后办理出监手续。
一、不准保卫就医的情况具体如下:
1、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2、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3、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二、保外就医的执行期限具体如下:
1、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一般为一年;
2、监狱每半年给罪犯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相关考察表,以便掌握罪犯治疗及遵纪守法情况,也可以采取电话询问和派警察实地考察的方式了解情况。监区狱政科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保外就医罪犯的事项,确实掌握罪犯在外情况;
3、对有相关规定情形之一或违反其它保外就医有关规定的罪犯,必须收监执行,监狱应当向有关部门收集证明材料并入罪犯档案,同时报告省监狱管理局;
4、罪犯保外就医期间死亡、下落不明、重新违法犯罪或有立功表现、刑期届满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5、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和罪犯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6、罪犯保外就医期间的一切费用自理。对于因公致伤致残保外就医的,监狱应按规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费,家庭困难的应给予一定救济金,并与罪犯本人和家属签订书面协议。
综上所述,在现实生活想要申请保外就医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罪犯能否最终保外就医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决定,但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